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故事:一个弥补亏损的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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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故事:一个弥补亏损的绝招

发布时间:2017-06-30

税前利润税后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

今天讲的是一个很专业的话题,如果实在看不下去也不要紧,在四千多字里能接受哪怕一部分的新知识也好,今天讲的内容或许以后你当上老板会用的上,当然,最好永远也别用上这个方法。

通常我们认为公司弥补亏损不外乎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1、税前利润弥补。

根据规定公司发生的亏损有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优惠;

2、税后利润弥补。

即如果五年内仍然没有弥补完发生的亏损则需用税后利润弥补;

3、盈余公积弥补。

即将相应盈余公积转回未分配利润帐,是一种账面弥补。

在2006年以前理论上还可以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因为1992年版的旧公司法有关条款可以解释为资本公积也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的。2006年之后的公司法均禁止公司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以上这些都是常规的办法,都不属于今天要讲的内容,今天要讲的是一种绝招方法——以注册资本来弥补公司亏损的故事。

股权分置改革飞彩股份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名义资本实际资本

2005年至2007年期间我国上市公司进行了轰轰烈烈的股权分置改革,其中飞彩股份(证券代码000887,现名中鼎股份)2006年7月25日也提出了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方案的四大要点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第四点,即公司先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2股,再由非流通股股东将其获增股份中的29 120 000股转送给流通股股东,最后全体股东每10股减6.7335股减资弥补亏损。

这种以企业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方式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可以说是一种实践

上的创新,该方案一出台立即引起了市场上的强烈争议,当时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

1、飞彩股份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均未对注册资本可否弥补亏损做出规定,飞彩股份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法律依据存疑。

2、飞彩股份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再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是否构成实质上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由于当时我国2006年开始实施的《公司法》第169条明确禁止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即“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飞彩股份股改方案是将公司的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后再用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这似乎形成了实质是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

企业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弥补亏损实质上是企业在其实际资本已经减少

的情况下,为了保持名义资本和实际资本相符而进行的减少名义资本的行为。由于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来弥补亏损只核减账面上的资本总额,并不减少企业的净资产,所以,其又称为名义上的减资,这种减资与通常我们所说的将企业资金抽离企业的抽逃资本有本质上的区别。目前,在我国采用名义上的减资方式用企业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并无法律上的障碍。

我国《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中并无禁止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规定。又由于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是一种零成本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份的行为,而回购行为是我国《公司法》所允许的一种企业行为①,其中,零成本回购也是属于《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规定的回购允许方式之一②,由此可见,通过以减少注册资本为代价来弥补亏损的行为是一种并不违反法律规范的企业行为。

与对公司制的企业没有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明确规定不同的是,国有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则是以文件的形式规定企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3年9月13日下发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③第十条规定:“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文)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可以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但“冲减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可见,国有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是可以行得通的,即在数年一次的国有企业清产核资时在得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情况下可以用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

《公司法》虽然在第169条禁止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但该条的立法本意在于:资本公积金的主要来源是公司发行新股时产生的资本溢价,属于投资者投入资本的一部分,如果允许公司采用资本公积直接弥补亏损,这实质上是允许投资者对其投入资本的抽回,由于公司的弥补亏损方案仅需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不需通知债权人,所以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有可能对债权人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中的“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规定是合理的。但是我国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规定实质上已经对债权人利益做了必要的保护规定。

在我国《公司法》第178条中规定,在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④。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⑤。”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保护债权人利益主要通过两点来实现,一是需要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二是应及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由于公司在将资本公积转增资本后再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来弥补亏损的行为,已经履行了公告债权人程序,且在法律上已就债权人的债权保全作出了安排,所以对债权人的利益并不会造成损害,这与直接以资本公积弥补亏损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广建股份中国银行注册资本

广建股份(代号400009)在2003年就曾以2:1的比例缩小股本用于弥补了

部分亏损⑥;证券代码为601988的中国银行在2006年上市前的招股意向书中披露“2003年12月,国家通过汇金公司向本行注资225亿美元。根据财务重组安排,本行将注资前的原所有者权益余额(包括资本)转入未分配利润,用以弥补因计提不良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累计亏损”⑦,可见中国银行在74号文刚出台后才三个月就实施了获得财政部等政府部门批准的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方案。

2007年3月27日,飞彩股份发布《减资弥补亏损方案实施公告》,并在3月30日正式实施了减少注册资本以弥补亏损的方案⑧。与广建股份和中国银行一样,飞彩股份其股改方案中的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方案能够顺利通过并得以实施,其最主要的原因是其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

由于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属于名义上的减少注册资本,在实施后影响的只是企业的股本数和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并不减少企业的净资产额,同样也不会导致投资者所拥有的企业股权占有净资产份额的减少。

我们来看看飞彩股份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前后的所有者权益情况:

2007年3月30日飞彩股份执行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方案,即全体股东每10股减6.7335股减资弥补亏损,全体股东共拿出了648 570 720元(股)来弥补亏损。

963 200 000×6.7335÷10=648 570 720元

在企业以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后,由于股东所拥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净资产份额和持股比例不会发生变化,股东其股权价值也不会因此而减少,其股票价格会因缩股而需进行复权处理。

缩股复权开盘参考价=缩股登记日股票收盘价/(1-缩股比率)

飞彩股份在2007年3月29日缩股登记日股票价格收盘价为3.83元,在正式实施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方案的第二个交易日(即3月30日),其股票的开盘价格为11.73元,该价格恰好就是缩股后的复权参考价。

缩股复权开盘参考价=3.83/(1-0.6733)=11.73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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