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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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管理
5.1业务概述
执行管理,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结论性文书及相关资料后,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督促被执行人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收款项,对不主动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执行完毕后,制作《税务稽查案件执行报告》,以及与执行相关的其他工作。
执行管理包括案件执行任务分配、案件执行、案件中止执行、案件解除中止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结案、案件回退、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制作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等。
5.2业务岗责
执行实施岗,负责《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的送达和执行;负责期限内以及超期限未缴纳查补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的追缴入库工作;负责执行环节的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相关措施的采取;负责向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提出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负责税务稽查欠税处理程序;负责税务稽查执行工作信息资料的收集、统计、分析、汇总、传递、反馈;负责将税务稽查执行工作资料移交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归档;负责案件公告。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税务稽查案件执行任务分配,以及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岗,负责本级检举奖励申请的受理、奖励通知的送达、奖励金的计发。
检举管理部门领导岗,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核。
税务局稽查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分管领导,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局长,负责对执行环节的事项、文书的审核或者审批。
检举管理部门所属稽查局局长,负责检举奖励事项的审批。
5.3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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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
《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号)
《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4〕306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199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6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国税发〔1998〕156号)
《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9号)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10〕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内部管理文书式样〉和〈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22号)
《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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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执行管理5.4业务流程
执行管理流程如图5-1所示。
图5-1执行管理流程
5.5业务规范
5.5.1执行任务分配
执行任务分配,是指执行部门接到审理部门移交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及时安排人员实施执行工作的业务处理过程。
5.5.1.1操作岗位
执行实施岗,负责执行案件实施;负责提出回避申请。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执行案件的接收和分配;负责提出回避申请。
税务局稽查局局长,负责决定税务稽查人员是否回避。
5.5.1.2操作流程
执行任务分配流程如图5-2所示。
图5-2执行任务分配流程
5.5.1.3操作规范
【业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条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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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税务稽查规范(1.0版)
【业务规范】
1.资料接收
对审理部门移交的税务文书及相关资料,执行部门进行核实签收,并登记相关内容。
2.案件分配
执行部门领导岗根据案件情况,将接收的案件分配给2名以上执行人员。
3.执行回避
回避情形及流程详见本规范“3.5.2回避”。
4.执行准备
执行实施岗接到执行任务后,应当审阅案件移交的文书资料,分析待执行案件的情况,了解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在同一案件查办中,执行人员不得与案源处理(选案)人员、检查人员、审理人员交叉重复。
【风险提示】
1.执行部门接收审理部门移交的税务文书及相关资料,未核实,导致资料丢失。
2.未分配给2名以上执行人员执行。
3.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按规定需回避的未提出回避。
5.5.1.4信息化处理
【金税三期操作模块】
稽查—稽查案件任务分配
法制—申请税务人员回避处理
稽查—案件变更事项处理
综合—税务事项通知书
综合—文书送达
【信息系统中应制作文书】
1.《回避申请书》
2.《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
3.《税务事项通知书》
4.《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5.5.2案件执行
案件执行,是指执行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税务处理、处罚决定的过程,包括送达税务文书、监控入库查补款项、督促履行其他税务处理、处罚事项、采取税收强制措施、强制执行等。
5.5.2.1操作岗位
执行实施岗,负责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查补款项的组织入库,纳税担保,阻止出境,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工作的实施,执行结果反馈以及执行资料的归集。
执行部门领导岗,负责纳税担保,阻止出境,收缴、停止发售发票,税收保全措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