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取样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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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和送检知识概述
主讲人:徐士耿 2011年9月
一、概念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 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 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5、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 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 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6、见证人 、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 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负责 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 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 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2、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 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 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 质。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 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 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 负责。
5、 见证人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及 行业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见证取样中要 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对不良现 象要敢于抵制。见证人对取样的代表性、真 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6、见证人员的权益受国家质量法保护。 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工作予 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7、施工单位应安排专职取样人员,按工 程形象进度和施工规程要求制定材料取样工 作计划,并将计划予先通报给见证人。见证 人有权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督促取样员按 期、按规范取样送检。
8、见证人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见证人应 努力学习以适应专业要求,要熟练掌握建材、 半成品等应检项目标准和取样方法,不断更 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9、见证人建帐。见证人对所见证取样检测 的项目,应建立档案,并分类建立台帐,统 一编号。台帐内容应有:项目名称、进场日 期、进场数量、取样时间、代表批量,会同 取样人员,使用部位,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 等。并随时准备接受质量监督人员检查。
7、见证取样和送检内容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 料
经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标准依其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基础标准.控 制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管理标准五大类。 基础标准:名词术语、图例符号、模数。气象参 数等; 控制标准:满足安全、防火、卫生、环保要求 以及工期、造价、劳动、材料定额等; 方法标准:试验检测、设计计算、施工操作、 安全技术、检查、验收、评定等; 产品标准:确定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建 筑机具、模具等性能; 管理标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 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劳动管理、机具管理.物料 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六、检测形式
出厂检验——材料出厂前,对产品进行取样检测, 并对照相关标准技术参数进行比对。作为是否可以 出厂的依据。 复验检测——材料进场后在现场取样进行检测:主 要性能指标,相关标准有要求。 现场检测——在施工现场对结构进行检测的检测报 告 型式检测——材料适用性检测,全部性能指标。 主要适用于产品定型鉴定和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 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单位完成的 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 给几个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 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 执行标准、义务、责任以及争议仲裁等内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体有管理公共 事物职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 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检测机构。
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中 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必要时,还 可增加检验项目),称为型式检验,又称例 行检验。 一般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 改变,考核对产品性能影响时;
3、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 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 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 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 位)进行检测
4、抽样检测
从检验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 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2.2见证取样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 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二、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分为专项检测和见证检测 2.1专项检测 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 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c.正常生产过程中,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 性地进行一次检验,考核产品质量稳定性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可见,型式检验主要适用于产品定型鉴定和评定产 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很多产品, 如机电产品的产品标准中,要写型式检验。这时, 应写明型式检验的条件和规则等内容。也有些产品 不必进行型式检验。
七、具体要求
知道取什么?怎么取?什么时候 取? 知道什么是合格?怎样判断? 知道如何处理不合格?
混凝土与砂浆试件及判断的区别
四、送检
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并应签订检测合同。 检测,并应签订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按有关规 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出具的检 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三、见证取样人员的职责
见证人 见证取 样人员 取样人
主要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 行取样或见证,对见证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 性负法律责任。
工作要求
1、 取样现场,见证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 进行见证。 2、 见证人对试样监护,见证人在现场取样后, 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包括现场养护期间的监护。 3、 见证人送样及封样,见证人见证取样后应立 即亲自封样或加锁。原则上应见证人参加送样,也 可采取现场封样加锁,检测单位开锁办法。 4、 见证人在委托单上签章,见证人必须在检测 委托单上盖章和签名,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五、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能力
1、熟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检测规 定; 2、熟悉并掌握国家以及地方现行的材料技术 标准;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标准的分类
1.国家标准-----最低标准 2.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3. 3.地方标准-----高于行业标准 ----4.企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
主讲人:徐士耿 2011年9月
一、概念 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 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 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及功能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项目的抽样检测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 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构配件见证取样检测。
5、检验
对检验项目中的性能进行量测、检查、 试验等,并将结果与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比较, 以确定每项性能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6、见证人 、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 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 并经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负责 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 现场检测试样的取样、制作、送样过程真实 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性见证的技术人员。
2、检测机构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 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检测机构资质按照其承担的检测业务内容分 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 质。 检测机构未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不得承担 本办法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工程 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或者 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提供质量检 测试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试样的真实性 负责。
5、 见证人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及 行业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在见证取样中要 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对不良现 象要敢于抵制。见证人对取样的代表性、真 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6、见证人员的权益受国家质量法保护。 施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对见证取样工作予 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7、施工单位应安排专职取样人员,按工 程形象进度和施工规程要求制定材料取样工 作计划,并将计划予先通报给见证人。见证 人有权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督促取样员按 期、按规范取样送检。
8、见证人应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见证人应 努力学习以适应专业要求,要熟练掌握建材、 半成品等应检项目标准和取样方法,不断更 新知识,提高工作水平。 9、见证人建帐。见证人对所见证取样检测 的项目,应建立档案,并分类建立台帐,统 一编号。台帐内容应有:项目名称、进场日 期、进场数量、取样时间、代表批量,会同 取样人员,使用部位,不合格材料处理情况 等。并随时准备接受质量监督人员检查。
7、见证取样和送检内容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 料
经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工程标准依其作用的不同,可分为基础标准.控 制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管理标准五大类。 基础标准:名词术语、图例符号、模数。气象参 数等; 控制标准:满足安全、防火、卫生、环保要求 以及工期、造价、劳动、材料定额等; 方法标准:试验检测、设计计算、施工操作、 安全技术、检查、验收、评定等; 产品标准:确定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建 筑机具、模具等性能; 管理标准:计划管理、质量管理、成本管理、 技术管理、安全管理、劳动管理、机具管理.物料 管理、财务管理等等。
六、检测形式
出厂检验——材料出厂前,对产品进行取样检测, 并对照相关标准技术参数进行比对。作为是否可以 出厂的依据。 复验检测——材料进场后在现场取样进行检测:主 要性能指标,相关标准有要求。 现场检测——在施工现场对结构进行检测的检测报 告 型式检测——材料适用性检测,全部性能指标。 主要适用于产品定型鉴定和评定产品质量是否全面 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检测单位完成的 检测业务(不含专项检测)肢解成若干部分委托 给几个检测机构。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签 订书面合同。其内容包括委托检测的内容、 执行标准、义务、责任以及争议仲裁等内容。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 具体有管理公共 事物职能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暗示建设 单位将检测业务委托给指定检测机构。
型式检验(例行检验)
对产品质量进行全面考核,即对产品标准中 规定的技术要求全部进行检验(必要时,还 可增加检验项目),称为型式检验,又称例 行检验。 一般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 改变,考核对产品性能影响时;
3、见证取样和送检检测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 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 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 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 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 位)进行检测
4、抽样检测
从检验批中抽取样本,通过对样本的测试确 定检验批质量的检测方法。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 1.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测; 2.钢结构防腐及防火涂装检测; 3.钢结构节点、机械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及高强度螺栓力学性能检测; 4.钢网架结构的变形检测。
2.2见证取样检测 见证取样检测 (一)水泥物理力学性能检验; (二)钢筋(含焊接与机械连接)力学性能检 验; (三)砂、石常规检验; (四)混凝土、砂浆强度检验; (五)简易土工试验; (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 (七)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检验; (八)沥青、沥青混合料检验。
二、质量检测的业务内容
分为专项检测和见证检测 2.1专项检测 专项检测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1.地基及复合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 2.桩的承载力检测; 3.桩身完整性检测; 4.锚杆锁定力检测。
(二)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1.混凝土、砂浆、砌体强度现场检测; 2.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 3.混凝土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测; 4.后置埋件的力学性能检测。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1.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风压变 形性能、层间变位性能检测; 2.硅酮结构胶相容性检测。
c.正常生产过程中,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周期 性地进行一次检验,考核产品质量稳定性时; 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可见,型式检验主要适用于产品定型鉴定和评定产 品质量是否全面地达到标准和设计要求。很多产品, 如机电产品的产品标准中,要写型式检验。这时, 应写明型式检验的条件和规则等内容。也有些产品 不必进行型式检验。
七、具体要求
知道取什么?怎么取?什么时候 取? 知道什么是合格?怎样判断? 知道如何处理不合格?
混凝土与砂浆试件及判断的区别
四、送检
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 检测,并应签订检测合同。 检测,并应签订检测合同。 检测机构开展检测业务必须依法取得省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或按有关规 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出具的检 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测报告方可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
三、见证取样人员的职责
见证人 见证取 样人员 取样人
主要职责
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设计文件进 行取样或见证,对见证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 性负法律责任。
工作要求
1、 取样现场,见证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 进行见证。 2、 见证人对试样监护,见证人在现场取样后, 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包括现场养护期间的监护。 3、 见证人送样及封样,见证人见证取样后应立 即亲自封样或加锁。原则上应见证人参加送样,也 可采取现场封样加锁,检测单位开锁办法。 4、 见证人在委托单上签章,见证人必须在检测 委托单上盖章和签名,并出示“见证人员证书”。
五、见证取样人员应具备能力
1、熟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检测规 定; 2、熟悉并掌握国家以及地方现行的材料技术 标准; 3、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能力。
标准的分类
1.国家标准-----最低标准 2.行业标准-----高于国家标准 3. 3.地方标准-----高于行业标准 ----4.企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