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变电气: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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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变电气)全面地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规范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和报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保变电气总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保变电气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地自我评价,出具自我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保变电气实施内部控制评价至少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保变电气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2.重要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客观性原则。自我评价工作应当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保变电气董事会根据本自我评价制度,结合公司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实际情况,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董
事会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保变电气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应用指引以及保变电气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地自我评价。
第七条评价范围为保变电气所有贯穿于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及其各项管理制度。
第八条保变电气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公司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九条保变电气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条保变电气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
第十一条保变电气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自我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信息系统等相关应用指引为依据,对信息收集、处理和传递的及时性、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
第十二条保变电气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自我评价。
第三章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程序
第十三条保变电气应当按照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有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董事会授权审计与风险部负责组织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具体工作。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程序包括:由审计与风险部组织保变电气各部室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检查保变电气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汇总自我评价结果,编报自我评价报告等环节。
第十四条审计与风险部负责组织保变电气各部室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明确各部室自我评价范围、工作任务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与风险部应当组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保变电气各部室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