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方案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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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由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通过,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11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0日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10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和历史建筑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处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应急处置房屋使用安全突发事件,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

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含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与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者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管理制度)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关联管理活动,村民于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壹)于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于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二)于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运营性用房;(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和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经批准于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方案,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应当向房屋所于地的区、县房屋安全使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且提交下列材料:(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审核意见。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5.09•【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施行日期】2012.05.0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5月9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第三章房屋装饰装修第四章房屋修缮第五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六章危险房屋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首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应明确房屋使用的权利和义务。

居民在使用房屋过程中,有权享受安全、健康的居住环境,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按时缴纳物业费、共同维护房屋及公共设施的保养等。

其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应包括安全设施和用品的配置要求。

例如,安全门、防盗窗、防火设施等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快速而有效地保护居民的安全。

第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应明确火灾防范措施。

对于居民住宅而言,火灾是最常见也是最危险的安全隐患之一、因此,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应规定居民在房屋中使用明火时的注意事项,制定灭火器和灭火器的摆放要求,并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居民的火灾防范意识。

第四,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应明确电器用品的安全使用要求。

电器事故是引发火灾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应规定用户使用电器用品时的注意事项,如切勿私拉乱接电线、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电器等。

第五,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应包括卫生、环境和噪音的管理要求。

居民的卫生和环境影响着整个社区的居住质量,因此,条例应规定居民对房屋的清洁、垃圾分类和噪音控制等方面的责任,并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第六,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应规定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条例中应详细规定居民在遇到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逃生方式,以确保居民的人身安全。

最后,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应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改,并对居民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保证条例的执行。

综上所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在保障居民安全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配置安全设施和用品,加强火灾防范,规范电器使用,管理卫生和环境以及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可以有效地提升居住环境的安全性和质量。

同时,加强监管和处罚也能够推动居民遵守相关规定。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房屋使用行为,根据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所有房屋的使用,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房屋。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五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倡导科技化、智能化手段,提高房屋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第六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提示、告知和督促整改。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房屋的消防、电气、建筑结构等方面进行全面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八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对被发现的房屋重大安全隐患进行立案调查,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进行局部或者全面停业停工整顿。

第九条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房屋使用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处置房屋使用安全事故,并将处理结果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十条房屋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保障房屋使用的安全性。

第十一条房屋使用者应当对房屋内部的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妨碍消防车辆和灭火救援的通行。

第十三条对存在严重房屋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屋使用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房屋使用的安全。

第十四条房屋使用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房屋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房屋使用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进行消防设施检查和维护的,由房屋使用安全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最新)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包括房屋的使用、鉴定、白蚁防治、建筑幕墙以及危险房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传统风貌区以及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城乡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健全房屋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安全管理执法力量。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职责,做好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由住房保障和房产、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

本市建立市、区人民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网络,并确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统一指导和综合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物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所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规范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二、房屋结构安全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五条业主应按照房屋设计使用功能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严禁违规装修。

第六条业主在使用房屋过程中,如发现房屋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整改。

三、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房屋进行白蚁防治检查,确保房屋不受白蚁侵害。

第八条业主发现房屋存在白蚁侵害,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四、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应及时整改或告知业主进行整改。

第十条业主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房屋安全。

五、危险房屋治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危险房屋治理机制,对危险房屋进行整改或拆除。

第十二条业主发现房屋存在危险,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

七、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本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业主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未履行安全责任,造成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八、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房屋是人们生活的重要场所,保障房屋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为了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管理,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房屋安全管理的目的是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卫生安全和环境安全,防止和减少因房屋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二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依法维护房屋安全,不得违法改变房屋结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拆除、毁坏房屋的承重构件、防火设施、用电设备和卫生设施。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结构的维护,定期检查房屋的承重构件、外墙、屋面、地基等部位,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自救和互救能力。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用电安全的管理,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和设备,杜绝电气火灾隐患。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卫生的管理,保持房屋内外环境整洁,定期清理卫生死角,预防疾病传播。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加强对房屋环境的管理,不得擅自排放有害气体、废水和废弃物,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

第八条对于发现的房屋安全隐患,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必要时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对于严重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加强对房屋安全的监管,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希望全社会能够共同遵守本条例,共同维护房屋安全,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修改意见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5月26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对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 批准的《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人大城环资委关于《条例》的审查意见的报 告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该《条例》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已经比较完善成 熟。在审议中,委员们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城环资委建议《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六)其他必要资料”。 二、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三)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删除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中“和非承重内外墙、天棚等维护结构”。 此外,经征求成都市人大意见,本《条例》的施行时间改为2011年10月1日。 本《条例》修改后建议批准实施。 以上意见,请连同修改后的《条例》一并予以审议。
修改决定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 理工作。” 二、第二十八条并入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房 屋所在地的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一)拆改房屋结构; “(二)增加夹层; “(三)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
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15年2月26日 经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6月8日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x年12月22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x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2x年12月22日由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2x 年5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x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x年5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白蚁防治第三节装修、改造管理第四节安全鉴定第五节危险治理第四章自建房屋的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房屋使用安全,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法律、法规对军事保护区、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白蚁防治、安全鉴定、维修加固、危险治理以及装修、改造管理等安全管理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以及电梯、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和成华区(以下简称“五城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房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其他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 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四章危险房屋治理、应急处置和白蚁防治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经交付的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产用房和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建立统筹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社会参与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房屋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和执法管理能力建设,将管理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交通、商务、国资、民政、财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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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11月7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交付使用房屋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屋除外。

第三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循合法使用、定期检查、及时修缮、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是本辖区内房屋安全使用的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受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指导。

规划、建设、市容、环保、工商、公安、消防、人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安全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

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经鉴定需要加固的,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加固设计方案,经加固后方可设置和安装。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经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0日贵阳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10月31日贵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5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13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8月30日贵阳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2020年6月3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造并已经交付的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生产用房和军事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范围内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房屋的使用管理规定(3篇)

房屋的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房屋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房屋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以及其他与本房屋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单位。

第三条房屋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合理使用,爱护公共设施;(三)公平公正,维护公共利益;(四)文明居住,和谐共处。

第二章房屋安全与维护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房屋安全的规定,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安全。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房屋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隐患。

第八条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整改。

第九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从事违法活动;(三)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四)在房屋内饲养大型动物,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房屋使用与维修第十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损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一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要求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二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占用或者擅自拆除。

第十三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现公共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房屋管理部门报告,由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维修。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房屋维修:(一)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自行负责房屋的日常维修;(二)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三)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定期对房屋进行检查、维修,确保房屋安全;(四)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安全。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是指为了确保居民和租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在使用房屋时需要遵循的一套规定和措施。

该条例旨在规范房屋的使用和维护,提高房屋安全水平,预防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一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内容超过12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促进居民和租户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安全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住宅、商业和办公用房的使用,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

第三条使用房屋的所有者、租户和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者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机构的安全检查工作,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消防部门的检查。

第二章房屋结构和设备安全第五条房屋建筑的结构应当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房屋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电线电缆应当经过专业机构验收合格。

第七条房屋的燃气设备和燃气管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房屋的给排水系统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九条房屋的消防设施应当配备齐全、完好,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条房屋的屋面和外墙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避免出现漏水和脱落现象。

第三章房屋日常使用安全第十一条使用房屋的所有者、租户和使用人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内外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使用房屋的所有者、租户和使用人应当正确使用家电、电器设备等,并遵守相关使用说明,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使用房屋的所有者、租户和使用人应当妥善保管门窗、锁具和防盗器材,提高房屋的防盗能力。

第十四条使用房屋的所有者、租户和使用人应当不得随意改动房屋结构、设施和装修,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经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使用房屋的所有者、租户和使用人应当定期清理房屋内的垃圾,避免垃圾积存和滋生病菌。

第四章突发事件应急规定第十六条使用房屋的所有者、租户和使用人应当了解房屋应急疏散的方式和途径,遇到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应当迅速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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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五章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防范以及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危险房屋,是指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工程质量缺陷、第三方侵权行为、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等原因导致房屋结构体系中承重构件成为危险构件,局部或者整体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房屋。

作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被依法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房屋,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使用安全管理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房屋消防、抗震、防雷安全和电梯、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部门职责分工协调机制,负责组织实施房屋使用安全应急处置,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常态化、网格化管理制度,对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状况予以监督检查,并协助、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部门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并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房屋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安全使用房屋的意识。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参加志愿服务等形式,参与房屋使用安全的宣传教育等活动,配合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举报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六条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公房管理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其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不一致的,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房屋所有权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房屋损坏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房屋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能免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七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房屋设计用途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按照规定要求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和对危险房屋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三)房屋装修活动符合本条例的规定;(四)依法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六)按照规定进行白蚁防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安全检查和修缮、维护,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单位按照约定实施,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实行自我管理的,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承担。

第八条房屋转让或者出租时,房屋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拆除、变动情况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受让人和承租人有权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查询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及其拆除、变动情况,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受让人有权向城市建设档案机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查询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和房屋结构。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期内房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

房屋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和治理责任,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但因使用不当、不可抗力、第三方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坏除外。

房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房屋使用安全防范第十条住宅房屋装修不得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不得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非住宅房屋装修确需拆除、变动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或者超过原设计标准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房屋装修经营者不得承接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装修工程。

第十一条非住宅房屋装修,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和依法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应当报送居民委员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收到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后,应当将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注意事项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发现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可能造成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或者当事人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居民委员会报告,或者受理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确认存在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书面责令房屋装修经营者停止施工,并采取恢复原状、维修加固等改正措施消除房屋使用安全隐患;房屋装修经营者拒不停止施工,有发生房屋安全事故现实危险,且房屋内无人居住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书面通知供电单位实施停电措施,供电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施工人员以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装修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房屋和养老服务用房的,禁止在二层以上部位使用玻璃建筑幕墙或者石材建筑幕墙。

第十四条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发现建筑幕墙存在破损、脱落等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或者房屋使用说明书载明的检测时限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设计文件和房屋使用说明书未载明检测时限的,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年内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首次检测后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幕墙安全性检测。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幕墙安全性检测。

建筑幕墙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能否继续使用的意见。

设计单位出具可以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出具不能继续使用意见的,应当报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更换。

第四章房屋安全鉴定第十五条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房屋明显倾斜、变形,或者房屋基础、梁、柱、楼板、承重墙、外墙等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发生明显结构裂缝、变形、腐蚀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二)教育用房、医疗卫生用房、文化场馆、体育场馆、养老服务用房、交通站场、商场等公共建筑实际使用年限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三)房屋设计使用年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其中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届满的,还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四)设计图纸未标明设计使用年限或者设计图纸灭失的房屋实际使用年限满三十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达到三十年的当年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利用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从事民宿、农家乐等生产经营或者养老服务、学前教育、村居文化等公益事业,或者出租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给他人居住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经房屋安全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再次用于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的,无需依照前款第五项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本条例实施前未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农(居)民自建住宅房屋已经用于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或者出租,且该生产经营、公益事业活动或者出租行为延续到本条例实施后的,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区分所有权的房屋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应当由相关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共同委托鉴定;未共同委托鉴定的,部分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可以委托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共同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房屋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分摊。

第十六条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需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房屋存在前款规定以外的重大险情的,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对周边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下列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方案:(一)进行挤土桩施工的,距桩基一倍桩身长度范围内的房屋;(二)进行基坑开挖的,距基坑边缘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房屋;(三)进行地下隧道、盾构施工的,距洞口边缘两倍埋深范围内的房屋;(四)进行爆破施工的,爆破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房屋;(五)进行地下管线施工、降低地下水位施工的,设计影响范围内的房屋。

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前款规定的房屋进行安全影响跟踪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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