拳击竞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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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拳击联合会技术与竞赛规则

第一部分竞赛管理

第一条运动员参赛年龄和体重级别

1.1.参赛年龄

1.1.1.17-34岁之间的男和女运动员为成年组运动员,青年运动员可以参照成年比赛的规

则参加成年比赛。

1.1.2.17-18岁之间的男女运动员为青年组运动员。

1.1.3.15-16岁之间的男女运动员为少年组运动员。

1.1.4.运动员的年龄以出生年份计算。

1.1.5.所有涉及到14岁以下拳击运动员的比赛由各国家/地区和各大洲负责组织开展。14

岁以下拳击运动员的年龄段划分不得超过2年。

1.2.体重

1.2.1.成年男子和青年男子共设11个级别:48公斤级, 51公斤级, 54公斤级, 57公斤级,

60公斤级, 64公斤级, 69公斤级, 75公斤级, 81公斤级, 91公斤级, 91公斤

以上级。

1.2.2.成年女子和青年女子共设11个级别:46公斤级, 48公斤级, 51公斤级, 54公斤级,

57公斤级, 60公斤级, 64公斤级, 69公斤级, 75公斤级, 81公斤级, 81公斤以

上级。

1.2.3.少年男子和少年女子共设13个级别:46 公斤级, 48 公斤级, 50 公斤级, 52 公斤

级, 54 公斤级, 57 公斤级, 60 公斤级, 63 公斤级, 66 公斤级,70 公斤级, 75 公

斤级, 80 公斤级和 80公斤以上级。

1.2.4. 各级别具体称谓详见附录3。

第二条运动员的参赛资格

2.1. 国籍

2.1.1. 任何运动员参加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必须是参加该比赛的国际拳联会员协会公民,

并拥有该国国籍。

2.1.2. 对于世界锦标赛、世界杯和其它国际拳联批准的国际比赛中,就运动员国籍问题产

生的争议,国际拳联执行委员会拥有最终裁定权。

2.1.

3. 按照国际拳联规则,对于洲际锦标赛和洲拳联批准的洲际比赛中,就运动员国籍问

题产生的争议,洲拳联执行委员会拥有最终裁定权。

2.1.4. 如果运动员变更国籍,在国籍变更后三年,该运动员才能代表新国籍所在协会参加

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

2.1.5. 如果一个运动员已经代表了任何一个国家/地区协会参加过任何一场国际拳联批准

的比赛,而他同时拥有两个或者多个国家的国籍,那么这名运动员只能选择代表一

个国家或地区参赛。在这种情况下,一旦运动员决定代表某个国家或地区,三年内

该名运动员将不能再代表其它会员协会参赛。

2.1.6. 在三年的注册期内,国际拳联将建立运动员的信息数据库,跟踪记录运动员的比赛

信息。在比赛之前,主办方或组委会应把参赛报名表提交给国际拳联,以确认运动

员的国籍和资格。然而在数据库建成之前,可通过护照、运动员手册或以前参赛记

录来核查运动员的国籍。

2.1.7. 在比赛之前,国际拳联办公室应当确认运动员的国籍和参赛资格。然而,在比赛期

间,如果发生任何争议,由技术代表处理,之后提交国际拳联执行委员会批准。

2.2. 每个级别限报一名运动员参赛

2.2.1. 对于所有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如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洲际锦标赛和奥运会资格

赛,各参赛国家/地区每个级别限报一名运动员参赛。

2.2.2. 对于其它比赛,主办方和组委会有权决定各参赛协会在每个级别中报1名以上运动

员参赛。

2.3. 运动员参赛的健康资格

2.3.1. 健康证明

参加国际比赛的运动员,必须具有运动员手册,手册上必须具有由国际拳联医务委员会认可的医师所开具的“适合参赛”的体检证明。体检信息必须填写完整

方可有效。最近一次进行的年度体检距比赛日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运动员在每天比赛以前,都必须再次接受体检,获得组委会官方医务人员体检合格后方可参赛。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以及其他一些国际拳联的重要赛事,

每日体检由国际拳联医务委员会负责。

2.3.2. 允许参赛的残障条件

2.3.2.1. 运动员失聪或者失语。

2.3.2.2. 运动员可以缺一个手指,只要残缺的手指不是大拇指。

2.3.2.3. 运动员至少有一个脚趾,但这个脚趾必须是大脚趾。

2.3.2.4. 运动员可以带护膝参赛,但必须是未使用铁和硬塑料支撑物的软护膝软膝支撑。

2.3.2.5. 运动员“适于比赛”的各项指标请参见最新的医疗手册。

2.3.3. 限制参赛:对于具有如下限制规定的运动员不能参加任何国际拳联批准的比赛2.3.3.1. 伤口和擦伤。因头部、面部(包括鼻、耳)有伤口、创伤、擦伤、裂伤或流血而

包扎的运动员均不得参加比赛。有擦伤或破口的运动员既不能在用敷料包扎后参

赛,也不能敷用火棉胶或用消毒胶带处理后参加比赛,但该限制参赛决定需由医

生在比赛当天检查时确定。

2.3.3.2. 运动员在体检称重时应保持脸部清洁,不允许蓄胡子。比赛时,运动员身上不允

许带有任何刺青和配饰。

2.3.4. 禁赛结束的医务证明-运动员因条款2.3.6.1、2.3.6.2、2.3.6.3出现的情况而被

终止一段时期的比赛进行调整。禁赛期结束后,必须经医生检查合格后才能恢复

比赛。

2.3.5. 因头部受重击台上裁判员终止比赛:当运动员头部受重击不能继续比赛时,台上

裁判员终止比赛,并向比赛仲裁和台下评判员示意“因头部受重击而被判终止比

赛”。在运动员头部连续受重击而失去防守和继续比赛的能力,出于保护运动员

的目的,台上裁判员可做出终止比赛的判决。(而当一方运动员只是略占优势时,

不适用此规定)

2.3.6. 保护性措施

2.3.6.1. 第一次被击倒或因头部受重击而被判终止比赛。比赛中因头部受重击被击倒或因

头部受重击失去防守和继续比赛能力而被判终止比赛的运动员,从其被击倒或终

止比赛开始,至少四周内不得参加拳击比赛或训练。

2.3.6.2. 两次被击倒或因头部受重击而被判终止比赛。在三个月的比赛中,若连续两次因

头部受重击被击倒或因头部受重击失去继续比赛能力而被判终止比赛的运动员,

从其第二次被击倒或终止比赛开始,三个月内不得参加拳击比赛或训练。

2.3.6.3. 三次被击倒或因头部受重击而被判终止比赛。在一年的比赛中,若连续三次或因

头部受重击失去继续比赛能力而被判终止比赛的运动员,从其第三次被击倒或终

止比赛开始,一年内不得参加拳击比赛或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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