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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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一、名词解释
1.“七出”、“三不去” “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三不去”,即: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
后富贵,不去。 2.“五听”
听”,即:辞听,听当事人的陈述;色听,观察当事人的表情;气听,观察当事人
的呼吸;耳听,审查当事人听觉反应;目听,观察当事人的眼睛。
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即议亲、议故、议贤、议 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11.三省六部
三省: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 六部: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 12.《中国土地法大纲》 《中国土地法大纲》是1947年制定的土地纲要,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 建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13.六法全书
私罪从重,公罪从轻。公罪是“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私 罪“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及“虽缘公事,意涉阿曲”。 2.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3.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母等,有罪皆可互 相包庇隐瞒,部 曲、奴婢也可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罪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 亡,也不负刑事 责任。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
身边却无成年子孙及期亲可以照料生活,允许通过上请,暂不执行原判刑 罚,准其奉养老人,
直至去世后再继续执行或予以改判。
9.秋审
秋审是指在每年秋天举行的,审理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的案件的清 朝最重要的一种
会审形式。
10.“wenku.baidu.com议”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 皇帝裁决,由
(2)“谘议局”和“资政院” “咨议局”是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地方咨询机构。 “资政院”是清政府在“预备立宪”过程中设立的“中央咨询机 构”。 二、清末刑律的修订 《大清现行刑律》
改律名为“现行刑律”,突出“刑律”二字,以示与旧律不同。
2.取消了六律总目,仅保留“名例”作为总则。 3.基于需要对律例条款进行调整删节。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方法。 5.增加了一些新形势下出现的罪名,如“妨害国交”等。 《大清新刑律》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抛弃“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是一部纯粹的刑法典。
3.铸刑鼎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史称“铸刑鼎”事件。 4.“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是指用儒家经典《春秋》中所体现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 审判,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 5.亲亲相隐
亲属之间互相隐瞒犯罪行为,是合乎父子之亲、夫妇之道的,对这种 行为,法律不应追究。 6.《永徽律疏》
4.自首减免刑罚 凡自首者,都可得到减免刑罚的待遇。有自首不实或不尽的规 定。
5.共犯区分首从 6.再犯累犯加重
再犯是“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累犯是三次以上犯罪 的罪犯,加重处罚。 7.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
凡属同一个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依照该国的法律处理;若
是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不同国家的外国人互相侵犯,则适用唐律。
级会审机构共同审理。 2.秋审和朝审 (1)秋审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道德案件。 (2)朝审所复核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 监候案件。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系。 2.两者目的一致,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凡礼
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是刑所不禁的。“礼 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礼则入刑,相为表里”
区别:
1. 二者作用不同: 礼的作用是“禁于将然之前”;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必要
手段。 2. 二者发挥作用的形式不同:
礼在与区别等级,维持亲和;刑在于禁止邪恶,惩罚犯罪。 (二)西周婚姻制度
所谓“官当”制度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 制度。
“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和南陈。 三、“重罪十条”:《北齐律》 四、“准五服以治罪”:《晋律》
“存留养亲”制度:《北魏律》 五、刑罚制度的发展
1.废除宫刑:北齐 2.徒刑、流刑制度进一步完善 3.鞭、杖、笞刑及其数额的规范化 4.缩小了妇女从坐范围。 六、司法机关的沿革与变化 中央:审判机关为廷尉,最高司法审判权在皇帝手中,中央统治机 构由一省制向三省制转变。 地方:司法与行政合一,各级地方长官掌握较大的司法权,但逐渐削 弱。 七、诉讼制度的发展 1.死刑奏报制度的建立:北魏 2.刑讯制度的发展。 3.“登闻鼓”直诉制度的建立:西晋 (七)唐律刑法运用的主要原则 1.区分公罪与私罪。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时期制定的,迄今为止完 整保存下来的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一部传统成文法典。 7.《明大诰》
《明大诰》是以判例形式出现的、带有特别法性质的重刑法令,是律 外之法。 8.“存留养亲”
它规定,对那些犯非“十恶”死罪或应判处流、徒刑的罪犯,若祖父 母、父母老病应侍,
(3)“务限法”:对民事诉讼定有明确的时效规定。 2.审查监督制度的特点 (1)在中央扩大御史台司法职能; (2)在地方,提刑司监督州县司法。此外还设有“理雪制度”与“推勘 院”平反冤假
错案。 (十)简述清朝的会审制度 1.九卿会审
凡属全国性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侯,绞监候案件, 需由九卿组成最高一
《六法全书》是国民党政府六种法律的汇编,也是其成文法的总 称,它构成了国民党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二、简答及论述题
(一)礼刑的作用及相互关系 “礼”作用:调整和约束贵族内部的血缘等级关系及其行为,具有
指引、规范的功能。 “刑”作用:维护贵族的统治,控制奴隶和平民的行为,具有暴
力、惩罚性质。 联系: 1.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唐律正是以它自身内容及形式的完备和独具东方特色以及广泛的 世界影响,而在中国 及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九)宋代司法制度的特点 1.司法机构的发展变化 1.中央司法机构 ①设大理寺,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 ②设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 复、昭雪等事。 ③设审刑院,上奏的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大理寺复核后再返回审 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 2.地方司法机构: ①各路设提点邢狱司,是中央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1.西周时期设立了专门掌管婚姻事务的机关—媒氏。 2.同时婚姻成立还有三项实质要件,即“一夫一妻”,“同姓不 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即禁止同一姓氏的家族成员 之间的通婚行为,父母有主婚权,婚姻当事人不得自行交往,须得媒人 撮合。 3.须合乎“六礼”,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4.实行“七出三不去”,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 妒忌、恶疾七种休妻的情况和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 贵三种不许休妻的限制条件。 (三)春秋公布成文法活动及其历史意义 活动: 1. 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 众。 2. 公元前513年,晋国大臣赵鞅、荀寅将该国法律铸在铁鼎上,公布 于众。 意义: 1.这是中国历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法律事件。 2.它宣告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中国宗族国家制度的法律 形态的结束和成文 法的诞生。从此,君主专制集权的法律开始,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步 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3.拉开了春秋战国成文法运动的帷幕,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成文 法运动。 4.拉开了中华法系的序幕,为历代王朝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 为秦汉以后传统法制的滥觞。 (四)《法经》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 一、《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体而以刑为主的法典,包括: 1.《盗法》: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 2.《贼法》: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 3.《囚法》: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 4.《捕法》: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
(3)“可矜”,指案情虽属实,但有可以宽恕的情节,此情形大多可以免 死,改判其他刑罚。
(4)“留养承嗣”,在符合“孀妇独子”等留养条件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
留养申请,或皇帝首肯后,免于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
热审也是一种复审形式。目的是加快笞杖刑案件的审理判决,疏通 监狱,以防在暑热天气瘐毙狱囚。
②州设专职司法官司法参军与司理参军,分掌检法议罪和调查侦 讯。
③县由知县负责审判。 ④地方死刑案件一般由州一级审判,上报路一级转送刑部复核。 2.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 (1)宋代皇帝多亲自断案。 (2)重视证据和现场勘验。为重口供定有“翻异别勘”制度。因犯人翻 供,所关情节
重大,一般换法官审理,称“别推”;换司法机关审理, 称“别移”。
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六律为体例的编纂形式,采用西方刑法分总 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刑罚分主刑、从刑。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 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
大量采用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 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十一)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及其评价
成果:一、预备立宪 (1)《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钦定宪法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是清政府预备 立宪的一个重要步骤。
《十九信条》是清政府于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一个应付时局、挽 救自身的应急性宪法文件。内容上,大大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议 会及政府总理的职权。
8.类推原则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 重。”
(八)唐律的特点及历史地位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刑罚适中 3.依礼制律,礼法合一(一准乎礼)
(1)所有条文都以儒家的“三纲”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许多法律条文都直接渊源于礼的规范。 (3)引用儒家经典为唐律条文做解释。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唐律的历史地位 一、对后世法典的影响: 1.系统总结和全面继承了前朝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 在此基础上补充完善,形成了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以及 一系列刑法适用原则和诉讼审判制度,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文化 的结晶而当之无愧地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 2.后代修订法律时皆以唐律为楷模和蓝本,对后世各王朝的传统立 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二、对周边国家的影响:
三、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1)《大清民律草案》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等五
编。 (2)清末商事立法,第一阶段主要由新设立的商部负责。修订
了《商人通例》、《公 司律》,《钦定大清商律》是清朝的第一部商 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第二阶段主要商事法典有修订法律馆主持 起草。 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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