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枫酒店管理合同(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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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麗枫酒店管理合同》
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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麗枫酒店管理合同
目录
简况表 (4)
一、合作内容 (4)
二、费用 (4)
三、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5)
四、合同生效与解除 (6)
五、转让 (7)
六、违约责任 (8)
七、保险 (8)
八、品牌授权与委托管理 (8)
九、其他 (9)
十、附则 (10)
麗枫酒店管理合同简况表
项目:麗枫酒店●
1. 1合同双方投资人 a.名称:
b.地址:
c.联系电话:
d.邮箱:
e. 通知收件人:
管理人 a.名称: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
有限公司
b.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97
号TIT创意园创意西路1号
c.联系电话:
d.通知收件人:
2. 2酒店(第1-3条) a.名称:麗枫酒店●
b.地址:
c.酒店分布楼层:
d.酒店总面积:
e.酒店客房数量:
3. 3品牌,含品牌名称及标志。(第
a.品牌:LAVANDE麗枫
八条)
b.品牌拥有人:
丽枫舒适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
麗枫酒店管理合同
麗枫酒店管理合同
投资人、管理人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现就投资人以投资方式参与麗枫酒店之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1 投资人同意按照本合同附件《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中约定的“管理直营”之商业模式进行投资合作,即管理人提供管理店筹建的咨询、指导等服务,投资人筹建符合管理人标准的“管理店”,交付管理人进行经营管理。投资人在认可管理人经营管理模式和标准的前提下签订本合同。
1-2 投资人与管理人同意,双方合作期限从本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总共为10年整。
如果投资人或管理人无意将本合同延期,则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6个月,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
1-3 酒店描述(同简况表第2项)
1-4 若投资人所提供之该物业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房屋使用权、房屋用途、产权抵押、房屋安全、政府拆迁等问题而产生纠纷(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提起法律诉讼或权利主张、查封物业、行使抵押权等)或致使管理店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赔偿均由投资人承担、概与管理人无关。
1-5 投资人筹建的管理店必须以注册设立为独立法人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店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合法注册登记由投资人负责。
二、费用
2-1 前期指导费(同简况表第4项)
前期指导费包含一次性合作费和筹建指导费:
投资人须于本管理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前期指导费支付至管理人指定账户(见《麗枫酒店运营手册》)。除经管理人同意,投资人须按该款项全额一次性缴纳齐全方可视为已缴纳该前期指导费。该前期指导费不予返还。
相对应于本合同2-1条款所述前期指导费用,管理人仅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1)投资分析;
(2)商圈调查、市场调查、收益预估;
(3)酒店平面图审核;
(4)由管理人出资委托第三方为投资人提供一间样板房的设计与装修(详见本合同附件2)。
2-2 基本管理费(同简况表第5项)
麗枫酒店管理合同
本管理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内,投资人按简况表第5项约定的标准向管理人支付基本管理费,管理人有权将该笔费用直接从管理店营业收入中结算划扣。基本管理费与管理店日常经营、摊销费用等无关。
2-3系统安装费与维护费(同简况表第6项)
2-4 运营支持费(同简况表第8项)
2-5 运营准备金(同简况表第7项)
投资人同意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在经管理人批准的一家银行,以酒店名义设立银行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称为基本账户)。酒店经营所获全部款项,均应存入基本账户。 2-5-1 在管理人派驻店总前5个工作日内,投资人须缴纳运营准备金10万元,存入管理店基本账户,如还未办理基本账户,存入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2-5-2 运营准备金的标准为在筹建期以及管理店正式运营之日起为10万元/店,具体操作方式依据《麗枫酒店运营手册》第12.3条的相关规定。运营准备金主要用于筹建期间人员工资、日常报销、经营借款等费用支出以及作为投资人在管理店日常运营过程中物资采购的保证资金。运营准备金减少时,投资人应当自管理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运营准备金标准补足金额。
2-6 投资人逾期向管理人支付本合同约定款项的,应每日按照逾期付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
三、投资人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3-1-1 管理人享有本管理合同附件《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中约定之对管理店经营和管理的权利,包括对酒店的经营管理权、人事任免权和财务管理权等;投资人不得干涉管理人行使上述权利。
3-1-2 管理人对管理店提供麗枫酒店之标准的品牌管理、商标使用、工程改造技术、市场营销宣传、销售价格体系管理等服务,投资人不得干涉管理人对以上服务的输送。
3-1-3 投资人若违反本管理合同附件《麗枫酒店运营手册》中之约定,经沟通仍无法解决的,管理人有权单方面对管理店做出停业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停止中央预定渠道、停止营业、解散员工、撤回店总等措施责令管理店整改),并有权单方面终止本管理合同。
3-2 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3-2-1 投资人根据本合同第1-5条注册设立独立法人(该法人以下称为“特定项目公司”)后,自特定项目公司成立之日起,特定项目公司享有并同意承担本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的所有权利和义务,投资人对特定项目公司承担无固定期限、不可撤销之连带担保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