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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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嬗变与挑战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着嬗变与挑战。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数字化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焦点和热点。

在这个背景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挑战。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概念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尊重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著作权作品进行合理利用和使用。

合理使用的目的是平衡著作权人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成果,同时也保障公众的知识获取和信息交流。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出现,旨在解决著作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促进知识的传播与创新合法使用。

合理使用制度不仅有利于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数字化时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经历了嬗变。

传统的著作权合理使用主要体现在图书馆、学校、教育机构的教学、研究、学习等用途上。

而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互联网、数字化平台以及社交媒体的兴起,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也得到了拓展和扩大。

现在,人们可以通过互联网和数字化媒体获取大量的信息和知识,这就需要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和适应。

当前,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嬗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体系的完善:随着数字化环境下著作权问题日益严重,各国家的法律体系也纷纷进行了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美国通过数字千禧年著作权法案,加强了对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对数字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做了明确规定。

欧盟也通过了《信息社会服务指令》,明确了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制度。

2. 技术手段的创新: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也带来了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这些新的技术手段和工具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便利和可能。

例如数字水印、版权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可以有效地管理和保护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利益。

3. 社会观念的改变: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于知识的获取和使用也有了新的认识和观念。

知识共享、开放获取的理念在数字化时代得到了更广泛的认同和推广,这也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可能。

谈我国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完善

谈我国网络环境下对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与完善
凡 此种 种 , 网络 中 的 复 制 功 能 、 连 接 功 能 等 都 没 有 在 合 理 使 用 特殊情 况,著作权合理 使用制 度要作 出明确 的规定 ,在 有据 可 范 畴 内 给 出合 理 的 界 定 , 制 度 不 健 全 ,甚 至 是 空 白 ,这 使 得 合 依的前提下 ,减少因数字图书馆所造成的著作权纠纷。
标 明 作 者 的 姓 名 和 作 品的 名 称 。
度和 空间 ,否 则可能会影 响作 品的发展 ,甚至导致文 化的停滞 不前 。 2 . 合理 定位著 作权合理使用制 度的范围 要实现合理定位 著作权合理使 用制度 的范围就要从两个 方 面 进行入手 :一是要加强 制度的完备 ,二是要适 当增加合理使 用制 度 的使 用 情 形 。
二 网络环境下我 国著作权立法给合理使用制度造成的冲击
1 . 权利人著作权 的扩张 削弱 了合理使用制度 的效力 法律从 一定层面上对 权利人 的著作权 进行 了有 益的补偿 , 新作 品的创作 、传播 和使用方 式得到法律 的保护 。但 是 ,这种
( 1 ) 加强制度 的完备 。在我 国适用 的 《 信息 网络传播权保护 种 合 理 使 用 情 形 是 我 国 合 理 使 用 的 评 判 标 准 。 而 有益 补偿使用范 围仅仅针对 于权利人 ,而 使用者 的利益则在补 条 例 中 , 8 偿过程 中得到 削弱。 当合理使 用制度 的效 力受到 弱化 ,权利人 国际 中大体 采用列举 、要素 、列举 和要素相 结合 的三种形 式。
境下 ,网络作 品的保护技 术仍然处于起 步阶段 ,合理 使用规 定
( 2 ) 适 当增 加合理使 用制度的使用情形。增加关于滑稽模 仿
在技 术范畴 内较 为薄弱 。与此同时 ,网络 应该在遵 循合 同自由 的合理使 用情形 。滑稽模 仿又称戏 仿 ,通过对原 作品的构思 或 的前提 下对作 品进行使用 ,当网络许可协 议于合理使 用产生 矛 情节进行 夸张 ,突 出其瑕 疵 、俗套 的讽刺幽 默。借鉴国外先 进 盾时 ,网络许可会 凌驾 于法律之上 , 法律对其 的约束 力不 明显。 做法 ,对临 时复制给 与合理的使 用和认 同。对于 数字图书馆 的

网络版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

网络版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

2006.11网络版权的保护和合理使用□李恩泉(中央电视台网络传播中心北京100038)摘要网络环境有着不同于现实环境的许多特征,但这些特征并没有改变作品创作的社会属性,即在网络环境下,作品仍然是作者的精神劳动和己有社会精神财富的有机结合;仍然存在着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财产利益冲突。

因此,围绕着作品创作而形成的版权财产利益仍然应该在作者和社会公众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关键词网络版权保护合理使用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88-01国际互联网,又称“因特网”,它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成千上万相互协作的计算机以及计算机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它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和现代通讯技术的产物,是正在到来的信息社会的基础。

人们在互联网上开发各种有用的信息资源,使互联网成为网络产品、技术工具、交流平台的可应用资源。

互联网已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一、互联网环境下网络版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网络环境的技术性特征使得版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版权利益冲突关系变得更加有利于版权人,社会公众在版权人技术保护措施及其版权扩张趋势的驱使下变成了相对的弱势群体,要维护二者之间在网络环境下的版权利益平衡,就要求法律根据这一力量对比的现实,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重新构筑合理使用制度。

应当以限制版权人利用技术保护措施来控制其作品传播和使用为重心,并对其版权扩张趋势给予一定的限制,但这种限制不能妨碍整个网络的正常、健康发展。

法律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建构、有关版权利益关系主体行使版权或使用作品,应当遵循网络环境的客观规律,以网络的特征为出发点和立足点,而不能不顾网络环境不同于现实环境的实际情况。

据此,对于那些基于网络环境的特征而必须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如基于非商业目的而提供诸如网络传输、网络链接、网络索引、汇编、存档、系统缓存、网络浏览、搜索引擎等有利于符合网络特征的服务而引起的自动的、不可避免的、没有独立意义的暂时的复制及其他使用方式、或其他为充分发挥网络效率而不得不非商业性地直接或间接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合理使用。

网络环境下著作的“合理使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第四十二条的解读

网络环境下著作的“合理使用”——对《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二稿)第四十二条的解读

( 十 三) 项 兜 底条 款 与 最后 一 款 之 间 的关 系如 何 进
行梳理?


网络环 境 中对 “ 合 理使 用 ” 著 作 的认定
1 . 由 谷 歌 数 字 图 书 馆 案 引发 的 争 议
对作 品 的 ‘ ‘ A理使 用” 问 题 随 着 互 联 网 的普 及 ,
收稿 日期: 2 0 1 3 - 0 3 — 0 8 基金项 目: 2 0 1 2 年上海地方高校大文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 目 ( 项 目编号 : H Z— B 2 0 1 2 0 1 8 ) 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 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修订 ; 合理使用 ; 谷歌数字图书馆计划
[ 中图分 类号】 D9 2 3 . 4 1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 编号] 1 6 7 1 — 7 1 5 5 ( 2 0 1 3 ) 0 3 . 0 0 6 2 — 0 6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著 作 权 法 下 文 统 称 《 著作 权法 》 ) 的第 三 次修 改 于 2 01 1年 7月 1 3 日正 式 启 动, 目前 , 对 该法 的修 改草 案二 稿 已经公 布 , 其 中现
行《 著 作 权 法 》中 的 第 二 十 二 条 — — 有 关 “ 合 理 使 用” 的条 款 出现在 修 改 草案 中的第 四十 二条 。 从 内
容设计 上 来看 , 草 案 第 四 十 二 条 与《 著作 权 法 》 第 二 十 二条 基本 保 持 一致 , 但 值得 注 意 的 变化 有 两 处 :
张 埕
( 华 东政 法 大学 , 上海 2 0 0 0 4 2 )
[ 作者简 介] 张埕( 1 9 8 7 —一 ) , 女, 山西运城人, 华东政法大学民商法 2 0 1 1 级博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财产法。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探析
表 的作 品 ;
根 据 著 作 权 法 的 规 定 ,著 作 权 以 外 的人 在 某 些 情 况 下 使 用 他 人 已 经 发 表 的 作 品 ,也 就 是
行 使 依 法 本 属 于 著 作 权 人 的 权 利 ,可 以 不 经 著
作 权人 的许 可 ,不 向其 支付报 酬 ,但 应 当尊重
况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我 国现 行 著 作 权 法 对 合 理 使
题 ,可 以在 作 品 中适 当 引 用 他 人 已发 表 的 作
品;
理使 用 制度从其 诞生之 日起就 是模 糊并 不断变
3 .报 道 时 事 新 闻 ,在 报 纸 、期 刊 、广 播 、
电视 节 目或 者 新 闻记 录 片 中 可 以 引 用 已 经 发 表 的作品 ; 4 .报 纸 、 期 刊 、广 播 电 台 、 电视 台 可 以 刊
围扩 大 到 他 人 ; 2 .介 绍 、评 论 某 一 作 品 或 者 说 明 某 一 问
三 = =

术 和 科 学 工 程 作 品 所 享 有 的 各 项 专 有 权 利 。 它 是 随 着 大 量 复 制 、 出 售 作 品 成 为 可 能 而 产 生
的。 10 7 9年英 国颁布 的 《 安娜 法令 》是世界 上
用 制度 。应 当进 一 步扩大 合理 使用 的范 围 , 网络 和著作权 的保 护能 够协词 发展 。 使
关键 词 : 网络 ; 作 权 ; 理 使 用 著 合
中图分 类号 : 9 3 4 D2.1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 0—2 8 (0 2 0 10 9 7 2 0 )4—0 6 0 2—0 2
通 常 提 供 两 种 上 载 信 息 的方 式 :一 种 是 广 告 栏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
险。
的创 作热情 , 但“ 一 旦对行 为 的控 制融入 技术标 准 , 加 上技术标 准 成为 规制技 术运 用 的新方 法 , 在 实质 上 , 技术 标准 就成 为一种 法
( 二) 立 法模 式 不完善
纵观世 界各 国, 著作权 合理使 用制度 的立法 模式主 要有三种 律” 。 实 践中 , 著作 权人通 常滥 用和 过度 使用 网络技 术措 施 , 大大
年, 我 国对原有 的 《 著 作权法》 进行修 正时 , 增加 了“ 信息 网络传播 提供 作品 、 表演 、 录音 录像制 品的有 效技 术、 装置 或者部件 。 ” 网络
权” 这 一概 念 。 2 0 1 0年修 改 的《 著作权 法》 第2 2条 中列举 了适用 环境 下著 作权人 通常 采取 的技术 措施 主 要有 : 控 制接触 作 品、 控
变化 , 至今在 我 国的立法体 系 中尚缺 乏针 对网络 环境下 著作权合 措施 的装置 或者部件 , 不 得故意 为他人避 开或者 破坏技 术措施 提 理使 用 的专 门立法 。在 关于 网络环 境 下著 作权合 理 使用 的立法 供技 术服 务。但 是 , 法律 、 行政法 规规 定可 以避 开 的除外 。 ” 由此
为 了对 数 字信 息技术 和 网络传 播技 术所 带来 的合 理使 用 的 条第 2款规 定 : “ 技术 措施 , 是指用 于 防止 、 限制 未经权 利 人许可 问题进 行 回应 ,我 国的著作 权法 律制 度也 不断进 行 修正 。2 0 0 1 浏览 欣 赏作 品、 表演 、 录音 录像制 品的或者 通过 信息 网络 向公众
理念方 面 , 存 在过度 保护著 作权人 利益而 主张 弃用著作权 合理 使 可 见 , 现行法 律赋 予 了著作 权人 采取 网络技 术保 护措 施 , 同 时还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宪法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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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困境及对策,宪法-:吴昊天摘要互联网为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提供了巨大平台,同时也使传统的著作权行使方式产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平衡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本文针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实际情况进行探讨,在分析该项制度面临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以期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达到新的平衡。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简介:吴昊天,辽宁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2011级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028-02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遍应用,网络著作权的纠纷也随之而起且呈现逐年递增的态势,现有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已难以有效解决和应对。

系统研究网络信息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有效解决著作权人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平衡问题,对于促进我国科学文化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困境为了对数字信息技术和网络传播技术所带来的合理使用的问题进行回应,我国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也不断进行修正。

2001年,我国对原有的《著作权法》进行修正时,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概念。

2010年修改的《著作权法》第22条中列举了适用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但缺乏专门针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规定。

(一)立法理念存在不足我国多有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讨论,但是我国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理念没有跟上网络发展的变化,至今在我国的立法体系中尚缺乏针对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专门立法。

在关于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理念方面,存在过度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而主张弃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看法,同时也存在过度保护社会公众而主张网络环境下不存在著作权的看法,这两种观点使立法的核心目标有偏移的危险。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

我国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问题研究摘要:随着网络时代、移动终端以及自媒体的发展,具有快节奏与便捷性特征的短视频日益成为当下与人们息息相关的文化消遣活动之一。

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面临作品传播隐蔽和侵权行为认定难等困境,造成这些困境的主要原因是著作权立法不够完善、著作权侵权案件界定的合理边界认定不清晰和缺乏与现代技术相应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

为此,文章提出通过完善并推广著作权登记制度和权利管理信息制度等确权机制,破除作者信息溯源难的困境,以及构建网络平台获取授权的机制。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使用制度;问题;措施中图分类号:D932 文献标识码:A引言全媒体时代,加强网络作品版权维权势在必行。

但要搞好这项工作,需要加强顶层设计,也需要在实践层面探明更多可复制的路径,唯有如此,才能让秉持“内容为王”的单位实现价值回报,才能真正让内容红利回归生产者。

笔者在从业实践中,全流程参与多起版权纠纷案件的取证、诉讼、谈判、和解等工作,对网络作品版权维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流程细节多有接触,现总结一二。

1 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网络作品著作权也称网络作品的版权,因原创作品被著作人在网络上发表而产生。

我国的著作权分为人身著作权和财产著作权。

著作权不是一种自然产生的权利,而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创作者投身于有益于社会的活动而创造的权利。

如果创作者产生的著作权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创作者的创新积极性就会受到消极影响,影响新技术与新产品的产生,从而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著作权保护的初衷是促进文化的共享和传播,如果只注重保护,可能会偏离法律的初衷,导致滥用。

《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内容,如著作人的思想、操作方法等。

事实上,为了防止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垄断使用,出于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我国明确规定在《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的权利,著作权人不能进行维权。

事实上,阅读和朗诵作品是一种公共自由,可以促进优秀作品的流通与传播,加强良好文化氛围的建设。

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法律边界——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起的思考

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法律边界——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起的思考

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法律边界——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起的思考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法律边界——由《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起的思考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问题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数字化的信息传播方式使得著作权的保护与利用面临着新的挑战。

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侵权之间的法律边界变得更加模糊。

本文将通过一个栗子展开讨论,分析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的法律边界,以期引发思考与讨论。

一、案例分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近日,网络上出现了一则热门新闻——一位年轻的网络创作者,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文章《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讲述了自己买馒头的经历。

这篇文章迅速走红,被大量转发和评论。

然而,不久后,一家媒体公司发现该文章中的部分内容与他们旗下一本畅销书的内容相似,认定该创作者侵犯了他们的版权。

随后该媒体公司向法院提起了侵权诉讼。

二、合理使用与侵权的界定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与侵权之间的界定变得复杂。

传统上,著作权的定义是授予著作权人在其创作的作品上享有独占性的权利。

然而,数字环境带来了信息的快速传播和大规模分享,这使得著作权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人们在分享信息的同时,也会不经意间触碰到他人的著作权。

因此,如何在数字环境下界定合理使用和侵权成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

三、对《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分析回到我们的案例,首先需要考虑的是该创作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当创作者复制了被授权的作品的实质部分时,才能构成侵权。

在我们的案例中,该创作者未经授权,用了部分与那本畅销书相似的内容。

然而,我们还需要考虑两个重要的因素:转载的目的和引用的程度。

对于转载的目的,该创作者的初衷是分享一个自己的故事,而不是盗窃版权。

因此,可以认为他的目的是合理的。

至于引用的程度,他只在案例中引用了部分内容,并在文章中给出了引用的出处。

基于这两个因素的考虑,我们可以认为该创作者的行为是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侵权行为著作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特定权利。

然而,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需要注意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本文将从合理使用和侵权行为两个方面展开讨论。

一、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法中规定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即合理引用、学术研究、新闻报道、教育、个人自用等。

这些使用情形的出发点在于平衡知识传播与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便利。

首先,合理引用是指以适当的方式引用著作的一部分内容,且不会构成对原作品整体的侵犯。

合理引用要求引用的目的是合法的、合理的,并且标明出处,不会对原作品的价值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学术研究是指在学术、科研领域中对作品进行分析、评论和研究。

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前提是保证学术研究自由,这有助于促进学术交流与创新。

此外,新闻报道和教育也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新闻报道需要及时准确地传递新闻信息,而教育需要在教学过程中使用相关著作,以提高教学质量。

最后,个人自用是指个人在私人领域合理使用他人作品,而不会给他人造成经济利益损失。

例如,在家庭具有合法购买的音乐、电影等作品的情况下,进行个人欣赏,并不会对著作权人构成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与应对之策除了合理使用,还存在着一些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者违反著作权法规定,对作品的独占权进行非法侵害。

常见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盗版、网络传播、复制与修改、篡改署名等。

盗版是指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制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

盗版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需要加强版权保护和侵权的打击力度。

网络传播是指通过互联网将作品非法传播给公众的行为。

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给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相关部门应加强网络监管,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复制与修改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复制、修改他人作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也破坏了创作人的权益。

篡改署名是指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故意修改作品的署名信息,将他人作品标记为自己的作品。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归责原则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归责原则
成侵 权。但转 载、 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 品范 围的 , 当认 应 定为侵权 。 [ ] ” 2 对于合理使用制度 的性质, 术界 一直存在 着许 多不 同 的观 学 点 , 般 来 说 可 以分 为 以下 三 种 类 型 : 一 f淑 利限制说 : 1 是将 合理使用 制度理解 为对著作权 的一种 限 制 , 知识 产权界 的普遍 说法 。这一 观点认 为某 些版权 内容不 应 是 当只由个别 人所享用 , 他人 可以从合法 的方式免费获得使用 。 其
事实性的技术还是创造性 描绘 。一般对 出版 的事实性技术作 品的
பைடு நூலகம்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和侵权归责原则就出现了新 的问题 。据 此, 笔者从这两个 方面人手 , 尝试分析其 现状 , 寻找其中不足 , 并提 出 自己的意见 , 以期有利 于我 国网络著作 权法律保护体 系的不断
完善。


的控制措施 , 如访 问控制措施 、 使用控制措施等 。当某一作 品处 于 技术措 施的保护之 下时 , 任何人 都不得为 了获得 该作 品和合 理使
权 的保 护提 出了新 的挑 战 。传 统的合 理使 用制度 是否 还能适 用于如 今
的 网络环境 ? 而网络著 作权侵 权事件 的频 发也 让我们 不得 不再次 对侵 权 责任 的具体认 定 归责方 面予 以关注 。
浅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及侵权 归责原则
张 津
( 东政 法大学 2 0 4 ) 华 0 0 2
【 摘 要】 网络的发展在给我们带来众多方便的同时, 也对传统的著作
的工具 。在网络环境下 , 网络著 作权 的合 理使用 与侵权 的边 界 日 趋模糊 , 这就使得公众在行使合理使用权时 , 可能要面临被指控侵 权 的风险 , 甚至要承担刑事 责任 , 这就迫使 合理使用 权萎缩退 化 。 在 网络环境下 , 著作权人为 了保护 自己的作品 , 常使用一些技术 上

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困惑和出路

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困惑和出路

3、提高公众法律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对版权法律的认识和理 解,增强尊重版权的意识。
4、建立利益平衡机制: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公众的需 求,建立一种平衡各方利益的机制。例如,可以建立版权作品的有偿使用机制, 或者设立版权例外制度等。
5、加强国际合作: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应加强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国际 合作,共同应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挑战。
一、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的内涵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未经版权人许可,使用版权作品的行为。 这种使用被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它不与版权人的正常权益相冲突,而且不会对版 权市场造成不合理的影响。在网络环境下,这种合理使用制度具有更加重要的意 义,它能够促进信息的传播和知识的共享,推动社会创新。
4、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针对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制度的纠纷问题,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除了传统的司法途径外,可以引入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版权纠纷;同时, 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搭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便捷性。此 外,还应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二、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 制度的发展与挑战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发展是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而进行的。 网络的共享性和开放性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也给版权保护带 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在保护版权人利益的同时,满足公众对知识的需求,成为网 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
合理使用制度的初衷在于平衡版权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然而,在 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与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变得越来越难以把握。一方面,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和传播变得极为便捷,使得侵权行为更容易发生;另一方 面,公众对于知识和信息的渴求也日益增强,对于版权保护的需求与日俱增。如 何在保护版权的同时满足公众的合理需求,成为合理使用制度面临的一大困惑。

浅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浅议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


仅 限于在相关的特定情况 下 ; 第二 , 不与作 品正 常使用
相 冲突 ; 三 , 会不合理 的损 害著作权人 的法 定权 利 , 第 不 即
“ 三步检验原则 ” 。美国是 最早 系统 阐述合理使用 制度的国
在 网络环境下 , 法律的边界被模糊 了。网络中的作品不 但其创作者 、 使用者和传播者之问可以相互的转化 , 而且网 络作 品著作权 的合理使用也变 的难 以界定 ,与侵权的界线
合 理 使用 制度 对权 利 人 进 行 限制 ,同 时赋 予 社 会公 众

定的使用权 。对有著作权的作品的使用是有条件的 , 来避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 ,网络 已经广泛 渗透 到我们
生 活 的方 方 面 面 。 在 网 络 中 , 种数 字作 品更 加 容 易 获 取 、 各
免 社 会 公 众在 使 用 时对 著作 权 人 的利 益 造 成 损 害 。 “ 理 ” 合
王伟博 ,张
( 北经 贸大 学 法 学院 ,河北 河


石 家庄 0 06) 50 1
要 :合 理使 用制 度 是 各 国著 作权 法 的通 行 制 度 。 网络 的迅 猛发 展 使 得 人 们 对 作 品 的使 用与 传 播 方 式 有 了很 大改 变 .
给著 作 权 合 理 使 用制 度 带 来 了 巨 大的 冲 击 , 网络 环 境 中 , 作 权 人 与 社 会 公 众 之 间 的 利 益 如 何 达 到 平 衡 . 何 完善 网络 著 在 著 如
合理使用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或检验标准 , 但在第 2 条 以 2 列举方式概括 了合理使用的 1 2种情形 , 明确 丁合理使用 的 范围。其 中包括个人 学习欣赏 、 评论说 明 、 媒体报道 、 堂教 课 学的非商业使用 、 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使用 、 陈列或保存需要 使用 、 费表演 已经发表 的作 品、 免 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 民族文字或改成盲文出版等。这 一制度对 于社会公众获取 信息 、 使用有 著作 权的作品发挥了重要作用 。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性思考

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制度性思考

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存在 的合理性 , 探讨适 合图书馆 的著作权 合
理使用制 度 , 以期为 目前的纷争探求一条通行之路 。
中起 了很 大作用 , 使得文 明的信息薪火相传 、 生生不息 。美 国学
者 米切尔 ・ 曼在《 戈 未来 的图 书馆 : 梦想 、 狂想 与现 实》 中提 出 : “ 图书馆服务于人类文化素质” 。公 民 自由地使用图书馆 , 是对公
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
文章编号 :0 5 6 3 (0 1 1 — 0 8 0 10 — 0 3 2 1 )9 0 7 — 3
S I E H IF R A IND V L P E T&E O O C— C O M TO E E O M N T N C N MY
21 年 第 2 卷 01 l
关键词 : 图书馆 ; 著作权合 理使 用制度 ; 网络环境 中图分类号 : 2 0 G 5 文献标识码 : A
最近 ,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 中心 ( N I ) C N C 发布了《 2 第 6次中国 互联 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该报告显示 ,截至 2 1 0 0年 6月 底, 中国网民规模达到 42 .亿人 , 网普及率上升 至 3 . 互联 18 %。另 据报道 , 目前我 国正计划投资 l 亿元 打造 国家数字 图书馆基础 0 工程 , 国家图书馆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这些 资料都显示我们现在
费路 。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就是基于知识 的公共产 品属性 设 置 的公益性制度 。我们知道任何私权在保护权 利人利益 的同时, 都 规定 了“ 止权利滥用 ” 则 , 禁 原 著作权作 为私权 , 在著作权 领域 , 立法 者用合理使 用制 度取代 了这一原则 。这一原则体 现了合理 使用制度追求公平 、 正义及保护公共利益的制度价值 。日本学者 胜本 正晃基 于“ 公共利益优先 ” 的原则 , 为对 版权的限制 , 认 就是 要 防止其权利 滥用 , 允许他人 正 当使用 版权作 品 , 也就 是“ 权利 的公 平使用 ” 。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分析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分析

著 作权 文献标识码 : A
准。
文 章编 号:0 9 522 0)8120 10 — 9(o 90—0-1 0
信息 网络传播 权 的产生 本文提 及的 网络环境大 体上 是指一种 网络通 讯协议 , 它规 范 了网络上所有 的通讯 设备 , 是 一个主机 与另一个 主机之 间的 尤其 往来 的格 式与传 达方 式 , 通过 这样 一个协 议 , 能把 各种 不 同型 号 的分布于世 界各 地 的计 算机互 相连接 起来 。 使全球原 本独立 的计 算机 网络连 为一体 , 而达 到知 识、 从 信息 、 资源 的共 享。0 二 、 理使用— —权 利博 弈 合 合理使 用 ( i s, i el g 是指在 特 定条件下 , fr  ̄f r an ) au ad i 法律 允许 他人 自由使用著作 权作 品而不必 征得 著作权人 的 同意 , 不必 向 也 著作 权人支 付报酬 的情形 。 法者 对合 理使 用的充 分重视 , 明 立 也 确 的为合理 使用责任 提供 了重要 依据 。 三、 合理使 用之 正当性— — 利益均 衡 著作权法 的追 求 目标 之一是利 益平衡 , 合理使 用 即是这 种价 值 目标 的核心 。 追溯 到 18 年法 国《 79 人权 宣言》 “ : 自由交流 思想 和 意见是最 珍贵 的人权 之一 , 因此所 以公 民除在法律 规定 的情况 下, 对滥用 自由应负 责外, 都可 以自由地发 表言论 、 写作和 出版 ” , 这无 疑赋予 了著作权基 本人权 的崇高 地位 , 思想精髓 无不融流 其 在各 国宪法 当 中。 的绝对 性、 它 排他 性 使其在 一定程 度上 不与他 人 分享 。 况且基 于平等 的理 念, 公众 拥 有对 社会精 神财 富的合理 分享 权利 。因此 , 最早 , 安娜 法令 对 “ 学艺术 的公共领 域” 出 文 做 了规 定, 中包括 新作 品取 得著作权 的必 备条件 和著作权 的保护 其 期 限等 。 促 进文 化事业 发展 与保 护权利 人 利益 并重 的平衡 精神在 著 作权法价值 二元取 向中得 到了体现 , 这也 充分反 映了著作权法 所 追 求 的双重社 会作用 。 构建 “ 保护 ” “ 制” 与 限 二者 不偏废 , 平衡 创 作者 , 传播 者、 使用者 利益平衡 , 公共 利益 与个人利益 完美结合 的 著作权 合理使 用制度 是网络 环境 下著 作权 法的理 想追求 。 四 、合理 ” 判断标 准 “ 之 美 国版 权法认 为, 合理使 用制度 下的“ 理” 合 标准 大体上有 四 个方 面 。 使用 目的和性 质 ; 品的性质 ; 作 被使 用 部分在作 品 中所 占的 比例 , 即被使用 部分之质 量 , 以及 在整个 作 品中所 占的比例 ; 对未 来潜在 市场 的影响 。 外美 国法 院还认 为应 该考虑 以下 因素: 此 首 先看是 否为善 意 , 使用 者不但 主观 上必 须处 于善 意, 没有损 害原 作者利 益 的意图 。 且在 客观上 行 为要 适度 , 而 凡是只 是简单 的复 制 , 新 , 实 的使用 , 不创 不诚 则推 定为 恶意 次就是不 能简单 的 其 参 照习惯 或者惯 例 , 使用 他人 有版 权 的作品 , 即使是符 合商业 惯 例 , 可能构成 侵权 。 也 我 国《 著作权法》 2 条用 列举 对合理 使用情形 的方式做 出 第 2 了列举式 规定 , 网络环境 下 的合理 使用 也有 很多种情 形 。 如个人 目的的下 载和使用 , 网上远 程 教育 , 字 图书馆 以及其他 合理 使 数 用 的情形 。 我 国版权 法学 家沈仁 干先 生 和德 国版权 专家 A of e 也 dl t Dis 提 出了很有 代表性 的合理 使用 弹 性标 准 。 总之 , 合理 使用” 的判 断标准 极 富弹性 , 以拥有 明确的实质 难 构成要 件 。所 以要 想从混 乱走 向秩 序 , 分歧走 向统 一, 有~ 从 还 段 很漫 长的道路 , 目前我们 不排 除在解 决实 际问题时将上述 诸 多 因素综 合考 虑 的合 理性 ,而 在此 基 础之 上去 寻求一 个统 一 的标

试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试论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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弧论回绐菪 作投的台理 伍用
朱 丽
摘 要 合 理使 用 制度 是著 作权 法 中一个 非常 重要 的制度 , 以均衡 著作 权人 和社 会公 众 间的 利益 为宗 旨。 本文 结合 网络 环
理 使 用 权 萎 缩 退化 。
权 权利人 的法定权利。合理使用制度存 在的 目的在于保证社会公众 对 社会信息知悉权的同时, 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 鼓励智力创造 , 促进 科 学文化 事业 的繁荣。
( ) 理 使 用 的性 质 二 合
关于合 理使用 的性质 , 学界主要 有“ 权利 限制” 、侵权阻却” 说 “ 说 和“ 使用 者权利 ” 。 权利限制” 说 说从行为对象主体角度出发, 认为
定 情 况 下 ; . 与 作 品 的 正 常 使 用 相 冲 突 ;. 会 不 合 理地 损 害 著 作 2不 3不
在网络空间下 , 法律的边界被模糊了。 网络环境下不但 作品的 。 创作者、 传播者和使用者的角色可以相互转化, 而且网络著作权 的侵 权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也模糊化了。这就使得公众在行使合理使用权 时, 可能要 面临被指控侵权的风险, 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就 迫使合
合 理 使 用 是 对 著 作 权 人 权 利 的 限制 ;侵 权 阻 却 ” 认 为 , 用 行 为 本 “ 说 使
( ) 术措施 的介入 缩小了合理使 用的范围 三 技
在 网络环境下 , 著作权人 为了保护 自己的作品, 常使用一些技术
上的控制措施 , 访 问控制措施 、 如: 使用控制措 施等 。 当某一作 品处于 技术措施的保护之下时, 何人都不得为 了获得该作 品和合理使用该 任 作品而规避技术措施 , 而这些使用控制措施究 竟哪些 是合法的, 我国 著作权法并末涉及, 这就容易导致使用控制措施被滥用 , 从而 大大缩 小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范围。 三、 完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建议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分析

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分析

二 、著作 权法 的价值 体 系
共 利益所 需 。基 于此 ,它 也必 然拥 有 与 自身价 值取 向相 契 合 的价 现 正 义性 价值 的精 髓所 在 。合 理使 用体 现 了著作 权垄 断 与信 息分 值体 系和层 次关 系 ,具体 而言 : 享 之 间 的平衡 , 是为 了维 护公 共利 益而 对著 作权 所施 加 的合 理限
一 一

著作权 法 的基本 价值— —社 会正 义
的充 分发 展 ,社会 本位 观 和利 益均 衡论 逐 步浮 出水 面 。新 自然法 倾 向于 选择 公 平作 为对 秩序 和效 率 的评价 标 准 。这种 倾 向性 反映 学派 学者 马 里旦就 认 为 : 自然 权利 是 不可 剥夺 的 ,但这 并 不意 味 到法律 创 设 中 ,则表现 为 :在 整个 著作权 法 价值 体 系 当中 ,最重 着这些权利可以不受任何限制 。应 当把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行使 视的 是效 率和 公平 ,并 且是 一 国范 围 内的社 会整 体效 率和 社会 整 加 以区分 , 即使是 绝对 不 可剥 夺 的权利 在行 使 时也 不是 没有 限制 体 公平 ,而 符合 社 会整 体公 平 的秩序 ,在 特 定经 济发 展阶 段 ,对 的 ,这种 限制要 根据 正义 原则而 定 。 义原 则 旨在 促进 社会 共 同 社 会整 体效 率有 着 重大 的影 响 。在某 种意 义 上说 ,秩 序是 公平 的 正 福祉 ,所 以个 人财 产所 有权 的 行使 不应 与法 律和 社 会公 共利 益相 制度 表现 。 抵触 。著 作权 合理 使用 的 学说 就是 建构 在这 种 新 自然 法 思想 的基 三 、 网络 环境 下合理 使用 制度 的价值 解读 础上 。在承 认 著作权 人 著作 权 的前提 下 ,也 要求 其对 社会 和 公众 在著 作权 法 中 ,合理 使用 制度 正 是实 现效 率和 公 平价值 的有 承 担 的一 定的义 务 , 即允许 他人 可 以在一 定 的条 件下 以合 理 的方 效机 制 。具体而 言 : 式 使用 其作 品 。这样 才有 利 于促 进文 化事 业 发展 、实 现社 会 公平 ( )合理 使用 制度 是一个 理性 的 公平正 义规 则。 一 等 多重价 值 目标 。 它所 体现 的 法律 正义 ,包 括平 等性 、 公平 性 、公益 性 、合理 性等 内容 。 公平 正义观 在著 作权 法 中具体表 现 为一种 均衡 思想 , 作 为兼有 公 法和 私法 双重 属性 的 著作 权法 ,应 该 更为 关注 公 合理 使用 制度 的 核心 内容 就是 利益 平衡 机制 ,也 正是 著 作权 法体

应确定网络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应确定网络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应确定网络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应确定网络作品“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作为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调节器的“合理使用”制度,其功能在于通过适当限制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性而满足公众使用作品求知的需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的发展。

但网上知识产权的特点,使得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与侵权之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

因此,本文作者认为——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所谓“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信息互联网上出现的作品。

这是泛指概念,具体而言,它是指通过数字化技术在互联网上运行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智力成果,包括数字化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摄影作品、音像作品、视频作品、软件作品以及经过智力创作的网页。

相对于具有某种单独属性的作品而言,网络作品是一个类概念,并不反映作品的属性,仅反映作品承载体的形式,因此网络作品同样具备作品的特征,只是形式上具有数字性和不稳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对“网络作品”及其相关权利也表示认同,在2000年11月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网络作品从其来源上看,一部分是纸介质作品通过扫描或其他形式“上传”到网络中的,另一部分则是网络“原创作品”,如一些中文原创作品网站的原创作品。

因此网络作品著作权在内容上不仅包含了传统作品的所有内容,而且在著作权法修改后著作权人还增加了一项本该享有的权利——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这为解决许多网络著作权纠纷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也是著作权法应对信息社会的来临和与国际公约接轨的需要。

网络作品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属于私权,具有排他性,但为公共利益目的之所需,这种私权在必要时必须受到适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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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合理使用就是在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简单的说就是既要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独占权利又要促进优秀文化的传播。

假如合理使用的主体和方式不能够正确的定位的话,这样就严重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导致版权市场的混乱。

随着网络多媒体(或者说超媒体)的发展,合理使用的制度引申到网络这一虚拟世界中是否必要呢?如果有必要的话具体应该如何具体规范呢?下面律伴小编为你带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的合理使用的相关资料。

一、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的差别是导致问题产生的基础随着信息化在全球的蔓延,计算机网络变得越来越庞大和复杂,不同国度,不同地域的人之间的信息交换和交流所用的时间迟延越来越小,不管连接二者的是何种方式:粗缆,双绞线,光纤甚至无线通信。

传统的信息交流方式似乎有被internet吞噬的趋势,而一些建立传统基础上的法律并不能自动适应这种变化,新的载体需要新的法律来规范或者是需要法律的修改以适应。

在目前各国的法律中,不管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是如何编制,但基本上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框架和体系,以适应传统媒体。

随着各种作品被数字化并在网络环境下迅速传播,新的媒介的新的特点决定了必然有新的问题出现,传统的著作权保护必然会有不适应的情况,版权制度近300年的历史表明,版权法总是一直不断地追赶新技术的前进步伐。

版权制度的历史也是信息传播技术进步的历史,版权法的每一次重大修订,都是对信息传播技术重大突破的回应,传统环境与网络环境的差别是导致问题产生的基础,为了能够更好的研究问题,不妨先阐述一下这些差别和联系。

1、无国界性,网络里是没有明显的国界的,随便键入一个外国域名,就可以访问外国网页,这使得版权作品可以迅速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作品的国际保护显得尤为紧迫。

2、复制的普遍性和必要性,网络上作品的传输伴随着不断的复制,如果版权人仍然牢牢控制复制专有权,那么会大大的限制优秀的文化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

3、开放性,网络使得获得作品的时间和空间都大大减少了,借助于因特网的搜索引擎,可以迅速找到自己想要阅读的作品,而无需原来那样走出家门逛书店,泡图书馆,这也就决定了侵权变得更加的容易。

4、作品的形态,网络环境下作品都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如果说印刷业的进步导致著作权法的重大变革,那么数字技术的出现引领了著作权法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

除此之外,在研究合理使用问题之前,还有必要先弄清以下两个问题:1、作品被数字化,并不能产生新的作品,不能把作品的数字化称作为一种创作。

数字化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的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为数字化而有丝毫的改变,也不会因为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1]既然作品被数字化以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数字化过程本身不具有独创性,因此权利仍然由原著作权人拥有。

2、机器的必要的自动复制排除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外。

作品数字化的特点使得网络上传输的作品很容易被复制,而且在传输过程中产生必要复制,比如:个人浏览时在硬盘或者RAM中的复制,服务器传输信息时的复制,网站服务器自动的定期备份等。

这些机器的必要复制是可以脱离权利人复制权的支配的,举个例子:个人浏览时浏览器的复制与个人浏览后通过打印机打印方式的复制是有质的区别的。

二、理论层次上一些有关合理使用的问题相对于网络这种新兴的传播环境来说,合理使用制度自产生以来,随着各国立法实践以及学界对其不断的研究深入,在传统的传播环境下业已形成了一定的理论模式。

合理使用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一种限制,我国著作权法中主要有三种著作权限制形式,除了合理使用以外,还有法定许可,强制许可。

所谓合理使用就是对一些作品在特定情况下使用者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并且不向其支付报酬而直接使用的合法行为。

其显著的两个特征就是不经过许可,不支付报酬。

相比较于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来说,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报酬。

著作权法设定合理使用的目的是为了迎合著作权法的宗旨:著作权法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同时著作权法不是专门为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而定,它还有促进科学文化和艺术事业的发展,进步与繁荣,促进、鼓励优秀科学文化和艺术等作品不断的涌现、传播,使全社会借助著作权人的高品位精神产品而提高文化水准的目的。

[2]所以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做一些限制,在立法上各国表现形式不同,主要有两种形式:因素主义模式与规则主义模式。

[3]采取因素主义模式的典型国家是美国,对合理使用行为只是给予一些可以考虑的因素决定是否符合著作权保护的宗旨,给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采取规则主义模式的如我国,以列举的方式来确定各种合理使用行为的成立条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行为。

不管是哪种立法模式,合理使用都是为了寻求著作权人,作品使用者,公共利益三者之间的平衡。

纵观著作权保护的历史,这种限制都是模糊的,没有确切的界限,从字面意思来看“合理”一词本来就是一个模糊的词语,何谓“合理”,甚至有人坚信“存在就是合理”,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肯定会争论不断,对于合理使用既要达到限制著作权的目的又不能随意扩大,在这个问题上既要通过法条对一些情况予以客观确认,通过列举式立法,同时又需要在理论上给予一定的判断原则,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达到客观与主观的结合。

换句话说就是在立法上达到因素主义模式与规则主义模式的结合。

而在网络环境下因素主义模式受到的冲击要小,可以灵活适应各种情况,而且当一些新的情况被利用因素主义确认为合理使用后,这些情况又可以转化为规则主义模式以法条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以当新的情况出现以后,因素主义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综观美国,我国台湾以及其他地区,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作为考虑的因素。

1、使用目的和性质。

可以分为非营利的使用和商业使用,一种使用是用于商业性营利的还是用于个人研究、公共教育是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的一个方面。

2、作品的性质。

看被使用的作品是已经发表作品还是未发表作品,是小说、法律文件还是新闻,是事实作品还是创作作品。

因为各国著作权法相对于不同种类不同性质的作品的保护强弱是不同的。

3、被使用部分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即被使用部分之质量,以及在整个作品中所占的比例。

就是说不仅从数量上看还可以从质量上看,如果被使用部分在整个作品中占到相当的比例或者被使用部分虽然数量上不占很大的比例,的却构成了整个作品的核心内容,就不构成合理使用。

4、对未来潜在市场的影响。

这一因素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拥有著作权一方举证这种使用对其未来潜在市场有不利影响,并经过法官衡量之后可不认定为合理使用。

此外美国法院还认为应该考虑以下因素:首先看是否为善意,使用者不但主观上必须处于善意,没有损害原作者利益的意图。

而且在客观上行为要适度,凡是只是简单的复制,不创新,不诚实的使用,则推定为恶意。

其次就是不能简单的参照习惯或者惯例,使用他人有版权的作品,即使是符合商业惯例,也可能构成侵权。

三、网络环境下的几种合理使用在前面的基础上,我们已经阐述了互联网给现实著作权保护带来的一些挑战,以及有关合理使用的一些理论。

下面就合理使用领域出现的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一定的分析。

1、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在网络上个人使用作品的形式主要是通过自己的客户端的浏览器或者专门下载软件从服务器上将作品以文件的形式复制到自己的RAM中浏览或者复制保存至自己的硬盘上保存。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使用的主要方式是复制,但是不限于复制,《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5项将复制解释为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象,翻录,翻拍等方式,很明显这里所列举的方式没有明确包括网上下载作品,拷贝作品不能解释为这几种方式中的一种。

正如前面所说网上个人使用作品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线浏览,一种是脱机浏览。

当作品或者著作权人将作品数字化在网上发表后,鉴于网络的开放性,其作品将会快速传播,在任何一个联网的客户端,用户点击作品的链接,通过浏览器浏览,此时在用户的RAM中便有一份拷贝,实际上用户并没有拷贝作品的主观意图,这只是在线浏览的一个必要程序,而当用户点击保存时,情况就不一样了,此时在用户的硬盘上存在一份带有主观复制意图的拷贝,所以网上个人目的使用的方式应该主要指后一种即在硬盘上的拷贝。

虽然我国著作权法对复制的解释没列举拷贝,但是在网络中可以比照《著作权法》第22条,对于个人目的的下载使用可以认定为合理使用,而不管下载是为了学习,研究还是欣赏。

在西方国家著作权法一般将合理使用的目的限于个人学习,研究,而为了个人欣赏目的而无偿使用他人作品被排除在合理使用之外,比如说英国著作权法第29条,德国著作权法第53条。

而且对于个人使用中的作品的利用方式有所限制,如法国著作权法第41条将个人使用限制为个人表演,个人复制。

从总体上说,西方国家著作权法认为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因为具备两个条件,即限于使用者本人(包括家庭)自己使用,而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

而在美国,并没有明确指出个人目的下载使用是否为合理使用,但是通过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几个考虑因素来看,其中最后一个因素,即对未来潜在市场的影响起到决定性的作用,随着网络的发展,作品的使用方式主要为个人下载,而且权利人也主要从这种方式中获利,可见个人下载使用将会很明显的对潜在市场造成影响,因此可以想象,想把个人目的的下载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在美国现行法律情况下是很难立住脚的。

再来看看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下的情况,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1项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是合理使用,使用的主要方式是复制,但是不限于复制。

可见个人目的的下载使用在我国先行法律下是一种合理使用的,这就把网络环境下个人目的的下载使用和传统的个人使用完全等同了,事实上,如果把网络环境下个人目的的使用完全列为合理使用是很难实行的。

鉴于信息在网络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如果完全把个人目的的下载使用归于合理使用,版权人的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冲击,利益的天平就会偏向使用者。

这个问题其实也是各国立法在网络环境下普遍面临的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如何在网络环境下建立版权人和使用者之间新的平衡?技术保护措施从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作用,技术保护措施是版权人为了保护作品,而在作品上附加的控制作品的传播,复制的措施,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出现的,各国已经逐渐对技术措施肯定并保护。

可以说在新的环境下技术保护措施加强了对版权人利益的保护,限制了使用者使用作品,但是与权利限制和例外又产生一定的冲突,因为在著作权法律中,存在着一些著作权限制和例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经许可,不支付报酬就可以利用作品,即作品的合理使用,但是依据技术保护措施的规定,当某一作品处于技术措施的保护之下时,任何人都不得为了获得该作品和合理使用该作品而规避技术措施,从而使得个人目的的使用成为空想,如果一个人因为技术措施的存在而不能获得某一作品,那么在事实上也就不存在对该作品的合理使用,所谓的权利的例外与限制也就失去了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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