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政治统治)【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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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政治行为

第十章政治统治

10.1 复习笔记

一、政治统治理论

1.政治统治的若干理论

(1)精英统治论

精英统治论的创始人是意大利的政治社会学家帕累托和莫斯卡。精英主义认为,无论是在君主制、贵族制还是在民主制中,其共同点都是由少数人或精英统治。精英之所以获得统治地位,是因为他们具备了社会所推崇的才能和品质。精英们的权力基础不一定是经济关系,军事力量、教士地位或管理专长同样可能成为政治统治的基础。

“经典的精英主义”认为,人民主权论中的民治思想是不可能的,因为民众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能直接行使统治权,即使在西方国家,政党政治也决定了由政治领袖组成的小圈子进行实际统治。正是这个小圈子,操纵着代表制度。无论社会怎样变革,政治不平等都将存在。从古典的精英主义到今天的民主的精英主义,都忽视了政治统治的阶级本质(2)多元统治论

多元主义者把国家的政治统治看成是公正的仲裁,把国家视为“社会整体”的托管人、工具和代理人,其实质和精英主义者一样,否认政治统治的阶级性,否认国家实际上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3)无统治阶级论

这种理论建立在社会学的“社会流动理论”和经济学的“经理革命论”基础之上。西方社会学家认为,现代西方社会的特点是不同的社会.阶层之间存在着一种巨大运动。

(4)新马克思主义的统治论

新马克思主义开始于20世纪60年代,主张一种自由社会主义,并以此反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又分为工具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和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

①工具主义的马克思主义

在国家理论方面,以米利本德为代表的一些对多元民主理论的挑战,论证在当代条件下国家的阶级工具的本质。

第一,米利本德认为,尽管多元民主理论很巧妙,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并不过时,因为即使在当代资本主义社会,统治阶级仍然是一个拥有和控制生产资料的阶级,它凭借经济权力把国家作为统治社会的强制机器。

第二,在米利本德看来,国家虽然是阶级的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国家,但是国家的行动却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任何国家都有一定的自主性,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

②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

结构主义是把某一研究对象当做一种结构整体,是各种要素的关系组合,而研究的目的就是要弄清楚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由此,普朗查斯把国家看做是由经济、意识形态和政治等各个部门结合起来的整体,其中经济部门具有根本性的决定作用,但是这种决定作用并不是直线性的因果关系,并非简单的经济决定论。作为整体的国家,各个部门或系统都具有相对自主性,各自都起决定性作用,是多元决定论。由此,产生了国家自主性的主要理论。

工具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和结构主义的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的阶级性和自主性的认识是

不同的,但是都是在既定的阶级关系下考察国家的性质。

2.政治统治的本质

国家产生的前提和目的,决定了国家的政治统治实质上就是阶级统治行为,但不是统治阶级的一般行为,而是维护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的最高行为。统治行为的内容集中表现在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政治统治或阶级统治实际上也离不开维护公共利益。说政治统治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决不意味着阶级统治就是国家活动的全部内容,国家还要以公共权威的面目出现来维护全社会的利益,并最终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二、政治统治的过程与方式

1.统治秩序的确立

统治秩序是社会各阶级经过特殊斗争和较量之后形成的,是取得胜利的阶级强加于整个社会的统治行为。因此,从根本上说,统治行为是准暴力行为。以暴力为后盾,以社会认可的方式出现。在政治统治过程中,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交互作用。

(1)暴力后盾

在统治过程中,统治阶级首先依赖的是国家机器,即军队、警察、法庭和官僚机构等。国家机器的本质是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统治阶级利用这一套机器,在实现自身的稳固统治的同时,也极力维护和实现自身的经济利益。因此,建立政治秩序依赖的是强制性的国家权力。

(2)制度建设

统治阶级依赖的暴力后盾是为了确立有利于自己的政治格局,这种政治格局就是制度。制度首先与法律密切相关,因为制度是由法律来规定的,是法律内容的具体表现。另一方面,制度又依靠政策来维持。无论是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还是文化制度,其运转既靠

法律,又靠表现为政策的国家管理权力。在任何社会,国家权力的作用除依赖法律外,还依赖这些具体的制度。

(3)法律建构

制度的运转经常表现为法律规定。法律是掌握国家管理权力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把现存的统治关系固定化的形式,是统治阶级达到利益普遍化目的的最好手段。法律是统治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手段。这意味着,不但被统治者要遵守法律,统治阶级也要守法,依法办事。

(4)实现法治

①法治意味着正常的法律具有绝对的至高无上的或压倒一切的地位,排斥专制、特权甚至政府的自由裁量权。

②法治意味着所有政党、团体都必须平等地服从宪法与法律。

2.政治统治的合法化过程

在现实政治中很少有仅仅依靠强制力量进行统治的政权,各种“非纯粹”的强制统治形式都要以合法性为基础,或者迟早要获得合法性。合法性的获得首先依赖一定的基础,即政治秩序。法律是合法性的一种基础,但合法性的获得主要通过意识形态教化。在任何时期和地点,政治的本质都是一样的,任何形态的国家和政治的合法性都首先离不开意识形态。

3.政治统治的经济基础

政治统治是在经济上居优势地位的阶级的统治,政治权力是实现经济权力的重要手段。统治阶级在实现自己的经济利益时,必须以公共利益的面目出现,这就意味着要考虑到全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只有这样,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才能得到更好地实现,政治秩序才能更加稳定。

三、政治统治的类型与规律

1.政治统治的类型

在当代西方政治学中,对政治统治进行分类研究的是马克斯·韦伯。韦伯根据政治统治的合法性基础,把政治统治分为克里斯马型统治、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而马克思主义的划分方法则是以阶级为基础。

(1)以合法性为基础的政治统治

①克里斯马型统治

克里斯马式人物具有把人们吸引在周围而成为追随者、信徒的能力,并且追随者具有拥护这类领袖人物的赤诚态度。二者的结合便构成了克里斯马型统治的合法性根据。与传统型统治和法理型统治相比,克里斯马型权威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最不稳固、“非常态的”统治形式,这是因为:第一,它缺少理性的稳定的组织机构;第二,它固有的反经济性,即喜欢施舍,拒绝一切财产和固定收入;第三,领袖个人的生命迟早会终结,要选择新的克里斯马式领袖来接替。

②传统型统治

一个统治的合法性若来自自称的、同时也为他人相信的历代相传的神圣规则和权力,那么这就是传统型统治。统治者获得权力的方式是根据沿袭下来的惯例,比如家长制、世袭制。在韦伯看来,传统型权威的主要形态是西欧的封建制和东方的家产制。在家产制下,国家就是家产的放大形态。

③法理型统治

在现代社会的法理型统治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是一种以法律为依据进行治理的社会。无论是领袖、官员,抑或普通民众,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和束缚。一方面,领袖和官员自身要服从这一非人格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他们的任何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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