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方法培育及司法实践中运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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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培育及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一、法律方法是司法实践的必要工具
法律方法的法律属性是法律作为实践理性的特质所决定的。作为实践理性的法律,离不开实践的方法,法律实践的方法与法本身是不可分离的。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释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也就是说,法律是普遍一般的规范,把法律适用于社会现实生活需要法官的能动作用。法官裁判案件需要做两大主要工作:一是认定事实,二是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适用法律,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大前提下从事司法实践。
方法是指用于完成一个既定目标的具体技术、工具或程序。法律方法是解决具体法律问题过程中,在给定的条件下,为了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正确的途径、路径、措施。
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和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应当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丰富的法律知识,惟法律是从的信念,但更重要的是其应具有裁判案件的执业能力。因为裁判能力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案件处理的结果。正如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人不仅仅是法律科学的传播者,而且是可以根据任何给定的事实使用复杂的或灵活的工具达到正确判断的人。”这个工具就是法律方法。
二、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价值
法律方法值得研究,无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还是社会法学、自然法学都已经或者正在以司法为出发点,以司法为视角来解释、
分析、规范法律。它可以启发法律适用者,指引法律适用者去适用法律,告诉应当如何作出判决;也可以使研究者获得理解法律的信息。规范法学派哈特的法概念中,法律由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组成,次要规则中包含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其中的审判规则就有法律方法的内容。它的功能发挥与优秀的法官必然结合在一起,即优秀的法官既能够选择法律方法又能够受到法律方法的指引和限制。
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并且对法治所具有的积极推动意义,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事实,从而在成文法律与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使共性的法律与个案间建立起逻辑联系,使纠纷在法律范围内得到解决。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它能防止专断,针对“任意思维方式”设置了有效约束。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法律人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大了法律的自生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的功能。第四,法律方法既有正确认识和适用既有法律的作用,更有发现法律或进行漏洞填补,以获得公正判断的功能。
三、法律方法与法官办理案件中的价值判断
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判断是运用法律方法的重要具体环节。价值判断是对一些特定的价值取向和冲突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以确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或应当优先受到保护的利益。价值判断就是在三段论运用过程中的一种方法。它的特点在于依据一定的
价值取向,针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确定哪一种应当受到保护或哪一种优先受到保护的利益安排的先后顺序,通过这样一种安排来实现某种价值。
利益衡量就是价值判断的具体化,通过利益衡量,对各种类型的利益进行比较,确定哪种利益受到保护,怎么保护等等,这些问题都是以一定的价值取向为依据,而且最终衡量结果都是要实现特定价值,如果将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判断运用得好,能够体现很高的司法艺术,因为它充分发挥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也能使法律得到更好地适用,密切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使法律的价值更好地实现。
四、在司法实践中充分研究和运用法律方法
近年来,法律方法在我国司法界和理论界受到广泛关注,表明我国司法领域开始更多注重司法技术以及相关的理论问题,注意对具体案件的考察分析,这代表了一种新的、建设性的制度发展方向。在我国法治建设从规则中心主义走向司法本位的过程中,对法律方法进行充分地研究具有很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法治之实现,法律秩序之构建,须全体法律人在法学研究与法律实践中关注和运用法律方法。而法律方法对法官尤其重要,法官只有借助于各种法律方法才能把法律规则和司法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疏通由法律规则到个案判决的转换过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要想做一个好法官,必须掌握好法律方法。
法律方法必然更加紧密地与司法实践结合在一起,丰富司法实践,展现法律人用实践描绘出的生动画卷。在这一活动中,法律不
再是枯燥的规则文本,已然成为彰显法律人思想活力的艺术之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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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葛洪义.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
[3]刘治斌.法律方法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