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装箱使用合同(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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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上海市集装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2014版)

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号

填制说明

1.本合同书应按照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的内容填写;

2.在上填写双方约定的内容;

3.在双方协商一致内容前的□内画√。

上海市集装箱使用合同(示范文本)

(2014版)

甲方(集装箱所有人):

工商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用箱人):

工商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开户行:

账号:

地址:

电话:

电子邮箱: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就集装箱使用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集装箱所有人是指提供自有或租进的集装箱给用箱人使用的人,包括但不限于航运公司。在本合同中是指。

2.用箱人是指与集装箱所有人签订集装箱使用合同的人。在本合同中是指。

3.集装箱包括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

4.集装箱货物是指能装入集装箱内,进行道路运输的货物。集装箱货物分为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

5.乙方的责任期限自集装箱提离甲方指定的码头或堆场时起至集装箱按原状返回指定的码头或堆场卸箱完毕为止。如若发生以下两种情况,乙方责任期限应当相应延长:

(1)在乙方责任期间内如若集装箱发生损坏,则其责任期限延长至集装箱修复并经甲方

检验合格为止;

(2)由乙方承运进场待出口的集装箱,由于货主原因未及时出口,乙方责任期间延长至

集装箱顺利出口或拆空回场,并付清所有费用时止。

6.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服务内容:

甲方提供下列种类和数量的集装箱交由乙方使用:

国内标准集装箱:

□1吨箱□6吨箱□10吨箱数量

国际标准集装箱:

箱型:□20英尺□40英尺□45英尺□60英尺数

箱类:□普通箱□冷藏箱□开顶箱□罐式箱□挂衣箱

□框架箱□平板箱□危险品箱□高箱数量

第三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集装箱所有人(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地点以及条件向乙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集装箱,以满足乙方的使用需要。

2.乙方申请提箱并办理相关提箱手续时,甲方核准无误后应当立即签发进出场设备交接单给乙方。进行套箱、换箱处理时,甲方根据乙方的提箱申请资料信息,应当及时发放与船名、航次、提单号对应的设备交接单给乙方。

3.在乙方要提取的空箱未达到出口装货的适货标准情况下,甲方有义务提供新的适货空箱供乙方使用。

4.甲方同意乙方将拖运业务转交其他企业或个人承运。

5.甲方在接到乙方的集装箱损坏、污染或灭失的通知信息后,应当将根据该信息做出的初步处理意见书面通知乙方,且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修理。

(二)用箱人(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集装箱使用费、滞箱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2.乙方申请提箱、还箱时,应到甲方处办妥完整的提箱与还箱手续。

3.装卸货时,乙方在将进/出口集装箱交给收/发货人装卸货物时,应督促收/发货人进行

妥善操作。

4.交还集装箱时,收/发货人将集装箱货物卸下后,乙方应及时将集装箱拖回甲方指定的

还箱地点。交箱时,乙方应要求码头/场站在进场设备交接单上填上进场日期以完成交接。如若发现箱体破损、污染,应详细记录破损、污染情况并签字确认,同时,要求接收方盖章确认收到该箱。

5.乙方不得私自将拆空的空箱移至其它地点或挪为他用。

6.乙方应将进出场集装箱的设备交接单中的“用箱人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7.在乙方承运范围内发生集装箱的损坏、污染、灭失时,乙方负有及时将该信息通知给甲方的义务。

8.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以便乙方使用集装箱。

第四条责任划分:

(一)集装箱所有人(甲方)责任

1.甲方应对由于其提供的集装箱箱体缺陷或不适货而妨碍乙方对集装箱的正常使用或者导致乙方负责的货物发生的损毁、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除外:

(1)意外事故及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与固有缺陷。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集装箱供乙方使用,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元/箱。

(二)用箱人(乙方)责任

1.乙方应承担集装箱在责任期间发生的损坏、污染、灭失的责任。

2.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套箱、换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元,并且乙方应对由此所产生一切损失承担责任。由于特殊原因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办理套柜的,乙方应承担因办理套柜所引起的责任。

3.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在卸货后交还空箱到堆场时,若乙方未及时提供有记录的出码头EIR 给堆场的验箱人员,并且没有在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反馈或提出异议的,则乙方应承担集装箱破损修理所需的一切费用。

4.在责任期间内发生集装箱的损坏、污染、灭失时,因乙方隐瞒不报或迟延通知甲方所导致的额外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费用及责任。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对损坏的集装箱擅自进行处理,否则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不能按期或足额支付集装箱使用费、滞箱费以及其他费用的,除应足额支付上述费用外,另需向甲方支付原应付款项‰/日的违约金。

第五条费用结算:

1.每月日之前,集装箱所有人应缮制上月《费用清单》发给用箱人确认,该清单内容应包括集装箱使用费、滞箱费以及其他费用。

2.用箱人应当在收到《费用清单》后工作日内审核、确认或提出异议并书面回传至集装箱所有人;对于已确认的《费用清单》,集装箱所有人应当在收到确认书

后工作日内向用箱人开具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对于用箱人提出异议的内容,双方应当在书面异议回传至集装箱所有人后工作日内双方进行协商,并重新确定审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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