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文档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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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申请表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1、“申请内容”拦应至少有:装卸危险物品的船舶、装卸危险物品的名称、数量、性质、包装情况和进港时间或装运时间。2、“附送的文件或资料”
拦应至少有:船舶证书(所有权证书、登记证书和船舶技术证书)的复
印件,船舶船检适装证书以及其他应提交的资料。3、“备注”拦应至少
有:安全保障设施和措施。
船舶在渔港内装卸危险货物行政审批流程图
渔船登记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渔业船舶登记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3、条件、需提供的资料、许可程序和期限:
一、所有权登记
(一)条件: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失,以及渔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向渔港监督机关申请登记。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填写渔业船舶所有权申请表,船舶共有的,还应填写渔业船舶股份比例登记表,并应交验下列文件:
1)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购买取得实用文的应交验购船发票或者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新建船舶应交验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
渔业船舶所有权转让,如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等形式取得所有权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文件;其他情况应提供书面合同。
2)除新建船舶以外,应交验原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明。
3)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
让他人的文件。
4)证明船舶所有人身份的文件,属于法人或组织所有的,交验营业执照,交存复印件。
5)由境外购进的渔业船舶,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签发的准予进口渔业船舶的批准文件。
6)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审核和期限: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签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决定。
(四)核准后交费
(五)许可和发证:授予或核定船名号,向船舶所有人核发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二、国籍登记
(一)条件: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同时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船舶所有人申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应当填写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1)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取得船舶所有权的合法文件;
2)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
3)捕捞渔船应当交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4)远洋渔业船舶应当提供农业部远洋渔业项目批准文件。
(三)审核期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签发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的决定。
(四)许可和发证:核准后签发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的,同时核发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三、抵押权登记
(一)条件:渔业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申请登记。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申请抵押权登记时,应共同填写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l)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建造中的渔业船舶的建造合同;
2)低押书面合同;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船舶共有人就共有渔业船舶设定抵押权时,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签字同意的证明材料;
5)渔船已保险且在保期之内,交验保单,交存复印件。
(三)审核和期限: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签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的决定。
(四)核准后交费
(五)许可和发证: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向抵押权人核
发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并在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的
“抵押和租赁记录”栏内签注。
四、变更登记
(一)条件:凡登记内容发生以下之一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向原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船名、船号;2)船籍港;3)船舶尺度、吨位或作业方式;4)船舶主机类型、数量或功率;5)船舶所有人名称或住址(船舶所有权没有转移);6)船舶共有情况;7)船舶抵押合同(不含解除合同)。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船舶所有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填写渔业船舶变更登记申请表,并交验下列文件:
1)交验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2)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航行签证簿;
3)变更船舶尺度、吨位、作业方式、主机类型、数目或功率的,应交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国际(国内)渔业船舶证书;捕捞渔船应交验渔政管理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
4)变更所有人名称和住址的,属个人所有的,交存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属法人所有的,交存工商部门的证明文件;
5)变更共有情况的,交存变更共有情况的证明文件;
6)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7)登记机关要求交验的其他证明文件。
(三)审核和期限:登记机关应当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渔业船舶变更登记证书的决定。
(四)核准后交费
(五)许可: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将变更内容在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的“项目变更”栏内签注,加盖登记机关印章,并变更航行签证簿的相应内容。
登记机关核准变更船籍港的,原登记机关在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的变更栏内注明,并将船舶登记档案移交新船籍港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向新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新船籍港登记机关按重新登记办理。
五、注销登记
A、所有权、国籍注销登记
(一)条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所有权注销登记:1)船舶所有权转移;2)船舶灭失或失踪满6个月;3)船舶报废或拆毁。
(二)受理和需提供的资料:船舶所有人申请所有权注销登记,应填写渔业船舶注销、中止登记申请表,并应交存下列证书或证明文件:
1)交存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或登记证书、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
2)因买卖需办理注销登记的,交存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