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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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学年论文
题目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院(系)经济管理与法学学院
专业法学
学生姓名吴媛媛
学号 11016104
指导教师杨峰职称讲师
论著作权限制中的合理使用制度
摘要:在著作权法理论中,著作权限制通常是指对著作权人专有权利行使的限制,其功能
在于通过对著作权的适当限制,平衡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的利益,确保公众能接触和使用作品,以促进整个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进步。著作权限制在广义上分为时间限制、地域限制和权能限制,但一般专职权能限制。①在著作权立法中,权能限制涉及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强制许可使用、法定免费使用、权利穷竭以及公共秩序保留等。上述情形,日本、法国德国以及美国等在立法中多表述为“对著作权法的限制”或“专有权利的限制”,英国在相关立法中却称之为“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
关键词:发展基础法律价值判断标准立法建议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历史发展
合理使用制度经历了由判例法到成文法的演变过程。它肇始于英国判例法。从1740年到1839年,英国法官在其审判活动中创造了一系列规则,即允许后来作者未经前任作者同意而使用其作品,草创了有关合理使用的范围、功用及法理基础;尔后,这一制度成就于美国判例法。1841年美国法官Joseph Story在审理Folsom诉Marsh一案中,集以往相关判例法规则之大成,系统阐述了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思想,以至后来成为美国立法的基础,并对各国著作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现代各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已被普遍采用,以此作为对著作权的一种必要限制。多数著作权国际公约对此亦作了明确过定,从而使这一规则成为国际准则。《伯尔尼公约》对合理使用作了总的限定,即允许以合理目的使用他人作品,但“必须符合公平惯例”;《罗马公约》则列举了合理利用他人有邻接权的表演、唱片及广播的四种情形;《日内瓦公约》鉴于有的成员国使用反不当竞争法保护唱片制作者,因而未明确规定“合理使用”,但并不禁止其成员国采用这一制度。
二、信息—公共产品:合理使用产生前提之分析
采用法律语言的表述方法,合理使用实质上是对他人权利的利用,是著作权法中的基本法鲁制度。合理使用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著作权的设定。关于著作权保护制度的建立,法学家们曾从“财产价值观”或“人格价值观”的角度,对两大法系的相关制度进行了理论概括与说明。而法律经济学则运用信息经济论的方法,为我们提供了研究这一问题的新视角。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如同其他财产权制度一样,著作权法的核心内容在于保护著作权法不收侵犯。对于法律如何保障权利不受侵犯,法律经济学的解释有其独到之处。波斯纳认为:“对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有其创造有效使用资源的诱因的经济功能。”②正是农夫能够获得土地财物的财产产权,才有诱因促使农夫支付并尽可能节约耕种土地所需要的成本;正是创作者能够取得使用作品的垄断权,才有诱因激励其在文学艺术方面进行投资。
毫无疑问,著作权是信息生产者获取财产的新方式。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具有“主体凭借法律实现利益的可能性”的严格规范意蕴。而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权利是一种资源,是人们享有财富的特定方式。在一定的社会里,任何财富的实现都将是某种权利的实现;任何物质与精神财富的享用都是一定权力的享用。对此,马克思指出,仅仅占有某物并不表明占有者能够从中受益,因为别人也可以同样再去占用它,只有将占有确认为占有者的占有权时,才具有真正的意义。“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占有,是一个事实,是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的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③科斯认为。人们通常注意到商人得到和使用某种食物,而忽视这一行为是在行使权利。“我们会说某人拥有土地,并把它作为生产要素,但土地所有者实际上所拥有的是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上述的理论表明,权利是一种财富,是一种作为制度产品的有用资源。既然如此,
权利资源如同自然资源优化配置,如何保证精神产品效益的最大化提高,这是需要我们认真考虑的问题。
三、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
就法律所促进的价值而言,公平正义是整个合理使用制度的基础。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目标,在于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作为独占权利的著作权,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应阻滞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这一思想在构建合理使用制度之初就已展现。1803年英国判例认为:“不经允许,不付报酬的使用之所以’合理’,在于后任作者具有创造新作品的目的,这有利于促进科学文化的进步和有益于社会公众。”1976年美国国会报告在解释合理使用立法意图时称:“合理使用的功用在于,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应允许他人对有著作权作品的使用到合理的程度,而在原告提出侵权诉讼时,该使用人得以作为抗辩理由。”
而且,正义不仅是一种法律理想和目标,也是一种现实的可操作的法律原则,标准和尺度。人们期望通过合理使用制度这样的法律规则,建立起创作者、传播者与使用者之间以及作品起源国与保护国之间的和谐关系。这些规则具有普遍的意义和公正内容,它不仅要求人们遵守规则,正当和诚信使用他人作品。而且要求司法机关正确适用规则,在处理纠纷中公正无私,不偏不倚。
从中西文中来看,“法”的本义都含有平、正、直的内容。由此,合理使用制度的正义价值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并以此概括为正义观念的基本原则或标准。所谓“平”,即平等与公平,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独立,平等的法律人格,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同时也意味着每个人依据正当的行为规则行事,并以适当得到奖赏或惩罚,从而实现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平等性是主体法律地位的资格准则,而公平则是主体享受利益的分配准则。所谓“正”,即公道与公益,意味着应以社会利益与共同利益作为合理使用的出发点和归宿。公益性,既是这一制度所追求的目标,也是主体意志的道义要求。所谓的“直”,即正直与合理,意味着每个人的行为必须合乎法律的行为尺度要求,合理使用制度之所以合理,其本质意义在于这一制度合乎真理性和规律。合理性是评价合理使用制度正义的最后依据。④
四、合理使用制度的判断标准
美国版权法最早以立法的方式明确了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 美国版权法第107 条规定: 在任何特定情况下, 确定对一部作品的使用是否合理使用, 要考虑的因素应当包括: (1) 使用
的目的和性质, 包括使用是否有商业性质或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 (2)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3) 与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 (4) 该使用对有版权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这就是著作权法学者所指的判断合理使用的四条标准, 现以合理使用的四要素为线索, 对合理性的判断标准作一次探讨。
(一)使用作品的目的
按照美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即包括这种使用是否具有商业性质或为了非营利教育目的, 是整个合理使用规则界定的第一要素和灵魂。将这一规定具体运用于司法实践,把握使用目的的合理性, 必须明确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
1. 合理使用与商业性质的使用、非营利使用的关系。美国著作权法将具有商业性质或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作为识别使用目的合理性的标准, 这一表述有待商榷。因为商业性质的使用将影响著作权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实施, 直接损害著作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但是将所有非营利目的的使用, 都推定为合理使用, 显然在逻辑上无法周延, 在实践中也难以执行。⑤
2. 合理使用与社会组织的性质并无直接联系。社会组织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并不能决定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