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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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2、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3、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

一、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高新企业的,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并实行自愿申请原则,按要求如实提供材料。

高新企业应是以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其研究与发展投入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具有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良好的企业形象。

认定高新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上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

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年销售额应在2000万元以上,其中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的总和应占总销售额的50%以上,销售利税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一般8%左右)

(六)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的年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3%;其中,开发生产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的高新企业,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

(七)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八)有严格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并做到遵纪守法,照章纳税;

(九)企业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

二、认定所需材料

申请认定高新企业的单位必须提交《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以下有关材料:

(一)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国税、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本单位情况简介(内容包括科研、生产及销售经营情况、资产状况、场地、设备、生产规模、人员组成及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财务管理制度情况等);

(三)有效的本单位上年度和上月份财务报表;

(四)本单位技术开发费的提取和使用证明;

(五)本单位技术性收入、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证明;

(六)本单位专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明;

(七)本单位研制或生产的高新技术成果、产品或技术等的鉴定(验收)证书、技术标准、测试或质检报告等;

(八)本单位银行贷款证和信誉等级证明(复印件);

(九)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一式16份、其它材料一式6份统一报送到市认定小组(设在市科技局),市认定小组常年受理申请。申报材料必须由其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不要求)及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

责任单位:杭州市科技局

责任单位地址:杭州科技大厦714室

联系电话:87060184

联系人:蔡康责任单位电话:87060744

email:ck@ ck@

附件1:

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07〕352号)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若干意见》(浙委[2000]15号)和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由“点”到“面”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07]19号)文件精神,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更好地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做大做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群,坚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一高一领先”。根据科技部和浙江省科技厅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有关规定,对杭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

根据国家最近颁发的《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本市实际情况,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

(一)电子与信息领域;

(二)生物工程、新型医药与医疗器械领域;

(三)先进制造与现代交通领域;

(四)新材料与精细化工领域;

(五)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

(六)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领域;

(七)文化创意与知识型服务业领域;

(八)现代高效农业与海洋工程领域;

(九)航天航空与核应用技术领域;

(十)其他经市级认定委员会确认的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上述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发展情况和我市实际适时进行补充、修订。

二、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凡要求认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应是在本市登记注册,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登记注册时间二年以上,是以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为主的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型经济实体,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从事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服务,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人员、场地和设施,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企业领导班子重视科技,企业领导班子中应有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本企业的专职人员;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在册职工总数的8%以上;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以上。

(四)建有相应的技术开发机构或有稳定、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

(五)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与技术收入的总和应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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