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法律制度与环境管理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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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一)设置环保部门(岗位)设置、明确职责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危险废物管理部门或专 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职责。其职责如下: ①负责制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 ②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处置以 及交接、转移等操作规程。 ③负责建立危险废物内部交接、外部转移和处理处置 等登记台帐。 ④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意外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⑤负责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管理计划上报、转移联单 执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工作。 ⑥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 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固体废物废弃特征:
废:物品丧失原有利用价值 丧失使用功能 丧失使用目的 弃:物品所有者放弃所有权 由于功能的丧失
由于价值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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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体系:
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 理条例》《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规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
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上 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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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体系: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批准加入)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定义
无直接用途的、可以永久丢弃的、可移 动的物质。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 巴塞尔公约》
指处置的或打算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
世界已有168个国家加入巴塞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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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美国《美国资源保护与再生法》(RCRA)
工业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按其来源分类:
工业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 业和农村生活废物 农业、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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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危险废物定义: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 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
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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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概念与特征
日本《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规定,所谓“废弃物”是指垃圾、粗
大垃圾、燃烧灰、污泥、粪便、废油、废酸、废碱、动物尸体以及其他污物和废料, 包括固态和液态物质(不包括放射性物质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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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固废法》定义: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 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 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 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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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向固废产生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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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六)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企业是否设置环保部门(岗位)及明确职责; 2、是否建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登记台帐 ; 3、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符合规定; 4、危险废物是否分类收集 ; 5、危险废物的运送是否有污染防治措施 6、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7、贮存时间是否超过规定; 8、危险废物企业内就地处理是否合理安全; 9、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处置是否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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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法
①责令自查:环保监督主体责令行政相对人自己检查,将自 查结果限期向环保监督主体报告。 ②定期监督检查:环保监督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有固定检查 内容、有模式和有规律地进行若干次监督检查。 ③不定期监督检查:环保监督主体在事先不告知行政相对人 的情况下的监督检查,更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 ④全面监督检查: 环保监督主体按照法规、标准和规范要 求,对所有行政相对人无一例外地进行监督检查。 ⑤重点监督检查:环保监督主体按照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的重点内容,对重点场所、重点设施、重点设备、重点单 位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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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化监督检查
①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向被行政检查 相对人说明检查目的和依据,告知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②按行政法律文书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在现场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 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由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核 对无误后,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 ③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当场制作《询 问笔录》,由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核对无误后,双方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 签名。 ④当被行政检查相对人在法律文书上拒绝签名时,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在法 律文书上签名并注明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拒绝签名情况。也可请在场的其他人 员签名作证。 ⑤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者现场 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有当事人确认。 ⑥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环境保护监督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可先 行登记保存,并出具有环境保护主体负责人签名的《证据先行保存决定通知 书》。环境保护决定主体应当7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4年5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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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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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污控标准与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剂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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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
• • • • • • • • • •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备案制度(第35条) 2、行政代处置制度(第55条)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第58条) 4、经营许可证制度(第57条) 5、转移联单制度(第59条) 6、识别标志制度(第52条) 7、排污收费制度(第56条) 8、应急预案制度(第62条)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第65条) 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第63条)
• 固废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 并在有关条款中细化如: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 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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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
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
固体废物法律制度与环境管理
2011年3月
前言
固体废物的污染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 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危 险废物,由于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198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与酸雨、 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并列作为全球性 四大环境问题。
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依据主要 建立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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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一般法律制度
•
• • • • • • •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第12条)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3条) 3、“三同时”制度(第14条) 4、现场检查制度(第15条) 5、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制度(第28条) 6、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第32条) 7、跨省市转移行政审批制度(第23条)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第25条) 9、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第34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 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 法。(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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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二)“固体废物”分类:
按化学组成分类:
有机废物 无机废物
按危害程度分类
一般废物 危险废物
按其形态分类:
固态废物 废物 半固态废物 液态(气态)
法定分类:
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 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35条)
下面就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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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六、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七、申报登记的环境管理
八、管理计划与固废鉴别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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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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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监督管理目的
①加强固体废物(重点危险废物)的环境安 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 ②落实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 医疗废物的流向在可控范围之内。 ③贯彻固体废物全程管理原则,实施固体废 物产生、转运、贮存、处理和处置等全过 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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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二)“全程控制”原则 •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特点---流向管理 • 国家相关法规对固体废物从产生到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作了 规定。 • 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 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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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三)“污染者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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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相关部门职责
3、质部门:
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 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 品质量和废弃的压力容器产品处理处置实施监督。
4、绿化市容环卫部门: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 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生活源产生的危险废物集 中收集与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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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环保部门职责
1、市环局: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 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区、县环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作:
• (一)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单位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二)负责新化学物质、有毒化学品监督管理;负责固体废物污染事 件(事故)调查和组织固体废物污染事件(事故)认定及相关违法行 为的行政处罚; • (三)参与新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 参与首次生产和使用企业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年度备案 的审查以及监督管理;参与废物进口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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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一)“三化”原则 • 减量化--应尽量做到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 资源化--对于减少不了的固体废物要充分合理利 用和综合利用; • 无害化--对于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 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 • 《固废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 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 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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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查 处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和立案查处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 事件(事故)违法行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产生、 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安监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 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处置安全许可 与登记工作,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废物污染事件(事 故)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是指任何垃圾,废料,废物处理厂、 给水处理厂、空气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其 他废弃材料,包括产生于工业、商业、采矿业和农 业生产以及社会活动的固体、液体、半固体或装在 容器内的气体材料,但是不包括市政污水或灌溉水 和满足排放要求的点源工业排放废水中的固态或溶 解态材料,以及根据原子能法定义的核材料和副产 品。
六、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一)设置环保部门(岗位)设置、明确职责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设置危险废物管理部门或专 职人员,承担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职责。其职责如下: ①负责制定危险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 ②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理处置以 及交接、转移等操作规程。 ③负责建立危险废物内部交接、外部转移和处理处置 等登记台帐。 ④负责制定危险废物意外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⑤负责危险废物排污申报、管理计划上报、转移联单 执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等工作。 ⑥负责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 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固体废物废弃特征:
废:物品丧失原有利用价值 丧失使用功能 丧失使用目的 弃:物品所有者放弃所有权 由于功能的丧失
由于价值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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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体系:
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法规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 理条例》《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
规章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废弃
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上 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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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一)法律体系:
国际公约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4日批准加入)
(一)“固体废物”的定义:
国际上较为通用的定义
无直接用途的、可以永久丢弃的、可移 动的物质。
《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 巴塞尔公约》
指处置的或打算处置的或按照国家法律规定 必须加以处置的物质或物品。
世界已有168个国家加入巴塞尔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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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美国《美国资源保护与再生法》(RCRA)
工业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按其来源分类:
工业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 业和农村生活废物 农业、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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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危险废物定义: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 的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
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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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概念与特征
日本《废弃物处理及清扫法》规定,所谓“废弃物”是指垃圾、粗
大垃圾、燃烧灰、污泥、粪便、废油、废酸、废碱、动物尸体以及其他污物和废料, 包括固态和液态物质(不包括放射性物质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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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固废法》定义:
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 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 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 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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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向固废产生单位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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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六)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1、企业是否设置环保部门(岗位)及明确职责; 2、是否建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登记台帐 ; 3、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符合规定; 4、危险废物是否分类收集 ; 5、危险废物的运送是否有污染防治措施 6、危险废物贮存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7、贮存时间是否超过规定; 8、危险废物企业内就地处理是否合理安全; 9、危险废物委托处理处置是否执行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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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法
①责令自查:环保监督主体责令行政相对人自己检查,将自 查结果限期向环保监督主体报告。 ②定期监督检查:环保监督主体在一定时期内,有固定检查 内容、有模式和有规律地进行若干次监督检查。 ③不定期监督检查:环保监督主体在事先不告知行政相对人 的情况下的监督检查,更有利于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违法 行为。 ④全面监督检查: 环保监督主体按照法规、标准和规范要 求,对所有行政相对人无一例外地进行监督检查。 ⑤重点监督检查:环保监督主体按照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 的重点内容,对重点场所、重点设施、重点设备、重点单 位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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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四)规范化监督检查
①监督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向被行政检查 相对人说明检查目的和依据,告知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②按行政法律文书要求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在现场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 员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做好《现场检查笔录》,由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核 对无误后,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名。 ③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对当事人或有关证人进行询问,当场制作《询 问笔录》,由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核对无误后,双方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上 签名。 ④当被行政检查相对人在法律文书上拒绝签名时,由2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在法 律文书上签名并注明被行政检查相对人拒绝签名情况。也可请在场的其他人 员签名作证。 ⑤进行现场采样或检测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制作采样记录和检测记录或者现场 笔录上记录检测结果,并有当事人确认。 ⑥当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时,当环境保护监督主体负责人批准后,可先 行登记保存,并出具有环境保护主体负责人签名的《证据先行保存决定通知 书》。环境保护决定主体应当7日内,对所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 (2004年5月17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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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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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污控标准与技术规范: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 《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规范》 《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技术规范》 《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剂中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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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二)危险废物的特别法律制度
• • • • • • • • • • 1、危险废物管理计划上报备案制度(第35条) 2、行政代处置制度(第55条) 3、贮存分类、限时制度(第58条) 4、经营许可证制度(第57条) 5、转移联单制度(第59条) 6、识别标志制度(第52条) 7、排污收费制度(第56条) 8、应急预案制度(第62条) 9、后期费用预提制度(第65条) 10、污染事故报告制度(第63条)
• 固废法明确规定: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 并在有关条款中细化如: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 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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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
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
固体废物法律制度与环境管理
2011年3月
前言
固体废物的污染是当今世界各国所共 同面临的一个重大环境问题,特别是危 险废物,由于其对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 1983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其与酸雨、 气候变暖和臭氧层破坏并列作为全球性 四大环境问题。
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依据主要 建立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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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一)一般法律制度
•
• • • • • • •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信息公告制度(第12条)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第13条) 3、“三同时”制度(第14条) 4、现场检查制度(第15条) 5、限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名录制度(第28条) 6、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第32条) 7、跨省市转移行政审批制度(第23条) 8、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审批制度(第25条) 9、污染防治设施、场所停用审批制度(第34条)
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但是,排入 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 法。(8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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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二)“固体废物”分类:
按化学组成分类:
有机废物 无机废物
按危害程度分类
一般废物 危险废物
按其形态分类:
固态废物 废物 半固态废物 液态(气态)
法定分类:
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更前 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 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35条)
下面就我国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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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二、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四、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六、企业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 七、申报登记的环境管理
八、管理计划与固废鉴别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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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固体废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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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二)环境监督管理目的
①加强固体废物(重点危险废物)的环境安 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保障 人体健康。 ②落实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实施,保证 医疗废物的流向在可控范围之内。 ③贯彻固体废物全程管理原则,实施固体废 物产生、转运、贮存、处理和处置等全过 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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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二)“全程控制”原则 • 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特点---流向管理 • 国家相关法规对固体废物从产生到收集、 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个环节都作了 规定。 • 特别是对危险废物实行了“从摇篮到坟墓” 的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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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三)“污染者负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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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相关部门职责
3、质部门:
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 可证,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产 品质量和废弃的压力容器产品处理处置实施监督。
4、绿化市容环卫部门:
负责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 贮存、运输和处置以及生活源产生的危险废物集 中收集与处理处置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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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环保部门职责
1、市环局: •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 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区、县环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以下工作:
• (一)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处理处置单位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监督 管理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二)负责新化学物质、有毒化学品监督管理;负责固体废物污染事 件(事故)调查和组织固体废物污染事件(事故)认定及相关违法行 为的行政处罚; • (三)参与新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三同时”审查和竣工验收; 参与首次生产和使用企业进出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年度备案 的审查以及监督管理;参与废物进口环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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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基本原则
(一)“三化”原则 • 减量化--应尽量做到减少废物的产生量; • 资源化--对于减少不了的固体废物要充分合理利 用和综合利用; • 无害化--对于再利用不了的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 处置,使其不至于危害环境。 • 《固废法》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 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 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 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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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固体废物的监督管理
(一)相关部门职责
1、公安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查 处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和立案查处涉及公共安全的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 事件(事故)违法行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产生、 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理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安监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 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处置安全许可 与登记工作,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废物污染事件(事 故)违法行为。
“固体废物”是指任何垃圾,废料,废物处理厂、 给水处理厂、空气污染控制设施产生的污泥以及其 他废弃材料,包括产生于工业、商业、采矿业和农 业生产以及社会活动的固体、液体、半固体或装在 容器内的气体材料,但是不包括市政污水或灌溉水 和满足排放要求的点源工业排放废水中的固态或溶 解态材料,以及根据原子能法定义的核材料和副产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