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几类典型罪犯的教育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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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几类典型罪犯的教育改造

多年来,通过对罪犯的分类教育,观察、了解、掌握了几类典型罪犯的恩想状况和行为特征,解决了一些罪犯因思想障碍问题导致其消极被动改造的问题,下面就谈谈对如下几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一、对新入监罪犯的教育改造。新入监罪犯由于对改造环境陌生,一般常会产生恐惧、急躁、心灰意冷、无所适从甚至绝望等复杂的心理。这时。想急于了解、观察监狱的情况,如怎样改造?怎样减刑?自己是否还可以像以前社会上那样逍遥自在,受人抬举等等。于是便开始多方打探、在他人的纵容下故意试探监规制度等。为此,我们紧抓新入监罪犯的共性特征和心理特点,及时进行扎实的入监教育、岗前培训,服刑指导等,让罪犯明确认罪服法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劳动改造的必要性及目的、遵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与考核减刑的直接关系等关键性问题,并要加强监规纪律的学习,从严要求,击退新入监时的傲慢气焰,重点突出行为规范矫治,使新入监罪犯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情绪稳定、目标明确、态度端正、消除幻想,充满自信的去投入改造,用很短的时间调动新入监罪犯的改造积极性。民警需要做的下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全面了解每名罪犯的基本情况、真实想法。通过采取逐人谈话教育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和渠道观察了解这部分罪犯的情况。较准确的掌握这类罪犯的性格及行为状况、犯情动态和存在的问题,拟定谈话提纲,做好充分准备,有针对性的个别谈话,才可使前期的教育成果得到巩固,后期改造目标更明确。也可使新入监罪犯的抗改心理得以收敛,改造动力有所增强,继而过渡到改造

的稳定期。如罪犯买××,原判三年,刚入监时,他听别的罪犯说原判三年减刑无望,于是不求踏实改造,只是浑天度日,后经警察谈话消除疑虑,现改造表现积极。

二、对刑期大、失去改造信心的罪犯的教育。此类罪犯自感刑期漫长,离“新生”遥不可及,或由于年龄偏大,感到自己没有活着走出监狱的可能性,于是失去改造的信心,这类罪犯由于心理压力过大,易形成一种连锁式的心理恶性反应。对这类罪犯的教育,最有效的方法是典型弓I路法,即找到与他情况类似,改造成绩突出的罪犯作为教育开导的鲜活事例,安排他们彼此谈心交流,引导他们正确看待刑期与年龄,个人与改造的关系,并从他人的改造经历中吸取精神动力,实际工作中可以将这项活动深入到改造的每个场所,即可使这类人受到启发和鼓舞,又可教育一片。除此之外,民警还可以采用亲情帮教的方法,强化教育效果。还可以联系罪犯的亲属、子女,通过会见、通信等形式,进行亲情安慰规劝,促使其逐渐转化。

三、对不认罪服法罪犯的教育。罪犯不认罪服法,一般有下列几种情况:(一)受侦审阶段被告人侥幸心理的影响,陷入处处为自己开脱辩护的心理怪圈而不认罪;(二)真正不懂法而造成的不认罪;(三)案情的事实调查确实没有搞清楚,证据不够确实充分而造成冤假错案;(四)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与相类似的案件相比,量刑畸重而不服法。对此,在处理这类罪犯的问题时,民警首先要熟读判决书,通过谈话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并根据罪犯的实际情况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若罪犯是属于潜意识的思想问题的,可根据案情,结合法律攻其心,并让该类罪犯采取与被害人进行角色换位,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思考,以戳穿这类罪犯自私和狡辩的心理,然后

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属于确实不懂法而造成不认罪的,要结合案情所涉及的法律条文,法律解释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像给学文言文的学生讲课一样,逐字逐句、口语化向他们解释清楚法律概念,法律条文的含义,然后根据情节确定该案的性质和试用的条款,直到完全弄明白为止。如罪犯李×x,合伙为别人催款讨债,从债务人身上夺走现金150多元,自己一直认为是债主请他去讨债,夺回来的钱本就属于债主的,怎么算抢劫债务人呢?对此罪犯经过耐心的讲法,他才逐渐明白自己确实犯了法。属于冤假错案的,先向律师、法官请教,对确有疑点,通过合法程序,将自己的看法、观点寄给原判法院共同讨论。因此,做这类罪犯的思想工作,要赞同罪犯申诉。对属于量刑有异议的,从判决书中找出案件情节的关键性环节,结合刑法中减轻、从轻、从重、加重、从犯、主犯、胁从犯、教唆犯等法律范畴的界定,来权衡量刑问题,如罪犯张××,现年30岁,平凉人,盗窃,原判15年,认为自己有主动交待余罪和揭发他人犯罪之动,为什么不从轻量刑,为此结合量刑的法律条文依据和判决中予以考虑从轻的事实表述,进行对等计算,使他终于清楚地意识到坦白表现确实得到了政府在执法中的兑现。

四、对家庭极度困难争发生重大变故罪犯的教育。家庭极度困难的罪犯,一般表现为焦虑不安、牵挂家庭、多愁失眠、改造消极、情绪不稳。对这类罪犯改造当务之急就是要缓解其家庭困难状况或通过分散其注意力,使他们从思想上淡化或忘掉家庭的困难境况。如罪犯赵××,曾以监狱的民义向该犯所在地的司法局、政府发函,经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后相应地给予了救济,解决了该犯家庭的燃眉之急,对稳定该犯的思想情绪

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对有些问题靠相关部门难以解决的,监区或分监区通过监狱职能部门应及时和罪犯家属取得联系,反馈该犯目前的思想压力,劝其家属不要将家庭问题带到监狱,并告诫家属:渴求让一个失去自由的罪犯解决这些问题是不可能的,只能无形中增添新的压力和烦恼,很不利于服刑人员的改造。对上述困难家庭的罪犯,我们要多安慰、多开导、多关心,利用逢年过节的机会,多给些慰问品,从物质方面给予奖励,可以激发困难家境出身服刑人员的改造积极性,使其对党和政府产生感激之情,从而积极地投身改造。

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的罪犯,一般表现为痛不欲生,脑子空白,行为精神失常。得知他们的重大变故后,分管干警不宜立即去谈,否则会适得其反,导致其烦躁情绪的升华。这时,该犯需要的是安静,我们只能先简单的询问情况,表示关切和同情。同时要给予适当的时间让其休息,整理思绪,并要安排包夹人对其包夹,等该犯情绪平稳,痛苦感稍有缓解后,再不失时机地对其谈话、开导,让其在无力挽回的实施面前面对现实,正视现实,并从生产、休息、奖励方面给予照顾,使这类罪犯从另一方面感受到温暖,减少刺激,使其心理形成正负抵消而趋于平衡的状态,以渡过危险期。

总之,罪犯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伪装性、破坏性、对抗性和反改造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监狱民警教育转化罪犯工作的复杂性、多样性和艰巨性。所以,如何从工作中摸索、总结并积累其转化改造的经验,这就要创新教育手段,完善教育方法,以便为更加有效地做好新时期罪犯教育改造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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