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1-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1-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

药包材生产申请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试行)

一、概述

本《要求》旨在帮助和指导国内药包材生产企业更好的准备申请产品的注册申报资料,以满足技术审评的基本要求。同时有助于审评机构进行科学规范的审评,提高审评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本《要求》依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编写。

本《要求》是对生产企业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应在遵循药包材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要求》。

本《要求》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要求》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要求》适用于国内生产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容器的企业申报产品注册时所提交的申请资料开展的技术审评工作。

三、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技术审评要求

根据《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2要求,国内生产直接接触药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下述12项资料(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式两份,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各项资料申报要求分别为:

1、药包材生产申请注册申请表:

(1)《药包材生产申请注册申请表》是受理审查的重要文件之一,

各项均应当填写,不得缺项、漏项,如果某一项无填写内容,应当填写“无”。

(2)产品名称项目应当与质量标准中的名称一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①没有颁布国家标准的产品应当尽量参照已颁布的相关药包材国家标准的命名原则对产品进行命名。

②对于复合膜(袋)产品,如果申报单位无制“袋”生产条件,则产品名称项目填写为“XXX复合膜”,如果申报单位有制“袋”生产条件,并同时申请“膜”、“袋”注册,则产品名称项目填写为“XXX 复合膜、袋”。

(3)规格项目应当填写申报品种的物理尺寸和/或标示容量。申报产品的规格栏中应注明所生产的所有规格,如输液瓶、输液袋的容量规格为50ml、100ml、250ml、500ml、1000ml等,对于固体的复合膜制袋的规格以所包装固体内容物的质量计,如5g或5~10g等。

(4)产品的组成:不同的材质应作为不同的品种申报,如药品包装用复合膜、多层共挤输液用膜(袋)等产品由不同材质复合而成,如复合膜产品分为PET/PE、PET/AL/PE。

(5)配件名称项目:

①输液瓶和输液袋产品如果包括组合盖、接口、胶塞等配件应当在此处填写配件名称。

②预灌封注射器产品应当在此处填写各部分组件的名称。

(6)配方

对于组成部分的构成成分进行描述。

2、应提交经省局经办人审查,并确保签字、盖章、日期填写完整的《省局药包材受理书》原件。

3、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报告:

该考核报告应完整,并加盖相应省局公章;

药包材生产现场检查考核评分明细表应符合13号令的要求,并加盖省局鲜章。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检验报告书应加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章,检验类别应标明“注册检验”。

注册检验样品应从企业自检合格产品中抽取连续生产的三批样品。

药包材检验机构应按照产品对应的国家标准(或企业注册标准)进行注册检验要求的全部项目的检验;检验报告书应附红外测定图谱以及添加剂(如邻苯二甲酸酯类)、残留物质测定检测限(适用时)。

检验报告书中应体现下列信息:产品名称、批号、规格(容器包装应标明材质和标示容量)、检验标准、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其他与检验结果有关的说明(如分包项目等)。

对于复合膜(袋)产品,如果申报产品同时申请“膜”、“袋”注册,注册检验报告书中应包括“袋”的检验项目。

对于塑料瓶产品(非注射剂用),如果申报产品中包括“盖”,注册检验报告书中应包含盖的鉴别、溶出物试验、异常毒性等检测项目。

药包材注册检验机构应对申报的药包材标准中检验方法的可行性、合理性、科学性,设定的指标能否控制药包材质量等进行实验室检验和审核工作,并出具复核意见。药包材注册检验机构对注册标准的审核可参考各产品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的相关内容及相关的国家标准进行,

复核后的标准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已颁布同类产品的国家标准,并提交复核后的质量标准纸质版和电子版。

申报单位对注册标准的复核意见无异议的,应按复核意见对注册标准进行完善。

注册检验报告书应为原件,且在出具检验报告书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内为有效。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检验报告书应加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章,检验类别应标明注册检验;

洁净检测报告应根据相应洁净区级别实施全部项目检测;

检验依据应参照药包材洁净度检测现行标准。

检测结果应注明检测区域名称、级别、技术要求、对尘粒最大允许数检测结果应有UCL值和各房间压差,各项检验结果应有明确判断;

洁净度检测报告书应附企业洁净生产区平面图(标明房间的长、宽、高度),包括各区域名称,洁净级别的识别信息,测试布点标识;

应提供微生物/无菌检测室的洁净度检测报告,报告要求同上。

洁净度检测报告书应为原件,且在出具检验报告书日期距受理日期一年内为有效。

6、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营业执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注意有效性,并加盖申报单位鲜章。

7、申报产品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

产品综述技术资料是申报资料的重点,应当从技术层面论述产品的

研发思路、各项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等重要内容,为产品设计的合理性、产品安全性提供初步判断的依据。技术资料应当包含不仅限于如下内容:申报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技术特征、产品结构、与已上市同类产品的比较、原材料来源质量控制、生产工艺以及验证、产品性能要求及依据、模拟使用情况。并结合本企业的特点,确定立项依据。

8、申报产品的配方:

配方资料应覆盖申报产品所涉及、产品结构所涵盖的组成部分,包含不仅限于如下内容:明确说明原辅料及添加剂(着色剂、防腐剂、增塑剂、遮光剂及油墨等)的化学名称(包括CAS号、化学结构式、分子式、分子量分布、组成比例、商品名或者材料牌号)适用时需提供原辅料的材料牌号(型号)、原辅料的质量标准、原辅料来源(生产商名称)、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算),对于添加剂,还应提供安全用量范围的使用依据。

说明配方筛选确定的依据。

其中,输液袋用膜材、药品包装用复合膜(硬片及软膏管)等产品,配方中应说明产品由几层材料组成及每层材料的名称。

输液袋用膜材还必须明确说明每层材料原料及添加剂的化学名称、质量标准、来源、在配方中的作用、用量以及用量比例(以重量计算)。说明输液膜的总厚度及各层厚度。

原辅料执行的质量标准并提供相应标准复印件,及主要原辅料的质量检验报告书。

如果生产复合膜产品的单层膜是外购的,需要提供外购膜材的来源和质量标准。

如果同时申报不同复合材质的输液袋用膜材、药品包装用复合膜(硬

片、铝箔及软膏管)等产品时,应视为不同品种分别申报。

药用塑料瓶(非注射剂用)的瓶盖和瓶身应按照上述规定分列配方。除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瓶外,包装液体等其他制剂时不宜使用垫片。口服固体药用塑料瓶如含垫片应另行起草产品标准并增加有关垫片的检测项目,明确申报产品的具体规格(如:容器明确毫升数值,膜材明确宽度、厚度等)。

混合材料生产的包装容器,如聚烯烃塑料瓶应说明混合材料的名称及所占比例。输液瓶和输液袋品种使用的组合盖、接口、胶塞等配件,均应提供组合盖、接口、胶塞的注册证复印件、来源及质量标准等资料,并明确申报产品的具体规格。

如申报产品的原料为药包材注册产品的,需提供所用原料的注册证。

对于药用封口垫片产品,需提供所用复合膜的注册证。不能提供复合膜的药包材注册证时,则需要从起始原料开始生产复合膜,不允许外购无注册证的复合膜,注意在申报垫片时提供包括复合膜的原辅材料配方、工艺,以及垫片的配方、工艺等相关资料。同样对于预灌封类药包材产品,应提供各个配件的注册证,若不能提供配件的注册证,应从起始原料开始生产配件,不允许外购无注册证的配件。

对于铝塑组合盖产品,需要从原料开始生产,塑料件不允许外购,注意在申报组合盖时提供包括塑料件的原辅材料配方、工艺,以及铝件的配方、工艺等相关资料。

除口服固体制剂以外药物所用的药包材采用新原材料(如塑料粒料、橡胶和覆膜材料,包括新牌号或同一牌号新产地生产的塑料粒料、橡胶和覆膜材料)生产药包材产品时,需要提供新材料可用于医药产品的证明性文件、在同类产品中的国内外使用记录以及安全性(生物学、毒理

学)评估资料,具体要求请参照另行发布的新药包材技术审评要求开展相关研究工作。

由于低密度聚乙烯容器阻隔性能差,包装药品后易引起药物质量的变化,因此不宜采用低密度聚乙烯容器包装口服和外用液体制剂(开塞露用低密度聚乙烯瓶除外)。

由于低密度聚乙烯输液容器耐灭菌性能差,包装药品后不能进行过度灭菌处理,因此终端过度灭菌产品不宜采用低密度聚乙烯输液容器包装。

由于聚氯乙烯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可能添加邻苯二甲酸酯类等多种增塑剂及材料本身的风险问题,给药品质量带来安全隐患,在提交聚氯乙烯包装材料和容器的注册申请时,请参照GB/T 21928等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增塑剂的检测,且不得使用邻苯二甲酸酯类增塑剂。

根据工信部发布的工产业[2010]122号文的规定,输液用聚氯乙烯软袋为淘汰产品,腹膜透析液、冲洗液用聚氯乙烯袋暂时可用,但必须进行提取、迁移等相容性的研究。

由于聚氯乙烯材料和容器存在药用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风险隐患,该类材料目前只用于口服固体制剂用的硬片生产,如聚氯乙烯硬片、聚氯乙烯/聚乙烯复合硬片、聚氯乙烯/偏二氯乙烯复合硬片等。液体制剂(包括滴眼剂)含聚氯乙烯的产品(除腹膜透析、冲洗液用外)不得使用,已批准的产品再注册时不予批准。

药用胶塞(包括输液、口服液等各剂型用胶塞)一律不得使用天然胶做原料,已批准的产品再注册时不予批准。

药用玻璃一般采用无色透明玻璃,如有避光要求,可选择棕色透明玻璃,不宜选择其他颜色的玻璃。

9、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生产工艺资料应包括工艺流程图、起始原料、有机溶媒、生产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包括参数的筛选过程及确定依据等,以及原料、产物的主要理化性质,并注明生产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杂质或者其他中间产物。如产品涉及印刷,需说明印刷工艺及采用的印刷介质等相关信息,不得使用含苯油墨。

塑料产品应不得使用回收料或边角料。

采用多层复合塑料片材在线加热成型灌装口服液体制剂时,不宜使用含有PVC的材料,对复合塑料片材和成型后的容器应分别进行注册申请。

固体塑料瓶规格一般为5~250ml,液体塑料瓶规格一般为10~500ml,如果申报产品的规格超出上述范围时,应提交生产非常规规格产品的依据(所包装药品的批准文号、质量标准、药品说明书)、应用范围,并在质量标准中增订控制项目,同时提供三批注册检验报告书、自检报告书,产品实样和安全性评估验收报告,以及与药物的相容性试验资料。并在工艺资料中说明非常规规格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工艺质量控制与一般规格产品的差异。药包材注册证备注栏中加注所包装的药品。

塑料输液瓶产品应说明封口方式,并提供清洗工艺和密封性的验证资料;塑料输液袋产品应提供密封性的验证资料。

生产注射液的胶塞尺寸应采用国际通用的注射液胶塞规格(Φ28, Φ32),除此之外的胶塞规格应参考下表制定,并提供与之配套玻璃输液瓶的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以及胶塞与玻璃瓶口的配套尺寸,并提供使

用该规格的依据和理由,共同完成胶塞与玻璃输液瓶的清洗、穿刺性能、配合性、密封性等适用性工艺验证资料。

表注射液瓶规格和与之对应的胶塞尺寸表

注射液瓶规格(ml)胶塞尺寸(冠状直径mm)

<50 20,13

50,100 32,28,26,24,23,22,20

250 32,28,26,24,23,22

500 32,28,26,24

1000 32,28

生产设备名称应填写申报产品生产工艺中所需的设备,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生产商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等;检验设备名称应填写自己拥有产品检验所需的必需设备,设备信息应包括设备生产商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数量等。

申报单位应具备申报产品注册标准中规定的逐批检验项目的全部检验设备。

生产、检验设备资料可以按照下述表格形式提交:

药包材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

1

2

药包材检验设备一览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数量生产厂

1

2

10、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已有国家标准的申报产品,该标准即为申报产品的注册标准。申报产品的材料、用途、生产工艺(适用时)、组合件配合方式(适用时)应与检验标准相一致。

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申报产品,申报单位应根据申报产品的材质、用途、性能等特点,设立相关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技术要求,自行拟定产品注册标准,并进行方法学验证。适用时,企业标准中应包含产品的结构图及尺寸标注,型号说明等。拟定标准格式应符合已颁布实施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YBB标准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应提交标准编制和起草说明,提供项目、方法、指标设立的依据以及产品的验证情况等内容。

企业拟定的申报产品注册标准应考虑国内外同类产品的标准和国家有关要求,考虑产品质量可控及科学合理性,生产申请在审评时对该药包材的标准及标准复核意见进行技术审评。

申报产品包含配件的,应提交配件的药包材注册证及对应的质量标准。

11、连续生产的三批申报产品的企业自检报告书:

自检报告书应按照产品申报的注册标准进行产品的全部项目检验;

检验报告书中应体现下列信息:产品名称、批号、规格、检验标准、检验日期、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的判断,其他与检验结果有关的说明(如产品用途);检验报告书应附红外测定图谱以及添加剂、残留物质测定检出限(适用时)。

检验报告书中如有生产企业不具备检测能力而委托有检验资质的单位开展的检测项目,应明确标注该项目,并提供分包检测机构的名称、资质证书和分包检测的长期(一年以上)协议书,委托检验报告书及协议书均应提供原件。

应核查申报单位提供的检验设备表与申报单位自检报告中检测能力的一致性。

自检报告书应是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的自检报告书。提供的自检报告书产品批号应与注册检验报告书的产品批号一致。应提供自检报告书原件。

12、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物同时进行的相容性研究资料:

相容性试验(稳定性试验)研究资料,应包括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和结论三个部分,应按照药品包装材料与药物相容性试验指导原则(YBB00142002)、《中国药典》等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进行。

相容性试验(稳定性试验)结果以汇总表格和报告书两种形式提交。

试验结果应包括包装材料对药物质量的影响,药物对药包材性能的影响,以及药物本身的质量变化情况。

相容性试验(稳定性试验)结论应明确药物与药包材是否相容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相容性试验过程中测定项目有显著性变化(如含量、水分、挥发性物质的变化量绝对值超过5%、有新的杂质出现或杂质含量变化超过一倍等)时,即认为该药包材存在安全隐患,与药物不相容。

不同产品相容性研究资料可参考各产品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中相关内容进行。

13、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申报产品洁净生产区平面图应与申报产品生产的洁净级别要求相适应;

平面图应包括各区域名称,洁净级别的识别信息,包括人流、物流走向,并标明送、回、排风口;

平面图应与洁净区(室)注册检验报告书中所附平面图提供信息一致。

14、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有关合格证明:

提供的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证明应为国家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如无法提供原件应在上述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

上述证明文件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15、本《要求》是对国内药包材生产申请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申请者/生产企业应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并参考相应产品的技术审评资料申报要求对注册申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并依据具体产品的特性确定其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

四、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

4、《药品注册的国际技术要求》质量部分

附件

药包材注册申请资料目录

(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报告。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置或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

(四)申请企业营业执照。

(五)申报产品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

(六)申报产品的配方。

(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九)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

(十)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同时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十一)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十二)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有关合格证明。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起草说明

附件2-2 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 要求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本文件为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配套文件。已上市药品变更是持有人对药品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起草思路 考虑到新修订办法不再保留原办法中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的相关内容,《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应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化学药品上市后变更的类型、申报资料要求进行明确,同时与已上市化学药品药学、临床变更等技术指导原则以及上市后变更受理审查指南进行有序衔接。围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对上市后变更的规定形成有效的文件体系,指导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变更研究申报。 在申报资料要求方面,原办法附件4的申报资料要求经多年

实践证明能够较好满足补充申请申报审评需要,因此仍延续其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变更分类。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国家或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事项及年报事项三类。根据药学和临床变更技术指导原则将相应级别变更纳入对应分类,同时增加了无需技术审评,未纳入技术指导原则的事项,如使用药品商品名、改变不涉及技术审评的药品注册证载明信息等。 (二)关于申报资料要求。共有6项:药品注册证书及其附件的复印件、证明性文件、检查相关信息、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临床研究资料。

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docx

发布日期20120817 栏目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 标题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 王建娇冯欣[1] 张豹子张梦卓阳[2] 许庆锐林焕冰唐年忠[3] 张玉琥蒋煜 作者 [4] 部门化药药学二部 正文内容 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包材)是一类较为常见的补充申请事项。 随着新型包装技术和包装材料的不断涌现,变更制剂所用包材的补充申请数 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日常审评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申请人在进行变更包材补充申请研究时,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或技术要求未 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申报资料中常常出现某些共性问题。我们对近期变 更包材补充申请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分析,供研究者参考。 一、变更包材的研究基本思路 在进行变更包材研究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剂型和规格合理性进行立题审查。 在立题可行的前提下,应分析、评估是否需要对原处方工艺进行调整,并应结合处方、工艺的特点,包装材料的特性对变更后的产品进行详细的研

究和验证工作,重点关注药品与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对于注射液由玻璃瓶变更为塑料包装的情况,应进行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及安全性评价,并充分验证变更包材未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应对变更后药品的质量、稳定性进行全面的考察,并与原研制剂或变更前产品进行比较,并关注质量标准的更新情况。 二、常见问题分析和建议 1、药物与包装材料/容器的相容性研究 药包材为药品提供保护,以满足其预期的安全有效性用途,但同时也与药品直接接触,应与药品有良好的相容性。 问题1、未提供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建议:对于部分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可能性较高的高风险制剂如注射剂等,研究者应按照目前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药物与包材相容性研究工作,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包括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以及可能的毒理试验等。 问题2、未提供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 建议: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对于评估相容性研究是否充分非常重要。对于需要进行药品与包材相容性研究的品种,申请人应提供上述信息,并根据这些组成成分和添加物的信息进行后续的提取和迁移试验。 问题3、未说明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采用的是加速试验还是长期留样试验样品,以及留样的时间。

药包材产品质量标准及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药包材产品质量标准及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内容简介 一、药包材概念: 二、药包材分类: 三、药包材产品质量标准: 四、药包材对生产环境的要求: 一、药包材概念: 2000年3月17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发布第21号局长令即:《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管理办法(暂行)》,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从而对药包材及其分类有了明确的概念。 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简称药包材)。 药包材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获得《药包材注册证书》后方可生产。未经注册的药包材不得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 二、药包材分类: 药包材分为Ⅰ、Ⅱ、Ⅲ三类。 Ⅰ类药包材:指直接接触药品且直接使用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生产Ⅰ类药包材产品,需同时具备与所包装药品生产相同的洁净度条件,并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检测机构检查合格。 生产Ⅰ类药包材,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注册,并颁发《药包材注册证书》。实施Ⅰ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有: (1)药用丁基橡胶瓶塞; (2)药品包装用PTP铝箔; (3)药用PVC硬片; (4)药用塑料复合硬片、复合膜(袋); (5)塑料输液瓶(袋); (6)固体、液体药用塑料瓶; (7)塑料滴眼剂瓶; (8)软膏管; (9)气雾剂喷雾阀门; (10 抗生素瓶铝塑组合盖; Ⅱ类药包材: 指直接接触药品,但便于清洗,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经清洗后需要并可以消毒灭菌的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 实施Ⅱ类管理的药包材产品有: (1)药用玻璃管; (2)玻璃输液瓶 (3)玻璃模制抗生素瓶; (4)玻璃管制抗生素瓶; (5)玻璃模制口服液瓶; (6)玻璃管制口服液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注册申请表 - 法律文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包材注册申请表-法律文书 原始编号:_____________ 受理号: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1.申请分类: 2.注册分类: 申报品种情况 3.产品名称: 4.英文名(进口申请填写): 5.规格: 6.配件名称:

7.配方: 8.质量标准: 9.本品用于包装: 相关情况 10.本次申请为:首次申请申请人 11.生产企业(生产申请填写)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手机: 电子信箱:传真: 12.公司(进口申请填写)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国家或地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手机:电子信箱:传真: 13.生产厂(进口申请填写)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生产地址:国家或地区: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手机:电子信箱:传真: 14.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进口申请填写)名称: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位: 注册负责人: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手机: 电子信箱: 声明 15.我们保证: ①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方法和数据均为本品所 采用的方法和由本品得到的试验数据,且为申请人所拥有; ③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16.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药品补充申请表填表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填表说明 我们保证:本项内容是各申请机构对于本项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郑重保证,各申请机构应当一致同意。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需要另行申明的事项。同时标注:注册申请前是否进行过注册检验,以及检验单位名称。 1.本申请属于:系指如果属于申请境内注册品种选“境内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如果属于申请境外注册选“境外生产药品补充申请”,如果属于申请港澳台注册选“港澳台医药产品补充申请”。本项为必选项目。 2.药品注册分类:按本品种原批准的注册分类属性选择相应的选项。本项为必选项。 3.是否为OTC:如同时申请非处方药,则选非处方药,此项不选,默认为申请处方药。 4.原申请品种状态:按品种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选项。本项为必选项。 5.申请事项分类:变更事项分类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变更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等配套文件中有关分类要求选择。多个变更一并申报时,同时勾选。本项为必选项目。 6.药品通用名称:应当使用国家药品标准或者药品注册标准收载的药品通用名称。申报复方制剂或者中药制剂自拟药品名称的,应当预先进行药品名称查重工作。本项为必填项目。 7.英文名称:英文名填写INN英文名;中药制剂没有英文名的,可以免填;申报中药材的需提供拉丁名。本项为必填项目。 8.汉语拼音:均需填写,注意正确区分字、词、字母大小写等。可以参照中国药典格式填写。本项为必填项目。 9.化学名称:应当以文字正确表达药物活性物质的化学结构,不要采用结构式。本项为必填项目。 10.商品名称:申请人为方便其药品上市销售而申请使用的商品名称。境外生产药品可同时填写英文商品名称。商品名称仅限于符合新药要求的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及境外生产中药可以申请使用。 11.剂型:本项为必选项目。境外生产药品同时填写剂型的英文。 中国药典剂型:在“剂型”后选择所属剂型;剂型属于《中国药典》或其增补本收载的剂型,选中国药典剂型。 非制剂类:根据本品类型进行选择。其中“有效成份”系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

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表

申请事项 1.申请分类:进口申请 申报品种情况 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表 原始编号:XXXXXXXXX 受理号:XXXXXXXXX 2. 产品名称:冷成型复合铝箔 3. 英文名(进口再注册申请填写):Formpack 4. 规格: 5. 配件名称: 6. 配方: 7. 质量标准: 无 无 无 产品质量标准:国家标准 相关情况 8. 原药包材注册证编号:无 9. 是否对产品的下述项目做了变更 批准日期: 配 方:否 生产工艺:否 质量标准:否 有效期截止日期: 10.是否申报过补充申请或者其他形式的变更申请 如有,请简要填写历次变更情况: 法定代表人: 注册负责人: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 电子信箱: 12.公司(进口申请填写) 中文名称:XXXXXXXXX 英文名称: 注册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注册负责人:XXXXXXXXX 职位 职位 手机 传真 国家或地区: 职位: 职位: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0049 XX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XXXX XXXXXXXXX 董事长 销售总监 手机: 传真:XXXXXXXXX

① 本申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直接接触药 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 ② 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交资料、样品均真实、来源合法,未侵犯他人的权益,其中方法和数据均为本品所 采用的方法和由本品得到的试验数据,且为申请人所拥有; ③ 一并提交的电子文件与打印文件内容完全一致。 如查有不实之处,我们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后果。 16. 其他特别申明事项: 无 机构签名 17. 各申请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 : XXXXXXXXX (加盖公章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XXXXXXXXX (加盖公章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18. 进口申报品种注册代理机构名称、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日期 XXXXXXXXX (加盖公章处)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13. 生产厂(进口申请填写) 中文名称:XXXXXXXXX 英文名称:XXXXXXXXX 生产地址: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注册负责人: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XXXXXXXXX 电子信箱:XXXXXXXXX 14. 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 (进口申请填写) 名称:XXXXXXXXX 注册地址:XXXXXXXXX 通讯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XXXXXX 注册负责人:XXXXXXXXX 电话(可填写多个,包含区号与分机号 )XXXXXXXXX 电子信箱: 声明 15. 我们保证: 国家或地区:德国 职位 职位 手机 行政总裁 传真:XXXXXXXXX 邮政编码: 职位 职位 手机 传真 XXXXXXXXX

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其申报资料要求

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一、注册事项 (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补充申请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3、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4、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5、变更药品规格。 6、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7、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8、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9、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10、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11、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12、新药的技术转让。 13、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14、改变进口药品注册证的登记项目,如药品名称、制药厂商名称、注册地址、药品有效期、包装规格等。 15、改变进口药品的产地。 16、改变进口药品的国外包装厂。 17、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18、其它 (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备案的进口药品补充申请事项: 19、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20、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22、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23、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24、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25、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26、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27、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

20120817发布日期 栏目化药质量控制>>化药药物评价 变更制剂包装材料补充申请常见问题分析标题 作者[4]蒋煜张玉琥[2]许庆锐林焕冰唐年忠[3]张梦[1]王建娇冯欣张豹子卓阳化药药学二部部门 正文内容变更药品的包装材料(以下简称包材)是一类较为常见的补充申请事项。 随着新型包装技术和包装材料的不断涌现,变更制剂所用包材的补充申请数 量呈逐年增加的趋势。 在日常审评工作中,我们发现部分申请人在进行变更包材补充申请研究 时,对产品质量要求的提高以及监管部门发布的相关指导原则或技术要求未 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在申报资料中常常出现某些共性问题。我们对近期变 更包材补充申请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进行了梳理和汇总分析,供研究者参考。一、变更包材的研究基本思路 在进行变更包材研究工作之前,首先需要对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剂型 和规格合理性进行立题审查。 在立题可行的前提下,应分析、评估是否需要对原处方工艺进行调整, 并应结合处方、工艺的特点,包装材料的特性对变更后的产品进行详细的研 究和验证工作,重点关注药品与包材的相容性研究。对于注射液由玻璃瓶变. 更为塑料包装的情况,应进行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及安全性评价, 并充分验证变更包材未对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之上,应 对变更后药品的质量、稳定性进行全面的考察,并与原研制剂或变更前产品 进行比较,并关注质量标准的更新情况。 二、常见问题分析和建议 1、药物与包装材料/容器的相容性研究 药包材为药品提供保护,以满足其预期的安全有效性用途,但同时也与

药品直接接触,应与药品有良好的相容性。 问题1、未提供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 建议:对于部分与包装材料发生相互作用可能性较高的高风险制剂如注 射剂等,研究者应按照目前相关技术要求进行药物与包材相容性研究工作, 并在申报资料中提供相关的研究资料,包括提取试验、迁移试验、吸附试验 以及可能的毒理试验等。 问题2、未提供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 建议:包材以及相关配件的粒料、组成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对于评估相 容性研究是否充分非常重要。对于需要进行药品与包材相容性研究的品种, 申请人应提供上述信息,并根据这些组成成分和添加物的信息进行后续的提 取和迁移试验。 问题3、未说明药物与包材相容性试验采用的是加速试验还是长期留样试 验样品,以及留样的时间。 建议:申请人应详细说明相容性研究所采用药品的贮藏条件和时间。应.对加速试验和长期留样试验末期样品进行迁移试验和吸附试验。 问题4、提供的变更后包装系统与药物相容性研究不充分。如仅进行了提 取试验,未采用含药制剂进行迁移试验;或者在不清楚包材以及配件的组成 成分以及添加物信息情况下,仅对几种塑料包材中常用的抗氧剂进行迁移试 验;或者方法学验证不全面。 建议:注射剂药物与塑料包装容器的相容性试验包括提取试验、迁移试 验、吸附试验以及可能的毒理试验等。申请人可参考《化学药品注射剂与塑 料包装材料相容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进行研究。

药用铝箔(国家药包材标准YBB00152002—2015)

YBB00152002—2015 药用铝箔 YaoyongLübo Aluminium Foils for Medicine 本标准适用于与聚氯乙烯(PVC)、聚偏二氯乙烯(PVCD)等硬片黏合,用于固体药品(片剂、胶囊剂等)包装用的铝箔。本品涂有保护层和黏合层。 【外观】取本品适量(每卷取2m,在自然光线明亮处,正视目测。表面应洁净、平整、涂层均匀;文字、图案印刷应正确、清晰、牢固。 【针孔度】取长400mm,宽250mm(当宽小于250mm时,取卷幅宽)试样十片,逐张置于针孔检查台(800mm×600mm×300mm或适当体积的木箱,木箱内安装30W日光灯,木箱上面放一块玻璃板,玻璃板衬黑纸并留有400mm×250mm空间以检查试样的针孔)上,在暗处检查其针孔。不应有密集的、连续性的、周期性的针孔:每一平方米中,直径大于0.3mm的针孔不允许有;直径为0.1.~0.3mm的针孔数不得过1个。 【阻隔性能】水蒸气过量照水蒸气透过量测定法(YBB00092003-2015)第一法试验条件B或第二法试验条件B或第四法试验条件2测定,试验时热封面向低湿度侧,不得过0.5g/(㎡·24h)。 【黏合层热合强度】取100mm×100mm的本品二片,另取100mm×100mm 的聚氯乙烯固体药用硬片(符合YBB00212005-2015)或聚氯乙烯/聚偏二氯乙烯固体药用复合硬片(符合YBB00222005-2015)2片。将试样的黏合层面向PVC面(或PVC/PVDC复合的硬片的PVDC面)进行叠合。置于热封仪进行热合,热合条件为:温度155℃±5℃,压力0.2Mpa,时间1秒,热合后取出放冷,裁取成15mm宽的试样,取中间3条试样,照热合强度测定法(YBB00122003-2015)测定,试验速度为200mm/min±200mm/min,将PVC(或PVDC)片夹在试验机的上夹,铝箔夹在试验机的下夹。开动拉力试验机进行180°角方向剥离,热合强度平均值不得低于7.0N/15mm(PVC);不得低于6.0N/15mm (PVDC)。 【保护层黏合性】取一张纵向长90mm,宽为全幅的试样(注意试样不应有皱折)。将试样平放在玻璃板上,保护层向上,取聚酯胶黏带(与铝箔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附件1 药包材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品种名称:XXXXX 申请人:XXXXX 拟用制剂给药途径:□吸入□注射□眼用□透皮 □口服□外用□其他 新颖性:□新材料□新结构□新用途□其它申报的药包材类型:□包装系统□包装组件□其它 注册申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一、申报资料项目 1 企业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地址1.2 企业证明性文件 1.3 研究资料保存地址 2 药包材基本信息 2.1 药包材名称、类型 2.2 包装组件 2.3 配方 2.4 基本特性 2.5 境内外批准及使用信息 2.6 国家标准以及境内外药典收载情况 3 生产信息 3.1 生产工艺和过程控制 3.2物料控制 3.3关键步骤和半成品的控制 3.4工艺验证和评价 4 质量控制 4.1 质量标准 4.2 分析方法的验证 4.3 质量标准制定依据 5 批检验报告 6 稳定性研究

7 安全性和相容性研究 7.1 安全性研究 7.2 相容性研究 二、申报资料正文及撰写要求 1 企业基本信息 1.1 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生产厂、生产地址 提供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 提供生产厂的名称、生产地址。 生产地址应精确至生产车间、生产线。 1.2 企业证明性文件 境内药包材生产企业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应包含此次申报产品。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臵的检验机构或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其他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包括通过CNAS或CMA等认可的检验机构)。 境外药包材生产企业应授权中国代表机构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参照进口药品注册有关规定): (1)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2)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注册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注册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

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程序

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程序 事项名称:药包材补充申请初审 法定实施主体: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三百六十号) 3、《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 号) 4、《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审评技术指导原则》 收费标准:详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收费标准的公告》 总时限:自受理完成之日起20 个工作日(不含受理、注册检验、送达时间)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药包材生产企业,并是在药包材经批准注册后,变更标准、改变工艺及《药包材注册证》中所载明的等事项 2、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 3、药包材生产企业办理药品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是药品注册专员或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熟悉药品注册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注册的技术要求。 办理材料: 药包材补充申请分类 (一)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补充申请事项: 1、变更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规格”项目。 2、变更药包材生产企业地址。 3、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证所载明的“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 4、变更药包材配方中原料产地。 5、变更药包材配方中的添加剂。 6、变更药包材生产工艺。 7、变更药包材注册标准。 (二)直接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8、变更进口药包材注册代理机构。 (三)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的补充申请事项: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中国药典》2015年版四部通则9621 药包材即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系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作为药品的一部分,药包材本身的质量、安全性、使用性能以及药包材与药物之间的相容性对药品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药包材是由一种或多种材料制成的包装组件组合而成,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适应性、稳定性、功能性、保护性和便利性,在药品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实现给药目的(如气雾剂)的作用。 药包材可以按材质、形制和用途进行分类。 按材质分类可分为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陶瓷类、橡胶类和其他类(如纸、干燥剂)等,也可以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复合或组合而成(如复合膜、铝塑组合盖等)。常用的塑料类药包材如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聚丙烯输液瓶等;常用的玻璃类药包材有钠钙玻璃输液瓶、低硼硅玻璃安瓿、中硼硅管制注射剂瓶等;常用的橡胶类药包材有注射液用氯化丁基橡胶塞、药用合成聚异戊二烯垫片、口服液体药用硅橡胶垫片等;常用的金属类药包材如药用铝箔、铁制的清凉油盒。 按用途和形制分类可分为输液瓶(袋、膜及配件)、安瓿、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药用胶塞、药用预灌封注射器、药用滴眼(鼻、耳)剂瓶、药用硬片(膜)、药用铝箔、药用软膏管(盒)、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药用干燥剂等。 药包材的命名应按照用途、材质和形制的顺序编制,文字简洁,不使用夸大修饰语言,尽量不使用外文缩写。如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 药包材在生产和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的补充申请申报资料要求 一、补充申请注册事项 1. 改变制剂的规格。 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4. 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5. 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6. 变更配制单位名称。 7. 改变制剂的有效期。 8.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9.变更制剂配制场地。 10.变更包装、标签、说明书。 二、注册事项说明 1、注册事项1 改变制剂的规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所申请的规格一般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规格,并符合科学、合理、必要的原则。 (2)所申请的规格应当根据药品用法用量合理确定,一般不得小于单次最小用量,或者大于单次最大用量。 2、注册事项2 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指修订质量标准中的检验项目。 3、注册事项3 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的,其生产工艺的改变不应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中药如有改变药用物质基础的,应当提供药学、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研究目的进行临床试验。 4、注册事项6,变更制剂配制单位名称,是指医疗机构经批准变更《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单位名称以后,申请将其已有批准文号的制剂的单位名称作相应变更。 三、各注册事项应提交的申报资料项目 (一)改变制剂规格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制剂处方、工艺研究的试验资料;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稳定性试验资料;如涉及包材变更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4.提供原批准制剂临床使用情况报告。 (二)修订制剂的质量标准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提供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质量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 4.连续3个批号的样品自检报告书; 5.检验标准中修订或者变更的部分应提供药检所单项检验报告及复核说明。 (三)改变影响制剂质量的生产工艺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工艺变更研究的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的试验资料、稳定性试验资料 4.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5.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6.如改变制剂的提取工艺,导致药用物质基础改变的,应提供药理毒理方面的对比试验研究资料;必要时需根据药品特点进行临床试验。 (四)改变制剂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 4.使用新旧辅料对比的工艺研究试验资料、质量标准研究试验资料、稳定 性试验资料; 5.连续3个批号样品自检报告书; 6.1个批号样品的药检所检验报告书。 (五)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或者化学药品的适应症 1.制剂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药用包装材料质量标准ISO15378(中文)

ISO 15378: 2006 标准的中文版内容 国际标准化组织 /第76技术委员会 (IS0/TC76) 于2003年制定了 1S0 15378国际标准草案 (Draft of interrfational standard ,D1S),标题是:《药品初包装材料 ISO 9001:2008 应用的专用要求,包含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 》。2006 年,形成了借鉴 ISO 9001:2008 质量体系的《药用包装材料质量标准 ISO 15378 : 2006 》初稿。这个国际标准的制定说明了国际社会对药包材生产企业实施质量管理的重视。此处择其要简介其主要内容 (略去的有些内容可参见 ISO 9001: 2008 标准) ( 一 ) 引言 引言部分包括 :总则;过程方法;与 ISO 9004 的关系;与其他管理体系的相容性。 0.1 总则 本标准把 GMP原理和 QMS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要求应用于药品的初包装材料。由于初包装材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组织 (企业) 对初包装材料的生产和质量控制中的领会 GMI'原理对于患者使用药品时的安全性是非常重要的。药用包装材料应用 GMP应能确保这些材料满足制药工业的需求。 采用 QMS应当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一个组织 QMS的设计和实施受各种需求、具体目标、所提供的产品、所采用的过程以及该组织的规模和结构的影响。 . ISO 15378 的主要目的是规定协商的初包装材料的要求。它包括一些初包装材料的专用要求,这些要求出自药品生产、控制等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0.2 过程方法 本标准鼓励在建立、实施 QMS以及改进其有效性时采用过程方法,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过程方法在 QMS中应用时,强调以下方面的重要性: (1)理解并满足要求 ;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药包材通用要求指导原则 药包材即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系指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所使用的直接与药品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作为药品的一部分,药包材本身的质量、安全性、使用性能以及药包材与药物之间的相容性对药品质量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药包材是由一种或多种材料制成的包装组件组合而成, 应具有良好的安全性、适应性、稳定性、功能性和便利性,在药品的包装、贮藏、运输和使用过程中起到保护药品质量、安全、有效、实现给药目的(如气雾剂)的作用。 药包材可以按材质、形制和用途进行分类。 按材质分类可分为塑料类、金属类、玻璃类、陶瓷类、橡胶类和其他类(如纸、干燥剂)等,也可以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材料复合或组合而成(如复合膜、铝塑组合盖等)。常用的塑料类药包材如药用低密度聚乙烯滴眼剂瓶、口服固体药用高密度聚乙烯瓶、聚丙烯输液瓶等;常用的玻璃类药包材有钠钙玻璃输液瓶、低硼硅玻璃安瓿、 常用的橡胶类药包材有注射液用氯化丁基橡胶塞、药用合成聚异戊二烯垫片、口服液体药用硅橡胶垫片等;常用的金属类药包材如药用铝箔、铁制的清凉油盒。 按用途和形制分类可分为输液瓶(袋、膜及配件)、安瓿、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药用胶塞、药用预

灌封注射器、药用滴眼(鼻、耳)剂瓶、药用硬片(膜)、药用铝箔、药用软膏管(盒)、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药用干燥剂等。 药包材的命名应按照用途、材质和形制的顺序编制,文字简洁,不使用夸大修饰语言,尽量不使用外文缩写。如口服液体药用聚丙烯瓶。 药包材在生产和应用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药包材的原料应经过物理、化学性能和生物安全评估,应具有一定的机械强度、化学性质稳定、对人体无生物学意义上的毒害。药包材的生产条件应与所包装制剂的生产条件相适应;药包材生产环境和工艺流程应按照所要求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进行合理布局,生产不洗即用药包材,从产品成型及以后各工序其洁净度要求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生产洁净度相同。根据不同的生产工艺及用途,药包材的微生物限度或无菌应符合要求;注射剂用药包材的热原或细菌内毒素、无菌等应符合所包装制剂的要求;眼用制剂用药包材的无菌等应符合所包装制剂的要求。 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使用国家批准的、药包材的使用范围应与所包装的药品给药途径和制剂类型相适应。药品应使用有质量保证的药包材,药包材在所包装药物的有效期内应保证质量稳定,多剂量包装的药包材应保证药品在使用期间质量稳定。不得使用不能确保药品质量和国家公布淘汰的药包材,以及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包材。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事项说明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指南 一、报SDA批准的注册事项: 1、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指新药研制单位获得新药证书时不具备该新药生产条件,并且没有转让给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在具备相应生产条件以后,申请生产该新药。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同时提交新药证书原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样品自检报告(3批) 5.现场考察报告表 6.省所检验报告(3批) 注意事项:新药证书持有人应共同提出此项申请,即申请表中均应 填写并共同盖章 2、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商标查询或注册证明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注意事项: 1.药品商品名称仅适用于新化学药品、新生物制品。 2.中药不允许使用商品名。 3.不同规格使用一个商品名。 4.商标查询或受理注册证明的单位与申报人不一致,则需提供授权申报 人使用该商标的合同(原件),同时在申请表的申请理由中注明。

5.商品名基本原则:商品名不能包含以下文字:有暗示疗效作用、有夸大或褒扬药品作用、有该药品通用名称、有生产单位名称、包含数字等。 6.新药拟使用商品名,应当由药品生产企业在申请新药注册时一并提出。 7.设立监测期的新药,在监测期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监测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8.不设立监测期的新药,自批准首家注册后,2年内申请人可以按照补充申请的要求申请增加商品名;超过2年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9.新药保护期、过渡期已过的药品不再批准增加商品名。 3、增加药品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 只能由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资料要求: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2.证明性文件:GMP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4.修订的药品包装标签样稿(附详细修订比较说明) 5.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6.临床研究资料 其药理毒理研究和临床研究应当按照下列进行: (1)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需延长用药周期或者增加剂量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急性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长期毒性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局部用药应当提供有关试验资料。临床研究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随机对照试验,试验组病例数不少于300例。 (2)增加新的适应症,国外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者,应当提供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者文献资料,并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 (3)增加新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国内已有同品种获准使用此适应症 者,须进行至少6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或者进行以获准使用此适应

进口药包材注册法规

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2006 年02 月20 日发布 一、项目名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 二、许可内容:进口(含港、澳、台)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审批实施注册 管理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简称“药包材” )产品目录 (一)输液瓶(袋、膜及配件); (二)安瓿; (三)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 (四)药用胶塞; (五)药用预灌封注射器; (六)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 (七)药用硬片(膜); (八)药用铝箔; (九)药用软膏管(盒); (十)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十一)药用干燥剂。 三、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四、收费:不收费 五、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 六、申请人提交材料目录: 《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申请表》:资料编号(一)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资料编号(二)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 中国境内代 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 资料编号(三)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资料编号(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资料编号(五)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

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 资料编号(六)申报产品的配方; 资料编号(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 资料编号(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 资料编号(九)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资料编号(十)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 以上申报材料具体要求详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附件三 七、对申请资料的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1、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请资料项目按《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 号)附件三规定的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封面上注明:药包材名称、资料项目编号、项目名称、申请机构联系人姓名,电话,地址。 2、申报资料应使用A4 纸打印或复印,内容清楚,不得涂改。资料应完整、规范,数据真实、可靠。 3、资料按套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分类、注册分类、包材名称、本袋所属第X套第X袋每套共X 袋、原件/ 复印件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注册代理机构名称。 4、注册、再注册和补充申请均报送2套申请资料(1套为原件,1套为复印件),申请表3份(原件资料中放入 2 份,复印件资料中放入 1 份)。 5、全部申报资料均应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种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二)申报资料的具体 要求 1.《进口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申请表》: (1)目前暂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领取,一个品种领取 3 份申请表。 (2)按照填表说明填写申请表,所有申请人均应在申请表上签字盖章。 2.证明性文件: (1)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国外生产商从事药包材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当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书等)、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中文译本。若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需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的,如实说明后,可免于提出此项资料。 (2)国外生产厂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原件、所在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原件及中文译本。 (3)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国外生产厂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3.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 4.检验报告:

药品补充申请

药品补充申请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药品补充申请(一) (省局审核,国家局审批部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持有新药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该药品的批准文号。 (二)使用药品商品名称。 (三)增加中药的功能主治、天然药物适应症或者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 (四)变更用法用量或者变更适用人群范围但不改变给药途径。 (五)变更药品规格。 (六)变更药品处方中已有药用要求的辅料。 (七)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 (八)修改药品注册标准。 (九)替代或减去国家药品标准处方中的毒性药材或处于濒危状态的药材。 (十)进口药品、国内生产的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使用新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 (十一)申请药品组合包装。 (十二)新药的技术转让。 (十三)修订或增加中药、天然药物说明书中药理毒理、临床试验、药代动力学等项目。 (十四)进口药品在中国国内分包装。 (十五)其他。 五、申请材料

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申报材料封面即目录; (二)《药品补充申请表》(5份);注册申请人可自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下载最新表格。 (三)申报资料3套(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四要求提供) 注:申报资料原件2套、复印件1套;复印件应当与原件完全一致,应当由原件复制并保持完整、清晰,用A4纸打印或复印 药品补充申请(二) (省局审批,国家局备案部分)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一)改变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名称。 (二)国内药品生产企业内部改变药品生产场地。 (三)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上述第10事项外)。 (四)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 (五)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 (六)变更进口药品外观,但不改变药品标准的。 (七)根据国家药品标准或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修改进口药品说明书。 (八)补充完善进口药品说明书安全性内容。 (九)按规定变更进口药品包装标签。 (十)改变进口药品注册代理机构。 (十一)其他。 五、申请材料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药品补充申请申报资料及技术要求 (征求意见稿) 注册事项:21.变更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或者容器(除第10 事项外,即 除注射剂、眼用制剂、气雾剂、粉雾剂、喷雾剂外) 一、申报资料项目及其说明: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 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原 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2.1 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 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2.2 变更后包装材料的药包材注册证。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5.1 以文字或列表方式说明变更前包装材料和容器、变更后包装材 料和容器,主要变化及原因。 5.2 对变更前后处方工艺进行比较,说明处方工艺是否发生改变。5.3 对变更前后产品质量进行对比研究,尤其是杂质状况。 5.4 对新包装3 批样品进行加速试验及长期留样考察,并与原包装产 品的稳定性情况进行比较。 稳定性研究资料分为三部分:(1)稳定性试验方案,一般包括a.样品有 关信息(生产企业、批号、批产量、生产时间、包装材料等),可列表说明;b. 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c.稳定性试验安排(考察时间及进行的检查项目),各 项检查可接受的限度或范围。 (2)按照每批样品分别提供加速稳定性和长期稳定性考察数据,一般按 表格形式进行说明,有数据的需列出详细数据,不能仅写“符合规定”,如有 关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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