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五听:辞、色、气、耳、目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通过观察当事人的言语表达、面部表情、呼吸、听觉、眼睛与视觉确定其陈述真假。
非公示告:指控告主体就家庭内部的诉讼称为非“公室告”。
对非“公室告”,官府不得受理。
如果坚持控告,还要给予处罚。
九章律:萧何在秦律《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的基础上增订《护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称《九章律》保辜: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限内因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朝审:是明朝死刑案件复审复核的重要制度。
在每年霜降以后,由中央三法司机关,以及朝廷有关公候伯等贵族组成联合法庭,对全国上报的死刑案件当中的可疑与可矜怜者,重新复审。
朝审结果也同样要上报皇帝批准才能执行。
清代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清: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侯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纵囚:应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以及设法减轻案情,故意使案犯达不到定罪标准,从而判其无罪。
官当: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三司推事:中央或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刑部待郎、御史中丞、大理寺卿组成临时最高法庭审理。
刺配:就是一种以流刑为主,兼施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
封建制五刑: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本的法定刑罚。
简答西周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对一切违法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礼”能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
2、两者的关系:“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二者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
法经的历史地位和特征:地位: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较为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2、代表当时最高的立法成就3、初步确立封建法典的基本原则和体系4、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特征: 1、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2、贯彻“行刑重轻”的重刑主义原则秦朝刑名:(一)生命刑,族刑、阬、定杀、具五刑、磔、腰斩(二)身体刑,即肉刑,黥(或墨)、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残害肢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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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王权不仅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成为周人执政的理念。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训,体察民心向背。
9.上古时代,“刑”的含义(了解)
(3)式:有细则、准则、标准、范例之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化。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是法律解释的开端,律学起源的标志。
(5)法律文告: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势
21.魏国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内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汉代加入《户法》、《兴法》、《厩法》,谓之《九章律》)
(2)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礼法结合
中国法制史背诵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需要背诵知识点第一章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禹刑:夏朝法律制度的总称。
2、圜土:夏、商、西周监狱的总称。
3、夏朝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4、商朝的主要立法:“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商朝法律制度的总称5、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重点)6、商朝王位继承制度的发展变化:商朝末期: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指的是父亲死后,将王位传给正妻生的长子,是中国古代的主要继承制度。
7、商朝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重点)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2、田里不鬻:西周初期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制度,天下土地的所有权归周天子一人所有,诸侯和臣属对分封的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
3、囹圄:西周监狱的名称4、《九刑》: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
“周有乱政,而作九刑”5、西周的司法机关:中央:大司寇——全国最高司法机关小司寇——中央直辖地区的司法机关士师——国都之内的司法官吏地方:乡士、遂士6、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重点)(3)罪疑从赦(4)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手段的运用要以形势而定,要视治安状况的优劣而分别实施。
7.西周时期的“狱”指刑事案件,审理刑事案件称为“断狱”;“讼”指民事案件,审理民事案件称为。
“听讼”。
8.西周时期的“五听”指断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说明西周时期已经注意到司法心理问题并将其运用到司法实践中。
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重点)①内容:1.“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失去了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就会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2005年63题B项考)2.“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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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一、刑、法、律的演变及意义1、演变:夏、商、西周叫刑,春秋和战国时期叫法,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改法为律,以后将法律称为律。
刑、法、律有时也泛指该历史时期的所有法律。
2、意义:刑,着重惩罚;法,不仅要求惩罚,还具有公正、公平、不偏不倚的意思;而律则又进一步强调标准的统一。
至此,法律的含义才变得全面。
二、《禹刑》《汤刑》《甘誓》奴隶制五刑1、《禹刑》夏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以禹为名表示对夏族杰出祖先和开国之君的崇敬,是中国最早的奴隶制法。
2、《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左传·昭公六年》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以汤为名也是表示对开国之君汤的崇敬3、《甘誓》《甘誓》的发布及其主要内容。
甘誓是夏启在准备讨伐有扈氏时,在“甘”(陕西省户县西南)发布的战争动员令。
4奴隶制五刑:“奴隶制五刑”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
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
三、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1、“天罚、神判”思想在周初的动摇2、“以德配天”思想的提出3、“德”的要求:敬天,敬祖,保民。
4、“明德慎罚”: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德”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
四、礼的内容与性质、礼与刑的关系、周礼、九刑、吕刑1、礼的内容与性质(1)礼的概念:指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等级名分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2)礼的起源: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3)礼的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亲亲、尊尊;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五礼(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2、“礼”与“刑”的关系(1)作用上:礼禁于将然,刑禁于已然。
(2)地位上:礼主刑辅。
(3)适用对象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3、周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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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中国法制史》重点内容

《中国法制史》一、夏朝、商朝:1.夏朝将所征服的地域划为“九州”,九州的地方长官为“九牧”,开始形成新的国家行政区。
2.“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是夏朝的法律的总称或代称,并不是指一部成文法典,而是泛指夏朝法律和刑罚。
3.夏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理”,专门司法官“理”、“士”。
4.“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
5.盘庚东迁时,便“以常旧服,正法度”,即按照先王确立的制度,整顿当时的法纪。
6.《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说明祖甲也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和补充。
7.荀子曾说“刑名从商”,说明商的罪名明显多于夏,最突出的是“疑众”和“乱政”罪。
8.商朝的中央司法最高官“大司寇”,“大司寇”下设“正”、“史”,协助“大司寇”处理案件,与5个中央司法机关合称“公卿”。
9.商朝地方司法机关:畿内,司法官员称为“士”;畿外,司法官员称为“蒙士”。
10.监狱制度:“圜土”(奴隶时代)—→“囹圄”(商、周时代)—→“囹圄”(春秋时通称)。
二、春秋、西周:1.“明德慎罚”主张统治者首先用“德教”来治理国家,即通过德教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宽缓、谨慎,不应一味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2.管仲、邓析等人为代表的政治革新派倡导“君臣上下贵贱皆以法”和“事断于法”,坚决要求打破宗法等级秩序与维护这种秩序的法律制度,提出以法明辨是非,以法规定社会等级,认为法是辨别是非曲直的唯一标准,试图创建新型的法制来取代奴隶社会的礼制。
3.郑国革新派代表子产与晋国的守旧势力代表叔向曾就公布成文法问题进行激烈的争论,晋国赵鞅铸刑鼎也遭到孔子的强烈反对。
4.周公在摄政时期,将夏商两代礼制加以折中损益,加上周族自己的礼制,制定了通行全国的较为全面的“周礼”。
①“礼”是长期存在、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精神原则、言行规范的总称。
②“礼”最早是氏族社会时期人们祭祀鬼神的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掌握统治权的贵族阶层征战、分封、盟誓等,都有固定的礼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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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西周》1、赎(shú)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定《吕刑》,对赎刑制度作出了系统规定。
2、圜(yuán)土之制圜土之制属于劳役刑性质,后世的徒刑即由此发展而来。
3、三赦之法西周有“三赦之法”的规定:“壹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
”4、西周婚姻制度:西周实行一夫一妻制下的一妻多妾制。
婚姻关系成立遵循两项基本规定:一是必须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二是必须履行“六礼”的聘娶程序。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六礼”的聘娶规定表明,当时的婚姻属于买卖婚姻和父母包办性质,男女双方当事人是没有自主择婚的权利与自由的。
在婚姻关系的成立方面,周代有“同姓不婚”的禁忌原则。
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周礼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有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5、在宗祧(tiāo)继嗣、官爵世袭、财产处分等方面,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
6、周王之下设有大司寇,作为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
7、审讯审讯“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春秋战国》8、公元前536年,在执政子产的主持下,郑国首次“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
9、魏国变法与李悝(kuī)《法经》(1)在法律方面,魏国李悝总结各国立法经验,制定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确立以法治国原则,保护变法改革成果。
(2)第三部分是第六篇《具法》,主要是关于定罪量刑原则的补充规定,相当于现代刑事立法中的“刑法总则”性质。
(3)从法典名称来看,《法经》改刑为法,初步确立了法的客观规定性,(使单纯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反映了法律制度由相对野蛮残酷向相对文明人道发展的进步趋势。
)(4)从立法宗旨来看,《法经》首创“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刑事立法原则。
《秦朝》10、 《睡虎地秦墓竹简》:从睡虎地第十一号秦墓发现的秦律竹简,应是墓主人生前抄录的部分内容,基本上反映了战国后期至秦朝前期的法律制度,是研究秦律的宝贵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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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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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
刑罚世轻世重”。
“权”是权衡、度量。
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
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典是指刑法、刑罚。
7、债与契约(1)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2)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8、婚姻制度:(1)婚姻原则:A、一夫一妻多妾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此三者为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前四项为订婚礼后两项为成婚礼(3)解除婚姻——片面离婚权,维护父权、夫权。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9、继承制度:宗祧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
此时,嫡长子继承制正式确立,即“立嫡以长不以贤”。
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10、司法制度:(1)司法官员:中央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士师等司法属吏;(2)诉讼制度:民事为讼,刑事为诉。
(3)审理方式——五听: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4)读鞫、乞鞫制度:西周审理刑事、民事案件时,将判决内容作成判决书,由审判官当众宣读,称为“读鞫”;宣读后,若当事人认为判决不对或有冤情,可要求重审,称为“乞鞫”。
(5)司法官的法律责任——“五过”制度《尚书•吕刑》中记载了关于司法官法律责任的“五过”制度:“五罚不服,止于五过,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
凡司法官员有五过之一,即要受法律惩处,惩罚原则是“其罚惟均”,即以所涉之案应处的刑罚罚之——反坐之法。
(6)西周监狱称为“圜土”,又称“囹圄”。
三、春秋战国法制1、郑国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的成文法;邓析作“竹刑”为私人著作,后为国家认可,成为正式的法律。
开始由奴隶制时的秘密法向封建制成文法转变。
2、立法: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六篇。
《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分为《盗》《贼》《网》《捕》《杂律》《具律》(总则性篇章)。
3、秦国法制——商鞅沿用《法经》并改法为律。
第一次出现“律”四、秦代法制(一)法律形式1、律: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
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律便成了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
2、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其采用的格式是问答形式。
3、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秦代的判例法)(二)刑罚秦时分为八大类:笞刑、徒刑、流放刑、肉刑、死刑、羞辱刑、经济刑、株连刑。
前五类相当于现代的主刑,后三类相当于现代的附加刑。
1、城旦舂——徒刑。
2、具五刑:即“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于市。
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
这是磔刑的发展,后世凌迟刑的萌芽。
至宋神宗时为法定死刑。
3、羞辱刑:髡、耐、完作为徒刑的附加刑。
髡指剃光犯人的头发、胡须。
耐/完一刑二称,仅剔胡须和鬓毛。
4、经济刑——秦代的经济处罚刑主要是“赀”赀:秦代用经济制裁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和民人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
包括三种:A 赀甲、赀盾:纯罚金性质。
B赀戍:发边地为戍卒。
C赀徭:罚服劳役。
5、定罪量刑原则:(1)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秦时以身高为标准;(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3)自首减免刑罚,消除犯罪后果减免刑罚;自首又叫自出(4)诬告反坐。
6、机构设置(1)官职:中央——三公九卿。
三公为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九卿为奉常、郎中令、卫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内史、少府。
廷尉(掌司法)中央最高司法机构。
地方——郡县制。
(2)司法机关:中央——丞相、御史大夫、廷尉。
地方——郡县两级。
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合二为一,行政机构兼有司法职能。
7、诉讼制度(1)自诉案件:公室告——刑事;非公室告——民事。
凡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2)审讯记录:秦代司法机构的审讯记录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来的案情报告。
在《封诊式》中称为“爰书”。
爰书——秦代司法记录五、汉代法制上古三代——神权法思想;春秋战国、秦——法家思想;汉——儒家思想。
(一)法制指导思想:汉初奉行道家的“无为而治”,汉武帝后以儒家思想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
其中心是“德主刑辅”。
(二)汉代立法——汉律六十章(名词解释)1、《九章律》:是秦《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章,合为九章。
+《傍章》18+《越宫律》27+《朝律》6=汉律六十篇。
汉律六十篇汉代法律的核心2、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决事比: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刑判例。
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
属于判例法(三)刑法原则1、刑事责任年龄2、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
是一种容隐制度,适用于以卑匿尊,体现伦理性。
体现儒家法家思想,具有法律与伦理相合的特点(可能有案例)3、先自告除其罪——自首免罪。
4、贵族官员有罪先请——贵族官僚特权。
(四)刑罚制度/民事法制1、文景时期刑罚制度改革五刑中肉刑的四种仅余宫刑和斩右趾,其他则更为笞刑。
2、买卖契约——汉时称买卖契约为“券书”其格式:买卖日期、标的物、价钱、双方姓名、见证人3、继承法(1)身份继承:两汉王位继承仍为嫡长继承制,而且强调父死子继。
“父子相传,汉之约也”。
(2)财产继承——诸子均分。
(3)汉代已有遗嘱继承。
书面遗嘱称为“遗令”或“先令书”。
汉平帝元始五年《先令券书》是一份完整的汉代遗嘱实物资料。
汉代也出现了收养制度。
(五)司法机关、诉讼审判制度1、中央:廷尉——最高司法机关。
2、汉代对死刑的执行,实行“秋冬行刑”制度,可溯源于东汉章帝。
除谋反大逆等“决不待时”者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3、春秋决狱: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首倡者为董仲舒,《春秋繁露•精华》。
要旨:须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论心定罪。
这是汉代一项司法审判原则,是当时司法原则发展和审判上的一种积极补充。
考察人的主观动机,有利于强调主客观结合。
4.审理和判决:读鞫和乞鞫。
复审后便进行判决,然后向被告人宣读判词(判决书)叫“读鞫”;假如被告人称冤,允许本人或其亲属请求复审,即所谓“乞鞫”。
六、三国两晋法制(一)三国时曹魏《新律》/《魏律》1、体例——对汉旧律进行改革(1)增加篇目,共十八篇;(2)体例调整。
《新律》将原汉《九章律》第六篇《具律》类近于现代刑法总则),改名为《刑名》,列于律首,突出其总则作用。
2、内容:确立维护贵族官员的特权制度“八议”;魏《新律》还规定了官当制度,还实行了九品中正制与任官考绩制度,这是后来实行“九品中正制”的萌芽。
八议,是官僚贵族特权法,中国古代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最早见于《新律》。
八议:指对八种权贵人物,在他们犯罪后在审判上给予特殊照顾。
“大者必议,小者必赦”,官府不得专断。
有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西晋《晋律》/《泰始律》/张杜律(张斐、杜预)1、体例。
由张斐、杜预作注成律疏并行,具有法律效力。
(1)严格区别律令界限;(2)体例合理。
分魏律《刑名》为《刑名》和《法例》两篇,又增设几篇,共二十篇。
2、内容——服制定罪依服制定罪是《晋律》首创,亦称五服制罪或准五服以治罪。
是指亲属间的犯罪,依据五等丧服所规定的亲等来定罪量刑。
包括亲属相犯,亲属相盗,亲属相奸。
属于伦理法范畴。
(三)《北齐律》——水平最高1、体例。
进一步改革体例,省并篇目,定为十二篇,将《刑名》《法例》合二为一,称《名例》,冠于律首,增强法典结构上的科学性。
2、内容:重罪十条。
为加强镇压危害封建统治和违反伦理纲常的行为,将“重罪十条”正式入律,始于北齐。
实即后世法典中之“十恶”,即将直接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最严重的十种犯罪置于律首,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犯此十条,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北齐律》所定“重罪十条”,是南北朝时立法程度最高的法典,从更广泛的意义上予以概括,包括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