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养老保险领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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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领取制度
为加强经办管理,防范基金风险,维护基金安全,切实做好经办服务工作,提升经办管理水平,依据国发〔2019〕32号、人社部发〔2019〕187号、青人社厅发〔2019〕191号文件规定,就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清理养老保险关系、清退重复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等制定本办法。
一、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处理办法
(一)新农保待遇重复发放暂停程序
1.各级经办机构发现有疑似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情况时,应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在本地区参保的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的疑似人员基本信息以《关于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协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时与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2.被协查的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并认真核实发函机构提供的《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调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按要求认真填报本地区核实的基本信息及时将核查结果函告对方社保机构。
3.经双方社保经办机构协查确认,确属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双方经办机构应于当月暂停发放新农保待遇。
(二)新农保重复发放待遇清理程序
1.涉及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待遇领取人取得联系,要求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式两份(附件二),协商确认一处新农保待遇领取地(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地"),放弃另一处新农保待遇(以下
简称"待遇停发地")。
2.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接受本人申请后,业务部门填制《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附件三)并附本人申请一份,通知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并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养老金。
3.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依据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制发的《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及本人申请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做"待遇终止支付"处理,终止时间填写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起始月份;打印《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为其办理停发养老金和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并负责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待遇。然后出具《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通知待遇领取地恢复发放新农保待遇。
4.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根据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的信息,恢复发放暂停人员的新农保待遇。
5.为确保足额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养老保险金,待遇停发地社保机构可与待遇发放地社保机构协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养老保险金。
(三)收回新农保重复发放待遇的财务处理办法
县级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应按照下列方法,做好收回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的帐务处理工作。
1.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出具的重复享受待遇人员《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经业务部门审核、签字后,作为
财务部门收回参保人多领待遇的依据。银行现金缴款单与业务部门出具的《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作为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重复领取新农保待遇人员退回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时,应由重复领取人员直接存入社保经办机构"支出户",同时在"银行现金缴款单"上由缴款者本人签字。
2.账务处理如下:
借:支出户存款借:
——农村养老保险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负值反映)
——基础养老金支出(负值反映)
——中央财政补贴支出(负值反映)
——省级财政补贴支出(负值反映)
——州级财政补贴支出(负值反映)
——县级财政补贴支出(负值反映)
二、重复领取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
(一)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发放暂停程序
1.各级经办机构发现有疑似重复领取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时,应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在本地区的参保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的疑似人员基本信息以《关于重复领取养老
金疑似信息协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时与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并核实相关情况。
2.被协查的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并认真核实发函机构提供的《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调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并按要求认真填报本地区核实的基本信息及时将核查结果函告对方社保机构。
3.经双方社保机构协查确认,确属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双方经办机构应于当月暂停发放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二)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发放清理程序
1.涉及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与待遇领取人取得联系,要求本人提供书面申请一式两份(附件二),协商确认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2.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受本人申请后,为待遇领取人出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证明》和《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附件三)通知待遇停发地按规定办理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3.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的业务部门依据待遇领取地出具的《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及本人申请在新农保信息系统中做"待遇终止支付"处理,终止时间填写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起始月份;打印《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为其办理停发养老金和参保关系终止手续,并负责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然后出具《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
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通知待遇领取地恢复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待遇领取地经办机构根据待遇停发地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金确认发放通知单》回执和《青海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的信息,恢复发放暂停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为确保足额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待遇,待遇停发地社保机构可与待遇发放地社保机构协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回重复领取的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金。
(三)收回重复领取新农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财务处理办法同第一条第三款。
三、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处理办法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重复发放暂停程序
1.各级经办机构发现有疑似重复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时,应认真核查疑似人员在本地区的参保基本信息,同时将核查的疑似人员基本信息以《关于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协查函》(附件一-1)的形式及时与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取得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2.被协查的疑似重复发放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并认真核实发函机构提供的《重复领取养老金疑似信息调查表》(附件一-2)的基本信息,按要求认真填报本地区核实的基本信息及时将核查结果函告对方社保机构。
3.经双方社保机构协查确认,确属重复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双方经办机构应于当月暂停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