架空线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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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即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跨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后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 千伏以下 1.0 米

1~10 千伏 1.5 米

35 千伏 3.0 米

66~110 千伏 4.0 米

154~220 千伏 5.0 米

330 千伏 6.0 米

500 千伏 8.5 米

第五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㈠敷设于二级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一百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㈡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第六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应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标志牌。标示牌的规格由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八条根据《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千伏及以下5米,66 千伏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㈠要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㈡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㈢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九条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包括车辆或机械上的人员)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经县级及其以上电力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根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电力主管部门专用通信

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和微波塔、微波站、通信卫星地面站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保护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架空电力线路和树木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㈠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需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林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电力主管部门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电力主管部门签定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通道宽度为拟建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近兼顾线路安全运行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付所需费用。

㈢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当地电力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种

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㈣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1- 10 千伏

35-110 千伏 3.5 米 4.0 米

154-220 千伏 4.0 米 4.5 米

330 千伏 5.0 米 5.5 米

500 千伏 7.0 米 7.0 米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外电线路防护

4.1.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

合表4.1.2规定。

表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量小安全操作距离

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4.1.4规定。

表4.1.4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4.1.6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表4.1.6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4.1.8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4.2电气设备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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