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健身操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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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健身操竞赛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本规则旨在为民族健身操竞赛提供统一、客观的评分法则;为参赛者提供开展竞赛活动的依据;为裁判员提供公正、准确的评分标准,是开展民族健身操运动的规范性文件。第二条选项原则

一、民族性。源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的民间传统体育项目或健身方法。民族特点突出,内容健康,充分体现民族传统文化内涵和精华。

二、体育性。有突出的体育健身特点,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社会推广价值。

三、观赏性。表演精练、效果好,具有观赏性,富有艺术感染力。

第二章场地设置和器械

第三条竞赛场地要求

一、民族健身操竞赛场地为15×15平方米的木质地板、地毯或其它材质平整地面,室内、室外均可。

二、场地四周设有标记带,标记带宽为5厘米,标记带是场地的一部分。运动员或器械触及标记带以外的地面视为出界。

第四条器材

一、轻器械应为大众所适用并易于推广。

二、轻器械应易于制作,材质应为有利于健康和环保。

第三章竞赛项目

第五条竞赛项目

民族健身操比赛设:规定套路比赛、自选套路比赛。第六条竞赛人数

民族健身操比赛人数有12人和8人两种,男女比例不限。

第四章竞赛通则

第七条竞赛程序

一、每场竞赛前30分钟开始检录,运动员按规定时间到检录处检录。

二、检录员提前1个项目将运动员带入竞赛场地。第八条竞赛时间

一、民族健身操成套动作时间为3分30秒至4分30秒。二、以运动员做动作为计时开始,运动员完成套路动作后计时结束。

第九条竞赛顺序

在赛前教练员和裁判员联席会上,在仲裁委员会或竞赛部门监督下进行,各参赛队派代表参加抽签,按签号大小顺序排列,即从小至大1 — n为比赛的出场顺序。第十条竞赛音乐

一、音乐可以使用一首或多首音乐混合的音乐。音乐的选配要体现本民族音乐特色,在此基础上注意与动作的统一,要求音乐的韵律感强,旋律悦耳动听,节奏鲜明。 1. 规定套路音乐由主办单位统一制作。

2. 自选套路音乐要求自备,并将音乐单独录制在高质量CD光盘上。各参赛队在赛前抽签会时交到主办方。

3. 音乐允许有前奏,前奏时间不得超过两个8拍。

4. 音乐速度在20 — 24拍/10秒。

二、所有比赛套路音乐,均由大会统一播放。第十一条运动员服装

一、运动员必须穿民族服装。服装应该在保持民族特色的基础上进行改良,使之便于运动。

二、服装可以佩戴表现本民族特色的饰物,饰物的材质、形状必须是安全的。

三、运动员比赛时,发型整洁需化淡妆,妆容要亮丽、庄重。第十二条竞赛器械

竞赛器械的选择可根据需要使用具有民族特色的器械,器械必须是安全的。器械使用应与整套动作内容完美结合,能体现本民族特点,并具有健身作用。

第十三条违例

在竞赛中或赛前后如运动队出现下列违规行为,经裁判委员会及仲裁委员会的审议,可对该队进行处罚:

一、弃权:运动员在赛前15分钟参加检录,凡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检录的队,则作弃权处理。

二、竞赛中途停止比赛的队(非本队原因除外),取消比赛资格。

三、不服从裁决,严重影响比赛进程,造成极环影响,取消所得成绩或名次。

第五章评分办法

第十四条评分标准

民族健身操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具有民族基础的民族特色。

二、鲜明的体育特点及健身效果。

三、具有一定的普及和社会推广价值。

四、要求编排、表演质量及观赏效果。

第十五条评分方法

一、比赛评分采用10分制。裁判员的评分精确到0.1分。六名裁判员的平均分减去裁判长扣分为参赛队最后得分,精确到0.01分。

二、成套动作评分的分值:

组织编排 3分

完成情况 5分

总体印象 2分

第十六条民族健身操动作技术要求

一、组织编排:整套动作编排风格独特、流畅连贯,具有民族体育和艺术美的感染力。不得有过于舞蹈化和技巧性难度动作。

二、完成情况:健身的全面性和科学性,要以操化动作为主,符合年龄特点,不得出现对身体伤害的动作,视程度分别扣0.1 — 0.5分。

三、总体印象:动作编排新颖、美观,队形连接流畅,否则扣0.1 — 0.5分。

四、成套动作队形图案变化少于6种,每少一次扣0.1分。

五、整套动作音乐时长不够或超过10秒内,扣0.1分,10秒以上扣0.2分。

六、每个运动员单脚、双脚或身体触及边缘以外的地面,判做出界,每人次扣

0.1分。

七、器械触及边缘以外的地面,判做出界,每次扣0.1分。

八、服装不统一扣0.2分。

九、比赛时饰物掉落每次扣0.2分。

十、参赛人数不符合规定,每缺少一人扣0.2分。

第六章裁判委员会

第十七条裁判委员会

临场裁判:裁判长1人,副裁判长1 — 2人,裁判员4 — 6人,司线员2人。

辅助裁判:记录员1 人,检录员1 —2人,现场广播1人,音响师1人。

第七章特殊情况

第十八条竞赛中的意外

一、播放音乐出错。

二、由于音像设备而出现的音乐问题。

三、由于灯光、其他设备或赛场观众引起的干扰。

四、其他异物进入比赛场地。

参赛队在遇到以上情况时,应立即停止比赛,向竞委会提出申请,要求重做,在得到裁判长允许后,方可重做。成套动作结束后提出的抗议将不被接受。

上述情况以外的问题,将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讨论解决,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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