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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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

DLGJ159.1-2001

主编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批准单位:中

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施行日期:2001年9月1日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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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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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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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 5)

4 可行性研究阶段,,,,,,,,,,,,,, ( 7)

5 初步设计阶段,,,,,,,,,,,,,,,( 10)

6 施工图设计阶段,,,,,,,,,,,,,, ( 12)

7 施工配合阶段,,,,,,,,,,,,,,,( 13)

8 竣工图阶段,,,,,,,,,,,,,,,,( 13)

9 设计回访总结阶段,,,,,,,,,,,, ( 14)

10 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划分框图,,,,,,, ( 15)

、八

前言

根据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电规计 (1998)23 号文《关于下达1998 年度电力勘测设计科研、标准化、信息计划项目的通知》,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对《火力发电厂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 (1993 年版)进行了修订,于2000 年9 月完成送审稿。2000年10月,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组织部分电力设计院对送审稿进行了审查。根据审查意见,2001年2 月完成了报批稿。

考虑到目前电力勘测设计行业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的过渡阶段,适应市场经济的新的管理模式还未完全建立起来,因此本次修订仍以原有的阶段划分为基本内容,进行了部分修改。随着电力勘测设计行业市场经济管理模式的建立健全及涉外工程管理的规范化,本规定将做进一步修改。

本次修订增加了送变电工程勘测设计阶段划分的内容,因此将名称改为《电力工程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此外;还增加了“竣工图阶段” 。

本规定颁发实施后,原《火力发电厂勘测设计阶段的划分规定》 (1993 年版) 即行废止。

本规定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起草单位:中国电力建设工程咨询公司本规定起草人:张润芳。

1 范围本规定提出了电力勘测设计各阶段的主要工作任务、步骤及工作内容,适用于国内常规的单机容量为50MV—600MV B组的火力发电厂工程(简称“发电工程),220kV〜500kV电压等级的送电线路工程(简称“送电工程”)和变电所工程(简称“变电工程” ),以及调度通信工程。其他容量、型式机组的发电工程,其他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可参照使用。

对于利用外资或国外投资等特殊电力工程项目,除参照本规定执行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工程的阶段划分、各阶段的工作内容予以调整。

2 总则

2.0.1 电力勘测设计是电力工程基本建设的重要阶段。电力勘测设计文件是电力工程建设立项、施工和生产的主要依据。为了使电力工程各阶段勘测设计工作遵循科学程序,确保勘测设计满足施工生产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2.0.2 发电工程勘测设计的全过程可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工地服务)、竣工图和设计回访总结七个阶段。

2. 0. 3 33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220kV枢纽变电工程及跨网省的送变电工程勘测设计的全过程可划分为可行性研究(500kV和重要的330kV送变电工程在可行性研究之前应有规划选所、线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工地服务)、竣工图和设计回访总结六个阶段;一般的220kV送变电工程勘测设计全过程可划分为初步设计(难度较大的送变电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应有专题报告,利用外资的送变电工程应有标书编制原则的专题报告)、施工图设计、施工配合(工地服务)、竣工图和设计回访总结五个阶段。

2. 0. 4 本规定对勘测设计全过程各阶段构主要工作步骤做出基本规定,执行时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划分相应的阶段。

2. 0. 5在进行专业间联系配合、图纸会签、成品校审、成品质量评定及立卷归档时,应执行现行的《电力勘测设计专业间联系配合制度》、《电力勘测设计成品校审制度》、《电力设计图纸会签制度》、《电力勘测成品质量评定办法》、《电力设计成品质量评定办法》及《电力勘测设计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等有关规定。

3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3.0.1 新建的发电工程项目应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500 kV 和重要的330kV 送变电工程项目应编制规划选所、线报告。

3.0.2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任务应在几个地区或指定地区分别调查可能建厂(所)的条件,择优推荐出建厂(所)地区的顺序及可能建厂的厂(所)址与规模,提出下阶段开展可行性研究的建厂(所)地区和厂(所)址。

3.0.3 初步可行性研究的主要工作步骤应包括:接受任务、准备工作、踏勘调研、综合研究、编制文件、出版文件、报上级审批、立卷归档。

3.0.4 进行初步可行性研究时,应根据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委托任务的要求,了解建厂(所)的范围、发电厂(变电所)的本期容量和规划容量、性质与特点;3.0.5 准备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组成设计项目组,由设计单位指定设计总工程师(简称设总),由设总与有关处

(室)商定参加工作人员及各级技术负责人;

2 设总负责组织编制准备工作及现场踏勘工作大纲;

3 准备工作及现场踏勘工作大纲经各级技术负责人、设总签署后,报总工批准,然后各专业分别进行工作。

3.0.6 踏勘调研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项目法人为主,组织电力、燃料、铁道、交通、水利、城市建设及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的人员组成选厂(所)工作组,设计单位参加其中工作,并任工作组副组长;

2 到达选厂(所)地区后,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工作计划和提出要求.并

取得支持;

3 应收集、核实有关建厂(所)条件和各项资料;

4 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和有关部门的意见拟订几个厂(所)址方案和现场踏勘

范围;

5 进行现场踏勘,进一步收集资料,落实建厂(所)条件;

6 发电工程按《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取得有关部门对各种建厂条件的同意或意向性文件。

3.0.7 综合研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将收集到的原始资料和现场踏勘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和处理;

2 论证建厂的必要性;推荐两个及以上的厂(所)址进入可研;初步落实建厂(所)外部条件;对电厂(变电所)规划容量提出建议;根据厂(所)址条件及轮廓进度,通过分析提出投资框算;

利用外资工程,还应说明利用外汇额度与性质,并纳入投资框算;

3 重点研究工程总体规划设想,取水及排水、除灰及灰场、燃料运输等工程设想的初步可行性,并作为各方案的技术和经济比较的基础,择优推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建厂(所)地区的顺序及可能建厂(所)的厂(所)址与规模;

4 设计单位的院长或总工应到现场检查工作,组织检查方案优化情况,确定推荐方案;

5 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当地政府领导主持汇报会议,邀请当地有关单位参加,听取有关初步可行性研究工作汇报和推荐意见,协调解决各部门意见及必要的建厂(所)条件等,应编写会议纪要,作为附件列入初步可行性研究

报告中。

3.0.8 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在现场踏勘和现场初步方案研究的基础上,由设总负责编写初步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计划,经院的工程、计划和技术质量处(室)签署后,报主管总工审批;

2 发电工程应按《火电厂工程项目初步可行性研究内容深度规定》及《火电厂工程初步可行性研究勘测工作内容深度规定》编制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变电工程编制规划选所报告,按20.5 有关规定对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选所(线)报告进行校审、质量评定和签署。

3.0.9 出版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3.0.10 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0.11 初可报告经审查后,可以作为编报项目建议书、指导可研阶段工作及编制中长期规划与系统设计的依据。

3.0.12 在项目建议书批准的规划容量内进行扩建的工程,可直接进入可研阶段;超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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