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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业所有制结构合理化若干问题的探讨

一、前言

(一)所有制的概念

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前者是其主体。就是《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的那种经济形式。因此,全民所有制又称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或国家所有制的概念,从逻辑到实际运行都存在无法克服的矛盾。

全民所有制,其概念之意即生产资料属全体人民所有。从理论上说,只要你是这个国家的公民,你就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可是,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或作为全体人民中的一部分,或某个个人都不可能直接地亲身占有、支配、运用、享受属于他们所有的那部分资产。因此,全民所有制下的资产为人民所有,便只具有名义与道义的意义。实际掌握庞大的国有资产的是政府的相关部门;这些部门制定计划,下达指令,调配资源,指派到各企业指挥生产经营的官员,聚集并分配利润。所以,实际情况是,全体人民同归于他们所有的资产是相分离的,也就是说,全民资产的命运与他们无切身关系。他们每日所忙碌的是自己那份工作与生活琐事。至于国有企业的工人,他们倒是与这些全民资产朝夕相处的,而且,他们是国家的领导阶级,是企业的主人。可是,这也仅仅是一种名义。实际情况是,他们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与领导者的领导,并没有发言权,只有私下发点牢骚而已。主人的义务与权利是完成任务,安全生产,不出废品,领取微薄的工资,享受低水平的福利劳保。由此可见,与其说是主人,不如说是国家企业中的雇佣劳动者,除了有一个好听的名声,他们同资本主义企业中的雇佣工人并无多大差别。

现在我们再来考察与全民所有制发生着另一种关系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情形。他们是全民资产的主宰者。他们无须经过所有者的同意,对这一资产就拥有占有权、支配权、分配权、处置权以及经营活动中的决策权。他们的领导与管理,其后果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当然,不好也不坏,政绩平平,是谓常事。对于国有企业的业绩不佳至今开不出可以应对的药方。曾经尝试过

“自负盈亏”即承包制(短期激励)的方案,但行不通,因为亏了,谁能承担起这个责任?而且还诱发承包期内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往往为后任者留下不少遗留问题。所以,国企的老总与政府有很大的

权力,但都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权与责不对称,也不可能对称。这同私营企业存在莫大的差别。私企老板必须承担亏损的责任。对于国企老总,企业的利润不能落入他的口袋。这里,权力、责任、利益三者,互相脱节,无法联结成一个整体。他们有投资决策权,但不承担投资风险。他们有经营管理权,但不承担亏损责任。他所管理的企业如果创造了可观的利润,必须如数上缴,他的收入依然是那份定额工资。他是个经济人,因为他所面对的是完成经济指标。实施市场经济之后,如果企业属于非垄断性行业,那麽,他必须以市场信息来运筹企业的经营。那就是,市场导向是每个企业最权威的“上级”(所谓企业受“看不见的手”的指挥)。但因为他是一个受制于政府的官员,当市

场信息与上级指令相矛盾,或上级指令滞后于市场信息的情况下,他的选择只能是舍弃市场,服从上级。这就决定了,国有企业不是市场经济的宠儿,不适应市场经济或被之淘汰,也属情理之中的了。

综上所述:成千上万、星罗棋布的国有企业,虽然实行了人类自古就梦想的公有制,但我们不无遗憾地看到了它的种种弊病,更无良策克服由这个制度所产生的矛盾。这个矛盾就是:作为所有者的全体人民与国有资产是相分离的,这份资产好比是自己的孩子,但不能亲自去抚育、培养他。作为经营管理者的政府官员,虽然可主宰国有资产,但却不是自己的孩子,因此也不会悉心地去照管与关爱他。这样, 所有者与管理者对国有资产(公共财产)都漠不关心,浪费、失策、亏损、流失等都不会痛心,也无人负责。工人吃企业的大锅饭,企业吃国家的大锅饭,国家这个总老板,你能怎麽样!于是,整个国有经济大动脉缺乏动力,缺乏活力,也因此缺乏效率与效益。这是国有企业的通病与痼疾。中国的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至今是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马克思若地下有知,也只能直摇头,叹息道:真没想到呀!还要补充一句,世界各国凡是国有企业,上述的现象与矛盾,都是在所难免,只是大同小异而已。这一点,“中国特色”恐怕说不通。

(二)所有制理论上格局的形成

中共^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认真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问题进行了大胆和艰苦的探索,基本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结构。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带

领全党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生产力标准,积极探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所有制结构。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把我国所处的历

史阶段定位于“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处于初级的阶段”,重申了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互关系的原理,提出“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补充” 。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在论述了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重要性的基础上,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多种经济形式的存在和发展进行了理论展开和初步的政策设计,指出“在农

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进一步对外资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给予定位:“利用外资,

吸引外商来我国举办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独资企业,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至此,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理论已具雏形。这是在改革开放后,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问题认识的初步展示,它在极“左”的所有制理论的坚冰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为此后对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结构问题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开辟了航道,并对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起了巨大的作用。

随着对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认识的深化和政策的调整,在农村普遍推行了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一大批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专业户和重点户,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经济联合体大量涌现,出现了各种经济成分竞相发展的局面。以1981 年〜1985年的工业产值的年均增长率为例,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农村工业产值平均每年递增分别为8.1%、18.2%和20.5%,个体工业更是平均每年递增1.1倍。

1987年以前,党和国家对私营经济的发展持一种不提倡、不宣传、也不取缔的态度。1987年党的十三大在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把建立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理论的认识,首次把私营经济当做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写进党的文件。1992年党的

十四大更加明确地指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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