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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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分析

摘要:在我国目前有些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成为一个老大难问题。由于牵涉面广、危害农民工权益,影响社会稳定。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也与科学发展观背道而驰。应该说,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不仅是当前政府的中心工作之一,更是关乎社会稳定、团结、和谐的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我国经济建设的大局。本文就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一些防范措施进行阐释。

关键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权益清偿

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问题已成为最近几年社会关注度最高的问题之一,而欠薪问题首当其冲。进城农民工大多是农村富余劳动力,他们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所从事的劳动也是最脏、最累、最苦、最险的。他们具有群体性特征,法律意识不强,维权观念淡泊,往往结伴外出打工,吃住行等与所谋生城市的居民有着很大的差距。

通常,拖欠农民工工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建筑用人单位(或包工头)称工程发包方没有及时拨款或拨款不到位。有些大型工程经层层转包,工程款已经到位,但中间转包单位将钱滞留或是克扣、挪用,以致最底层民工无法拿到工资。工程发包方借口工程质量问题故意拖延下拨资金。基层包工头借口种种原因不发工资或将资金私吞逃匿。

据相关报道,2003年约有70 %的民工的工资不同程度地遭到拖欠。在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国在2003年掀起一场声势浩大的清欠民工工资的专项工作一直延续至今。建设管理部门将拖欠民工工资情节恶劣的外地建筑企业逐出了建筑市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吊销企业资格为方法,劳动管理部门加大了劳动监察处罚力度,法院突破了“先裁后审”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及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的制度,公安机关以涉嫌挪用公款罪对拖欠民工工资严重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羁押。据建设部初步统计,已偿付历年拖欠农民工工资215亿元,清欠率68%,其中,2003年发生的欠款已兑付89%。2004年5月至9月四个月间,仅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就为5.93万名职工补签了劳动合同,为7000名职工追回工资960.48万元,其中为4700名民工追回工资177.68万元。北京市在2004年9月下旬打响的“关爱民工秋季战役”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达127万元。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特点

1、民工文化程度偏低,且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调查的100名民工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46.8%,初中文化程度占37.5%.高中文化程度的为15.7%.从文化层次来看,大多数民工素质不高,知识贫乏,往往缺乏最基本的法律知识,民工权益遭受侵犯,也不知道以什么途径解决。在无权力背景和经济能力的情况

下遭遇拖欠工资,民工们甚至不敢理直气壮地去追索自己的血汗钱,害怕因此得罪老板而砸掉饭碗。

2、拖欠工资时间较长,且无充足理由。拖欠工资的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老板告诉民工手里现金周转不开,大多数老板都以此理由来搪塞民工;二是认为民工所做的工程质量不好,扣发工资以示惩罚;三是以没有做满月,而不发工资;四是无理由拒付工资。由于民工大多来自弱势群体,老板们以大欺小,没有任何理由,就是不想给钱,认为赖一个算一个,这些民工也奈何不了他们拒付工资的行为。

3、民工年龄偏小,社会经验不足。外出打工的民工大多数是家里的青壮年,同时也表示自己是家庭的唯一的收入来源。其中,18岁至20岁的17人,20岁至30岁的46人,30至40岁的18人,40岁以上的19人,年龄结构偏轻。多数没有经过专业化的就业技能培训,社会阅历较浅,他们的生存技能和社会生活经验,都明显不足。

4、欠薪引发恶性事件,造成社会震荡不安。近年来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发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这些案件大多数为当事人行为过激造成的,由于诸多因素汇集于一处,矛盾激化,从而导致当事人心理失衡,往往其行为就可能冲动偏激而引发犯罪。当事人既有被迫无奈的苦衷,也有愚鲁盲目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恶果。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序地震荡。

2、分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症结

1、相当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靠银行贷款过日子,并没有充足的资金去建设其要开发的工程,项目开发建设玩“空手道”,这是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开发商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建筑公司无力承担分包企业人工费,分包企业当然就没办法给农民工开支,农民工在这条债务链中充当的是最底层的角色,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导致处在最底层的农民工的利益首先受到伤害。另外,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外,政府工程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也较为严重。一些市政工程在创建之初本是为城市锦上添花,可是由于没有充足的资金就上马,也只好采取让施工单位先垫资的做法。还有一些政府工程有关部门动用行政手段,边设计、边建筑、边审批,最后其工程款很难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无力承担时,就导致了拖欠农民工工资。

2、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事实劳动关系大量存在。农民进城务工很多是打散工,双方没有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没有书面证据予以确认,这既容易引发争议,也使得纠纷发生时劳动者一方缺乏相应证据,增加了法院在确认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数额方面的难度。

3、故意侵权的违法条款在合同中经常可见。劳动力过剩、工作岗位难找是

我国就业市场的普遍问题。特别是对技术要求低的岗位,更是供大于求,人满为患。一些用人单位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迫使“打工者”接受己方的一些违反劳动法和显失公平的条款。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职不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多的囿于民不举、官不究的原则,在劳动者不了解维权的正常渠道的情况下,未能全面主动履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赋予的职责,致使法院的案件骤增。

5、工程层层转包,导致民工工资被拖欠。目前建筑市场上,由于建筑施工合同不完善,没有明确规定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施工单位不受条款制限,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转手给包工头,包工头再把活分给民工做,这样层层转包,而且中间转手的大多是“皮包公司”,他们靠转包牟取暴利,有的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互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溜,造成下面的民工完成工程后没有工资拿。也有的发包方在工程已经或快完工的情况下,仍然不给钱,恶意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方无力支付民工工资。

6、农民工法律知识淡薄。由于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低,导致农民工在打工路上处于劣势。在农民刚刚进城受雇之前,不懂得相关的法律,使得他们在与老板达成协议时,除了在工资上的要求之外,其他的关系自己作为一名劳动者应当享受的各种待遇却涉及很少,很大程度上,他们把自己还当成农民,而不是工人,,所以他们感觉与城里的工人是不同的,对于协议也只是听从雇主的安排。在受雇过程中,就更不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当发生意外事故时,也只是与雇主私了,认为自己命苦。更令人担忧的是,事后不懂得用采用法律来依法讨新,还是采用农村的方法,上门去讨债、求债,有的甚至走上极端,自杀,或报复发生悲剧。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策

府有关部门坚持预防优先的原则,实现由被动清欠向主动监察的转变,是杜绝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举措。

1、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建立、完善有关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劳动薪酬等相关法律,做到有法可依。

2、政府有关部门要狠抓执行力。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大力推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加大建筑市场监管力度;把建筑行业层层转包行为作为监管重点,严肃查处规避招标和假招投标行为,综合整治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防止非法用工行为导致拖欠工资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领域法律法规体系,严格合同管理,规范业主和建筑业企业行为,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双方合法权益。针对那些恶意欠薪的企业,绝不姑息,坚决清出市场。当用工方出现资金危机时,要保证优先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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