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货款的结算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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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 不是汇票的全部内容。按照各国票据法的 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 有权拒付。
第六章 服装贸易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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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概述
概况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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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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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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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有关国家的货币制度、外汇管理、货款支 付的法规和惯例不一,加之银行等金融机 构的介入,使国际贸易货款支付显得更为 复杂。买卖双方极力争取有利于自身的结 算方式,以便买方顺利收货、卖方安全收 汇,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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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算工具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 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 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 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 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 2.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 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 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相应金额才能解除其 承担的义务。 3.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 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 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即出票人 一某旦些开行出 为票 ,据 它, 都那必么须不到管期是支否付发规生定或的不款发项生 。某些事情9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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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不可,虽然银行知道对方违约的事实, 但银行只按单证相符的原则处理,只要对方提 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就必须付款。本 案中,甲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未要求提供M级 标准合格证书,尽管在合同中有此约定,但银 行不审查合同,也不审查对方是否实际违约, 只审查对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此 案即典型的“单证相符原则”案例,“单证相 符”是UCP500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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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1 我国甲公司向比利时乙公司订购货物,合同中 约定货物的标准达到M级,并要求对方在出厂 时提供甲M级标准合格证书,甲公司在申请开 立信用时未要求对方提供M级合格证书作为议 付单据。发货后,甲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 提到货物,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M标准, 并请当地检疫部门出具证明,提交给银行,要 求银行拒付。问:银行可否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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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一)汇票的含义、基本内容和主要当事人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 是由出票人签发 并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时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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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应包括 下列基本内容: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 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 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 (出口人或其银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点; (10)出票人签字。
(二)票据的作用
• 票据一般通过银行买卖,提供信用,融通资金,实现国 际间债权债务的结清。因此,票据的作用可以分为两种: 信用作用和结算作用。 1.信用作用 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在票 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诺人允诺按 照票面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信用有商业信用和银行信 用之分,如果通过票据提供信用的一方是商人,则属于 商业信用;如果提供信用的一方为银行,则为银行信用。 2.结算作用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 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用票据代替现金收付,可以随 时结清国际间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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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从案例的多处疑点可以推论,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 行的诈骗,导致了我方蒙受重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 (1)L/C支付方式并非没有风险,因为银行只要“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就付款,至于货是否到达目的港和是否货物有假,是 否提单有假均不负责。 (2)做进出口业务时,客户资信如何十分重要,按信用证 支付,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资信情况不了解或资信 较差的客户及中间商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 查,以防上当受骗。 (3)CFR条件是卖方租船订舱,负责运输,买方办理保险, 对买方风险较大。因此对大宗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 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应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船公司,规 定船只必须适航等限制性条件,同时还应有专人掌握对方派船进 驻、在途、到港等情况。 即使在FOB条件下,也应坚持买方自己租船订舱或自派船运 输,不能轻易让对方代为租船。对方租船无论是CFR,还是FOB, 风险较大,往往是实施诈骗的关键所在。因为提单是交货收据, 在正常情况下,发货人不交货便拿不到提单,只有租船提单才便 于装货人与承运人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制作假提单或真提单但 中途将货物转卖以骗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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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例2 我某外贸企业从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 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 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 的单据进行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 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 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 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使我方钱货两空。 问:这种重大损失能否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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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信用制度的发展,逐 渐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支付方式和计价、结 算、支付的货币、支付凭证以及各种货币 间兑换的汇率和外汇业务,方便了贸易, 促进了成交。目前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一般都是通过银行,利用汇票等外汇凭证 进行非现金结算的。现在国际上惯用的支 付工具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支付方 式主要是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 对于国际贸易从业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 结算常识,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避免不 必要的贸易争端和收汇风险是非常重要的。
上述基本内容,一般为汇票的要项,但并 不是汇票的全部内容。按照各国票据法的 规定,汇票的要项必须齐全,否则受票人 有权拒付。
第六章 服装贸易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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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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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有关国家的货币制度、外汇管理、货款支 付的法规和惯例不一,加之银行等金融机 构的介入,使国际贸易货款支付显得更为 复杂。买卖双方极力争取有利于自身的结 算方式,以便买方顺利收货、卖方安全收 汇,并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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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结算工具
一、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含义
1.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票面金额,而且 表示对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谁拥有了票据,谁就有权 凭票据取得票据上规定的金额,正如谁拥有公司的股票, 谁就拥有了公司财产的相应部分。票据权利的产生、转 移和行使等均以它本身的存在为前提。 2.票据是出票人作出的到期向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 承诺。出票人开出票据,它就必须承担到期支付票据上 规定的金额的义务,只有它支付了相应金额才能解除其 承担的义务。 3.票据出票人作出的付款承诺是无条件的,即出票人 履行付款的义务不能有赖于某一事件的发生或者某些情 况的出现或者某一行为的作出作为先决条件。即出票人 一某旦些开行出 为票 ,据 它, 都那必么须不到管期是支否付发规生定或的不款发项生 。某些事情9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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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不可,虽然银行知道对方违约的事实, 但银行只按单证相符的原则处理,只要对方提 供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相符,就必须付款。本 案中,甲公司在开立信用证时未要求提供M级 标准合格证书,尽管在合同中有此约定,但银 行不审查合同,也不审查对方是否实际违约, 只审查对方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此 案即典型的“单证相符原则”案例,“单证相 符”是UCP500的核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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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例1 我国甲公司向比利时乙公司订购货物,合同中 约定货物的标准达到M级,并要求对方在出厂 时提供甲M级标准合格证书,甲公司在申请开 立信用时未要求对方提供M级合格证书作为议 付单据。发货后,甲公司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 提到货物,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M标准, 并请当地检疫部门出具证明,提交给银行,要 求银行拒付。问:银行可否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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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汇票 (一)汇票的含义、基本内容和主要当事人 汇票 (Bill of Exchange, Draft) 是由出票人签发 并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时期无条件 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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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国票据法对汇票内容的规定不同,一般认为应包括 下列基本内容: (1)应载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支付命令; (3)一定金额; (4)付款期限; (5)付款地点; (6)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即 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进出口业务中,通常是进 口人或其指定的银行; (7)受款人(Payee),即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 (出口人或其银行); (8)出票日期; (9)出票地点; (10)出票人签字。
(二)票据的作用
• 票据一般通过银行买卖,提供信用,融通资金,实现国 际间债权债务的结清。因此,票据的作用可以分为两种: 信用作用和结算作用。 1.信用作用 票据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书面支付凭证。出票人在票 据上立下书面的支付信用保证,付款人或承诺人允诺按 照票面的规定履行付款义务。信用有商业信用和银行信 用之分,如果通过票据提供信用的一方是商人,则属于 商业信用;如果提供信用的一方为银行,则为银行信用。 2.结算作用 国际结算的基本方法是非现金结算。在非现金结算条件 下,必须使用一定的支付工具来结清国际间的债权债务, 票据就是一种支付工具。用票据代替现金收付,可以随 时结清国际间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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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析:从案例的多处疑点可以推论,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 行的诈骗,导致了我方蒙受重大的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 (1)L/C支付方式并非没有风险,因为银行只要“单证一致、 单单一致”就付款,至于货是否到达目的港和是否货物有假,是 否提单有假均不负责。 (2)做进出口业务时,客户资信如何十分重要,按信用证 支付,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资信情况不了解或资信 较差的客户及中间商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做深入的调 查,以防上当受骗。 (3)CFR条件是卖方租船订舱,负责运输,买方办理保险, 对买方风险较大。因此对大宗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 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应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船公司,规 定船只必须适航等限制性条件,同时还应有专人掌握对方派船进 驻、在途、到港等情况。 即使在FOB条件下,也应坚持买方自己租船订舱或自派船运 输,不能轻易让对方代为租船。对方租船无论是CFR,还是FOB, 风险较大,往往是实施诈骗的关键所在。因为提单是交货收据, 在正常情况下,发货人不交货便拿不到提单,只有租船提单才便 于装货人与承运人互相勾结,沆瀣一气,制作假提单或真提单但 中途将货物转卖以骗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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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例2 我某外贸企业从国外一新客户进口一批高级产 品,按CFR上海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 合同规定由卖方以承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 我开证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 的单据进行偿付。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上海港。 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 而且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破产倒闭,承运船 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使我方钱货两空。 问:这种重大损失能否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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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信用制度的发展,逐 渐产生了多种多样的支付方式和计价、结 算、支付的货币、支付凭证以及各种货币 间兑换的汇率和外汇业务,方便了贸易, 促进了成交。目前国际贸易货款的收付, 一般都是通过银行,利用汇票等外汇凭证 进行非现金结算的。现在国际上惯用的支 付工具主要有汇票、本票和支票,支付方 式主要是汇付、托收和信用证等。 对于国际贸易从业人员而言,掌握必要的 结算常识,选择合适的结算方式,避免不 必要的贸易争端和收汇风险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