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家庭暴力的案例
【篇一:家庭暴力的案例】
2016年家庭暴力案例几则散文吧>>2016年家庭暴力案例几则2016
年家庭暴力案例几则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已有三个多月,“反家暴”成
为热议的话题。人民法院对涉家暴案件实行专人审理、动态跟踪管理,积累了哪些经验?当事人又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免受家
庭暴力侵害?请看以下几则案例。
案例一:当庭打人被认定家庭暴力
汪某和陈某结婚后,共同经营水产品养殖场,生意越来越好。腰包
鼓了,丈夫汪某便移情别恋与“小三”鹿某暗中勾搭。两年来,汪某
和陈某的矛盾不断升级,从争吵发展到多次殴打。去年,汪某起诉
离婚,陈某考虑两个孩子尚小需要父母的双重保护而不同意离婚。
陈某陈述,因不同意离婚经常受到汪某的殴打,请求法院给予人身
安全保护。汪某反驳,那只是夫妻间的争吵,没有殴打行为,不构
成家庭暴力。两人在法庭上为是否离婚、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吵得不
可开交。
休庭期间,汪某走到陈某身旁突然一拳朝陈某的头部打去,陈某当
场意识模糊并情绪失控。
贾汪区法院当即对汪某采取处罚5000元的制裁措施,同时制作了人
身安全保护令当庭送达给汪某。法院认为,虽然没有查明汪某实施
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但汪某在休庭后的过激行为和对陈某
的伤害后果足以认定为家庭暴力。两个月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
方离婚,两个孩子由陈某抚养教育,汪某按月支付抚养费,水产品
养殖场归汪某所有,汪某支付陈某60万元。
■法律点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可见家庭暴力的经常性和持续性特征仅是大多数
家暴案件的共性特征。在个案中,施暴者的加害手段、加害程度及
加害后果是认定家庭暴力是否成立的最重要依据,即便是仅有的一
次殴打,如果存在手段卑劣、后果严重的事实,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本案中,汪某在法院即不能控制自己,当庭殴打陈某,并造成一定
后果,可以推定陈某陈述经常被汪某殴打的事实真实可信,依法认
定家庭暴力成立。
对于因家庭暴力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案件,在子女的抚养上,原则
上判归受害者一方抚养,以彻底斩断家庭暴力代际相传的基础。在
财产分割上,应充分保护受害方和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案例二:短信威胁前妻构成精神暴力
李某和马某因感情不和离婚,随后又因遗漏的财产未分割产生纠纷,再次形成诉讼。马某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还不断发短信对前妻李某
进行威胁、恐吓、骚扰。李某将这一情况告知了法庭,法庭与马某
电话沟通后,马某仍不收敛。
法庭调查得知,在纠纷前马某就曾到李某的单位进行谩骂和骚扰,
李某整日担惊受怕,为此还三次搬家躲避。
法院认为,马某用短信对李某持续进行威胁、恐吓,给李某造成巨
大心理压力,已构成家庭暴力,遂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向马某送达,同时向马某所在地派出所、居委会和当地妇联送达。
经公安机关备案和约谈,马某未再进行短信威胁、恐吓和骚扰。该
案为婚姻无效后财产分割纠纷,双方争议主要为婚姻存续期间房产
的归属,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受害方李某所有。
■法律点评
反家庭暴力法的适用范围主要在家庭成员之间,但因具有同居关系、恋爱关系等共同生活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本质上与家庭成员之间发
生的暴力行为无异,故反家庭暴力法在附则中规定此种情况参照该
法执行。
本案中,李某与马某系前配偶关系,马某实施的精神暴力依附于曾
经的夫妻关系,依附于曾经的共同生活,依附于夫妻关系存续之间
对李某的实际控制,故法院制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对马某进行制裁,
对李某进行保护是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本义和基本精神的。
应该指出的是,因反家庭暴力法附则中规定,参照该法执行的是“家
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故前配偶之间发
生的暴力行为,我们原则上掌握在双方离婚后一年之内,一年以后
发生的,原则上不适用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
案例三:长期遭受家暴诉离婚获支持
50多岁的尹某提出与丈夫丁某离婚。据尹某陈述,婚后30年她一直在家庭暴力中度过,现在,孩子成家立业,她终于鼓起勇气提出离
婚。尹某的丈夫丁某,是一名煤矿职工,30年来经常殴打尹某,而
且没有任何理由。2012年,丁某退休后经常喝酒,酒后更是变本加
厉地殴打尹某。尹某的两个儿子将这一切都看在了眼里,他们都支
持母亲尹某提出离婚。
第一次开庭,丁某不认可家暴行为,不同意离婚。法庭通知丁某的
两个儿子第二次开庭到庭作证,丁某索性缺席,不与两个儿子质证。两个儿子均当庭证明母亲长期遭受家暴。
法院认为,丁某两个儿子的证言真实可信,丁某对尹某实施家庭暴
力的事实清楚,尹某长期遭受家庭暴力伤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准予离婚。鉴于双方目前同住一村,见面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很大,
应尹某的请求,法院为尹某制作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向丁某送达,
同时向当地派出所、妇联及丁某所在村委会同时送达。判决书生效后,主审法官邀请派出所干警、妇联干部,丁某所在村委会领导共
同与丁某约谈,丁某没有发生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
■法律点评
家事案件具有较强的私密性,家庭暴力行为更是隐私中的隐私,一
般不为他人所了解和掌握。除情节轻微情形外,家暴受害**多处于自卑、胆怯、懦弱、忍让和孤立无助的状态中,一般不会注意搜集和
保存家暴证据,造成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家暴行为难以在法律上予以
认定。
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定还是有规律可循的。认定家暴事实成立,受
害人对家暴过程的语言描述和在语言描述中的肢体状态、面部表情等,都为认定家暴行为是否成立提供了重要心证依据;受害者近亲属、邻居等证人证言及基层组织反映的情况应予以足够的重视;应
灵活运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证明标准。如对
人身伤害明显存在的,可认定受害者完成举证责任,施暴者否认的,转换由施暴者负举证责任。再如,以精神伤害为主的暴力行为,受
害人已经表现出恐惧、惊吓、逃避状态的,根据受害人陈述,已基
本达到可以心证程度的,法院即可推定精神暴力成立或将举证责任
转移给施暴者。
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但人身安
全保护令的执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要达到遏制施暴行为的预期效果,必须注重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的重要
作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原则上要由人民法院直接送达给施暴者并做
好送达告知笔录,同时应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直接送达公安机关和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