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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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4.10.2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单位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的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及《关于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的通知》(吉人社函〔2022〕167号)精神,确保2025年全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职称评聘结合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定方式2025年度职称评聘结合事业单位的确定采取市(州)、县(市、区)、省直各部门(单位)直接确定的方式进行。

二、申报范围及管理方式各地和省直各部门(单位)应将尚未推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全部纳入评聘结合制度改革范围,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事业单位由属地人社部门管理。

三、上报材料(一)报告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基本情况。

简要概述确定单位数量、人数及所在辖区。

2.意见建议。

对我省事业单位2025年末全面实行评聘结合制度的意见建议。

3.各地人社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单位汇总表各地人社部门和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单位情况如实填报《确定实行评聘结合制度事业单位汇总表》(见附件),县(市、区)数据由市(州)统一汇总上报。

四、时间要求11月15日前。

五、报送方式请将加盖公章的确定材料PDF文件和电子版文档压缩后(压缩文件名请以本单位名称命名,例:长春市人社局确定事业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发送至电子邮箱****************。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人员招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人员招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人员招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事厅•【公布日期】2003.10.09•【字号】吉人联字[2003]48号•【施行日期】200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人员招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吉人联字[2003]48号)为了做好省直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前人员招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省直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均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省直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按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人员除外),都要面向社会通过招聘的形式,并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人员。

三、省直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员必须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人事部门批准下达的岗位数额及增人计划内进行。

四、省直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既可以公开招聘,也可以个别选聘。

个别选聘仅限于确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聘的岗位或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

(一)公开招聘人员程序:1.招聘单位制定增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人事厅(计划与法规处)批准。

2.招聘单位制定《招聘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的数量及资格条件、招聘的方式及组织领导等,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人事厅(录用与职位处)审核备案后,由其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招聘工作方案》,制定《招聘简章》,并通过省人才市场公开发布。

4.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

5.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考试(笔试、面试、测评),也可以委托省人才评价机构组织实施。

6.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公布考试(笔试、面试、测评)的结果,并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考核、体检人选。

7.在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中,由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拟聘人员名单,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8•【字号】吉政办发[2010]16号•【施行日期】2010.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省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为我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重要举措;是拓宽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保证新进人员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就业的重要途径;是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防范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的根本措施;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效办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工作。

没有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地区,要全面建立公开招聘制度;已经建立公开招聘制度的地区,要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坚定推行并着力完善公开招聘工作,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人联字〔2005〕43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需要,保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必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自愿申请合同鉴证的,应交鉴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

第七条聘用合同分为短、中、长期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项目合同。

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编办〔2009〕45号省直各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09年4月29日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直部门、事业单位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空编使用的原则。

(一)坚持适度空编运行的原则,部门和单位原则上要留有一定比例的空编。

(二)事业单位空编使用要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要求。

(三)未达到空编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进人。

(四)对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省委、省政府直属科研单位)急需的特殊高层次人才,本单位没有空编的,经批准可以使用省编委办公室统一管理的机动编制,待有人员调出或自然减员空出编制后予以冲销,原使用的机动编制由省编委办公室收回。

第三条空编标准及使用条件。

(一)党政机关空编1—3名;(二)机关拟调入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应当有相应领导职数空缺;(三)事业单位一次性考试聘用或调入5名(含)以上的,办理落编后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事业单位编制总数在20名(含)以下的可以满编运行;21—100名(含)的空编2名,101—500名(含)的空编3名,501—1000名(含)的空编5名,1000名以上的空编7名。

(四)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应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要求。

第四条空编使用审核程序。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向省编委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考试录(聘)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

(二)部门和单位新进人员实行预报告制度。

部门和单位在拟订调入或考试录(聘)用人员计划前,需事先向省编委办公室提交使用空编的请批函,说明使用空编的理由。

(三)省编委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

接到部门和单位使用空编的请批函,业务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以省编委办公室名义出具同意使用空编函一式四份;其中,申请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编委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地址:省政务大厅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窗口)、省编委办公室业务处存档各一份,部门和单位以同意使用空编函作为拟订调入或考试聘用人员计划的依据。

2014年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公告

2014年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公告

2014年吉林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一、招聘计划本次23家事业单位共招聘工作人员228名,具体招聘工作人员岗位及其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二、报名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9月16日至1996年9月16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 周岁以下。

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

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9月16日为准。

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

(二)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工作经历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3.在读的非2014年毕业生(2015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14年毕业生)。

4.现役军人。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四)回避情形应聘人员与招聘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报考该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或者与单位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一)报名方式。

采取现场报名的方式,由主管部门或招聘单位受理。

(二)报名时间和地点。

报名时间:2014年9月25日—26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00。

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

(三)报名要求1.报名者须填写《2014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16号)》(附件2,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并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资格证、工作经历证明及岗位需求的其它材料原件,以及复印件一式一份、3张近期同底(6个月内)正面1寸免冠照片。

其中,2014年毕业尚未取得毕业证、学位证书的,须提供由本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署意见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

2021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告【683人】

2021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告【683人】

【导语】2021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作⼈员招聘公告【683⼈】已发布,络报名时间为:2021年6⽉2⽇08:30—6⽉4⽇11:00。

现将招聘公告原⽂发布如下: 根据《事业单位⼈事管理条例》《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校毕业⽣⼯作的通知》(⼈社厅发〔2020〕27号)《关于全⾯做好2021年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的通知》(吉⼈社发〔2021〕1号)等有关规定,吉林省⼈⼒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决定,拟⾯向社会公开招聘省直事业单位⼯作⼈员。

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招聘计划 本次省直34个主管部门(单位)所属170家事业单位共招聘⼯作⼈员683名。

其中,专项招聘⾼校毕业⽣377名(岗位序号:1号-225号),招聘范围为2021年毕业的普通⾼校毕业⽣,以及2019年和2020年毕业且在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的统招普通⾼校毕业⽣〔国家统⼀招⽣的普通⾼校毕业⽣离校时和在国家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作单位,其户⼝、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毕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各级⼈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

具体招聘岗位及条件详见《2021年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作⼈员(含专项招聘⾼校毕业⽣)岗位及其资格条件⼀览表(8号)》(附件1)。

⼆、报名资格条件 (⼀)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具有良好的品⾏;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体条件; 5.年龄⼀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5⽉13⽇⾄2003年5⽉13⽇期间出⽣)。

获得博⼠研究⽣学历⼈员年龄可放宽⾄40周岁以下。

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21年普通⾼校毕业⽣报考不受年龄限制。

(⼆)岗位条件。

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专业、⼯作经历等其他条件,详见附件1。

(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 2.技⼯院校全⽇制⾼级⼯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参照⼤专、本科学历,可报考符合对应学历、专业等各项招聘条件的相应岗位。

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2014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272人

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2014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272人

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2014年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272人事业单位面试真题及解析| 事业单位考试内容一、招聘计划纳入本次公开招聘的省直26个主管部门(单位)所属98家事业单位共招聘工作人员272名,其中职员岗位34名、专业技术岗位238名。

二、报名资格条件(一)基本条件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8年4月4日—1996年4月4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

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2014年4月4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

(二)岗位条件符合岗位所需要的学历、学位、专业、工作经历、实践能力等其它条件,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三、报名办法本次公开招聘报名、资格审查、缴费确认和下载打印《准考证》等工作均通过网络方式进行。

(一)网上报名时间:2014年4月14日8:30—4月18日11:30。

考生登陆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在“便捷通道”区域点击“网上报名”→“事业单位招聘及其他考试报名”,选择相应报考单位、报考岗位进行报名。

考生网上填写信息后,上传近期6个月内的正面免冠证件数码彩色照片(上传照片前,请使用网上报名流程中提供的“照片处理工具”将照片处理成宽120×高160像素,以保证格式的正确)。

每名考生只允许报考一个岗位,资格审查通过后不能再改报其它岗位。

考生因错报姓名、身份证号、报考单位、岗位等信息而影响资格审查的,责任自负。

其中,报考吉林省公安厅直属事业单位的考生,请持《附件2:2014年吉林省公安厅直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预报名信息表》(可从网上下载打印填写)、身份证、毕业证(2014年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的需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进行现场预报名。

报名时间:2014年4月15日8:30—12:00;报名地点:吉林警察学院体育场西侧入口(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博硕路1399号)。

预报名审核合格的考生,按照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体能测试,体能测试要求详见《附件3:关于报考吉林省公安厅直属事业单位考生预报名和参加体能测试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吉政办发[2010]1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0.06.18【实施日期】2010.06.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1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省直属机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关于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深化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全省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省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全面建立和进一步完善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是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为我省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的重要举措;是拓宽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保证新进人员质量,促进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就业的重要途径;是规范事业单位进人行为,防范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的根本措施;是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有效办法。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工作。

没有建立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制度的地区,要全面建立公开招聘制度;已经建立公开招聘制度的地区,要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原则,坚定推行并着力完善公开招聘工作,逐步建立起科学、规范、公正的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制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26•【字号】吉政办发[2002]50号•【施行日期】200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2]5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我省“人才兴业”战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促进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和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重大意义,采取得力措施,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力争经过3年左右时间的努力,在全省事业单位建立一套适合事业单位特点,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各自岗位要求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制度,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升能降,待遇能高能低,有利于各类人才培养和成长的用人机制,增强事业单位活力和自我发展的能力。

二、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以外,都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事业单位,也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凡出现空缺岗位(按国家政策接收安置人员、调入在职人员和个别涉密岗位除外),都要通过人才市场发布招聘公告,并采取考试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聘用。

新招聘人员的档案可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托管并实行人事代理。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吉政发[1986]137号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吉林省贯彻《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86年10月10日吉政发〔1986〕13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工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在计划外招工。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要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和“内招”的办法。

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要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未经培训的待业人员,原则上不能招用。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招工对象与条件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时,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七条地处农村的企业,可就地就近招用符合条件的吃商品粮的人员。

第八条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

除矿山井下、森林采伐、野外地质勘探、交通铁路搬运装卸、邮电乡邮员和驻段线务员、建筑安装和建材行业的砖瓦砂石生产等繁重工种、岗位,可按条件招用农民外,其他行业不准从农村招工。

特殊需要招用农民的,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企业招用的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现实表现好,身体健康,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招用特殊技艺人员,年龄可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条企业招用工人时,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均应招用女工。

除矿山井下、森林采伐、装卸搬运、建工建材等行业的某些特别繁重的工种外,招用女工的比例不得少于30%;轻纺、商业饮食服务等行业招用女工的比例,不得少于70%。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08.03•【文号】人社部发〔2024〕57号•【施行日期】2024.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事业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质量和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现就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开招聘工作统筹(一)改进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组织方式,坚持地方、部门统一组织与事业单位自主组织相结合,防止和解决招聘工作过于分散带来的问题,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七级及以下管理岗位、十一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位、三级及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和普通工等岗位,原则上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集中组织公开招聘,统一开展工作方案制定、公告发布、报名、公共笔试等工作。

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分层级统一组织,也可以会同教育、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分类别统一组织。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统筹开展招聘工作的研究,结合实际确定具体实施办法。

(三)高校、科研院所、公立医院以及其他规模较大的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自主组织开展公开招聘。

二、严格招聘程序要求(四)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实施招聘。

对在高校等场所进行“校园招聘”、“现场招聘”以及按规定采用直接考察方式公开招聘的,均应按要求履行招聘方案备案程序,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应聘。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2号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开招聘人员。

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涉密岗位以及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招聘的方式及组织领导等。

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成员主要由单位领导和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2.02•【字号】吉安监管人字[2005]257号•【施行日期】2005.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安监管人字[2005]257号)各直属单位:《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已经省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五年十二月二日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为了全面推进我局所属事业单位改革,较好地完成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各项任务,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和实施人才兴业战略的总体部署,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紧紧围绕科技兴安、人才兴安战略的实施,适应我省安全生产事业的发展和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要求,按照“脱钩、分类、放权、搞活”的原则,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自主权,解放事业单位的生产力,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实现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二、基本原则严格按照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和《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意见》(吉办发[2005]9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吉办发[2005]32号)、《吉林省省直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度未聘人员安置办法》(吉办发[2005]33号)、《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1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2号)、《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3号)等政策性文件(简称“1+5”政策性文件)的要求,紧密结合所属事业单位的实际,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符合各事业单位特点,适应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各岗位要求的人事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聘上岗,形成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优秀人才能够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完善分配制度,实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分配机制,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的自主权,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15•【字号】吉卫发[2006]239号•【施行日期】200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卫发[2006]239号)厅直各单位:现将《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吉林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的实施,建立职员制,进一步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工作,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吉人联字[2005]41号)及有关非领导职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卫生厅直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领导岗位职员是指实行职员制后不具有领导职责岗位的3级正、副职职员(正、副处级)、4级正、副职职员(正、副科级)、5级职员(科员)、6级职员(办事员)。

第四条厅直属事业单位晋升或确定非领导岗位职员,仅限于不评聘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非领导岗位应严格按照省人事、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设定,不允许超职数聘用。

第六条非领导岗位职员的任用原则上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非领导岗位职员聘任的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八条各单位非领导职员岗位出现空缺或非领导岗位职员聘期已满的,原则上应采取竞争上岗、公开招聘等办法择优聘用。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

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需要,保护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 35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时,必须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条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工勤人员。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

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时,应持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按国家有关规定聘用的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签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自愿申请合同鉴证的,应交鉴证机构留存一份。

第六条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1.聘用合同期限;2.岗位及其职责要求;3.岗位纪律;4.岗位工作条件;5.工资待遇;6.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7.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正文:----------------------------------------------------------------------------------------------------------------------------------------------------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张柏林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

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第八条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四)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六)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吉人联字[2005]41号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省各单位干部(人事)处:现将《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吉林省人事厅二○○五年六月九日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应在机构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任务、机构规格、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内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坚持以下原则:科学合理原则。

岗位设置要在对本单位职责任务进行分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因事设岗。

精简高效原则。

职责相近的岗位要尽量合并设置,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要清晰明确,各岗位间要相互衔接,避免交叉重叠;岗位任务量要饱满、均衡,避免畸轻畸重。

动态管理原则。

岗位设置应保持相对稳定,但根据职责任务的变化,可以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实行分类设置。

事业单位内部根据工作性质、业务特点,可划分为管理岗位(含领导岗位和非领导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三类。

每类岗位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类人员结构比例。

第六条岗位设置应明确岗位名称、职责、等级、任职资格条件。

岗位名称应简明规范,体现岗位的工作特点和等级。

岗位等级应与单位的机构规格相适应,不得超过机构规格确定岗位等级。

第七条岗位设置确定后,要制定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应包括岗位的名称、代码、类别、等级、职责、任职资格条件等项目。

第八条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实行职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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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确保事业单位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除参照、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及转制为企业以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公开招聘人员。

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也可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用人标准。

第五条财政拨款和财政部分支持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需要补充人员时,除政策安置、涉密岗位以及经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人才可采取个别直接选聘的办法外,都要面向社会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第七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制定公开招聘工作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资格条件、招聘的方式及组织领导等。

招聘工作结束后,应将招聘结果报同级党委组织或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招聘工作组织,成员主要由单位领导和人事、纪检、工会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采取考试、综合能力测评等方法进行,具体方法由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人员的程序:
(一)招聘单位制定公开招聘简章并通过新闻媒体或县级以上人才市场公开发布。

(二)招聘单位负责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试、测评。

(四)招聘单位公布考试或测评结果,按照招聘岗位1:1的比例,根据考试或测评的成绩从高到低择优确定考核人选。

(五)招聘单位负责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由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确定。

(六)招聘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组织体检。

(七)招聘单位的招聘工作组织或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受聘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八)受聘人员确定后,招聘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由招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签订。

(九)聘用合同签订后,招聘单位凭有关招聘证明和聘用合同文本,到同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一经订立,聘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受聘人员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负责招聘的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必须实行公务回避。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事,主动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严格按招聘办法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各级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要加强宏观管理。

第十五条对在招聘工作中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通过弄虚作假被聘用的人员,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十六条各市州党委组织、政府人事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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