2020年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实施方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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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实施方案范文
第一部分申报主体资格
第一条申报主体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园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并依法在园区纳税;
(三)按要求上报统计数据资料;
(四)原则上申报企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对个别成长性好、贡献度大、产出率高的优秀小微企业,可择优扶持。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当年不予扶持;
(二)在申请年度内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之前已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完成整改的,或还在处罚期内的;
(三)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件或有环境污染投诉经查属实的,并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还在处罚期内的;
(四)在申报年度内违反税收政策、正在接受税务部门稽查的不予扶持;
(五)有违章建筑事项,在申报年度仍未完成整改的或还在处罚期内的;
(六)违反企业落户园区时所签投资合同有关规定要求的;
(七)园区认为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第三条企业申报扶持资金须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扶持项目、追缴项目扶持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申报企业有以上情况的,从当年起2年内取消所有扶持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部分补贴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扶持资金主要采用事后奖补扶持方式,申报上年度项目。补贴内容包括技术改造升级、突出贡献奖励、厂房建设补贴、租金补贴、贷款贴息等五个方面。每个企业(项目)当年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第五条技术改造升级扶持补贴
为鼓励已投产企业应用先进设备、新购置生产性成套设备、仪器(指生产线及其辅助设备,不含土建和装修等投入)及工业机器人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设立技术改造扶持补贴。
(一)申报条件
企业须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申报条件的要求并同时符合下例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即可申请:
1.依托现有企业新购置生产性设备开展技术改造的项目;
2.申报的技改项目已在园区经济发展局或市级有关部门立项备案(核准),并正在实施的;
3.项目新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入100万元以上,申报年度已完成实施并已投入生产;
4.上年度已申报技改扶持项目的企业,申报年度工业增加值增幅不低于10%,纳税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5.项目技术和产品符合园区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6.在园区已报送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7.为了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提升自主创新水平,非规模以上企业也可申报技改扶持项目。
(二)申报资料
1.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料复印件;
3.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明细表(附件3)及设备购置合同、发票和银行付款凭证复印件;
4.申报设备的全景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标识照片;
5.企业上一年度的国、地税完税证明;
6.承诺函;
7.园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扶持补贴标准和要求
1.按申报技改项目新购设备投入总额15%给予扶持补贴,每个技改项目或设备只能申报一次,单个项目或设备扶持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户企业可申报多个不同的技改项目或设备,每户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申报年度纳税总额的50%,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享受了省相关技改资金补助的项目,可以叠加享受,但申报年限的上年度已享受本细则实施的技改项目或设备,则不能重复申报。
3.二手设备不纳入扶持补贴范围。
4.原则上价值3万元以下的易耗单独部件不计入补贴范围。
第六条突出贡献奖励
为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成长性好,生产经营贡献大的企业进行扶持补贴。
(一)申请条件
企业须经营良好,符合本细则第一条申报条件要求并符合下例条件之一的企业即可申请:
1.申报年度工业增加值不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
2.申报当年以往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达10%以上,且年纳税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二)申报资料
1.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料复印件;
3.产品介绍说明书、供货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上一年度的国、地税完税证明;
5.承诺函;
6.园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扶持补贴标准和要求
1.申报企业申报年度工业增加值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按其工业增加值1%的比例给予扶持补贴,但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总额的20%。
2.申报企业申报年度工业增加值达到5亿元以上,对工业增加值5亿元部分按1%的比例扶持,超过5亿元部分按1.5%给予扶持,但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七条厂房建设扶持补贴
为加快项目厂房建设,推动企业早日投产,引导园区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设立厂房建设扶持补贴资金。
(一)申报条件
企业须符合本细则第一条所要求的申报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以申报当年度为基准往前推3年的新建企业(以签约合同为准),如企业增资
扩产、技术改造等新建的厂房则不受此限,但须有发改或经信部门立项备案项目。
2.申请本项补贴必须是申报当年按投资合同约定的投产时间正式投产,并在正式投产两年内主营业务收入达到规模以上的新办生产性企业。
3.本项补贴中所称厂房是指建设地点在韶关工业园区内,使用工业用地,投资工业项目所建设的权属清晰的工业用房,包括生产用房、仓储用房、办公用房、宿舍、饭堂,其中办公用房、宿舍、饭堂超过规定容积率的部分不予补贴。
4.企业须按签订的投资合同规定期限动工、按时完成工程进度和投资规模、竣工、验收等约定条款,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完善报建手续。对未履行投资合同,未按投资合同规定建设,以及改变厂房用途的不予申报,对申报后改变厂房用途且已经获得补贴的将追回补贴资金。
5、所建厂房达到园区规定或者投资合同的投资强度,建筑总面积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定的最低计容建筑面积。
(二)申报材料
1.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报表;
2.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