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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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汽车保险的现状
汽车保有量逐年上升,截至2009年6月底,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超1.7亿。2009年上半年,中国私人机动车保有量近1.36亿辆,占机动车总量的76.84%。从单车2000元左右到几千元不等的保费来看,车险市场容量很可能稳定在2000亿以上。因为我国各财产保险公司中,汽车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其总保费收入的50%以上,部分公司60至70%以上。汽车保险业务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的“吃饭险种”。汽车保险业务的效益已成为财产保险公司效益的“晴雨表”。
从市场份额看,我国车险类别已分化明显,并且人保、太保和平保呈三足鼎立态势,人保占主导的格局,三大产险公司占据了一半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中人保财险占到41%左右的市场份额,太平洋占11%,中国平安占大约10%的份额,分列前三甲。
2. 我国汽车保险业的现状及分析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车辆保险的实际历史仅有2O年左右,经历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独家经营到今天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多元化竞争的发展历程。迄今为止,我国车辆保险市场已经具备相当的规模和自己的特点。但是,在现行车辆保险制度存在缺陷。市场经营者和监管者的专业知识与技能明显不足的情况下,暴露了很多问题,在这里我们只针对两个问题进行分析:
2.1车辆事故中的受害者保障程度不足
我国是一个有着近13亿多人口的大国,却是一个汽车的小国。在现实中商业三责险投保比率比较低,致使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有的因没有保险保障或致害人支付能力有限,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地赔偿,也造成大量经济赔偿纠纷。因此,实行交强险制度就是通过国家法律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一旦遇到多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保障的不充分性也就随之凸现出
来。
2.2我国车险行业经营方面问题突出
目前我国车险经营还处在市场初期阶段。法律制度滞后,风险控制和市场监管能力相对较弱,致使后续众多问题出现,其中主要的问题有:车险在销售过程中回扣率偏高、车险案发频率加大、从而导致理赔率增加。我国保监会规定车险销售可提取8%的返利,但实际中往往更高。由于当前汽车经销商掌握市场客户约至80%。几乎独掌了汽车保户市场。保险公司出于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动机.往往需要借助汽车经销商来销售车险,因而给予汽车经销商大量的回扣。保费大部分被汽车经销商拿走。一般的汽车经销商可以得到保费的2O%一30%.最高的可以拿到40%一50%。广州曾经一度达到70%。一些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互相勾结,抓住新车往往不大容易出险的特点,收取保费后却不交给保险公司,而以“应收保费”名义挂账。一年保险期限过去.如果车主不出险保费就进了代理人的腰包,而如果出险。保险公司又会以没有收到保费为由拒绝理赔,使车主蒙受损失。
车险发案率高,导致理赔率过高。其原因有三:第一。保费增长速度低于承保车辆的增长速度。2003年开始实施的车险费率市场化,使得车辆承保数量剧增,但由于保费增长速度(7%)低于承保车辆的增长速度(15%),使得车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
第二,新手增多,这直接导致了赔付率的上升。199X年的出险率为2O%左右,而2o03年上半年的车辆出险率则高达8O%以上,如此高的出险率,自然保险公司的赔付率直线上升。赔付率的上升,则连带着导致车险利润的下降。
车险理赔业务赔案水分极高,大约占到了20%一3O%,其中相当大的部分是骗保、诈保。虚报零件赔付价格。由于制度的不完善使保险公司个别理赔员常常与汽修厂和不正规汽配商私下串通。通过向正规汽车零件商询问价格作为参照,多报,虚报价格,以次充好,向保险公司报出进口或国产正常产品价格,但给用户提供的却是低档甚至是伪劣的产品,以赚取不正当利润。这与骗保。诈保等行为共同构成了车险行业的“黑洞现象”。在现实中.这种现象比较普遍。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我国汽车保险市场问艇的严重性,也正是由于我国车辆保险市场现状的不尽如人意。所以它未来的发展路程必将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追求完美的过程。
1.2汽车保险的发展趋势
强制汽车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的目的是使受害人得到基本保障,受害的第三者可以依法取得下述权力:
(1)直接追诉。第三者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直接向保险人直接求得赔偿。
(2)求偿权利不受保险单条款的限制。受害人的求偿权利可以依据强制保险法的规定独立取得。
(3)故意损害亦可求偿。强制汽车责任保险保障了交通事故受害者获得合理的保障,维护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
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是必然趋势
由于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有其固有的缺点,而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恰恰弥补了从车主义的本质缺点,它的特点有:(1)充分考虑了人的因素,易于调动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积极性,对防止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明显,具有奖优罚劣的作用。
(2)保险费的负担较为合理。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将驾驶员的本身因素都纳入到保险费率厘定的考虑范围,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科学计算,使得投保人的保险费负担比从车主义的汽车保险合理。
(3)可以限制汽车安全性能差的汽车泛滥。采用从人主义的汽车保险制度,保险费主要取决于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赔付得多,就要多交保险费,使得被保险人在谨慎驾车的同时,愿意选择性能较好,事故率较低的汽车驾驶,从而限制了汽车安全性能差的汽车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