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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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管理

5.1业务概述

执行管理,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结论性文书及相关资料后,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报告》,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工作。

执行管理包括案件执行任务分配、案件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案件解除中止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回退、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等。

5.2业务岗责

执行实施岗,负责《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的送达和执行;负责期限内以及超期限未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入库工作;负责执行环节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措施的采取;负责向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负责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传递、反馈;负责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资料移交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归档;负责案件公告。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件执行任务分配,以及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岗,负责本级检举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通知的送达、奖励金的计发。

检举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稽查局局长,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批。

5.3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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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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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管理5.4业务流程

执行管理流程如图5-1所示。

图5-1执行管理流程

5.5业务规范

5.5.1执行任务分配

执行任务分配,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执行工作的业务处理过程。

5.5.1.1操作岗位

执行实施岗,负责执行案件实施;负责提出回避申请。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执行案件的接收和分配;负责提出回避申请。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决定税务稽查人员是否回避。

5.5.1.2操作流程

执行任务分配流程如图5-2所示。

图5-2执行任务分配流程

5.5.1.3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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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业务规范】

1.资料接收

对审理部门移交的税务文书及相关资料,执行部门进行核实签收,并登记相关内容。

2.案件分配

执行部门领导岗根据案件情况,将接收的案件分配给2名以上执行人员。

3.执行回避

回避情形及流程详见本规范“3.5.2回避”。

4.执行准备

执行实施岗接到执行任务后,应当审阅案件移交的文书资料,分析待执行案件的情况,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在同一案件查办中,执行人员不得与案源处理(选案)人员、检查人员、审理人员交叉重复。

【风险提示】

1.执行部门接收审理部门移交的税务文书及相关资料,未核实,导致资料丢失。

2.未分配给2名以上执行人员执行。

3.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按规定需回避的未提出回避。

5.5.1.4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稽查案件任务分配

法制—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稽查—案件变更事项处理

综合—税务事项通知书

综合—文书送达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1.《回避申请书》

2.《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

3.《税务事项通知书》

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5.2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是指执行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过程,包括送达税务文书、监控入库查补款项、督促履行其他税务处理、处罚事项、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

5.5.2.1操作岗位

执行实施岗,负责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查补款项的组织入库,纳税担保,阻止出境,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实施,执行结果反馈以及执行资料的归集。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纳税担保,阻止出境,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税收保全措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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