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消费品HS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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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CA进展 2
¾TSCA不会照搬欧盟REACH 的监管模式 ¾倾向于在现行TSCA体制下 调整。调整包括:
信息透明化,自2010年
重点关注物质管理
EPA会利用TSCA对这些物质进行风险管 理,包括标签,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重点关注物质包括 •双酚A物质(BPA) •邻苯二甲酸酯(phthalates,2013年限制或禁止)
起免费公开发布TSCA名 录;
一个新物质不必重复申
•长链全氟化合物(long-chain PFCs,2012年 限制或禁止) •多溴联苯醚(PBDEs,DecaBDE 2010年10月2013年12月31日逐步淘汰) •短链氯化石蜡(short-chain chlorinated paraffins) •六溴环十二烷 (HBCD) •壬基苯酚 (NP) 和壬基酚聚氧乙烯醚 (NPEs) •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及关联化合物 (MDI) •甲苯二异氰酸酯 及关联化合物(TDI)
报。
未来名录更新每4年进
行一次;重点关注物质 25000磅(12吨)以下也 需要申报。
重点关注物质管理
美国消费品安全监管机构
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CPSC
总部 马里兰州贝塞斯达市
试验基地 马里兰州罗克韦尔市
管辖范围
CPSC现在负责超过15000种消费品的安全监
控。
主要是家用产品,如家用电器、儿童玩具、
烟花爆竹及其他产品。
但车辆、轮胎、轮船、武器、酒精、烟草、
食品、药品、化妆品、杀虫剂及医疗器械等产 品不属于其管辖范围内。
法律授权
¾制定生产者自律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¾禁止危险品
CPSIA将处罚上 限提高到单项违 规10万美金,系 列违规1千5百万 美金
¾召回对消费者构成威胁或者没有达标的产品 ¾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一项违规行为的最高罚款金额是$5,000; 对一系列相关违规行为,最高罚款金额不得 超过$1,250,000; •严重违规可能导致被刑事制裁处以有期徒刑。
重视进口商品安全的原因
¾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 ¾连续发生进口产品安全事件 ¾美国制定的现行安全规定没有充分考虑经济全球化的影响 •1906联邦肉产品检查法案 •1906纯净食品和药物法案 •1957家禽产品检查法案 •1972消费品安全法案
按原产地划分的产品召回
截止 2011.5
多渠道监控
• 查找进口中介商提交文件中的异常之处。 • 由CPSC实地调查人员对产品进行实物抽检。 • 港口部署CPSC人员和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检查员合作。 进口 • 不同机构在华盛顿市区的商业目标分析中心(CTAC) 部署分 析人员,以充分发挥定向调查能力,识别最具风险的产品。 • 有目标突击检查,侧重节日期间玩具安全、儿童产品和劣质 电子产品。 零售 • 在可行情况下,可进行现场X射线荧光测试。 • 如怀疑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风险,则正式取样进行快速实验室 分析。 • 监督部门检查在互联网上销售的被管制产品是否符合标准 网络 • 监督人员检查拍卖网如eBay上是否销售被召回的产品 • 监督人员检查网上可获得的产品并购买可疑产品
给予CPSC管理消费品权限的法律
消费品安全法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联邦有害物质法 有毒物质预防包装法 易燃性织物法 电冰箱安全法 游泳池及浴缸安全法 儿童汽油烧伤预防法
CPSIA进展
CPSA 消费品安全法
《消费品安全法案》(简称
CPSA),于1972年颁布,
它是CPSC的保护条例。它建
立了代理机构CPSC,阐释了它 的基本权力,
并规定当CPSC发现了任何与
消费产品有关的能够带来伤害 的过分的危险时,制订能够减 轻或消除这种危险的标准。
它还允许CPSC对有缺陷的产
以吸入或其他方式 进入人体引起兴奋 或身体反应的、含 有这几种物质的消 费品
品发布召回(那些不在CPSC管 辖范围内的产品除外)。
CPSIA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
¾ 法规颁布时间:2008年8月14日 ¾ 对象:儿童产品 ¾ 涂料中铅含量 不超过90ppm(0.009%),法规颁布日期1年后(2009年8月14日) ¾ 可接触基材中铅含量 不超过600ppm(0.06%),法规颁布日期180天后起(2009年2月10日) 不超过300ppm(0.03%),法规颁布日期1年后起(2009年8月14日) 不超过100ppm(0.01%),法规颁布日期3年后起(2011年8月14日) ¾ 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或邻苯二甲酸 丁苄酯BBP 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不超过1000ppm(0.1%) ¾ 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酯DIDP或邻苯二甲酸二 辛酯DNOP 可入口的儿童玩具和儿童护理产品中不超过1000ppm(0.1%)
易混淆的定义
¾儿童产品: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消费品; ¾儿童玩具:为12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儿童玩耍时使用的消费 品; ¾儿童护理品:为3岁或以下儿童设计并生产的,用于辅助儿童睡眠、 喂食、或帮助儿童吮吸或出牙的消费品; ¾消费品:生产或分发(i)供销售给消费者使用(ii)供个人在永久 性或暂时性房子或住宅包括学校,娱乐场所及其他地方使用,消费 或娱乐的物品;
“儿童产品”判定
制造商合 理声明 产品特征 消费者认可
•消费品对不同年龄 组儿童的吸引力; •不同年龄组儿童使 用该消费品的能力。 产品描述:
产品说明书、广告 宣传、销售地点
CPSC《年龄判 断指南》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