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文理学院文件

重文理教〔2011〕35号

关于印发《重庆文理学院

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校内各单位:

为加强我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行多证书教育制度,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印发《重庆文理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文理学院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主题词:职业资格鉴定管理办法通知

重庆文理学院办公室2011年9月30日印

重庆文理学院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业技能鉴定是指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国家人力资源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主要举措。对学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拓宽就业空间的有效途径,也是应用型高校适应新形势、确保高质量、办出新特色的重要举措。

为加强我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保障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推行多证书教育制度,进一步促进学生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的提高,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第二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

为调动各方面力量,推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稳定、有序开展,学校经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有直属于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重庆文理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第三条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职责

重庆文理学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任所长,是我校统一组织全校师生或其他社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试的唯一单位。学校职业培训与鉴定指导委员会指导其工作的开展。鉴定所具体职责有:

1.执行国家、重庆市有关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宣传推广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2.收集各二级学院职业技能鉴定计划表,统一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申报职业资格鉴定项目和新增工种项目。

3.负责制定学校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和管理办法,制定年度职业培训和鉴定计划,监督和检查各二级学院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做好年度总结工作。

4.组织并统一管理实施全校国家规定范围内的职业等级技能鉴定工作,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咨询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5.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信息收集与发布;组织职业技能考评员进行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负责做好职业技能鉴定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完善、使用和管理工作。

6.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程序和标准,公开、公正、公平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质量,确保鉴定信誉。

7. 负责全校职业技能鉴定的报名复审、考务安排、证书的办理和核发,建立、管理好学生证书档案。

8. 协助各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单位征订培训教材。

第四条二级学院(部门)职责

二级学院(部门)是学校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主要载体,

服从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统一管理,在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学生技能培训和鉴定。其具体职责有:

1.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生就业的实际需要,结合课程计划安排,制订学院(部门)学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计划,报送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

2.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纳入学院年度目标考核,力求创特色、树品牌、重质量、有效益。

3.宣传组织学生积极参加职业鉴定,负责学生报名登记及所需相关材料(例如照片、身份证复印件等)的收集,分类及整理工作。

4.在学校培训学院的统一指导和批准下具体实施相应工种的职业培训。

5.按照技能鉴定要求,负责做好鉴定中的考场准备(实验中心负责作好仪器设备安装、调试并拟订耗材购置计划等工作)。

6.按要求向学校鉴定所上报培训鉴定计划、工作开展和工作总结情况。

第五条职业技能鉴定审批制度

1.校内各单位须自觉维护职业资格证书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在校内外组织学生参加各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考试。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生专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主开发鉴定工种,向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备案,待审批授权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2.为维护学生的利益,鼓励各二级学院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积极性,培育学校健康有序的培训鉴定环境,凡各二级学院自

主开发申报开展的鉴定培训项目,一经学校职业技能鉴定所登记备案后(按先后顺序),其他学院原则上不得开展相同的培训鉴定项目,对外培训鉴定的宣传和联络保持一个出口。

3.对于其他行业部门颁发的非行政许可的资格证书或水平证书等认证项目,校内各单位须预先向职业技能鉴定所提出申请、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其在学校的考核发证工作。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经费管理

1.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是一项帮助学生拓展就业能力的一种非赢利性教育培训鉴定工程,其收费严格控制在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之内,并对在校学生实行优惠。劳动部门的鉴定费按《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7〕373号)规定收缴,其它各类项目认证按照主管单位下发的收费标准收缴,学校资产部负责各种费用的直接收取,用于鉴定考务、考评员、监考老师以及业务费开支和办证等相关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二级学院(部门)承担的鉴定项目按开培训班过程中产生的劳务费、课时费等实际情况向参培人员收取相应的培训费,该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鉴定所不提取该经费。

3.二级学院向鉴定所缴纳职业技能鉴定该工种鉴定报名费收费标准的5%(不包括行业和协会鉴定),用于鉴定所组织管理、日常运行、对外联系和证书办理等。

4.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由职业技能鉴定所按考试级别规模(国家级、省级)的相关标准发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