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法律法规教学提纲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一节电影类法规

一、概述(四个阶段)

1、20世纪70年代末以前的电影法制建设

2、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电影法制建设

3、20世纪90年代的电影法制建设

4、我国加入WTO以后的电影法制建设

第一阶段:

建国后,电影业被收归国有,进行计划经济管理。

先后颁布了《电影业登记暂行办法》、《电影新片颁布上映执照暂行办法》、《电影旧片清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指示》、《关于建立电影放映网与电影工业的决定》、《关于送审影片的规定》。

十年文革,电影法制建设全面停止。

第二阶段:

(1)1979年8月,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改革电影放映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电影法制建设开始恢复。

(2)为加强统一领导,198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电影、电视机构合并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文化部门管理的电影事业、企业单位全建制地与广播电视部合并。

电影市场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三阶段:

(1)1993年1月5日,原广电部下发《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实行了三大举措: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建立大型电影企业集团、院线制改革。

(2)1994年8月1日,广电部电影局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通知》,使电影全行业所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到认可,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市场多主体的形成。(3)1995年1月,广电部《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出台,昭示着制片行业计划经济体制的坚冰被打破。

(4)1996年11月15日,《电影管理条例》出台,这是我国电影史上一部全面规范电影市场的行政法规。

第四阶段:

(1)2001年12月28日,《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制的实施细则》出台,决定实行以院线为主的发行机制。

(2)2002年2月1日,补充修订后的《电影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3)2003年9月28日,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4)2003年12月1日,《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同时出台,进一步下放权力。

(5)2004年11月,广电总局出台了《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扩大了投融资主体开放的范围。

二、电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及适用范围

1、电影法调整的法律关系

电影的法律关系:电影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

主体:法律关系的参与者

客体:电影活动

内容:电影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2、电影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三、主管机关和许可制度

1、主管机关和主要职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电影行政管理工作。其专门负责电影行政管理的内设机构为电影事业管理局。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2、许可制度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四、电影制片活动

电影制片是电影创作和生产活动的总称,它融艺术创作,科学技术生产和管理为一体,影片创作是编导、导演、摄影、美工等创作部门和化妆、服装、道具、制景、照明、剪接、录音、特技、洗印等生产、技术人员劳动的成果。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变更和活动范围

1、设立条件

2、申请和审批

3、变更和终止

4、活动范围

1、设立条件

(1)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广电总局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及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专业人员、资金、场所和设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和审批

申请书的内容:

(1)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2)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3)法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4)资金来源和数额。

审批流程:

3、变更和终止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报广电总局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4、活动范围

(1)摄制电影片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二)电影制片的管理

1、著作权的管理

2、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管理

3、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

4、电影洗印管理

五、电影审查

1、电影审查制度

(1)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2)电影制片单位的审查

(3)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

(4)复审

2、电影审查内容

(1)电影内容的审查

(2)电影技术质量的审查

六、电影进出口

1、进口境外电影经营权

2、进口审查

3、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电影资料片的规定

4、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5、电影片的出口

6、举办和参加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规定

七、电影发行和放映

1、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设立条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