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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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
1.《 》是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 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2.《 》是土地革命后期影响最大,实施地区最广,适用时间最长的土地法。 3.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 )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 )时期,人民调解制度以法律 的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其种类主要有:( )调解,( )调解,( )调解,( ) 调解。其处理方式一般有( ),( ),( )或( )及其他善良习惯。 4.1931 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审判权和司法行政权在中央采取“( )制”,( ) 专管审判工作,( )专管司法行政工作;在地方则采取“( )制”。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第一章 奴隶制法律制度(夏,商,西周,春秋) 1.(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国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 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3.“不用命戮于社”是( )在《 ·》中宣布的一条文献记载最早的军法。 4.( )时期的( )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法官。 5.契约制度出现于( )时期(中叶以后)。 6.嫡长子继承制度确立于( )朝代晚期。 7.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指出,国家区别于旧的氏族组织的“第 一个不同点”是( ),“第二个不同点”是( )。 8.( )朝代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国家与法的最终形成。 9.夏王朝实行( ),( )的统治方式。 10.在中国国家形成之初,( ),( )和( )同时被当做调节社会的基本手段,结合使 用。 11.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一“以德配天”,其“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 ),( ), ( )。 12.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二“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 , ”。 13.西周法制指导思想之三“刑罚世轻世重”的具体内容是:“刑( )国用( )典,刑( ) 国用( )典,刑( )国用( )典。” 14.西周时期形成的法制特色是( )。 15.“ ”,“ ”的法制观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原则与标本;西汉中期以后,其主张被儒 家发挥成为“ , ”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 ”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16.礼最早是( )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 ),二 是(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 ”与“ ”两个大的方面;西周时期的礼仪, 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 ”,即( )礼,( )礼,( )礼,( )礼,( )礼( )。 17.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征,即( ),( ),( )。 18.西周的刑罚,即( ),( ),( ),( ),( )五刑加上( ),( ),( ), ( )等刑罚,合起来称“ ”。 19.据史籍记载,西周时期,( )指先王留下的遗制;( )指商朝的某些法律。 20.夏朝的主要罪名:“ ”是自己做了坏事而又掠他人之美名;“ ”是贪得无厌,败坏官位;“ ” 是肆无忌惮地杀人。 21.商朝的罪名最为突出的是对于( )犯罪的惩罚,最引人注目的是镇压“ ”罪和“ ”罪。 22.西周的罪名比商朝更为发达,大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一是( )犯罪,二是( )犯 罪,三是( )犯罪。 23.西周的主要罪名:破坏礼法是“ ”,隐匿贼为“ ”,窃取财物是“ ”,盗用国家宝物是“ ”。 24.西周时期对( )违法,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其具体内容是:( ),( ),( ), ( ),( )。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通过考试的关键。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重要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政权,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但具体内容已不可考。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代表。

商朝在政治上实行“内服”和“外服”制度,在法律上强调神权法思想,常用占卜来决定法律事务。

二、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

“明德慎罚”是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法律形式上,有成文的刑书“九刑”。

西周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礼”为指导,形成了一系列罪名和刑罚原则。

例如,“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五听”的审判方法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实行“井田制”,规定了嫡长子继承制。

契约关系也有所发展,有买卖契约“质剂”和借贷契约“傅别”。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中国法制的变革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传统。

邓析私自编定“竹刑”。

晋国铸刑鼎,公布成文法。

战国时期,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法经》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四、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实行“以法为本,严刑峻法”的政策。

法律形式多样,有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族诛、连坐等。

秦朝重视吏治,对官吏的选拔、考核和监察都有严格的规定。

五、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约法省刑。

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审判的重要方式。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刑事法律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体现了儒家的伦理思想。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阶段。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级会审机构共同审理。 2.秋审和朝审 (1)秋审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道德案件。 (2)朝审所复核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 监候案件。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完整word版)中国法制史简答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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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简答题1.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2.“刑”起于兵;3.礼刑结合;4.家族本位2.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

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3.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4.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1事断于法,强调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主张将法公之于众,作为规范臣民言行的标准;2重刑轻罪,即对轻罪亦适用重刑处罚;3刑无等级,即在法律适用上,反对宗法制时代的“礼有差等”,而主张“刑无等级”4法布于众,即向全社会公布国家的法律,让全体臣民清楚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非法,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5.简述成文法公布的意义。

(7分)1.成文法宣布了“行不可知,则为不可测”的中国奴隶制法律形态的结束,毁了旧贵族垄断法律的特权,是法律内容走向公开化,开创了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成为历史进入新时代、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3分)2.成文法事件,也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

(1分)成文法事件动摇了旧制度的政治基础,剥夺了旧贵族的世袭特权,动摇了宗法等级制的社会基础,确立起法家代表人物所倡导的“法治”原则。

(2分)3.成文法的公布,也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和进步(1分)6.简述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

1.确定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2.区分故意和过失,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以有无明确的犯罪意识作为认定是否犯罪的依据之一;4.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加重处刑;5.集团犯罪、累犯加重。

集团犯罪一直是秦朝刑法惩处的重点,五人以上为集团犯罪,对集团犯罪的惩罚大大重于单个人犯罪;6.自首减刑,消除犯罪后果减刑;7.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诬告他人所犯的罪的刑罚;8.连做。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最强司法考试复习—中国法制史笔记重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奴隶制法律制度一、夏朝、商朝(一)、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二)、夏、商法制指导思想(三)、夏、商立法概况(四)、夏、商的主要罪名(一)、西周的法制思想1西汉初年,文帝、景帝时曾宣布废除肉刑,以笞、杖等来代替。

但终汉之世,肉刑并未真正废除。

不过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五刑制度,已经开始发生变化。

自汉以后,历朝对五刑屡加更定,至北齐,已确定鞭、杖、耐(后为徒)、流、死为五刑。

到隋、唐时期,商周以来的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制度,终于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所代替,直至明、清沿用不改。

通常把商周以来的五刑,称之为“前五刑”、“旧五刑”或“奴隶制五刑”,隋唐以来的五刑,通常称之为“后五刑”、“新五刑”或“封建制五刑。

”(三)、西周的民事法律制度三、东周之春秋时期——(前770-前476)——礼崩乐坏第二章、封建制前期(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东周之战国时期——(前475-前221)——以刑(法)治国、明法重刑(一)、战国时期法家的法制思想(三)商鞅变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二、秦朝——(前221-前206)——严刑峻法(二)、秦朝的立法概况(三)、秦朝的刑事法律制度1、刑法之罪名与刑罚B、刑罚。

种类极为繁多,主要包括8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其中前5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3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刑罚体系,且刑罚极为残酷,一切都呈现出过渡时期的特征。

三、两汉(西汉:前202-公元23年,东汉25-220)——“德主刑辅,礼刑并用”(一)、汉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与民休息,宽省刑法。

体现黄老无为而治。

(汉初)2)礼法并用,德主刑辅。

体现儒家思想(汉武帝)汉代法制思想-――萧何受刘邦之命修《九章律》(三)、汉朝的刑事法律制度【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四、三国两晋(魏晋)南北朝时期——为证明自身统治的“正统”性,礼法结合进一步发展南北朝(南朝420-589,北朝386-581)——刑罚制度改革。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1、早期的国家(四千多年前)雏形——商周初步特有体系,原则2、春秋战国→大变革→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作刑书)3、秦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4、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5、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6、法律: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7、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8、五刑:肉刑(墨,劓,剕,宫)、大辟9、商代(族内通婚),西周(同姓不婚)西周1、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核心)2、成文法规:刑、誓、诰。

礼之所去,邢之所取,先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社会等级:贵族,平民,贱民4、宗法制: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5、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①五不娶:女方家庭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身为长女早年失母②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④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6、刑法基本原则:灵活权衡、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得以减免刑罚的行为、不牵连无辜7、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8、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9、三刺:讯(询)群臣,讯群吏,讯万民10、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春秋战国1、礼崩乐坏2、郑国子产“铸刑书”(史籍中首次明确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3、魏国李悝《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体例上开创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基本模式)4、城旦,舂(男,女)鬼薪,白粲(男,女)5、承认土地私有制6、秦国等不少国家采用“廷尉”作为朝廷最高法官的称呼秦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2、变法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内容:①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②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按军功授爵)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④明法垂刑,奖励告奸4、法律形式:律,制、诏与令,式,廷行事,法律解释,程、课5、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六尺,1.38米)6、故意“端”,过失“不端”7、秦,各郡最高长官为郡守8、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9、诉讼审判的主要原则: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断案、有条件刑诉及证据采用原则10、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汉朝单行法规/东汉时期单行法规/决事比,比照典型判例11、刑法原则:①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②长幼减免刑罚③亲亲得相首匿④自首得以减免刑罚12、汉文帝:淳于提萦上书,废除肉刑13、汉初确立疑狱上报制度14、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事比》15、录囚制度,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1、“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在晋律中正式被接纳为法定亲等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宫齐最终废除,北齐后主4、改徙为流5、三国时吴国审判机构“大理”,北齐“大理寺”6、北朝正式设置登闻鼓,直诉制度隋唐五代1、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 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学科。

以下为您整理了一些重要的背诵知识点:一、夏商西周时期1、夏朝夏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夏朝法律的总称是“禹刑”,但具体内容已无从考证。

2、商朝商朝的法律制度较夏朝更为完备,法律总称是“汤刑”。

商朝在政治上实行“内服”“外服”制度,在法律上重视神明裁判和残酷的刑罚。

3、西周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律制度发展的鼎盛时期。

(1)“明德慎罚”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注重用道德来引导民众,谨慎使用刑罚。

(2)宗法制度: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确定贵族的亲疏、等级和世袭地位。

(3)礼与刑的关系: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是积极的规范,刑是消极的制裁。

(4)九刑:一种刑罚的名称。

(5)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法典,强调“中”的原则。

二、春秋战国时期1、郑国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晋国“铸刑鼎”:公布了范宣子所著刑书。

3、魏国李悝制定《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

三、秦朝1、法律形式:律、令、法律答问、封诊式、廷行事等。

2、刑事法律:(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如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等。

(2)罪名,如盗窃罪、贼杀伤罪等。

(3)刑罚,包括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等。

3、经济法律:重视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对度量衡进行统一规定。

四、汉朝1、立法指导思想:汉初实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期转为“德主刑辅”。

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

3、刑事法律:(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废除肉刑。

(2)主要罪名,如危害中央集权罪、侵犯君主专制罪等。

4、民事法律:财产继承、婚姻制度等。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1、曹魏《新律》:将《法经》中的《具法》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2、西晋《泰始律》:进一步完善法典的体例,增加“法例”篇目。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11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11

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整理(myself)一、总论:1、世界五大法系:英美法系(也称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成文法系)、印度法系、伊斯兰法系、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一)中华文明的几大特点:1、历史源远流长2、民族一体多元3、“封建”结束较早4、“阶级”分化不明显5、土地可以自由买卖6、人才流动广泛7、法律、文化自成系统,迥乎欧洲(二)中华法系特点:(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1、以儒家学说作为法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依据;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3、司法与行政合一,皇帝控制最高司法权和立法权4、以刑为主,诸法合体5、融合了以汉族为主体的各民族法律文化6、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制定工作。

(三)中华法系的优点:礼法互补,综合为治,良法与良吏结合,注重选拔官吏,重典治吏(四)中华法系的缺点:维护三纲五常,重刑轻民,民刑不分,诸法合体补: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是指夏、商、周时期的法制,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不公开、不成文;春秋以后的古代法制,一般是指春秋以后至鸦片战争以前中国各主要王朝的法律制度,开始有了向全社会公布的成文法。

☆中国法的起源1、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原因:夏启夺取政权建立夏朝,中国的国家和法律制度正式形成。

1. 夏启是中国第一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专制帝王。

2. 夏已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地分九州,设九牧为长官) 3. 夏已建立完备的国家机器。

(军队、职官、贡赋) 4. 夏已形成以国家强制力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2、中国国家与法起源的特点: 1 国家组织和思想观念上都有浓厚的氏族血缘色彩。

2. 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 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法律、刑罚和伦理道德同时作为调整社会的基本手段。

☆夏代(“天罚神判”的神权政治法律观(商尤甚)(一)天讨与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夏代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恭行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表现:一是宣扬自己“受命于天”二是对违背天命者是“奉行天之罚”三是神判(夏商有所区别)(二)法律形式:禹刑(习惯法,不公布):①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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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题型一、填空10*1-10二、名词解释5*3'=15三、单选题5*2=10四、多选题5*3'=15五、简答题49=36六、论述题1*14'=14A卷一•填空1•有一道连填5个空的题,课堂提问过,应该是五礼2.西周诉讼费用的名称3.封建制五刑二.名词解释1•礼、刑关系/解释礼2.婚姻制度3•汉代选官制度4•秦代法律形式5•汉代保辜制度五•简答题1・春秋时期成文法公布的表现和意义2•商鞅法制改革内容和意义3•八议制度内容4.汉朝的一个重点,应该是汉代刑制改革六.论述题唐律主要内容及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B卷二.名词解释1.中央司法机构名称2.曹魏时期的选官制度3.越诉制度4.司法判例的名称5.汉代定罪量刑原则三.选择1.明代法律总体特点2. ..... 是最后一部 .... 法典四.简答题1.汉代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2•唐明律典体例篇目差异3宋代刑罚制度的主要变化4•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重点,应该是有关法典结构的变化和立法技术的进步、门阀士族特权的法律化、刑罚制度变化或者其他五.论述题宋代诉讼和审判制度(书面)其他提到的:都是课堂提问、强调过的六赃罪出了选择或填空或名次解释上课提问的或者提问过的重点:法律的两个起源说、中国法律特点、奴隶制五刑、各代法律思想、宗法制、礼与刑的关系、质剂、西周婚姻制度、五礼、六礼、七出、三不去、继承对象、各朝司法机构名称、五听、公布成文法的几个活动、《法经》体例内容及地位、各代法律形式、西周秦代故意过失的名称、秦代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罚作复作/隶臣妾、迁/贾/ i卒/中央司法机构名称和职能变化、劾告、汉初采用黄老思想的背景原因、乞鞠/录囚、春秋决狱、魏晋南北朝时期成就较高的法律和体例内容变化、重罪十条、五服制度、留养存亲、官当、八议制度、唐律体例与篇目解释、请/减/赎、三司推事、《宋刑统》编纂体例变化和特点、鞫谢分司制度、翻异别勘制度、理雪/驳议/法官责任制、元代法律制度特点、中国封建法制主导思想变化、比附原则、九卿会审/热审/会官录审/大审A卷—・填空1•有一道连填5个空的题,课堂提问过,应该是五礼五礼:吉、嘉、宾、军、凶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3.西周诉讼费用的名称朿矢:在屮国古代,是指民事诉讼费用。

《中国法制史》考点及基本知识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及基本知识总结

提纲第一讲绪论第二讲中国法律的起源及特点第三讲中国古代的礼与法第四讲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制度第五讲中国古代的民事法律制度第六讲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第七讲中华法系第八讲中国法律制度的近代转型绪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与研究方法推荐书目法律史学家简介中国法制史资料第一讲绪论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1、古代含义(1)法律、法令《礼记.月令》:“是月也,命有司。

修法制,善囹圄,具桎梏,止奸邪。

”《商君书.君臣》“法制明则民畏刑。

法制不明,而求民之行令也,不可得也。

”(2)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韩非子.饰邪》“慈恩听,则法制毁。

”法制的现代含义有四法律制度法律和制度(3)法制的16字方针法制-法治中国史法制中的“法制”是指广义的含义。

2、“史”时间通史断代史内容通史专史本课程涉及的断代史和专史3、研究对象近代梁启超《论中国成文法编制之沿革得失》(1904年)陈顾远《中国法制史》(1933年)现代上世纪50、60年代上世纪80-90年代中期张晋藩先生1980年的一篇文章“编写中国法制史多卷本专著的设想”中国法制史研究我国进入级阶社会以后,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实质、内容、特点及其发展演变过程与规律的科学。

90年代中后期至现在扩展了研究范围归结起来可为三方面:制度思想文化二、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及研究方法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价值:研究方法特殊性变异性传统性三、中国法制史推荐书目近代1.《中国法制史》陈顾远2.《中国法律发达史》杨鸿烈3.《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4.《历代刑法考》沈家本5.《九朝律考》程树德6.《唐律疏议》、《大清律例》7.《唐明律合编》现代1.《中国法制通史》张晋藩总主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2.《中国法制史研究综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张晋藩著,中国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

4.《中国法制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5.《中国法制文明的演进》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总结(最全版)

中国法制史考试复习总结(最全版)

中国法制史概述:早期(奴隶制)法制,夏商;古代(封建制)法制:确立时期:春秋战国------秦汉;发展时期:魏晋南北朝成熟时期:隋唐;进一步发展、解体:两宋明清一、夏商时代禹刑:禹刑是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虽然以禹命名,但并不是大禹所作,而是夏朝统治者制定的,为了追念其祖先而名为“禹刑”。

文献记载,禹刑规定了五刑,共三千条。

五虐之刑:黥、劓、刵、椓、死(墨、劓、膑、宫、大辟)象刑:画衣冠,异章服死刑的执行方法:斩(活杀)、戮(死杀),炮烙,醢(把犯罪者捣成肉酱)传说中的法官始祖:皋陶二、西周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周礼:周初,周公为了调整统治集团内部的秩序,巩固宗法等级制度,用以加强统治奴隶的力量,将夏商原有的礼加以补充、厘定而成的法定的典章制度。

礼的核心精神是亲亲(家族角度有别,规范不同家庭成员不同地位)、尊尊(政治阶级有别,指天子、诸侯、各级贵族及平民各阶级的地位和权利义务有别),有别(男女有别)各阶级:1,贵族(姬姓王室,“公侯伯子男”诸侯,国王和诸侯家族分支—卿大夫)2,平民(国人和庶人)3,贱民阶层宗法制:法制指导思想: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提倡德治,也就是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以期在人们头脑中构预防犯罪的精神堤坝,有效地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

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义刑义杀: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即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情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重典,刑乱国用重典”。

意思是说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社会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坐嘉石: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中国法制史复习要点
一、秦汉法制
1.郡县制与法家思想:秦始皇推行郡县制,规定乡、县、郡三级行政
机构,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严格适用。

2.刑法与赏罚制度:推行较为严厉的刑法制度,同时设立奖励与惩罚
的制度,以保持社会秩序。

二、魏晋南北朝法制
1.儒家思想的兴起:法律制度中逐渐融入儒家思想,强调仁爱、礼法。

2.九品中正制:北魏孝文帝推行的官员选拔制度,以品德与才能为标准,影响后来科举制度的形成。

3.佃农制:南朝梁武帝推行的土地制度,提供贫民并提高农业生产力。

三、唐宋法制
1.开元律:唐太宗时期编纂的法典,注重保障人民权益,也是世界上
最早的成文法。

2.翰林学士:宋代设置的文官机构,成为御史的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署理法律等职责。

3.宋代水利法制:推行水利管理法制,通过洪水预防、治理黄河等措施,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稳定。

四、明清法制
1.大明律与大清律:明朝施行的法典《大明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法典之一,清朝通过《大清律》,保持了明代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2.廉政文化:明清时期的廉政文化高度重视廉洁和公正,以杜绝官员贪污腐败。

3.外国条约与法制变革:近代以来的中国不平等条约和西方法制对中国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

五、20世纪法制
1.中华民国法制: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通过宪法确立了民主政治和法治原则,实施了新的刑法、民法等。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
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
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2.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容

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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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整理一、名词解释1、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西汉武帝后在传统法律开始儒家化的背景下盛行的,依据儒家经典《春秋》等著作中提倡的精神、原则处理案件的审判方式。

其特点是论心定罪,以儒家的“忠”、“孝”原则判定“善”、“恶”。

始于汉代中期,延续到两晋南北朝时期,到了隋唐时期,由于法律成熟并与“礼”高度融合,春秋决狱失去基础而终结。

2、十恶十恶来源于《北齐律》中“重罪十条”,在《开皇律》中正式确立,是指严重危害封建政权、违背封建纲常伦理的十种特别重大的犯罪,有: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道、恶逆、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其特点是表示了犯意即构成犯罪,大量适用死刑、不分首从“皆斩”,一律不被普通的大赦所赦免。

3、折杖法宋太祖建隆四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制定了折杖法,作为代用刑,以身体刑替代自由刑,以脊刑或臀刑替代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与五代时期的酷刑相比,具有刑轻而法简的特色,从而奠定了两宋三百年刑罚体系的基础和格局。

4、领事裁判权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指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等对在另一国领土之内的本国国民按照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

5、准五服以治罪准五服以治罪确立于《晋律》,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分五等,称五服,指的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在亲属相犯的时候,因尊卑长幼不同而区别处罚。

以尊犯卑,关系越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关系越近,处罚越重。

6、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原则。

男方在妻子有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这七种情况下,可单方面解除婚姻、休妻弃子;但是男方单方面休妻的权利在三种情况下有所限制: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如果在这三种情况下,即使妻子有七出行为,丈夫仍不能出妻。

7、秋审秋审是清朝在每年秋天由中央主要机关的负责官员会同审理地方上报的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

其性质属于对监候死囚的复核审判程序。

其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成祀。

中国法制史常考重点归纳-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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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归纳1、中国法起源的两种途径:刑起于兵,礼发于(祭)祀2、夏商两代刑事法律的统称:“禹刑”“汤刑”3、夏商监狱的统称:圜土4、商代法律思想:神明裁判(天罚神判)5、司寇吕侯“作修刑辟”,参考夏商两代及周初的刑事立法制定了《吕刑》,史称吕侯作刑6、周代强调礼有等差,因而周礼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7、周朝的婚姻制度:(1)原则(2)六礼(3)七出三不去(4)变化:唐代的义绝、和离8、周朝的家庭继承制度(涉及后朝的发展变化)身份、财产的嫡长子继承制一身份嫡长子继承制、财产的诸子均分法(汉,推恩令,但民间仍让长制)9、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判权。

周王下设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10、周朝刑事诉讼审判当事人缴纳“钧金”,民事“束矢”11、五听:辞听(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气听(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观其听聆,不直则惑)、目听(观其眸子是,不直则既然)与夏商性比,更注重观察当事人的言辞表型,分析其心理活动,历史进步;但有局限12、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郑国子产铸刑鼎;邓析“竹刑”13、战国时期魏国李悝《法经》封建法典之祖&封建法典之源:内容(盗、贼、囚、捕、杂、具)和意义(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14、云梦秦简15、秦朝的法律形式:法律答问(司法解释,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廷行事(判例,区别于汉代的比或决事比)16、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为标准(大体相当十六七岁)17、秦:诬告反坐(故意)18、秦朝的刑罚体系:生命刑、身体刑、劳役刑(城旦、舂)、耻辱刑(髡、耐)、财产性(费、赎、没)、流放刑、身份刑19、汉律60篇。

《九章律》为主体和核心(盗、贼、囚、捕、杂、具+ 兴、厩、户)20、汉律形式(律、令、科、比)VS唐(律、令、格、式)21、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背景、内容、意义22、汉朝的刑罚原则:上请、恤刑、亲亲得相首匿;诉讼审判中的录囚制度23、曹魏《新律》(《魏律》):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八议入律;废止宫刑24、西晋《泰始律》(《晋律》《张杜律》):新增《法例》篇目;五服25、北朝《北齐律》:开创了12篇的律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篇目;科条简要26、北齐大理寺(最高审判机关)VS西汉(廷尉)VS唐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VS明代(刑部、大理寺、都察院)VS清末改制(大理院)27、魏明帝时,在廷尉中增设律学博士,讲授法律28、西晋在朝堂之前设有登闻鼓,正式创立了直诉制度29、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的意义和影响:八议、重罪十条;五服;北魏“存留养亲”30、隋代《开皇律》;篇章体例定型化(12篇);“十恶”;封建五刑法定化31、唐代:十恶、自首减免原则、同居相为隐、数罪从重(重罪吸收轻罪)、化外人相犯(属人主义+属地主义VS明代一律属地主义)、保辜制度及其价值、老幼废疾减免刑罚32、宋:《宋刑统》(第一部刻板印刷的法典)、编敕、编例、条法事类、特别刑事法规33、宋代折杖法:折减笞杖徒流,不适用于死刑、反逆、强盗34、刺配刑:杖刑+刺面+配役35、宋代:契约制度、继承制度、务限法、鞫斌分司36、元代大宗正府:中央司法审判机关,主要审理蒙古宗室、王公贵族及京师地区蒙古、色目人犯罪或诉讼案件37、元代四等人: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南人38、《元典章》:地方政府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六部行政机关分类体系影响后世39、《大明律》体例变更,洪武30年定本40、《明大诰》朱元璋重典治国思想的产物,惩治贪赃官吏(80%)和地方豪强41、明代“重其重罪(贼盗&币帑钱粮),轻其轻罪(典礼&风俗教化)”42、明首创奸党罪,严惩官吏交结朋党、营私乱政43、明代充军:强制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轻于死刑但重于流刑44、明代在基层乡里设“申明亭”,由里长、老人在申明亭受理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对民间争议的解决方法以调解为主45、乾隆五年《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46、《大清会典》亦称“五朝会典”,清朝行政立法的总汇47、清朝法律维护满族人的特殊地位,保护旗地、旗产的制度48、发遣是清朝独创的一种刑罚,就是将罪犯发配到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是仅次于死刑的重刑49、理藩院:中央处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同时兼理案件50、清朝的秋审和朝审制度51、胥吏、幕友干预司法52、清末改制:仿行立宪,背景;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正文规定“君上大权”14条,附则规定“臣民权利义务”9条)(开创了中国近代的君主立宪政体;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君主权力,用法律规制;规定了臣民的自由和权利,虽有限,但是历史进步);《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缩小皇帝权力,扩大国会权力, 但实质仍是维护皇权;设立资政院和咨议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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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

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

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

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

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立的。

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在实际生活中,官僚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处。

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正于五过。

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六礼”:西周“婚礼六礼”(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品提亲;(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宗庙以定吉凶;(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期;(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

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前贫贱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贱,但经过夫妻的同甘共苦之后变成富贵,此时休妻为不义。

选择:吕刑:西周经成康之治后,至穆王时,王道开始衰微。

周穆王为革新政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之一是命令当时吕国的诸侯兼周王朝司寇的吕侯作“吕刑”。

后因吕国改称甫,所以“吕刑”有时也称“甫刑”。

九刑:“九刑”有两种含义。

一是指周朝的刑书。

另一种含义是西周的刑罚,即墨、劓、剕、宫、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

注意区分: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大理”。

商代把中央最高审判机构改称司寇。

商代和西周中央司法官为“司寇”。

春秋选择:郑国,铸刑书。

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战国《法经》内容与特点以及历史地位内容:《法经》由战国初期李悝制定,共六篇:《盗》《贼》《网》(或《囚》)《捕》《杂律》《具律》。

其中《盗》《贼》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

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将《盗》《贼》列在法典之首。

《网》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率》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等。

《具律》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特点::《法经》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涉及的内容已比较广泛,其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并且贯彻了法家“轻罪重刑”的法治理论。

《法经》的内容及特点,也充分反映了它的阶级本质,即作为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的体现,(法经》是地主阶级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工具和武器。

历史地位:《法经》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一种肯定。

其次《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网”、“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因此,无论从其历史作用还是从对后世的影响来看,《法经》都是中国法律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秦徒刑内容①徒刑是一种限制犯人人身自由、强制劳役的徒刑制度。

主要包括:旦春,男者为城旦,罚役修筑长城或戍边;女者为春刑,罚为春米。

刑期一般四年至六年。

②鬼薪白粲,一般男为鬼薪,罚给神庙砍柴;女为白粲,罚给宗庙择米,刑期一般为三年。

③隶臣妾,指罚为官府服役,男者为隶臣,女者为隶妾。

刑期往往为终身服役,但允许以钱或战功、耕作、劳绩而赎免。

④司寇,男者罚为守备,刑期二年。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内容所谓公室告,指控告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

所谓非公室告,指父母控告子女盗窃自己的财产,以及子女控告父母、奴妾控告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各种刑罚。

只有“公室告”官府才受理;“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若当事人坚持告发,则告者有罪;若是他人接替告发,也不能受理。

汉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简答)汉文帝十三年,下令废肉刑,着手改革刑制。

凡当完者,完为城旦春;当黥者,髡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次改革从法律上废除了肉刑,具有重大意义。

但也不尽理想,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扩大死刑犯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

景帝两次下诏,第一次下诏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第二次下诏令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为一百,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换人等。

至此除死刑外,还有笞刑、宫刑未改。

这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

汉文帝、汉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向,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尽管这次改革还有缺陷,但无疑是中国古代法制发展史上一次极其重要的刑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名词)“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春秋决狱”内容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

它为汉代统治者所提倡,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

“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

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

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课本:要旨: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首恶者从重惩治;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

强调审断时应重视行为人在安情中的主观动机,在着重考察动机的同时,还要依据事实,分别首犯、从犯和已遂、未遂。

“秋冬行刑”内容汉代对判决的执行上,较之秦代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根据“天人感应”理论,死刑采取秋冬行刑制度。

即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这段特定的时间内执行死刑。

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

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应施刑罚,清理狱讼。

这种“行刑”说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故为后世封建法律所继承。

选择:汉律六十篇包括《傍章律》十八章,《越宫律》二十七篇,《朝律》六篇,《九章律》汉法律形式以律、令、科、比为基本的法律形式三国两晋南北朝“八议”是指封建贵族官僚中的八种人犯罪后,须“议其所犯”,对他们所犯罪行实行减免刑罚的制度,表现出封建法律特权思想的鲜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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