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期末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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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课程复习提纲

第一部分期末考试说明

一、期末考试要求

主要考核学生对知识产权法概况的了解,并明确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对象,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我国知识产权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学生运用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根据法律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组卷原则

考核采取平时作业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三、试题类型

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

四、考核形式

闭卷

五、答题时限

考试时间为90分钟

第二部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编知识产权法要概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定义)

“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教材P2)

二、知识产权法的范围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界定的范围

(教材P2--3)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3、关于发明创造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享有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商业标记的权利;

7、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关于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等一切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界定的范围

1、版权与邻接权(教材P3);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权;

7、未公开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是商业秘密权)。

三、知识产权的法律性质

(教材P4---6)

四、知识产权的特征

(教材P6---9)

(一)知识产权的法律确认性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三)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四)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第二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创造、使用智力成果而产生的,以及在确认、保护和行使智力成果所有人的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材P10---12)

二、中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已经制定颁布实施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教材P13---14)我国已经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教材P14)

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教材P15---16)

第二编商标法

第一章商标的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指在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不同经营者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由显著之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标志。(教材P23)

二、我国商标法允许使用和允许注册的商标

(一)按时商标使用对象所作的分类

1、商品商标:是指使用于商品上的商品。

2、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性行业在服务项目与使用的商标

(二)按照商标构成要素所作的分类

1、文字商标:指纯以文字为其构成要素的商标

2、图形商标:指由平面图形所构成的商标

3、组合商标:指由文字、图形、颜色等要素相结合所构成

的商标

(三)几类特殊的商标

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注册,

供该组织的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

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

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其商

品或者服务上的,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

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3、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企业在质量、规格等不同的同类商

品上所使用的系列商标。

4、联合商标:是指经营者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所注册的

若干个与正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教材P23---27的有关内容)

三、商标的功能(商标的作用)

(教材P27---29)

第二章商标保护制度

一、我国的商标立法的概况

我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3年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商标法作了第一次重大修改。

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商标法作第二次重大修改。

第三章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也可称为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教材P41)

二、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教材P43---44)

(一)专有性

(二)时间性

(三)地域性

三、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注册人享有的权利)

(教材P44---46)

(一)专用权

(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

(三)转让商标所有权

(四)许可他人使用权

四、商标权的取得(怎样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

(一)商标权取得的原则

(教材P47---48)

1、使用原则:商标权归最先使用者。

2、注册原则:商标权归注册者。我国实行注册原则,商标权属先注册者所有。

3、混合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注册人所有,但商标的先使用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商标权争议、请求撤销注册。只有无争议或争议不成立的情况下,注册人才取得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权取得的方式

1、原始取得(直接取得),因注册或使用而取得。

2、继受取得(传来取得),因受让而取得,或者因继承而取得。(教材P48---49)

五、商标权的终止

(教材P49---50)

(一)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届满,未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二)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导致商标权终止。

(三)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商标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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