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物权法考试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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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财产归属法》以保护财产的归属秩序为目的。 债权法:财产流转法,以保护财产六如转秩序为目的,使归属与一定权利主体的财产,可以经由权利主体的自由意思完成其流转。 市场经济与物权法:物权法与债权法,为现代市场经济的两大法律基础,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两大基干。 物权法的特征:1强行法规性2固有法性3公共性 物权的社会化趋势 所谓所有权的社会化思想,特别强调所有权行使的目的,不仅应为个人利益,同时亦应为社会公共利益,进而主张所有权本身包含的义务。 物权的价格化趋势 所谓物权的社会化趋势:物权由本来注重对表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实体权,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者获得取融资的价值权。 土地征收:指国家依据公权力,对本属不可侵害的个人土地使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强制剥夺,涉及个人]集体和国家重大利益。 关于物权变动的三种模式:1意思主义:买卖合同有效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转移,无须登记或者交付。(法国)2登记要件主义:买卖合同虽然有效成立,标的的物的所有权并不当然转移,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或者交付为要件。3形式主义:买卖合同有效成立后,在登记或交付之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做趁工艺个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合意,即物权行为。(德国、台湾) 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以权利本位为主的立法思想。2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权利思想。3物权变动采登记要件主义。4以物权关系固定农地使用关系。5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条件和补偿。7适应物权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物权的定义:1着重于对物的直接支配性的定义。2着重于直接支配与享受利益的定义。3着重于直接支配与排他性的定义。4着重于直支配、享受利益与排他性的定义。 物权的本质:1物权为直接支配的权利。2物权为支配特定物的权利。3物权为享受物的利益和权利。4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绝对性权利。 所谓归属:指一定权利主体对该特定物,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支配领域。 所谓物权的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可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对标的物即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的特性。 物权的特性:1直接支配性。2保护的绝对性。3物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4物权具有排他性。1)物权的直接支配性:即物权人以自己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介入,对标的物得为管领与处分,以实现权利内容的特性。(2)物权排他性:指物权具有排斥他人干涉的特性,具有优先性、追及力和物上请求权。(3)物权的对世性或绝对性:指物权人之外的其他所有人都是物权的义务人,都负有不得干涉物权人权利的义务。 理念型的物权与理念型的债权:理念型的物权:对特定物的支配权。理念型的债权:对特定人的请求权。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 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 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1在权利性质上的区别。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2在权利发生上的区别:物权:法定主义,债权:任意主义3在权利效力所及范围上区别(义务主体区别)物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请求权、对人权。4在权利效力上的区别:物权:排他效力、优先效力、无追及效力、平定效力。物权有限与债权。5在权利有无存续期限上的区别。物权:无限期(担保物权除外):债权:有期限6在权利救济方面区别:物权:物上请求权:债权:债权请求权。 物的概念:广义的物:指世间一切物理所上所称号物,即所谓动物、作物、矿物,人亦包括在内。狭义的物。既法律上所称的物。法律上所称的物,必须是可为权利客体者,学者成为非人格性。 民法上的物需要满足的条件:1须可为权客体。2须为有体。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4须独立为一体5须能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物一原则:在同一物上只能创设成立一个所有权,一个所有权的客体是一个物。 物一原则存在的理由:1为了确定物权支配客体的范围,使其支配的外部范围明确化。2一物一原则易于公示,有利于确保交易的安全。 物的独立性:是指物的单独、个别的存在,亦既必须是独立的一个物。 动产与不动产的概念: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是不能够移动或虽可移动但却会因移动损害价值的物。物就数量而言,大多数属于动产,为了简约法律用语,法律一般以列举的方法界定不动产,而不动产以外的物,则解释为动产。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一立法政策取向不同。二物权公示的方法不同 动产和不动产在法律的区别理由:1经济价值上有很大差异。2位置的固定程度不同。3利用方法不同。区别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上的实益主要有:1所有权让与的方式不同。2在设定担保物权或者用益物权上的不同。3不动产涉的,发生法院的专属管辖。 动产:我国《担保法》所谓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 不动产:我国担保法第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顶着物。在我国,不动产的范围应依《担保法》第92条规定为断,既包括土地、房屋和林木等地上的着物。 区分主物与从物的意义:无特别约会时,对主物处分的效力,及于从物。 主物与从物:以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为标准,可以把物区分为主物和从物。凡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一定经济目的的组合在一起,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作用而起辅助作用的为从物。可见,尽管从物是独立的物,而非主物的构成部分,但它在客观上、经济上从属于其他物,补充其他物的效用。 从物的认定:1须经常辅助主物的使用,既从物对于物的效用上必有附属或从属关系。2非主物的构成成分,既从物也是独立的物,也依当事人的可成为交易的客体。3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既从物与主物归属于同一个主体。4从物不限于动产。 区分原物与孳息物的意义:无特别约定时,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 孳息,指当事人通过占有由原物滋生、增值、繁衍出来的财产或由原物产生的收益获得所有权。天然孳息是原物按照自然规律产生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等。法定孳息是原物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如银行利息等。法定孳息是原物由非所有人使用后产生的,所有人自己使用自己财产所获得的收益。不能称为法定孳息。 孳息的所有权归属有以下原则:一是天然孳息在没有与原物分离之前,原则上归原物所有人所有;如原物已经转移占有,也可以归产生孳息时的合法占有人所有。三是原物所有权转移,孳息的所有权也随之转移。三是在恶意占有他人财产的情况下,恶意占有人无权收取孳息,已经获得的孳息,在返还财产时,应与原物同时返还;善意占有时,返还原物可以不返还孳息。 物权法定主义的意义、内容与理由 物权法定主义:无权的种类、内容有法律统一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意思只有创设。当事人只有创设法定范围内之外的物权,不具有法律声的物权效力。 物权法定主义的内容包括:1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所不认可的新类型的物权,学说成为类型强制。2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违背的物权,学说称为“类型固定“。 违反无权法定主义的法律效果:1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符合所要设立的无权的法律规定,但是符合债权或者其他物权的规定,产生相应的债权或者物权的设立效力。2设立物权之部分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但其他内容可单独生效的,认可该部分之效力。3无法取得物权,也不可能产生债权的,设立行为无效。4无权虽然归于无效,但其行为若具备其他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的在当事人之间仍然产生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物权的类型体系学理上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2完全物权与定限物权3用效物权与担保物权4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5意定物权与法定物权6有期限物权与无期限物权7主物权与从物权8普通法上的物权与特别法上的物权。 物权效力:指合法行为发生物权法上效果的保障力。 物权效力不同学说:二效力说: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 三效力学说: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权效力+排他效力 四效力说:优先效力+物权请求效力+排他效力+追及效力 物权排他效力:指在统一标的物上,依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一物权者。不容许在该物上,在成立与之有同一内容的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表现为: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所有权。2同一标的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3抵押权等担保权可以复数地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其效力依次的先后确定。4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强有弱之分。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1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享受其权利。2先成立的物权压制后成立的物权。成立的物权优于后成立的物权的例外:1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2法律有明文规定的特殊次序的,以法律之规定,3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政策的理由之例外。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1 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破除债权2物权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1买卖不破租赁。2基于社会公益或社会政策。 物权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外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其表现为:1当标的的物由无权转让人转让给第3人时,除法律另外有规定外,物权人有权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原物。2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3人时,抵押人的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 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1善意第3人对标的的物的占有受既时取得时效制度和时效取得制度保护。2物权未按法定方式公示者,不具有对抗善意第3人的法律效力。3物权登记错误时,与登记名义人进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受登记公信力的法律保护,真权利人对善意第三人无追及力。 物权请求权概述:物权的实现受到妨碍或者有妨害之危险时,物权人得基于其物权,请求妨害人消除其妨害,以恢复物之支配的圆满现实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1债权说,又称纯债权说,2物权作用说,又称物权说,3准债权说,4物权效力所生请求权说,5物权派生的请求权说。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求情的区别:1两者发生的根据不同,物权请求权发生的根据是物之支配权受到侵害,债权请求发生根据是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2两者的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在于维护物的静态安全,既占有、支配上的安全。债权请求权在于维护动态的交易安全。3两者后果不同:物权请求在于回复物之支配权:债权请求的行使产生消灭债权的关系。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的区别:1物权请求权力为物权之效力,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之效力。2损害赔偿请求权以致害行为具有违法性并造成实际损失为要件,而物权请求权则不以此为要件。 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1肯定说2否定说3折衷说。 物权变动:就是物权自身而言,指物权的发生、变更、消灭的运动状态。就是物权主体而言,则为无权的取得,丧失与变更。 物权的发生:物权主体对物权的取得。包括物权的取得和物权的设定。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的绝对发生,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物权的继受取得:有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者物权权利的相对发生,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的权利。 物权的变更:狭义的物权变更指物权客体和内容的变更,指在不影响物权归属的前提下变更物权的效力和范围等内容。遵循公示公信原则。 客体变更:标的物量上的增减。如因附合而增加,因毁损而减少。 内容变更:如用益物权期限的增减,抵押权次序的变化,地上权使用方式之变更。

物权的消灭,分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前者,因标的物灭失而消灭;后者,因权利移转或抛弃而消灭

物权行为的概念:是指由物权的意思表示与登记或交付相结合而成的要式行为。

物权行为:是指以物权的设、转移、变更和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的概念以及处分行为关系:1物权行为的概念2物权行为的成立、生效与附条件、附期限问题。3物权行为与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的无因性:是指无权行为与作为其原因关系得债权行为相互独立,物权行为的成立和有效不受作为其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影响。

物权行为无因性对比:物权行为无因性的相对化,就是对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的适用予以限制,以使物权行为的效力受到债权行为的影响。其采用的方法主要有:1共同瑕疵。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可以因共同瑕疵而无效或被撤消。2债权行为如为暴力行为时,其效力应及于物权行为,3债权行为如果存在法律规定的意思表示内容错误时,物权行为也因此受到影响,4条件关联。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生效条件相互关联时,债券行为无效,物权行为也归于无效。5法律行为一体性,既把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合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法律行为,债权行为无效,物权行为也归于无效。

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最大的特点:在于严重损害出卖人的利益,违背交易活动中的公平正义。 基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一个错误的交付也是有效的。

我国物权法不采哪物权行为的无因性理由:1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德国普通法时期的学说发展与18、19世纪德国民法立法史的归结,表现了德国物权变动的立法史的继起性、连续性和不可分割的。2在现代民法普遍建立起善意取得和公示公信制度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存在空间几已丧失已尽。其保护交易安全的机能几已被这些制度所抽空。3从比较法上看,我国物权立法也没有采纳物权行为无因性的必要。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各种规范模式:在引起午前变动的法律事实中,最重要者莫过于法律行为,物权如何依法行为而变动,为现代各国物权立法上的主要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中模式:1物权形式主义:以《德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按照这种主义,买卖表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除需要有买卖契约、登记或者交付外,还需要当事人就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达成一个独立于买卖契约之外的合意。此合意纯以物权变动为其内容,故称物权合意,这种物权的合意与登记或者交付作为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立法,称物权变动的物权形式主义。 2债权意思主义:以《法国民法典》为其代表。把物权变动作为债权行为的当然结果来加以认识,不承认物权行为。以买卖契约为例,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既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也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也于此时在法律上由出卖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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