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外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作法(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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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作法(二篇)
目录:
国外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作法一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手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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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作法一
美国是目前世界上对各类化学品(包括剧毒化学品)管理最为严格的国家。它主要是按照已经正式颁布的几十个国家法律及有关行政法规,由4个主要管理机构,即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局(OSHA)、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CPAC)、环境保护总局(EPA)来全面管理药品、食品、化妆品、农药、工业和日用化学物质,以及它们的潜在危害,保障这些产品和空气、水、土壤、生态、生产场所与消费者的安全。
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授权OSHA制定强制性的安全与健康标准,包括有毒化学物质的安全接触标准。CPSC管理的《有害物质法》(FHSA),与同类的其它法律相比,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是把确定毒性的标准规定得比较具体,把“高毒类”定义为对啮齿类动物有急性毒性,而有慢性毒性的物质则被定义为“有毒类”;其二是特别提到实验动物和人类急性毒性作为证据的权重,提出在两种材料不同的情况下,要优先考虑使用人类毒性资料。按照FHSA的授权,CPSC规定了若干有急性毒性物质的标签内容,同时禁止了数种可构成致癌危害的物质,包括石棉、用氯乙烯作燃料、苯、TRIS、甲醛等。1976年颁布的《有毒物质控制法》规定:①EPA有权限制或禁止有害化学物质的生产制造、加工、销售、使用以及排放。
②EPA有权要求生产厂家补充资料或补充试验,以建立必需的数据资料库。③授权EPA可在人类接触发生前,就对新化学物质进行安全评价。
在欧盟内部,对化学品,尤其是剧毒化学品,通过不同方式加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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