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长期借款的利息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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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按照国际惯例,长期借款的利息一般按复利法计算。在我国的会计实务中,常常根据借贷双方的约定,采用单利法计算利息。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
企业向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借入的长期借款,一般都是按复利法逐年计算利息,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例1]某股份制企业于20XO年年初向银行借入5年期的长期人民币借款800 000元,年利率为10%,每年复利一次,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该借款每年年末计提的利息费用如下:
第一年:800 000×10%=80 000(元)
第二年:880 000×10%=88 000(元)
第三年:968 000×10%=96 800(元)
第四年:1 064 800×10%=106 480(元)
第五年:1 171 280×10%=117 128(元)
该项借款的5年利息总额为:
800 000×[(1+10%)5—1]=488 408(元)
(二)分期偿还本息
在实务中,有些借款合同约定长期借款分期偿还,即企业取得长期借款后,分期、分批地偿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企业归还了一部分本金和利息,以后计提利息时就只计提未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而不需再计提已偿付的本金和利息部分的利息。例如,在例1中,约定于第四年年末偿付第四年年末时本利和的一半。在这种情况下,前4年年终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变,其他计算如下:
第四年年末偿付的金额=800 000×(1+10%)×4×50%=585 640(元)
第五年计提的利息费用=585 640×(1+10%)=644 204(元)
(三)分期付息、到期还本
有时候,贷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间每年年终计算并支付利息,到期时一次性归还本金。在这种情况下,每年支付的利息费用相等,即:
利息费用=本金×年利率
在例1中,若其他条件不变,利息于每年年终支付,则每年年终支付的利息为:
800 000×10%=80 000(元)
(四)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
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取得的专门借款,在符合前述资本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计算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并将其计人固定资产的购建成本。
按照我国借款费用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应与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活动上的支出挂钩。在应予资本化的每一个会计期间,因购置或建造某项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利息,其资本化金额应为至当期末止购置或建造该项固定资产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如果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还应当将每期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作为利息的调整额,对资本化率作相应调整。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每一个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资本化率
其中,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应按每笔资产支出金额乘以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计算确定。其计算公式为: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每笔资产支出金额×每笔资产支出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资本化率应当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借入了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即为该项借款的利率。如果该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应确定该笔借款各期的资本化率。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该借款内含的实际利率即为各期的资本化率;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溢价或折价时,应按各期实际利息(名义利息加减溢折价摊销额)除以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计算。
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人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则资本化率应为这些专门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在这些借款都没有溢价或折价的情况下,加权平均利率的计算公式为:
加权平均利率= 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天数×100%
其中,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是指各专门借款的本金余额在会计期间内的加权平均数,其计算应根据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乘以该借款在当期实际占用的天数与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之比确定。计算公式为:
专门借款本金的加权平均数= ∑(每笔专门借款的本金×每笔专门借款实际占用的天数/会计期间涵盖的天数)
如果专门借款存在溢价或折价,则同样应当分别确定各期的实际利息,并按期初借款的账面价值作为本期借款本金计算。
[例2]某公司于2002年年初开始自行建造办公大楼。为此,于2002年1月3日向银行借人一笔专门借款5 000 000元,借款年利率为9%,期限为3年。
该办公大楼建造工程的有关支出如下:
2002年1月15日 1 200 000元
2002年6月1日 1 800 000元
2002年9月1日 1 050 000元
2003年2月1日 1 500 000元
2003年6月1日 500 000元
根据以上有关资料,各年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可计算如下:
(1)2002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1200000×345/360 +1800000×210/360 +1050000× 120/360=2550000(元)
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利息=2 550 000× 9%=229 500(元)
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总额=5 000 000×9%=450 000(元)
计算出利息费用后,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229 500
财务费用 220 500
贷:长期借款 450 000
(2)2003年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
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4050000×180/360 +450000×150/360 =2212500(元)
应当予以资本化的利息=2 212 500×9%=199 125(元)
2003年6月30日,计算出利息费用后,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199 125
财务费用 25 875
贷:长期借款 225 000
应当注意的是,累计购建支出总额超过专门借款总额的部分不得计人累计支出数负担借款利息。应予资本化的借款利息也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专门借款利息数。
[例3]某企业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建造一项固定资产,专门借款有两项:
(1)2003年1月1日借人3年期借款300万元,年利率为6%;
(2)2003年4月1日发行3年期债券600万元,票面年利率为5%,债券发行价格为510万元,折价90万元(不考虑发行债券发生的辅助费用)。
假定资产建造从1月1日开始,截至3月31日,计算得出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270万元;截至6月30日,计算得出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450万元。债券折价采用直线法摊销。企业按季度计算利息费用并摊销溢价或折价,则2003年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适用的资本化率计算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