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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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加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公建配套建设未 同步建设 ,后来开发企业几经易主 .部分
公建配套设施至今还未建设。
( )市政 、公建配套设施短缺和供需不平衡 问题 五
整个 区域的社 区公共设建设不成规模 管理经营分散 。 第三 社 区化与人 1结构 的变迁导致社 区需求 的差异 : 3
化 而匀质的千人指标配置模式难以做到设施的差异化供


这主要集中在 中央商务 区核心 区的老社 区中,越靠近
中央商务区核心 区的 ,越呈现 出 一 出二进 ”的现象 : “ 一 出 即为低收入 的原住 民人群逐步被 挤出 j 二进 即为 新上海人 ( 白领 )进 来沪打工 ( 服务业 )人员进 。由于
由于一些住宅 区在征 地时 ,只从 道路 中心线 开始
征 用 造成在市政配套建设中 ,征地等前期手续繁复。 ( )市政 、公建 配套设施 未与住 宅建设 同步建设 、 四 同步交付


这些老社 区离其 自身就业所在的商务办公场所 近,而且住
宅面积较小 档次不高 、所需费用低 ,比较容 易为白领人 群所接受。同样 , 为城市核心区 发达的服务业 自然也 作 吸引 了相 当数量的低层次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租住于此 ,小
存 在 问题
小区附近需建设地铁 出入 口、 大型停车场 在小区绿化带 道路旁需划 出停车位等 居民对这些公共配套设施有共同 的需求 .但又不允许建在 自家住房周边 往往陷入群众维 权与建设 的矛盾纠结之 中。例如 A小 区建成入住 后 ,相
邻的 B 地块进行房产开发 ,社 区的用电量负荷加大 ,需要
笼换鸟 .建设需求较高 、现状供应匮乏的社区公共服 务设 施 。比如老社 区学龄儿童减少 ,可以对幼儿园进行合并 置换为老年人活动场所 。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

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提要: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

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更多内容绿化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谁所有最近在某小区的业主大会上,业主们就住宅小区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属这一大家关注的问题争论不休。

有人说,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归开发商所有,也有人说归物业公司所有,还有人说归业主所有,可谓众说纷纭。

那么,住宅小区内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到底归谁所有?一般而言,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

这可以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首先,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根据国家《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商品房的价格成本包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和小区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的建设费。

又据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对新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收费及管理的意见》中第6条规定:“在新建住宅区内,由新建住宅单位投资建设的室外配电设施,其投资又摊人建房成本的,室外配电设施产权属于居民共有。

”◆其次,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

按照国家《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有人和使用人对其共有、共用的设施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义务;除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开发商向广大业主出售了房产,同时也转让了土地使用权,也同时相应出售了同住宅同时建造的公共配套设施。

所以,公共配套设施同住宅一样,小区所有产权人也是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所有人。

◆最后,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住宅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的代表机构——业主委员会来负责具体管理。

当业主委员会选择了某一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签订了委托管理合同后,其公共配套设施就委托给了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为加强全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提升城镇公共服务水平,创造宜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指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规定,明确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必须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消防安全、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以及其他设施。

第二条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按本意见建设和移交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住宅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条各市县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教育、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卫生计生、商务等部门根据本意见和职责分工,监督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移交和使用。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市县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完善水、电、路、气、光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

各市县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区户数在15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幼儿园;居住区户数在4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小学;居住区户数在9000户及以上的,应规划建设初中。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居住区常住人口规模、开发区域功能定位、已有学校和幼儿园等情况适当调整中小学和幼儿园规模和数量。

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意见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不具备单独配建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接收和投入使用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住宅小区生活用水应按照供水部门方案,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供水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AA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AA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1),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威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6•【字号】威政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威政发〔2011〕2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一般来说,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住宅规模或者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

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

公共绿地是指小区内的绿地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可以分成两类: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二、小区物业管理包括哪些1、清洁卫生管理。

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2、绿化物日常维护管理。

对绿化物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更新,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3、治安管理。

设专职保安人员坚持每天24小时的巡逻值班,保证住宅小区内的安全;4、维护公共蓄水池。

楼内蓄水池应定期清洗消毒。

保证住户的饮水质量;5、水电管理。

对配电设备、水泵房及公共水电设施进行日常保养,维持设备正常运行;6、排污设施管理,清疏和维修排水、排污下水管道、化粪池,确保正常使用;7、高层楼宇增设的服务项目。

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保证电梯正常运行;8、根据需要增设的其他服务项目。

三、小区公共停车位属于谁1、地上、地下车库内的车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是区分所有权的专有部分。

这类车位是由规划设计确定,建在整幢建筑物的地下层或小区的独立的车库内。

车位在构造上没有明显的外部范围,构造上也不表现为屋顶、墙脚、地板、门窗等。

但是有隔离栏、地钉或固定的划线(能经常维护、明显)等。

虽无“物理性的间隔”,但有明确的分界线。

2、地上占用共用部位的车位属于管理设施。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居民入住后的基本生活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的管理。

但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除外。

第三条 (基本原则和要求)根据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新建住宅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住宅建设投资、施工、竣工配套计划,配建满足人住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

新建住宅经审核合格取得《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发展局)负责本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综合协调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新建住宅配套建设的督促实施及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各级计划、规划、房地、市政、公用、电力、环卫、环保、水务、工商、公安、财贸、邮电、教育、卫生、民政和园林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住宅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制定)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应当与住宅建设投资、施工计划相协调。

本市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由市住宅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配套项目的规划管理)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新建住宅详细规划要求,落实市政、公用和公共建筑设施配套项目,并督促住宅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实施建设。

第七条 (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实施)—市住宅发展局应当将住宅竣工配套计划,下达给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具体落实。

住宅建设单位和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单位应当根据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签订住宅配套合同,落实市政、公用设施的配套责任。

公共建筑设施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计划建设,并接受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监督。

共同开发同一住宅项目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协作开发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在配套建设方面的责任。

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住宅小区公建配套

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北区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彻底解决部分公建配套设施建设不平衡和短缺的矛盾,进一步维护业主、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物权法》、《城乡规划法》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常州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北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规定,安置房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依据规划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社区管理、金融邮电、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设施等八类。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房屋权属性质分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和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两种。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含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代为登记,其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应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

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销售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的权属归区政府或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所有。

开发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要无偿移交给区政府相关部门或小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包括:教育设施(含按照标准装修完成的幼儿园和托儿所)、社区卫生(计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含居委会、养老设施)、市政公用及其他(含邮政)等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公建配套设施。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的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须纳入小区统一物业管理。

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内容由区规划部门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区城建部门应会同区人社(民政)、社会事业(教育、卫生(计生)、体育)、相关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该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权属界定等事项提出要求,出具“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附件1),区国土部门将“住宅小区公建配套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土地出让的文件内容之一。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1.09.02•【文号】发改投资〔2021〕1275号•【施行日期】2021.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投资〔2021〕12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设和交通委、建设局):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乎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是“我为群众办实事”的一项生动实践。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建设与排查处理安全隐患相结合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项目储备(一)进一步摸排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设施短板和安全隐患。

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认真摸排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存在的配套设施短板,组织相关专业经营单位,联合排查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配套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空间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针对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设施,摸排民生设施缺口情况。

(二)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

将安全隐患多、配套设施严重缺失、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城镇老旧小区,优先纳入年度改造计划,做到符合改造对象范围的老旧小区应入尽入。

编制老旧小区改造方案时,把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设施,养老、托育、停车、便民、充电桩等民生设施,作为重点内容优先改造。

(三)规范履行审批程序。

依法合规办理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建设许可等手续。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方案的,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统筹、责任共担,避免顾此失彼;涉及燃气、电力、排水、供热等安全隐患改造内容,应确保安全审查不漏项。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管理,提高电力设施建设质量,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安全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县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遵循安全、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确保电力设施与住宅小区整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区县供电公司负责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供电方案制定、施工监督、竣工验收、投运送电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工作。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新建住宅小区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计电力设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规范要求,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确保电力设施施工质量。

第九条验收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确保电力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电力设施设计应符合《城市配电网设计规范》GB5061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二)电力设施施工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电力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电力设施施工前,向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报送电力设施建设方案,经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

周口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参考Word)

周口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参考Word)

周口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周口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住宅小区配套用房配建标准

住宅小区配套用房配建标准

住宅小区配套用房配建标准
住宅小区配套用房的配建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国家的规定和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配套用房是指为了满足小区居民的基本生活和服务需求而建造的设施,包括商业、教育、医疗、休闲等方面的用房。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住宅小区配套用房配建标准的参考:
1. 商业设施:根据当地规划和市政要求,住宅小区的商业设施配建标准可以包括商业综合体、超市、便利店、餐饮店等,以满足居民的日常购物和消费需求。

2. 教育设施:一般情况下,住宅小区配套用房需要配备一定规模的教育设施,如幼儿园、小学或者中学等,以方便居民家庭的子女接受教育。

3. 医疗设施:住宅小区通常需要配备相应规模的医疗设施,如社区医疗服务中心、诊所等,以提供基本的健康服务和急救服务。

4. 公共休闲设施:住宅小区应提供一定规模的公共休闲设施,如公园、游乐场、运动场等,以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配套用房配建标准是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划要求来确定的,可以参考相关的城市规划、建设和住房相关部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在实际开发和建设过程中,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咨询和沟通,遵循当地的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

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4 号颁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301 颁布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配套设施建设第三章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第四章配套设施移交与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06年10月27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住区配套设施,是指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设施,包括配套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建筑。

配套基础设施是指居住区内的道路、公交、燃气、供水、排水、环卫、绿化、电力、通信、路灯、有线电视网络等设施;配套公共建筑是指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服务、行政管理、基本单元服务、商业服务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和综合开发实施单位。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实施单位,是指综合开发项目的建设主体。

本条例所称综合开发项目,是指政府组织或者指定对某一区域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并通过统一建设配套设施,使其成为成熟的居住区建设用地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房管、城管、教育、公安、文化、体育、卫生、贸易、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能省地的原则,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协调。

泰州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泰州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泰州市城市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保障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合理配置,维护小区业主和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居住小区。

第三条居住小区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各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邮政、商业服务、社区管理服务和市政公用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其中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总建筑面积,下同)开发完成5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建成交付使用。

第四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五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应当和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可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二章权属界定与管理第六条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和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两种。

第七条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建设成本适宜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管理服务、市政公用设施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除社会公益性配套设施外,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业主委员会代为登记,开发企业不得销售,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使用权。

第八条非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适宜市场化运营、建设成本不宜列入且未列入小区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商业服务设施(物业管理专用商业服务设施用房除外)等。

此类公共服务设施,按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权属归投资者所有,但交付使用后必须纳入小区统一的物业管理,并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用途。

第九条居住小区的车库、车位(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

配套设施保障方案

配套设施保障方案

配套设施保障方案背景在城市化进程中,住宅小区、商业中心、公共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是关系到市民基本生活的重大问题。

而这些配套设施的建设不仅需要实现完善的设施,更需要保障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并及时响应居民的需求。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的配套设施保障方案至关重要。

方案内容1.设施建设在配套设施建设领域,设施的质量和安全是不可忽视的问题。

为了保障配套设施的质量和安全,应该加强设施的监管、维护和维修。

1.1 设施监管对于设施建设方,应当负责设施的监管。

设施监管包括对设施建设过程的监管和对设施投用后的监管。

在设施建设过程中,监管方应当对建设单位进行全面的监管,对各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确保设施建设不违法、不违规。

在设施投用后,监管方应当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响应住户的需求。

监管方应当不定期地对住户进行问卷调查,收集住户对于设施的建议和意见,及时制定合理的维护和整改方案。

1.2 设施维护设施建设方在配套设施建成之后,应当建立完善的设施管理和维护机制。

设施维护机制包括设施的日常维护、年度检查、建议意见反馈和灾害应急等方面。

设施管理和维护机制的建立没有固定的模式,应当根据具体的设施性质、面积和住户人数等多个因素制定,并在设立之初进行备案和审核。

1.3 设施维修设施维修是为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而进行的维修。

设施维修包括正常维护(如日常维护、年度检查等)和非正常维护(如设施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等)。

设施建设单位或维护机构应当根据设施维修情况,尽快制定合理的维修方案,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2.需求响应基于市民的需求,应当对针对性社区民意进行定期调查和汇总。

同时,开设住户交流平台,让住户表达意见以及改进建议。

从需求方面分析住户对配套设施的实际需求和期待,制定合理的方案,并及时向住户反馈制定的方案内容。

2.1 定期调查定期调查市民对于配套设施的需求是至关重要的。

通过定期调查,可以及时了解市民对于配套设施的需求和要求,从而有意识地进行设施建设和维护。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意见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意见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号)文件精神,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进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是指对新建住宅小区竣工后物业满足使用功能与物业管理条件的验收。

新建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应当实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实施物业管理。

二、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是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日常工作,要紧职责是:(一)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前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组织与实施;(二)督促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中发现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三)提供住宅小区申报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工作及托管交接工作的咨询指导与服务;(四)编制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报告。

三、新建住宅小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申请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的范围是该物业规划红线以内的所有共用设施及有关资料。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住宅小区,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根据有关标准与程序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验收的物业与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履行其他验收义务。

参加验收人员应具备有关条件,实行回避制度。

四、验收合格后,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出具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报告。

对验收中不合格的项目,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向申请验收建设单位送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

建设单位逾期仍未整改或者拒不整改,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将在新闻媒体公示验收不合格项目内容,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

经验收合格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与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托管交接手续。

五、未经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擅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市住房保障与房屋管理局按《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住宅小区建设中的配套设施建设

住宅小区建设中的配套设施建设

住宅小区建设中的配套设施建设我们探讨的主要问题是住宅小区建设中的配套设施建设,主要是指住宅小区中单体建筑物2m以外和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各种管线、道路工程,包括:自来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供电、电信、道路、绿化、环卫、室外照明以及房屋周围的围墙、水池、建筑小品等。

一直以来,在进行住宅小区建设时开发商关注较多的主要是建筑工程主体工程的进展速度。

抓主体工程进展本身意义很明确,主体工程进展速度的快慢直接影响到开发商近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从购房者的角度来看,工程进展顺利,竣工之期指日可待,可以预见此项工程成为烂尾项目的几率会很小,购买这样的住宅能够早日实现其投资目的;从开发商的角度来看,主体工程进展快速能够早日实现其预期目标,可以尽快把所建商品房推向市场,进行商品房预售或得到银行贷款,以缓解前期购置土地或建设贷款的资金压力。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把"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作为一项硬性指标。

同时,我国央行目前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用于购置土地或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贷款。

开发商从获取土地到前期工程阶段的资金来源大部分为权益资本或通过非银行机构的债务融资,其资金压力可想而知。

只有通过工程建设,抓施工进度,才可以进行商品房预售,才可以获取建设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以及商品房抵押贷款。

因此主体工程进展是开发商在住宅小区建设中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这样在实际工作中就往往忽视配套设施建设工作。

一方面由于配套设施工程在设计上往往滞后于建筑工程,在主观上会认为附属配套设施是主体工程完成以后的事情,可以先放一放。

同时开发商总认为,在小区建设规划图中已对各单体建筑进行了定位,附属的道路、给排水等在规划图中也已注明,只要在主体工程竣工后按规划做就行了。

另一方面由于大部分配套设施工程都是开发直接发包给专业单位施工,与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管理上脱钩,再加之主体工程建设时需要大片的材料堆放场地和施工人员、施工机械通行的道路,这就在客观上造成配套设施不能同步进行的事实。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

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

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3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占总数的27%。

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

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投诉的主要内容。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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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
一、我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我市已建成的22个住宅小区的调查发现,虽然近年来居住区的配套设施数量有所增加,但主要是经营性的配套设施,如零售商业网点等。

其他如教育、市政、邮政、卫生、体育等公益性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要。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缺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共有教育设施1.56万平方米,仅占总建筑面积(194.54万平方米)的0.8%,且全部为幼儿园,没有一所中小学,教育设施严重滞后。

教育设施建设的严重滞后,导致张店区现有区属学校生源多、班额大等问题日益突出。

2003 年张店城区学校平均班额初中为60人/班,小学为53人/班,均超出国家初中50人/班,小学45人/班的标准。

二是小区中除商业配套以外的医疗、金融、市政、行政等配套设施相对匮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医疗卫生设施0.81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4%;设有金融邮电设施0.48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市政公用设施0.39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设有行政管理设施0.36 万平方米,占总面积的0.2%。

三是我市已建成住宅小区规模普遍偏小。

在22个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11个,占总数的50%;5万-10万平方米的小区5 个,占总数的23%;10万-20万平方米的小区6个,
占总数的27%。

由于小区的规模普遍偏小,按照规划标准公建配套较少。

因此,开发商热衷于开发“麻雀小区”,由此,造成了小区配套公建匮乏的局面,给居民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

四是由配套引发的投诉日益增多。

住宅小区的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给市民生活造成极大不便,市民反映强烈,随之引发的投诉日益上升,已经成为房地产投诉的主要内容。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就小区内配套建设问题提出议案,因小区内配套设施不足和管理不到位引发的投诉逐渐上升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导致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原因
出现以上住宅小区配套设施严重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开发企业为谋求利益最大化、尽快回笼资金,擅自变更规划,少建或不建小区内的配套设施。

目前房地产业内普遍认为配套设施是不赚钱的买卖,前期既要投入,后期又要维护,远不如出售商品住宅回笼资金快。

所以,开发企业通过各种手段违规不建设或不按规划标准建设配套设施,尤其是在教育设施上体现得比较突出,例如,有的开发企业以分期开发为借口不建配套设施;或以资金不足为由逃避设施建设;或以规划修改为由暂时不建;还有的开发企业或不按规划图纸施工,或采取先建住宅楼后建公共设施的方式,暗中私改规划,导致小区内教育、邮政、体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各项居住区配套设施缺乏。

二是部分“麻雀小区”达不到部分配套设施的设计要求。

在已经竣工的22个住宅小区中,5万平方米以下的小区占50%。

由于规模较小,按照规划设计标准,有些
配套设施可以不配备,所以,这部分小区所占比重过大,也是造成我市住宅小区整体配套水平低的原因之一;三是进入淄博的外地开发企业良莠不齐也是导致小区配套设施缺乏的重要原因。

近年来,进入淄博的外地开发企业日益增多,为提升我市的城市建设水平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与此同时,一些规模比较小的外地开发企业
给我市的房地产市场带来了很多问题。

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诚信意识差,在住宅小区建设中,往往采取不建或滞后建设配套设施的方式,待住宅销售完毕后,就退出市场,从而导致所建小区内不配套或配套设施严重不足,严重损害了居民的利益,居民反映强烈。

由于这些外地企业已经退出本地市场,遗留的这些小区配套问题只能由政府来解决,给政府及下属相关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到了政府的形象。

三、解决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建设不足的几点思考
根据《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县提出以下几种方法,解决我市目前住宅小区配套不足或不配套的问题。

一是通过实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意见书》的方式明确地块内的配套设施设置
根据《房地产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
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建议在土地进行招拍挂前,由土地部门牵头,规划、建设、房管等相关部门参加,对该项目的地段情况、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开发用地受让人资格、住宅产业化技术规定以及配套设施建设情况(包括配套设施的内容、标准、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如果是多家开发企业共同开发的,还应明确其中配套设施的建设主体等问题。

)等提出相关意见,形成《土地使用权出让意见书》,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条件。

同时,对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进行经济测算,拟定开发项目配套设施建设价款,纳入土地出让费,作为土地拍卖的一项费用。

这样在土地出让时既审查了开发建设主体,避免了因取得土地的主体不具备开发资质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还明确了住宅小区内的各项配套设施的内容、建设标准及建成后的产权界定,同时也保证了配套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从源头上杜绝了开发主体混乱以及开发商随意变更规划导致的住宅小区少配套和不配套问题的出现。

目前,武汉等地市就实行了这个办法,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二是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为了变事后监管为事前保障,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

”的规定,借鉴烟台市的成功经验,建议实行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之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与开发建设主管部门签订《城市新建住宅项目
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其中约定供水、供暖、燃气、供电、排水、通讯、路灯、居住区道路、居住区绿化等基础设施配套内容和配套工程量,对规划确定的学校、幼儿园、居委会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责任予以明确。

并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责任书》的配套设施内容编制配套设施建设计划,报市、县开发主管部门审核,经批准后,领取《开发经营权证》。

2、为保证开发企业配套责任的落实,开发主管部门根据签订的《责任书》约定的配套内容和工程量,对开发项目配套建设资金数额进行测算,测算结果由开发单位书面认可后,由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材料,开发企业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前,提交房管部门。

如无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管部门不予办理预售许可。

3、建设单位在项目预售前与市房管部门和其委托的银行签订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按照测算的数额,从预售资金中足额监管配套建设资金。

建设单位按照配套设施建设计划分阶段向开发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资金分期使用计划。

4、开发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的资金拨付申请后,按照《责任书》和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进行现场勘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向房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5、房管部门在接到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后,向企业委托的银行下达《配套资金拨付意见书》,由监管银行向企业拨付这一阶段的配套设施监管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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