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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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科技大学委员会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浏览次数:1044 发布时间:2007-12-14 9:29: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发展学生党员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切实保证新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党组织的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共产主义觉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研究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发展学生党员要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做到“早选苗、早培养、早发展”。坚持入党自愿的原则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反对关门主义,也禁止突击发展。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第四条学院(含研究生处,下同)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纲领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广大学生对党的认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吸引他们靠拢党的组织,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以下简称入党积极分子)
队伍。
第五条申请人书面提出入党申请后,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入党动机和对党的认识,帮助分析自身优势和不足,明确努力方向。
第六条学生党支部要经常了解和研究申请入党学生的表现,召开党支部委员会或党员大会讨论,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被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确无异议后,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党支部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管理(包括入
校前已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及时指定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全面考察和培养。培养联系人要把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当作党组织交给的任务认真完成。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1. 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学习、工作表现;积极引导和帮助他们发扬优点和成绩,克服存在的不足,严格要求,健康成长。
2. 积极收集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并及时反馈。
3. 按季度认真负责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党支部应经常对培养联系人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
第八条培养考察的主要内容:
1、政治思想表现: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三个代表”;是否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思想政治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是否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是否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考验,积极参加政治活动,较好地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
2、入党动机: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真正信仰马克思主义,志愿为党的利益和共产主义事业而献身;是否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组织的关系。
3、模范带头作用: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在日常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能否严格要求自己,把远大理想与脚踏实地的学习和工作结合起来;能否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努力钻研科学文化知识,自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奋斗;能否敢于创新,攀登科学高峰;学习成绩是否良好。
4、组织纪律观念:主要考察入党积极分子是否自觉遵守国
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是否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并做出表率。
第九条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教育分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由学生党支部负责。主要通过党章学习小组,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宣传教育阵地,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可邀请他们列席入党宣誓仪式和发展新党员大会等党内活动,帮助他们提高觉悟,加深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
第二阶段由党校、校党委组织部和学院党组织负责。已被确定并列入发展计划的入党积极分子,经基层党组织推荐,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后,安排参加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累计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教育,以及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懂得党的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熟悉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树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考核合格者,发给《党校培训结业证书》,有关材料经党校签署意见后转交所在学院党组织。
第三阶段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被列为发展对象的积
极分子,进行党性、党风和党员标准的教育。指定必读书目,要求发展对象限期认真阅读,指导他们写出读书心得。
高中阶段已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须经党校再培训。没有经过培训或没有取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的,一般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条坚持团组织“推优”制度。各级团组织要把“推优”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来抓,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学生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及时考察团组织的“推优”对象,积极教育培养,经考察符合条件的,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一条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各学生党支部要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内容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思想汇报材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函调或外调材料、团组织“推优”材料、党校学员登记表、学生学习成绩单及考级证书(复印件)等。
入党积极分子毕业离校时,党组织应认真负责地写出培养考察意见,连同入党积极分子档案一并转交接收单位的党组织,以便继续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三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二条发展学生党员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规定的党员标准,
保证质量。
发展党员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严格履行入党手续。
第十三条发展学生党员应全面综合衡量,看主流、看发展。既要重视学习成绩,又不唯成绩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因基础差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学习成绩一般但综合表现突出的,经支部讨论研究,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和校党委组织部共同审核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学生党支部每学期在全面分析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的基础上,对入党积极分子逐个排队,确定发展计划并上报学院党委(党总支)。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班主任(研究生导师)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学院党委(党总支)应于每学期初将发展计划(发展名单)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发展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应再更改,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告说明理由。未列入发展计划的,一般不予发展。
第十五条党支部对确定的发展对象要进行政治审查,形成综合性材料,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重大事件中的表现;培训结业证书、学生学习成绩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