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罗清泉
二○○四年十二月七日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有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人民银
行武汉分行对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承担下列职责:
(一)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行使决策职能情况;
(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管理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情况;
(三)监督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
手续情况;
(四)督察各市(州、林区)、直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的情况;
(五)建立持证上岗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六)督促各市(州、林区)、直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上报财务和会计报表、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按年度向社会公布的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七)督促清理回收单位、项目贷款;纠查新出现的违规挪用行为;监督贷款发放和国债购买,防范风险隐患。
(八)建立健全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网络体系,对各中心公积金运营进行静态和动态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对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
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按一个城市不得超过两家的原则,在中国人民银行确定
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范围内,审议并确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受委托办
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七)听取财政主管部门对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
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监管情况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
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报告,并形成相应决议和处理意见;
(八)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
销申请;
(九)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
财务报告;
(十)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
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第八条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
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视资金归集
情况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办事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且不以营利为目
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区和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