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形成权(最新)
形成权的简要解释
形成权的简要解释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形成权的相关法律知识。
形成权的简要解释形成权的概念有两个要点,一是单方行为,二是影响法律关系。
根据第二个特点,形成权可以划分为建立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变更法律关系的形成权及撤销法律关系的形成权。
建立法律关系的形成权,比如优先购买权,权利人通过向对方发出优先购买的意思表示,而在双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类似还有追认权。
这样的还有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即具体规定债权债务内容的权利。
另外这种情况还有,在法律规定多种救济方式时,进行选择,此为确定对待给付的范围,如可以在解约和减价之间选择,可以在延长租期和减少租金之间选择。
注意这里指这种选择是形成权,而不是减少租金本身是形成权。
撤销权,是要通过一个诉讼来实现形成权,称“形成诉权”,广义上也属于形成权,虽然与仅仅依赖形成意思表示的形成权不同,但是法院的诉讼也是以形成意思表示为基础的。
实际上形成诉权的形成就是限制和约束形成权行使得结果,简洁的说,也是一种形成权。
一、形成权的特点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二、形成权的种类主要有:1、解除权;2、变更权;3、追认权;4、撤销权(合同撤销权、要约撤销权);5、赠与(任意撤销、法定撤销)撤销权;6、选择权;7、抵销权;8、继承权的抛弃;9、介入权。
三、形成权的分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从是否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角度分为单纯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从法定和意定的角度分为法定形成权和形成诉权。
单纯形成权是指行使认将意思表示通知相对人即可产生法律关系变动效力的形成权。
串讲点1形成权
串讲点1:形成权一、抽象层面的掌握――理解形成权的含义依效力进行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形成权:依单方意思表示变动法律关系的权利。
二、具体层面的掌握――民法中典型的形成权。
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串讲点2:撤销权的内部体系一、撤销权之一――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由于合同订立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致使合同虽生效,但有意思表示瑕疵。
(一)撤销原因:1、欺诈:因一方的欺诈行为使对方陷入错误(合同54条第2款)2、胁迫:因一方的胁迫行为使对方陷入恐惧(合同54条第2款)3、乘人之危:一方故意利用对方的危难处境4、重大误解:因自己过失对合同内容有认识错误(合同54条第1款)5、显失公平:一方由于缺乏经验或紧迫而订立合同,另一方获利利益超过必要限度;(合同54条第1款)(二)撤销权的行使:1、由受损一方当事人依诉讼方式行使,2、除斥期间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算。
二、撤销权之二――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一)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有合法且已届至的债权;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无偿行为无须主观要件,有偿行为必须主观要件)(1)放弃到期债权;债务免除(2)无偿转让财产;赠与(3)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债务人为恶意,受让人也须为恶意;3、债务人实施上述行为,已危及债权人的债权。
(二)撤销权的行使方法:1、行使方式:诉讼行使;2、除斥期间: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5年(自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三、撤销权之三――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原则:标的交付前得撤销(合同186条第1款)任意撤销权公益性赠与(合同186条第2款)例外道德性赠与赠与合同中公证赠与的撤销权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合同192条)法定撤销权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串讲点3:监护的知识点体系一、监护人的确定(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确定(民通16条)1、法定监护人:(1)第一次序:父母(2)第二次序:祖父母、外祖父母;(3)第三次序:成年兄姐;(4)第四次序:关系密切的其它亲属、朋友;(5)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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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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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形成权的概念,很多人理解起来可能比较难,简单举例来说,双方签署合同后,如果一方违约迟迟不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这就是形成权的具体应用。
那么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行使的一般规则是什么?接下来小编给大家具体讲解下。
一、形成权具备哪些特征?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其特征是:
1、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
2、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
4、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5、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追认。
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
民法1.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1、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
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模式的方式表示,撤销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2、抗辩权:法定的抗辩权利,承认你对我享有权利要求,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我享有抗辩权,我可以依法律规定主张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的消灭。
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支配权:排他性。
包括物权、支持产权、人格权以及身份权。
此权利不要求加害方是否有过错,不要求受害方是否有损失,只要有损害即可。
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加害方有过错,受害方有损失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个权利就是请求权)。
4、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5、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如果委托人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则受托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这就是知识产权请求权。
该权利为支配权,不受松松时效限制,不要求受害方有损失,不要求加害方有过错,。
但是基于这个支配权产生的赔偿损失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加害方有过错,且有损失的才可以。
善意第三人只要停止侵害就行,不用赔偿损失。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一定是物权2、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产生终止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抛弃权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取回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断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过)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责任第二章自然人1、民事权利能力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出生的认定:没有时间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利。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现在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利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别法有规定的依照特别法规定。
保持作品完成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后代,侵害死者肖像、名誉、(按照惯例不可以)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能力,对人实施的侵害造成的侵权行为,责任的承担人应当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制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解释。
进行侵权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但审判的时候已满,且也有能力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活能力,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须年满18周岁。
第二:处分不动产的行为。
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经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医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不受离婚影响。
父母之间不能通过协议排除自己的监护权。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形成权
2020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形成权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准确的?(2005-3-58,多)A 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 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 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 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形成权,是指以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形成权多以明示方式行使,但也可默示行使,例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理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理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试用人的默示同意(《合同法》第171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能够购买标的物,也能够拒绝购买。
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等,故A项错误。
在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仅仅提示限制行为水平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实行追认或拒绝,但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故不属于形成权,故B项准确。
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请求权的行使问题,不适用于形成权。
形成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合同法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一年”、第75条和第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故D项准确。
本题的争议是债权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
有人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以单方意思导致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动,属于可能权;形成权是权利人以单方意思导致自己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动,所以债权人撤销权不属于形成权。
司法部参考答案不选C,显然采用了这个主张。
但通说认为,广义上的形成权包括可能权,如采广义的形成权说,本题能够选C项。
其实,民法上的撤销权有多种,如受胁迫成立的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受欺诈成立的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无权代理的效力待定的合同中的善意第三人的撤销权,又如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等,都属于典型的形成权。
形成权
形成权百科名片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目录[隐藏]形成权介绍形成权的特点形成权的历史起源形成权的种类效力及限制特征与类型化基础与研究形成权介绍形成权的特点形成权的历史起源形成权的种类效力及限制特征与类型化基础与研究[编辑本段]形成权介绍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
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
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形成权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
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
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
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
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编辑本段]形成权的特点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合同法》第95 条)。
[编辑本段]形成权的历史起源形成权概念及理论上的初步体系化肇始于德国法学。
19 世纪末20 世纪初的德国法学正处于法学家们进行实体法与诉讼法划分的努力中,在此过程中,他们发现一些权利如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等,一些诉讼形式如撤销婚姻之诉、撤销收养之诉等无法用既有的权利体系或理论作出合理解释。
擅长抽形成权象思维的德国学者把如何对这类权利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力加以体系化当作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予以讨论。
其中, 著名学者泽克尔(Scekel) 的研究令人瞩目。
泽克尔( Scekel) 认为,这类权利的共性有二:“一是他们通过私法意义的法律行为上意思表示(有时需要借助于国家行为,有时不需要) 来行使权利;二是这些权利的内容不是对其客体现有的直接支配,更多的是一种权利人能够单方面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力量。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司考民法经典讲解: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1.支配权―――是典型的绝对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所谓的侵权,就是指侵犯支配权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支配权常常是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是典型的相对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3.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可以说。
,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① 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 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 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 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形成权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形成权
司法考试民法要点:形成权。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比重很大,我们小编为大家总结了一些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帮助。
A.形成权的概念。
形成权,指依据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B.形成权的类型
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与身份法上的形成权(a)财产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债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选择之债中债务人享有的)选择权、法定抵销权(任意抵销权不是形成权)债务免除权、合同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认可权、(继续性合同中一方享有的)终止权、(间接代理中第三人的)选择权。
(b)物权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所有权的抛弃(无相对人的形成权)他物权的抛弃(有相对人的形成权)典物回赎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b)身份法上的形成权包括以下两大类:
(a)继承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受遗赠权抛弃(明示或者默示抛弃均可)遗产分割请求权。
(b)其它身份法上的形成权。
例如:(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的)撤销权、离婚请求权、非婚生子女认领权。
2020法考重点知识点归纳解析:形成权(最新)
《合同法》第 69 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ii 《合同法》第 有解除权;167 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 1/5 以上时,出卖人合同法》第203 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224条第 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合同法》第 233 条,租赁物危及安全、健康时,承租人有解除权;vi 合同法》第 253 条第 2 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形成权类型——重点提示:知道哪些权利属于形成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第一类,《合同法》 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第二类,任意解除权, 即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 解除权人即可单方解除合同, 包括四项i 《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ii 《合同法》第308 条, 货运合同的托运人;iii 《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iv 《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第三类,违约解除权,即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具体包括八项:《合同法》第 47条: 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ii 《合同法》第 48 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iii 《合同法》第 51 条:处分权人对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合同法》第 111 条: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 ii 《合同法》第 116 条: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选择权; iii 《合同法》第 122 条: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权;vii 《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诚《合同法》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撤销权iii 《合同法》第54条: 权人撤销权;V 《合同法》第186条、第192条、第193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 的撤销权;Vi 《担保法解释》第 41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保 证合同的撤销权;vii 《物权法》第 63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W 《物权 法》第78条:业主撤销权;ix 《物权法》第195条:协议实现抵押权时的债权 人撤销权;X 《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抛弃权对所有权的抛弃(学理权利,无法条依据);ii 对担保物权的抛弃(《物权法》第 177条、第194条、第218条);iii 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继承法》第 25条);抵销权合同法》第 99条免除权:合同法》第 105条考点:形成权的行使方式——重点提示:形成权的限制和公力救济途径。
民法-形成权知识点归纳
性质
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问题。
时间
除斥期间的长短,视当事人之约定或者法律之规定而定,参见《合同法》第55条、第95条、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
典
型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形成权知识点归纳
形成权类型——重点提示:知道哪些权利属于形成权
追认权
ⅰ《合同法》第47条: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ⅱ《合同法》第48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ⅲ《合同法》第51条:处分权人对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选择权
ⅰ《合同法》第111条: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
形成权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个别情形可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
限
制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形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
途
径
私力救济——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行使
公力救济——例外的情形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行使,以示对法律状态稳定性的维护。
典型:撤销权。
例如:
A.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
B.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C.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
D.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E.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F.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司法考试复习之民法
司法考试复习之民法一,形成权民法形成权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法律关系变动(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其特征是:第一,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借助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同意与否,均不影响行使形成权所发生的效力;第二,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不用法定代理人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第三,行使形成权的行为不得撤销;第四,行使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第五,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形式(如《合同法》第47、48条规定的追认权),也可以是默示的形式(如《继承法》第25条规定的受遗赠抛弃权)。
第六,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请求权则适用诉讼时效)。
例解下列关于民事权利中的形成权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形成权只能通过明示方式行使B.效力待定合同中的相对人的催告权并非形成权C.债权人撤销权属形成权D.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答案及解析]BD。
注意c项法理上可归为形成诉权,但非严格意义上的使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变动的形成权。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由此,债权人如果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借助人民法院,债权人的这种权利从严格意义上说不是属于“民事主体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故C项错误。
目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
民事法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民事法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和常见的形成权种类民事法指的是在民事关系中,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确立的一系列法律规则和制度。
在民事法中,权利的分类是一项重要内容,它能够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保护自身的权益。
同时,形成权作为权利产生的前提条件,对于权利的确立和保护也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详细介绍民事权利的分类、形成权的概念以及常见的形成权种类。
首先,根据权利的性质和内容,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和非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经济生活中享有的权益,包括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非财产权是指个人或团体在人身、人格、名誉、健康、尊严等方面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其次,形成权指的是权利产生的合法前提条件,也是权利形成的依据和保障。
形成权的概念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实际掌握和行使权利的能力,即权利主体的主动行动能力;二是指权利主体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所需要的概念要件和程序,即依法行使权利的合法性。
常见的形成权种类有以下几种:一、承诺权:承诺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表示自己意愿的行为,承诺权是指权利主体行使自己的承诺权利的能力和权力。
承诺权的形成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通过一方当事人的承诺,使自己具备相应的权能和权益。
例如,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约定并表示意愿,形成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二、请求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请求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进行裁决、判决或做出决定的权利。
请求权的形成依据是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呈请行政机关等法律程序的规定。
例如,当一方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法院进行司法保护。
三、转让权:转让权是指权利主体依法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转让权的形成依据是根据民法通则对转让权的规定。
例如,当产权所有人依法将自己的财产转让给他人时,形成了转让权。
四、使用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主体对其中一特定物件进行使用的权利。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形成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单独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形成权是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本文将从形成权的概念、特征、种类、行使条件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对形成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形成权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单独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具有独立性,不受其他权利的制约。
2. 特征(1)单方性:形成权的行使只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他方同意。
(2)独立性:形成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可以单独行使。
(3)效力性:形成权的行使将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
(4)相对性:形成权的行使针对的是特定的法律关系,其效力仅限于该法律关系。
三、形成权的种类1. 约束形成权约束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其权利的意思表示。
如:诉讼请求、仲裁请求等。
2. 解除形成权解除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已经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如:解除合同、终止租赁关系等。
3. 撤销形成权撤销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意思表示。
如:撤销赠与、撤销合同等。
4. 请求变更形成权请求变更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意思表示。
如:请求变更合同条款、请求变更继承份额等。
5. 请求消灭形成权请求消灭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消灭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
如:请求消灭合同关系、请求消灭婚姻关系等。
四、形成权的行使条件1. 行使主体资格行使形成权的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 行使意思表示真实行使形成权的人必须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得虚假表示。
3. 行使时间形成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4. 行使方式形成权的行使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具体方式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确定。
五、形成权的法律后果1. 法律关系发生:形成权的行使将使法律关系成立。
2020法考民法思维导图第一章 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一、历年分值:2~4分二、核心考点:人格权、支配权、形成权、紧急避险与自助行为三、常考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四、知识框架自然人:个人、个体户、农村承包户主体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独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其他组织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客体知识产权法律关系:智力成果人身权法律关系:人身利益内容①:权利、义务②、责任③一般人身权人格权人身权具体人格权身份权:亲权、配偶权、其他亲属权以权利内所有权容划分物权财产权④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单方允诺、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人格权⑤(生命权、个人信息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民事立法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权利体系债权(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分类划亲属权(亲权、配偶权)继承权(继承权、受遗赠权)知识产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支配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以权利作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用划分抗辩权(不安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追认权、抵销权、撤销权、解除权)民事公力救济权利自助行为(扣押财产、限制人身的私力救济方式)救济私力救济正当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紧急避险(损害第三人利益)①2010/03/01;2014/03/01;2016/03/01;2016/03/10②2014/03/01;2016/03/01③2016/03/10④2013/03/51⑤2010/03/68;2010/03/22;2010/03/69;2011/03/24;2011/03/66;2013/03/22;2015/03/66;2016/03/22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关系与民事权利。
民法重点、难点辨析(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根据民事权利的作⽤的不同,民事权利可划分为 ⽀配权是指权利⼈可以直接⽀配权利客体、排除他⼈⼲涉的权利。
财产权中的物权、知识产权均为⽀配权,⼈⾝权⽆论是⼈格权还是⾝份权均是⽀配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可以要求他⼈为特定⾏为(包括作为、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可以分为债权性请求权和物权性请求权。
债权本⾝即为请求权;物权本⾝为⽀配权但是物权受到侵害后,权利⼈所享有的反还标的物、停⽌侵害、防⽌损害的发⽣等项救济权利乃是请求权,学理上称之为物权性请求权。
形成权指权利⼈通过其单⽅的⾏为就可以使⼀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发⽣变动的权利。
形成权的主要作⽤是使权利⼈可以依其单⽅意思表⽰(构成单⽅法律⾏为),就可以使民事法律关系发⽣、变更、消灭。
民法上的形成权主要包括撤销权、追认权、抵销权、解除权。
抗辩权是指否认请求权、阻⽌请求权效⼒的权利。
抗辩权有⼀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之分。
⼀时性抗辩权是仅能暂时阻⽌请求权效⼒的抗辩权,永久性抗辩权是可以永远阻⽌请求权效⼒的抗辩权。
前者如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后履⾏抗辩权以及⼀般保证中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后者主要是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权。
(⼆)区别主要意义 (1)⾸先诉讼时效仅适⽤于请求权,⽽且仅限于债权性请求权,⽀配权、抗辩权与形成权都不适⽤诉讼时效。
也就是说除了债权性请求权之外的其他权利都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经过⽽不受法律保护。
(2)⽀配权权利之权利⼈利益的直接实现性⽆需义务⼈的协助,因此义务⼈的义务只是消极的不作为,⽽不是积极的作为。
相反请求权之权利⼈利益的实现必须有义务⼈的积极配合,即义务⼈的履⾏⾏为。
(3)形成权适⽤除斥期间,主要是撤销权。
司考命题范围内的形成权初步总结
司考命题范围内的形成权初步总结一、合同法上的形成权1.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有三个条文:(1)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有四个条文:(1)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否认权以及相对人的撤销权。
其中撤销、追认、否认可以通知或者推定行为为之,此外否认还可以沉默为之。
相对人的催告权不属于形成权,因为相对人的催告权只是提示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进行追认或拒绝,但不能直接导致法律关系的变动。
(48条、49条)(2)无权处分人订立的效力待定合同中,权利人的追认权。
(51条)(3)54条: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一方或者双方的变更、撤销权。
(此项权利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且有法定的除斥期间)3.主要规定于《合同法》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有四个条文:(1)单方解除权权利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间行使解除权,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在约定或者3个月内提起确认之诉。
(2)抵销权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3)免除权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
4.《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中的两个撤销权(1)任意撤销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考点:形成权
形成权是权⼒⼈仅凭⾃⼰单⽅的意思表⽰就⾜以使法律关系变动(发⽣、变⾰或消灭)的权⼒。
主要需要掌握的知识点是形成权的特性和形成权需要重视的问题,下⾯通过举例⼦的形式给考⽣进⾏解符号 . 形成权有以下五个特性,是考⽣们⾸先必须掌握的知识点: 第⼀,形成权仅凭权⼒⼈单⽅的意思即可实现,并不利⽤于相对⼈的意思表⽰,相对⼈赞同与否,均不影响⾏使形成权所发⽣的效⼒; 第⼆,形成权是使法律关系发⽣、变⾰或消灭的权⼒,法律关系未有变动的,不是形成权(如限制民事⾏为才强⼈订⽴的纯获好处的合同,不⽤法定代办署理⼈追认即为有效合同,此时法定代办署理⼈的追认就不是形成权); 第三,⾏使形成权的⾏为不得撤销; 第四,⾏使形成权不得附前提和期限; 第五,⾏使形成权的意思表⽰,能够是明⽰的形式(如《合同法》第47、48条划定的追认权),也能够是默⽰的形式(如《继承法》第25条划定的受遗赠摈弃权)。
第六,形成权适⽤除斥期间(要求权则适⽤诉讼时效)。
除了单⽅决定性和必须⾏使才能发挥效⼒两个⽅⾯之外,形成权还有另外两个⽅⾯的问题值得注意。
第⼀,形成权的⾏使⽅式。
形成权应当如何来⾏使呢?通常的认识是,如果法律有规定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则单⽅通知对⽅即可。
当然,通知对⽅的⽅式,其实就是⼀个明确标识⾃⼰意思的过程,可以明⽰也可以默⽰。
明⽰的情形⽐较容易理解,默⽰的情况通常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才可以,典型的代表是受遗赠⼈在被继承⼈死亡之后,两个⽉内如果不表⽰接受赠与(保持沉默)就是为拒绝。
第⼆,形成权的尽管具有强⼤的效⼒,但是,拥有这种权利的⼈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该权利通常需要在⼀定的期间之内⾏使,⼀旦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间,则永远失去⾏使权利的可能性。
在此这个期间,叫做除斥期间,这个期间是固定不变的,⼀旦开始起算,不存在中⽌、中断的问题,因此,要将这⼀概念与诉讼时效区分开来。
除了掌握形成权的概念和特征之外,在准备考试过程中,还应当对于形成权主要包括的类型的有⼀个基本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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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合同法》第253条第2款,承揽人擅自转包时,定作人有解除权;
ⅶ《合同法》259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承揽人催告无效的;
ⅷ《合同法》148条: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撤销权
ⅰ《合同法》第47条:与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ⅱ《合同法》第48条: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
ⅲ《合同法》第54条: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ⅳ《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ⅴ《合同法》第186条、第192条、第193条: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撤销权;ⅵ《担保法解释》第41条: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撤销权;ⅶ《物权法》第63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ⅷ《物权法》第78条:业主撤销权;ⅸ《物权法》第195条:协议实现抵押权时的债权人撤销权;ⅹ《婚姻法》第11条: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
第三类,违约解除权,即一方违约,非违约方有解除权,具体包括八项:
ⅰ《合同法》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有解除权;
ⅱ《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买受人未付款达总额1/5以上时,出卖人有解除权;
ⅲ《合同法》第203条,借款人违反贷款用途时,贷款人有解除权;
ⅳ《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承租人擅自转租时,出租人有解除权;
ⅲ《合同法》第122条:请求权竞合时的选择权;
解除权
第一类,《合同法》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
第二类,任意解除权,即不需一方的违约事实,解除权人即可单方解除合同,包括四项ⅰ《合同法》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 ⅱ《合同法》第308条,货运合同的托运人; ⅲ《合同法》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双方;
ⅳ《合同法》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
抛弃权
?
ⅰ对所有权的抛弃(学理权利,无法条依据);
ⅱ对担保物权的抛弃(《物权法》第177条、第194条、第218条);
ⅲ对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抛弃(《继承法》第25条);
抵销权
《合同法》第99条
免除权:
《合同法》第105条
考点:形成权的行使方式——重点提示:形成权的限制和公力救济途径。
方式
明示或者默示:
考点:形成权的行使期间——重点提示:除斥期间。
性质
为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与延长的问题。
时间
除斥期间的长短,视当事人之约定或者法律之规定而定,参见《合同法》第55条、第95条、第192条、第193条的规定。
典型
(1)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自催告之日起1个月
(2)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3)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合同解除中的解除权:无约定的,自催告之日起合理期限
(5)提存中的领取权:自提存之日起5年
(6)遗赠中的接受权:自知道受遗赠后日起2个月
形成权一般以明示方式行使,个别情形可默示方式行使(如受遗赠人的默示拒绝)
限制
形成权的行使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形成权一旦行使,不得撤销。
?
?
途径
私力救济——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来行使
公力救济——例外的情形须通过公力救济的方式来行使,以示对法律状态稳定性的维护。
典型:撤销权。
例如:
可撤பைடு நூலகம்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法》第54条,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
B.债权人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物权法》第195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C.欺诈保证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担保法解释》第41条)、
D.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婚姻法》第11条,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主张)、E.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撤销权(《物权法》第63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F.业主撤销权(《物权法》第78条,仅以诉讼方式主张).
形成权类型——重点提示:知道哪些权利属于形成权
追认权
ⅰ《合同法》第47条: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ⅱ《合同法》第48条: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ⅲ《合同法》第51条:处分权人对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的追认权;
选择权
?
ⅰ《合同法》第111条:违约责任形式的选择权;
ⅱ《合同法》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