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广告培训(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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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一)案情事实 20**年5月13日对某中医门诊部进行网络监测时,在携程旅 行网网页上发现xx中医门诊部、针灸减肥等字样,截屏打印。 其当场未能提供《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二)处罚依据 经调查,该中医门诊部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 况下,擅自发布医疗广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 办法》第三条之规定。 (三)行政处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该 中医门诊部“警告”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限制医疗广告内容。
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 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广告不得出 现涉及医疗技术、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等8项内容。
四是加大了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
卫生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五、广告管理的范围
六、医疗广告的内容
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2、医疗机构地址 3、所有制形式 4、医疗机构类别 7、 接诊时间 8、联系电话
5、诊疗科目:以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文件为依据;
6、床位数
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等
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二)撤销《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在一年内不受 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批申请。 医疗机构篡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内容发布医疗 广告的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同级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三)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
5、《广告审查标准(试行)》 6、《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卫医发[2001]365号) 7、《上海市医疗广告证明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沪卫法(2006)1号)
8、《 关于规范医疗广告活动加强医疗广告监管的通知》 (工商广字[2003]第7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出证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工商广[2003]87号) 10、《上海市医疗广告发布守则》
1、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情节严重的——发证机关 2、责令其停业整顿: 3、吊销有关诊疗科目; 4、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 医处罚。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1、处罚 2、暂停发布医疗广告一至六个月: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取消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 4、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淫秽、迷信、荒诞的; 贬低他人的; 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 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医疗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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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解读《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典型案例介绍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解读
四个变化: 一是调整范围更广。
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 服务的广告
二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
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 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
二、适用范围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 守本法。
三、监督管理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成品样件 内容审查合格后,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四、名词解释 1、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 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 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 务的商业广告。 2、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 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行政管理机关。 9、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 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 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 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十、法律责任
(一)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1、医疗机构受到停业整顿、吊销《医疗机构执 业许可证》的; 2、医疗机构停业、歇业或被注销的; 3、其他应当收回《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情形。
93年《办法》中医疗广告定义: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 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用科学技术诊疗疾病的活动
3、广告主: 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 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 济组织或者个人--医疗机构。
4、广告经营者: 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 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5、广告发布者: 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 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 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
(五)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 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 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 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 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利用报纸、期刊、图书、名录等刊登广告。 2、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等播映广告。 3、利用街道、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的建筑物或空 间设置 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橱窗、灯箱广告 4、利用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馆、展览馆、宾馆、饭店、 游乐场、商场等场内外设置、张贴广告。 5、利用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设备、绘制、张贴广告。 6、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 7、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 8、利用其他媒介和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
八、申请医疗广告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复印件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3、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九、管理要求
1、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必须具有《医疗广告 审查证明》。 2、《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发布 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 审查证明》文号及有效期。 3、对《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核定的内容,不得 进行任何改动。 4、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发布 医疗广告。 5、禁止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医疗机构内部 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发布, 1995.2.1施行) 2、《广告管理条例》
(1987.12.1施行)
3、《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01.09发布;2000.12.01进行修正)
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06.11.10发布,2007.01.01施行)
6、医疗机构发布户外医疗广告,应在取得《医疗广告 审查证明》后,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登记。
医疗机构在其法定控制地带标示仅含有医疗机构名称的户外广告,无需申 请医疗广告审查和户外广告登记。
7、卫生行政部门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
8、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之日起 五个工作日内,将《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抄送同级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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