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doc7)(1)
《食品标准》食品标签标准解读
食品标签标准解读主要规定《食品通用标签标准》(GB7718-2004)强制性标示: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日期标志和贮藏期、产品标准号以及质量(品质)等级非强制性标示:批号、食用方法、能量、营养素《规范》仿照美国对健康声称的管理,要求营养素含量“高”、“强化”的食品及营养素补充剂标注可耐受最高摄入量(UL),并注明“超过该值对健康不利”;功能声称使用固定用语模式有助于避免产品通过文字技巧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一、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一)范围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所有预包装食品。
专类食品有特别规定时除外。
(二)必须标注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成分1、能量;2、蛋白质;3、脂肪总量(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4、总碳水化合物;5、钠食品企业对第一款规定的能量和4种核心营养素的标示应当比其他营养成分的标示更为醒目。
营养成分表(三)可以标注的营养成分1、能量;2、蛋白质3、脂肪(饱和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4、胆固醇;5、碳水化合物;6、糖;7、膳食纤维(可溶性和不可溶性膳食纤维);8、维生素14种9、矿物质14个钠、钙、钾、镁、磷、铁、锌、碘、硒、铜、佛、烙、锰、钼。
标示上款规定的营养成分不得改变名称。
(四)标注形式营养成分的含量以每100ml、每100g和/或每份中的实际“数值”标示。
营养素参考数值(NRV)的百分比按占每份含量的多少标示。
(五)具体见技术附件1.食品营养成分标示准则2.中国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3.食品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准则(六)豁免的产品食品的每日食用量不足10g或10ml食品;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包装总面积小于100cm2的食品;现制现售的食品;酒精含量大于等于0.5%的产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标签的食品。
二、营养声称利用任何声明、建议或暗示来表示食品具有特定的营养特性,包括:营养素名称及含量的声称;营养素生理功能的声称;特定营养需要人群的声称,如糖尿病人食品、儿童食品;其他营养特性的声称,如标签文字中包含有“营养”、“营养强化”、“营养强化食品”。
第三章重要的食品基础通用标准
三、重要的食品通用标准
(一)食品术语与分类标准
食品术语标准 食品术语标准的特点和作用
——食品术语标准化。实现术语统一,达到最佳秩序。 ——与食品分类密不可分。 ——食品术语的制订与编纂及其标准化这是当代食品工业 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需要,也是信息技术兴起的需要。 ——食品标准中的术语表现形式有两种:1、是制定成一项 单独的术语标准或单独的部分。包括三种类型的术语标准 :词汇、术语集或多语种术语对照表。2、编织在含有其 他内容的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一章中。
第三章重要的食品基础 通用标准
2023年5月14日星期日
三、重要的食品通用标准
食品标准体系的总体框架
食品标准体系
1.食品综合通用标准 2.食品产品专用标准
三、重要的食品通用标准
我国食品标准现状(截至2006年底)
标准类型
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强制性 推荐性 强制性 推荐性
合计
质量标准
405
287
340
(二)食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
食品检验检测方法标准的特点与作用 评价食品的好坏,人们只有通过检验与分析才能准 确地鉴定食品的质量、营养、卫生与安全。因此, 食品检验检测方法是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是研究 和评价食品品质及其变化的一门科学。
食品安全标准(1)
二、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 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 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包括: 1、基础(通用)标准: 2、食品产品标准: 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 食品相关产品: 3、技术规范标准: 4、检验方法标准:
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 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 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10、GB13432-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
11、GB29921-201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四、食品安全(基础)通用标准的 相关主要内容
一、 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1、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23类 2、食品的分类系统:16大类300余种 3、食品添加剂的国际编码系统(INS)和中国编码系统CNS)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 5、在什么情况下才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6、食品添加剂的质量标准 7、熟悉标准结构,确切的掌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表A1,A2,A3,B1,B2,B3,C1,C2,C3,E1)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
规范正确标注食品标签二、基本概念1.预包装食品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中的定义“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预包装食品至少应符合以下的要求:“预先包装或制作”;“定量”,即“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示”。
2.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信息,展示食品特征和性能的一种形式。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定义,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随着市经济的发展和商品的激烈竞争,标签在促进公平交易、引导消费等方面也起了重要作用。
3.食品营养标签为进一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国家又发布了GB 28050 《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营养标签通则》,营养标签是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部分。
营养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
4.食品标签标识现状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总局2014年工作部署,全国有31个省(区、市)参加了对食品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在该项监督检查工作中共检查食品生产企业108806家次,发现食品标签标识存在题的企业占10.7%;检查产品170249批次,发现产品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的占9.2%。
5.食品名称利用字号大小、色差、图形、符号及暗示性的语言误导消费者。
使消费者误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一性质与另一属性相近的产品混淆。
.例如:“酸角汁饮料”或“酸角果味饮料”,“酸角汁”或“酸角”字号大、颜色醒目,而反映其实属性的“饮料”或“果味饮料”字体则很小,颜色较淡,消费者很容易将这类产品误认为是纯粹的酸果汁。
企业在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商标名称”时误导消费者。
.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和品名邻近处,未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称。
01-食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配料。
•功效成分。
•保健作用。
•适宜人群。
•食用方法。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贮藏指南。
•产品标准号。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警示性标识内容)。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进口保健食品
♦引用标准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 品标识规定》。
文件名
食品类商品验收标准
电子文件编码
SCFW-C04-001
页码
8-1
□引用标准
《食品卫生法》、《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I-料和食品添加剂外,
可免除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质量(品质)等级、产品 标准号;但在其大包装上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厂家或产地、生产日期、保 质期或/和保存期。
•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生产日期(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贮藏指南。
•质量(品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级。
•产品标准号。
•特殊标准内容(辐照食品)。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进口食品
♦引用标准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各类进口预包装食品(即销售包装食 品)的标签要求。
•条形码(自带码或店内码)。
□母乳代用品特殊要求
♦引用标准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
♦特殊要求
•母乳代用品,指以婴儿为对象的婴儿配方食品,以及在市场上以婴儿为对 象销售的或以其他形式提供的经改制或不经改制适宜于部分或全部代替母 乳的其它乳及乳制品、食品和饮料,包括瓶饲辅助食品、奶瓶和奶嘴。
我国食品标准概况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即:
➢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限量规定;
➢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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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我国食品标准概述
➢ 一、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及分类 ➢ 二、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 三、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及分类
(一)我国食品标准体系概况
➢ 食品标准
• 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卫生,营养,保障人体健康,对食品及 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种相关要素所作的技术性规定,是食 品工业领域种类标准的总和
一、我国主要国道
以首都为中心的放射线由一位标识码“1”和两位路线顺序号构成: G101:北京-承德-沈阳
由北向南的纵线由一位标识码“2”和两位路线顺序号构成: G225:海口-三亚
由东向西的横线由一位标识码“3”和两位路线顺序号构成: G325 :广州-湛江-南宁
“五纵七横”主干线由一位标识码“0”和两位路线顺序号构成: G010:同江-三亚
➢ 检验方法和规程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范本
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范本
背景
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品质、保持食品的新鲜度、增加食品的营养价值等而添加的物质。
在食品添加剂使用过程中,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食品的安全和透明度,标签要求成为了必要的措施。
标签要求范本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下是食品添加剂标签要求的范本:
1. 产品名称:标明食品添加剂的名称。
2. 添加剂功能:简洁明了地介绍食品添加剂的功能,例如防腐剂、抗氧化剂等。
3. 添加剂使用量:准确列明每单位食品中添加剂的含量或使用量。
4. 批号和生产日期:标记食品的批号和生产日期,方便追溯和检测。
5. 生产厂家信息:包括生产厂家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6. 使用说明:提供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
7. 贮存条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条件,以保证其质量和安全性。
8. 过期日期:标明食品添加剂的有效期限,提醒消费者合理使用。
9. 成分表:如适用,列举食品添加剂及其含量,以便消费者了解食品的配料。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的标签要求范本,具体要求可能会因不同
国家、地区以及食品添加剂的种类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制作食品
添加剂标签时,建议参考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参考资料
1. 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签通用要求》
2.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以上提供的范本和建议仅供参考,具体的标签要求还需根据实
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制定。
因此,在制作食品添加剂标
签时,建议咨询专业机构或从业人员,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食品标准与法规标考题与答案
一、填空(共20分, 每题2分)1.食品()是从事食品生产、营销和贮存以及食品资源开发与运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也是食品工业连续健康快速发展的主线保障。
2.标准从本质上属于()范畴。
标准同其他规范同样都是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 但标准调整的重点是人与自然规律的关系, 它规范人们的行为, 使之尽量符合客观的自然规律和技术法则, 其目的是要建立起有助于社会发展的技术秩序。
3.技术法规是由立法机构、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其他机构制定的并()的法律法规或其他形式的文献, 技术法规管辖范围内的产品都必须符合技术法规的相关规定。
4.由于食品生产加工公司的所有活动最终表现为产品销售或交付, 公司、顾客、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的关注焦点集中表现为产品质量。
因此, 在食品生产加工领域的食品标准中, ()标准是核心标准。
5.()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 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食品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献, 其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6.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涉及三项具体制度: ①对食品生产公司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②()、③对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行市场准入标志制度。
7、食品的安全性, 即“食品应当无毒、无害”。
“无毒无害”是指正常人在正常食用情况下摄入可食状态的食品, 不会导致()。
8、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 生产、销售食品时, 必须将手洗净, 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 必须使用()。
9、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重要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和()进行控制。
10、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对已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也许导致食物中毒事故的, 可以对该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必要的临时控制措施。
参考答案答:1.标准与法规2.技术规范3.强制执行4.食品产品5.食品行政法规6.对公司生产的食品实行强制检查制度7.对人体危害8.售货工具9.使用量10.卫生行政二、选择(选项数量不定, 共20分, 每题2分)1.我国规定: ()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 经协商一致制定, 并由公认机构批准, 共同使用和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献。
最新最全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3 术语3.1 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3.5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 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 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 固形物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 基本原则4.1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 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 必须标注内容5.1 食品名称5.1.1 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 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 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7718-2011 )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市场、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食品标签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范畴,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规范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中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的各种情况,避免因对标准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投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 年启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共同承担了标准修订。
标准修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需求,避免食品标签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是总结归纳GB7718-2011 版实施以来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纳入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标准问答、标准解释、书面咨询答复中相应内容。
三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并注重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协调。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于2016 年11 月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计划,2017 年1 月正式启动。
2017 年2 月,分别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者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社会各界对标准修订的建议,并征集因食品标签引发的投诉、举报和法院审判案例。
2017 年4 月,修订工作组召开标准修订意见征求会,介绍标准修订主要思路、工作进展,并听取监管部门、相关专家、行业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2017 年8 月、2017 年12 月、2018 年1 月三次召开工作组会,对标准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
本标准不适用于为预包装食品在储藏运输过程中提供保护的食品储运包装标签、散装食品和现制现售食品的标识。
2 术语和定义2.1 预包装食品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2.2 食品标签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2.3 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2.4 生产日期(制造日期)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
2.5 保质期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2.6 规格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预包装食品时,对净含量和内含件数关系的表述。
2.7 主要展示版面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或包装容器上容易被观察到的版面。
3 基本要求3.1 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3.2 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3 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3.4 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3.5 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3.6 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
3.7 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3.8 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
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11.07•【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规范标识,引导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建议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1月25日。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一、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送至:*******************.cn,邮件主题请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三、将意见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露园1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司,并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附件: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2.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起草说明市场监管总局2022年11月7日附件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规范标识,引导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
一、基本要求特医食品标识是指印刷、粘贴、标注或者随附等附加于特医食品最小销售单元的包装上,用以辨识和说明食品基本信息、特征或者属性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特医食品标识包括标签和说明书。
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并标明注册号。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3术语3.1食品标签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预包装食品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容器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食品添加剂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和天然物质。
3.5配料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所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固形物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必须标注内容5.1食品名称5.1.1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各国食品标签要求
各国食品标签要求
各国法规标准概况
关于食品标签的有关规定各国都制定食品标签法律、法规及标准,并授权政府行政部门监督实施,这也体现各国对食品标签管理的重视。
强制标注的内容
通过对CAC《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提出的8个强制标注内容上看,除“原产国”和“批次”的标注要求外,其他均受到各国的认同。
当然,各国的关注程度以及对具体内容的表达方式还有一定差异。
各国除食品标签标注的一般性内容外,还有其他强制性和推荐性的标注内容,这些要求比较分散,需关注相关产品的具体法规标准。
豁免标注的要求
除没有定型包装的散装食品外,各国虽然都规定了一定条件下其他食品标签的豁免,但豁免的范围也是非常严格和具体的(如小包装食品的定义)。
文字语种要求
食品标签的文字语种要求体现了对进口食品标签文字方面的宽容性和灵活性,除日本和俄罗斯外,其他各国军允许在本国法定语种的基础上允许使用其他国家文字的做法.
配料成分要求
对于食品配料成分的标注要求,各国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如没有特别强调某种配料的含量水平或功效时,可以以投料量的降序标出各配料名称,无需标明具体含量;有效的加工用水(即成为日后产品的可食用部分)需要标出。
对于复合配料的标注要求,欧盟和澳新则提出了具体的豁免标注条件,与中国一致,即复合配料在成品中所占份额少于25%时,可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具体名称;低于100g/kg时免标(添加剂除外)。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征求意见稿)一、标准起草的基本情况《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食品安全、规范食品市场、引导科学消费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于食品产品种类繁多,标签形式多种多样,在标准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标准使用者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致的情况。
食品标签标准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范畴,因标签标示违反标准规定或标签瑕疵引发投诉、举报、索赔导致的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进一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规范食品标签标示内容中对消费者可能产生误导的各种情况,避免因对标准内容理解不一致而产生的行政和司法资源投入,原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启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修订工作。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共同承担了标准修订。
标准修订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落实《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的相关规定,保障食品安全与消费者权益,充分考虑食品安全监管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需求,避免食品标签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二是总结归纳GB7718-2011版实施以来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纳入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标准问答、标准解释、书面咨询答复中相应内容。
三是借鉴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的经验,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并注重与现行法规、标准的协调。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于2016年11月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计划,2017年1月正式启动。
2017年2月,分别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监管者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放调查问卷,收集社会各界对标准修订的建议,并征集因食品标签引发的投诉、举报和法院审判案例。
2017年4月,修订工作组召开标准修订意见征求会,介绍标准修订主要思路、工作进展,并听取监管部门、相关专家、行业对标准修订的意见和建议。
2017年8月、2017年12月、2018年1月三次召开工作组会,对标准修订草案进行讨论、修改。
2018年2月、召开标准征求意见会,邀请市场监管部门、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讨论标准草案。
食品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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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GB2763-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本标准代替了之前的4个相关农残国标和10个相关 农残农业部标准,基本完善。
2、标准中对322种农药设定2293种最大残留限量。 3、涉及到食品及食品产品10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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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标准
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 的食用农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 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 安全国家标准。
包括: 1、基础(通用)标准: 2、食品产品标准: 食品添加剂规格标准: 食品相关产品: 3、技术规范标准: 4、检验方法标准:
多聚果糖、花生四烯酸等) 7、本标准中“儿童”的年龄界定。 8、孕产妇用、儿童用的乳粉及相应液体产品的营养素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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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GB1488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本标准与其他相关的技术规范的关系(GMP、 HACCP)。
2、强化:源头控制。 3、加强:过程控制;对生物、化学、物理污染的防控。 4、增加:产品追溯与召回;记录和文件。 5、增加:加工环节的微生物监控指南。 6、卫生指示菌与食品安全标准的关系。 7、删除了强制性的一些参数,提倡企业自我管理的意识。
3、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按GB4792导出食入浓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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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GB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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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 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中国《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下的食品标签和规则
中国《食品安全法》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下的食品标签和规则作者:陶鑫谢佳岐来源:《食品安全导刊》2017年第09期食品标签是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其他一切说明物,是企业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基本载体,是消费者判断和选择食品的最直接依据。
可以说,食品标签是连接食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重要纽带。
食品标签是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之一,也是取得食品市场准入和食品生产许可的重要标准之一。
我国关于食品标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他按照不同食品类别所规定的食品标签法规及国家标准主要有《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食用食品标签》等。
近几年,我国食品领域法律法规的变动频繁:2011年4月20日,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以下简称“《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正式替代了已实施7年的GB 7718-2004。
新标准修改了预包装食品和生产日期的定义,食品添加剂的标示方式,生产者及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的标示方式;增加了规格的标示方式;食品中可能含有致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
GB 7718-2011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标签标示方面提出了更详细、更严格的要求。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设立了专门章节以规定食品标签的相关问题。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预包装食品标签应标明:①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②成分或者配料表;③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④保质期;⑤产品标准代号;⑥贮存条件;⑦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⑧生产许可证编号;⑨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生产经营者要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目前,我国的食品标签法律规定比较全面,但在实际操作和监管上仍然存在许多问题。
食品包装标准与法规
食品包装学
Internet
熟悉一些英文的法规词汇
了解最常用的法规标准 食品安全法 食品添加剂 食品包装材料用添加剂 食品标签 GMP HACCP ISO9000 ISO22000 etc.
Be familiar with the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and be able to determine which regulations are applicable to a given food product. · Be able to identify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that pertain to a given processes and to design the process so that these regulations are met. · Be able to identify the laws regarding the use of ingredients and additives required for the production of a product and be able to formulate a product in compliance with these regulations. · Be able to recommend a HACCP plan for a product that will comply with the appropriate regulations for that type of product. · Be able to design a nutritional and content label that complies with the NLEA and other appropriate regulations for a given class of products. · Be able to review an advertising plan to ensure that it i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appropriate regulations regarding product labeling and representation. · Be able to underst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food laws and food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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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引用标准
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术语
3.1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形式存在)于最终产品中的任何物质。
包括水和食品添加剂。
3.6保质期(最佳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在此期限,食品完全适于销售,并符合标签上或产品标准中规定的质量(品质);超过此期限,在一定时间内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
3.7保存期(推荐的最终食用期)
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食品可以食用的最终日期;超过此期限,产品质量(品质)可能发生变化,因此食品不再适于销售。
3.8固形物
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中的固体部分,不包括可溶性固形物。
4基本原则
4.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错误的、引起误解的或欺骗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绍食品。
4.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4.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4.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必须通俗易懂、准确、科学。
5必须标注内容
5.1食品名称
5.1.1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5.1.1.1当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
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
5.1.1.2无上述规定的名称时,必须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俗名。
5.1.2在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1.1条中规定的任意一个名称。
5.1.3为避免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附加或在食品名称后注明相应的词或短语。
5.2配料表
5.2.1除单一配料的食品外,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配料表。
5.2.1.1配料表的标题为“配料”或“配料表”。
5.2.1.2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
5.2.1.3如果某种配料本身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
构成的复合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标明复合配料的名称,再在其后加括号,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
当复合配料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已有规定名称,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则不必将原始配料标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标出。
5.2.2各种配料必须按5.1条的规定使用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必须使用GB 2760规定的产品名称或种类名称。
5.2.3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时(指发酵产品,如酒、酱油、醋等),为了表明产品的本质属性,可用“原料”或“原料与配料”代替“配料”,并按5.2.1.2条的规定标注。
5.3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5.3.1必须标明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按以下方式标明:
a.液态食品,用体积;
b.固态食品,用质量;
c.半固态食品,用质量或体积。
5.3.2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明净含量外,还必须标明该食品的固形物含量,用质量或百分数表示。
5.3.3同一容器中如果含有互相独立且品质相同、形态相近的几件食品时,在标明净含量的同时还必须标明食品的数量。
5.4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必须标明食品制造、包装、分装或销售单位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进口食品必须标明原产国、地区(指香港、澳门、台湾)名及总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地址
5.5日期标志和贮藏指南
5.5.1必须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和保存期。
5.5.1.1日期的标注顺序为年、月、日。
5.5.1.2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标明保质期或保存期:
a.“最好在……之前食用”,或“最好在……之前饮用”(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最佳”,或“……之前饮用最佳”(用于保质期);
“……之前食用”,或“……之前饮用”(用于保存期)。
b.“保质期至……”;
“保存期至……”;
c.“保质期……个月”。
“保存期……个月”。
5.5.2如果食品的保质期或保存期与贮藏条件有关,必须标明食品的贮藏方法。
5.6质量(品质)等级
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质量(品质)等级的食品,必须标明食品的质量等级。
5.7产品标准号
必须标明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
5.8特殊标注内容
5.8.1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
5.8.2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6允许免除标注内容
6.1当容器的最大表面的面积小于10cm2时,除香辛料和食品添加剂外,可免除5.2和5.5~5.7条的内容。
6.2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已明确规定保质期或保存期在18个月以上的食品,可以免除保质期或保存期。
6.3进口食品可以免除原制造者的名称、地址和产品标准号。
7推荐标注内容
7.1批号
由食品的生产或分装单位自行确定方法,标明食品的生产(分装)批号。
7.2食用方法
为保证食品的正确食用,可以在标签上标明容器的开启方法、食用方法、每日推荐摄入量、烹调再制方法等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
必要时可以在标签之外单独附加说明。
7.3热量和营养素
可以按GB 13432的规定,标明热量和营养素的含量。
8基本要求
8.1食品标签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
8.2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不得在流通环节中变得模糊甚至脱落;必须保证消费者购买和食用时醒目、易于辨认和识读。
8.3食品标签的一切内容,必须清晰、简要、醒目。
文字、符号、图形应直观、易懂,背景和底色应采用对比色。
8.4食品名称必须在标签的醒目位置。
食品名称和净含量应排在同一视野内。
8.5食品标签所用文字必须是规范的汉字。
8.5.1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但必须拼写正确,不得太子相应的汉字。
8.5.2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有严密的对应关系,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8.6食品标签所用的计量单位必须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为准,如:
质量单位:g或克,kg或千克;
体积单位:mL、ml或毫升,L或或升。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的起草工作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朋、裴山、李志强、李家瑞、陈瑶君、郝烃、李红兵。
本标准参照采用FAO/WHO食品法规委员会(CAc)CODEX STAN1-199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