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报纸期刊审读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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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报纸期刊审读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履行报刊出版管理职责,切实加强报刊出版管理,维护报刊出版秩序,提高报刊出版质量,促进我区报刊业健康繁荣发展,依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报纸、期刊和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内部准印证的报型及刊型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应列入审读范围。

第三条报刊出版管理实行事后审读制度。报刊审读是报刊出版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科学管理的基础和重要措施,是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提高舆论引导水平,促进报刊出版业繁荣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四条报刊审读结果作为报刊年度综合评估和报刊年度核验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审读内容

第五条报刊审读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和报刊主管主办单位依法对报纸、期刊和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质量进行审阅和评定。其主要任务是掌握报刊出版动态,研究报刊出版中的倾向性问题,了解报刊市场状况和发展趋势;其基

本原则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客观公正的评判标准,坚持批评和表扬相结合,增强审读工作的指导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具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报刊审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刊载《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禁止内容;

(二)新闻报道是否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是否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刊载涉及重大革命和重大历史题材的内容,是否按规定履行重大选题备案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报道涉及灾情疫情、交通事故、安全生产、刑事案件、社会稳定等重大、敏感和突发事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刊载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格调低下的文章,是否含有色情淫秽、凶杀暴力、迷信愚昧等有害内容;

(六)转载、摘编社会自由来稿和互联网信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规定对其内容进行核实,并标明下载文件网址、下载日期等;是否转载、摘编内部发行出版物的内容;

(七)刊登广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刊载虚假违法、内容低俗的广告;报纸刊登广告是否在明显位置注明“广告”字样,是否违反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刊登广告;

(八)报刊标示的版本记录是否符合规定,专版、专刊、增刊的内容是否与报刊宗旨、业务范围一致;

(九)出版质量是否符合报刊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出版形式是否符合报刊出版形式规范的有关要求;

(十)出版质量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七条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审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连续性内部资料出版物主要审读是否在封面完整印刷

标注《准印证》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字样,并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版权页)标明编印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数等,连续性内部资料还须标明期号。

连续性内部资料是否使用“××报”、“××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杂志社”、“刊号”等字样,是否在内文中以“本报”、“本刊”自称。是否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制,是否用《准印证》印制其他内容,连续性内部资料是否一期多版;

是否在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交流,是否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是否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

等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是否刊登广告,是否搞经营性活动;是否将内部资料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人,是否与外单位以“协办”等其他形式进行编印和发送。

内部资料是否在自治区的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

第三章审读管理

第八条报刊审读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自治区、盟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报刊主办单位、报刊出版单位四级审读工作机制。

第九条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全区报刊审读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对全区报刊进行重点审读和抽查审读,每半年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报送综合审读报告。对坚持开展审读工作,效果显著、成绩突出的盟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应予以表彰。

第十条各盟市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刊的审读,每季度向自治区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综合审读报告。主要报告上一季度开展审读工作情况,总结分析本行政区域内报刊出版的动态、特色和好的做法,反映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条报刊主办单位负责本单位所属报刊的审读,并每季度向自治区或盟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一次审读报告。对审读中发现的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内容问题,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立即向当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

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报告,不报或迟报造成后果的,要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报刊出版单位要建立“三审责任制”和“第一读者”等制度,定期写出阅评报告,并向报刊的主管主办单位报送。

第十三条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自治区级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各盟市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读,每年定期审读1次,并提交审读报告。

第十四条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在审读和阅评中发现的重大政治性差错和错误、重大版面质量事故以及易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问题等,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编发审读简报,及时总结报刊出版中的特色、做法和改进新闻报道的有益探索,反映审读中发现的各类倾向性问题和差错。审读简报应报送上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

第十六条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和报刊出版单位应建立审读意见反馈制度。被发现问题的报刊社,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改进的措施,及时制止、纠正有关违规行为。报刊出版单位对涉及本报刊的审读意见有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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