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利益是否应当让位于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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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利益是否应当让位于国家利益
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利益就代表着、体现着人民的利益。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终极统一。没有国家的利益就谈不上个人的利益;千千万万个人的公共利益就汇集成为国家的利益。但是马克思说过:“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正当、合理的个人利益是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的。
合同中“职工在职期间所做出的一切发明创造都属于公司”的约定,并不符合相关规定。所从事的发明创造不是本单位规定任务,没有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
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不能说一切都归公司所有。刘某的情况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他从事产品研发工作,是完成公司的任务进行了发明。
如果我是发明人,我可以索要报酬,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或者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集体利益作为一定社会成员利益的集合,本质上是每个成员利益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在现实生活中,不管个人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做出一项新的发明是好事,但为了它甚至与工作单位对簿公堂,影响以后的发展就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