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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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的单元,即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主要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大类。
第四条按照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安全评估和监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类信息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省重大危险源监控中心负责承担重大危险源监控体系建设、业务指导、信息和相关技术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和检测、监控工作全面负责,并指定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在每年3月31日前将重大危险源有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报送的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应当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所在单位基本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三)重大危险源平面布置图、关键设施和重点部位图片;
(四)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检测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运行及监控措施落实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以及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向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核销,同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结果负责。评估报告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监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三)危险、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四)可能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建议。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依据安全评估结果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制定安全管理与具体监控措施的实施方案,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验和各项监控措施所必要的资金投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和管理人员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应当参加专项业务培训,并掌握相应的工作技能。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符合《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中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事故的重大危险源及其重点部位和关键设施实施动态、实时监控和管理,实现与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的联网。
(一)存在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有效的动态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监控,及时掌握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的变化,发现问题立即妥善处理和解决,其监控系统应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和省级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联网;
(二)存在三、四级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通过有效的监控措施,定期监测重大危险源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其监控系统应实现与所在地的县(市、区)、设区市重大危险源远程信息管理系统和应急救援联动系统联网。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工艺参数、危险物质进行检测,对重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对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对检查、检测、检验情况应当作好文字记录,建立档案。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排除。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组织认证,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整改。在排除前或者排除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
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事故隐患事实、治理期限和目标、治理措施、责任机构和人员、治理经费和物质保障等内容。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救援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二)危险辨识与评估;
(三)应急救援设备和设施;
(四)应急救援能力评价与资源;
(五)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六)应急救援程序与行动方案;
(七)保护措施与程序;
(八)培训与演练;
(九)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十)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二)重大危险源各项管理制度;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措施的实施方案;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
(六)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方案;
(七)重大危险源日常检查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