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合集下载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

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中的两个难点刑法学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我国刑法关于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明确规定了若干种的不同罪名,除刑法第224条的合同诈骗罪外,也还有刑法第266条的普通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至198条的各种金融诈骗罪。

在利用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情况下,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各种金融诈骗罪都是通过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本文研究的范围主要是刑法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和“合同”这两个司法认定的难点。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述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合同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

虽然合同诈骗行为作为一种欺诈行为古来有之,但新中国成立以前的历代刑法都没有对此予以规定。

我国古代和近代关于利用合同或者契约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都按照诈骗犯罪处理。

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是1950年7月25号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79条规定的不忠实履行合同罪。

该法条第1款规定:“与国家机关、国营或公营企业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国有或公有财产受重大损害者,处3年以下监禁,并可酌处罚金:(1)盗卖、侵占或掉换国有或公有财产;(2)以掺杂或偷工减料之方法损害财物品质;(3)故意拖延交货或不按时完成任务;(4)其他不忠实履行合同之行为。

”实践中的利用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被该规定中的不忠实履行合同罪所包含。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5年7月18口颁布的《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第2项规定:“个人明知自己并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担保,以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诈手段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该条款明确规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行为以诈骗罪论处。

刑事合同诈骗案件难点分析

刑事合同诈骗案件难点分析

刑事合同诈骗案件难点分析作者:施志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1期摘要刑事经济犯罪中以合同诈骗居多,民事经济纠纷中以合同纠纷居多,这两者在司法认定中往往有交叉,从而给各自的认定带来困扰。

从实际案例分析来看,在现有制度环境下,刑事司法中区分二者仅能使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关键词合同诈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作者简介:施志刚,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77-02刑事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有二:一是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二是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的共犯。

本文拟以两个实际案件为例,对上述两问题进行分析说明。

一、合同诈骗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区别问题首先从本质上来说,合同诈骗都属于民事合同欺诈行为,都是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民事行为。

只是前者行骗的方式必须以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进行,且骗取财物的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已达刑法定罪量刑的标准罢了。

其次经济纠纷却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

广义上的经济纠纷可包含排除犯罪以外的所有涉及市场经济交往的民事法律纠纷,包括一般不构成犯罪的民事合同欺诈行为,甚至泛指一切不构成犯罪可由人民法院民事经济法庭予以审判的民事经济行为。

而狭义上的经济纠纷,则剔除了上述民事合同欺诈行为,一般指的是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各方对经济合同签订、履行方式等有争议而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或仲裁机构依法仲裁的民事经济行为。

因此如采用狭义的经济纠纷概念,合同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区别首先在行为上,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全过程中,是否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进而在主观故意内容上,是否能认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欺诈目的。

而这两点恰恰是在刑事办案实际中最难把握的难点,尤其以认定“非法占有”欺诈目的难以把握,有以下案例分析为证。

公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代表花都区狮岭皇廷皮具制品厂(有个体工商经营执照)与花都区登喜米兰皮具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皇廷皮具制品厂包工包料按要求加工1300个拉杆箱(交货日期为2010年1月20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收取了花都区登喜米兰皮具贸易有限公司45000元定金。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和困难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和困难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和困难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难点和困难涉及到以下内容:
双方的基本信息:
涉案双方应当明确其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
双方应当明确各自的身份、权利和义务,合同的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和相应的违约责任。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的起草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刑法》等,遵守相关法律程序。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
合同的起草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如甲方享有合同款项的支付权利,乙方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等。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合同的起草应当明确其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保证其有法律效力,并可执行。

其他:
在起草合约时还应考虑其他因素,如合约的终止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合同诈骗立案难得原因

合同诈骗立案难得原因

合同诈骗立案难得原因一、缺乏有效证据在合同诈骗案件中,一方面需要对涉案双方的合同文本进行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另一方面需要证明合同中存在诈骗行为,即利用虚假陈述、隐匿事实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然而,在很多情况下,因为缺乏有效证据,很难证明合同中存在的诈骗行为,导致立案难度增加。

二、诈骗金额较低一些合同诈骗案件中,涉及的金额较低,往往不被公安机关优先考虑。

在立案时,公安机关更倾向于办理数额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而对于金额较低的合同诈骗案件,可能会被排除在立案范围之外,导致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关注和处理。

三、立案条件严格公安机关对于立案条件的要求十分严格,往往需要充分的证据材料和案情描述。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由于涉及到合同文本的解释和真实性认证,很难在立案条件上达到公安机关的要求,因此导致立案难度增加。

四、难以追回损失合同诈骗案件中,往往涉及到虚假合同、假冒身份等手段进行诈骗,这意味着被害人面临着不容易追回损失的困境。

一方面,诈骗者可能会采取多种手段规避追责,如改变身份、转移资产等;另一方面,被害人在追偿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诉讼成本高、手续繁琐、周期长等问题,这也导致了被害人对于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难度增加。

五、缺乏专业人才合同诈骗案件涉及到法律和合同解释等专业知识,而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往往缺乏相关的专业人才和知识支持。

这导致公安机关在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审判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专业性问题,从而导致立案难度增加。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难度主要是因为缺乏有效证据、诈骗金额较低、立案条件严格、难以追回损失以及缺乏专业人才等原因。

为了提高合同诈骗案件的立案效率和公正性,需要进一步改进相关立案制度、加强证据保全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等。

同时,也需要加强公众对于合同诈骗的风险意识,提高自身的防范能力,避免成为合同诈骗的受害者。

工程合同诈骗为什么立案难

工程合同诈骗为什么立案难

工程合同诈骗为什么立案难随着经济的发展,工程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而工程合同诈骗案件也时有发生。

许多受害者在遭遇工程合同诈骗后,却发现立案难度较大。

为什么工程合同诈骗立案难呢?本文将为您揭开这一谜团。

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工程合同诈骗。

工程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依法予以打击。

在实际操作中,工程合同诈骗立案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证据不足。

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多个环节,如招投标、签订合同、施工过程中的变更等。

这些环节中,可能存在大量的书面资料、口头约定等证据。

由于时间跨度长、参与人员多等原因,这些证据很难被完整地保留下来。

部分受害者在发现自己被骗后,可能会选择私下解决,导致证据进一步流失。

因此,证据不足成为立案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2. 法律界定模糊。

虽然我国刑法对诈骗罪有明确的规定,但对于工程合同诈骗的具体认定标准,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指导。

这导致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工程合同诈骗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一点,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律责任。

. 涉案金额难以确定。

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往往涉及较大的金额,但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涉及方多等原因,涉案金额的确定存在一定的困难。

部分受害者在发现自己被骗后,可能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导致涉案金额进一步增加。

这使得立案难度加大。

4. 跨地区作案。

工程合同诈骗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甚至跨国境。

这使得办案机关在调查取证、追捕犯罪嫌疑人等方面面临较大的困难。

同时,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执法标准可能存在差异,这也增加了立案的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1.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工程合同诈骗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意识。

同时,加强对企业和个人的法律培训,使其在签订工程合同时能够更加谨慎。

2. 完善法律法规。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

合同诈骗罪疑难问题探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合同作为规范市场经济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要手段,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利用合同进行诈骗,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此97年刑法专门在第224条增设了合同诈骗罪,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手段、不易识别、涉及面广、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犯罪,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在本文中,笔者就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等司法实践的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罪。

标签:合同诈骗;非法占有;司法推定;法条竞合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合同诈骗是行为人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怎么界定,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解释。

目前理论界对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界定有二种主观观点:一种观点是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是我国合同法中所规定的合同即: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该是指经济合同。

笔者认为:要正确界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要考虑合同诈骗的立法渊源和立法本意,着重于合同诈骗罪的侵犯的客体。

应当将符合扰乱市场秩序的合同交易行为,同时又具有财产转移性行为的合同作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适用范围。

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指所有发生在市场经济交往中,具有经济内容,能够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合同。

上述对合同的界定与合同法对合同的界定,在逻辑关系上是交叉关系,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虽然主要以合同法中的合同作为基础,但并不与合同法中的合同重合或被合同法中的合同所包含。

合同诈骗中的合同,首先必须是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合同。

合同诈骗因其具有侵犯财产所有权的客体性质,决定了合同诈骗的合同只能是能够体现财产转移或交易关系,能够为行为人带来财产或可期待性财产利益的合同,否则行为人将因为无法取得财产性利益而失去了合同诈骗主观方面的要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及防范对策研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及防范对策研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及防范对策研究目录一、内容概要 (2)1. 研究背景 (2)2. 研究意义 (3)3. 文献综述 (4)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述 (5)1.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定义 (6)2.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类型 (7)3.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特点 (8)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侦查难点 (9)1. 犯罪手段高科技化 (10)2. 犯罪行为隐蔽化 (11)3. 犯罪证据数字化 (13)4. 犯罪嫌疑分子反侦查能力强 (14)5. 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广泛 (16)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防范对策 (17)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18)2.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律责任 (19)3. 强化技术防范,堵塞技术漏洞 (20)4. 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21)5. 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2)五、案例分析 (24)1. 案例一 (25)2. 案例二 (26)3. 案例三 (28)六、结论 (29)1. 总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30)2. 总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31)3. 对未来研究方向的展望 (33)一、内容概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信技术的不断发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日益严重的态势。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多样,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加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工作,提高侦查效率和防范效果,已成为当前公安部门面临的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通过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为公安部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本文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类型、特点和危害进行概述,以便为后续的侦查难点分析和防范对策研究奠定基础。

本文将从技术手段、作案手法、组织形式等方面分析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侦查难点,为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提供依据。

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和研究成果,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防范对策建议,以期为公安部门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有益借鉴。

论合同诈骗案件侦查要点

论合同诈骗案件侦查要点

摘要合同诈骗罪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过程中出现的新型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依据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侦查措施,严厉打击合同诈骗犯罪。

但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纠纷、合同欺诈有许多相似之处,致使在侦查中出现了一些疑难问题。

本文中,笔者试着首先探讨了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问题,接下来分析了合同诈骗案件的特点,最后重点阐述了合同诈骗案件的侦查要点,包括如何立案、侦查策略、侦查途径和取证方法等几方面。

关键词:合同诈骗;案件;侦查要点一、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犯罪构成,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由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要件组成的具有特定的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整体。

一般而言,对犯罪构成的分析主要从犯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客体四个方面探讨。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可以依此来分析。

1.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对于本罪侵犯的客体,理论界普遍认为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市场秩序,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刑法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与能力,通过签订经济合同诈骗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作为诈骗罪处理的,该罪在1979年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其侵害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而新刑法将合同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

①而依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对犯罪进行分类是我国刑法的一贯作法,所以说合同诈骗罪既侵犯了市场秩序,也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财产。

①杨敦先:《新刑法施行疑难问题研究与适用》,人民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2.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224 条将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概括为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合同诈骗案办理难题及方法探究

合同诈骗案办理难题及方法探究

合同诈骗案办理难题及方法探究作者:陈军波刘艳萍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2018年第11期摘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以“合同”形式的经济类犯罪日趋凸显,对经济类犯罪的审查把握已成为考验检察人员的新课题。

尽管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明确规定,法学界也颇有研究,但办理具体案件时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结合实践中办理合同诈骗类案件的现状,分析探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司法推定“非法占有目的”、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入罪标准统一化等建议。

关键词:合同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入罪标准当前社会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频发,且表现较为复杂,是经济类犯罪案件审查的重点和难点。

以河南省K市检察机关为例,2013年1月-2017年12月,全市共受理审查逮捕诈骗类犯罪案件1157件1659人,其中涉嫌合同诈骗案件127件155人,提起公诉117件154人,法院未认定合同诈骗而改变定性14件14人;另外44件62人因可能涉嫌民事欺诈而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通过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大多数合同诈骗案件获得有罪判决,少部分合同诈骗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或被改变定性,究其原因在于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违法行为存在混杂交织关系,案件侦查存在难度,导致事实证据不足,从而出现定性难的问题。

本文结合该市检察机关2013年—2017年所办理的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对该类案件犯罪数额、作案手段、证据审查及案件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总结了办案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具体解决方法。

一、合同詐骗案件的特点分析(一)作案手段多样、隐蔽性强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属于智能犯罪,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自己的专长,对被害人进行忽悠,而且犯罪嫌疑人多将自己真实身份刻意隐藏或者使用虚假身份证,逃避打击,给侦查取证增加了难度。

通过对已办案件的分析,我们发现合同诈骗犯罪手段及作案手法变化多样:一是诱惑式的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有利于被害人的条件与被害人进行交易,通过履行小额合同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骗取对方履行大额合同以实现诈骗行为。

浅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与侦查

浅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与侦查

浅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与侦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现在的合同诈骗犯罪明显增多,而司法机关普遍认为对合同诈骗犯罪的侦破工作比较吃力。

这主要是因为合同诈骗本身定性比较复杂,同时随着科技的进步,合同诈骗作为一种高智能犯罪,所采取的手段就越来越先进、隐蔽,这对侦破机关更是一种巨大的挑战。

因此针对合同诈骗犯罪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准确定性,在侦查中采取全新的侦查方式,在防控中采用具有针对性的预防策略。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其特点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犯罪的定性1、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更主要的是侵犯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扰乱了市场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因此,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1)行为必须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2)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况: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第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取得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第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物后逃匿的。

第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3)行为人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①3、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高院:合同诈骗罪三大疑难问题解析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合同经常在我们的⽣活中出现,这是保护⾃⼰权益的⼀项法律⽂件。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定要注意有没有不合法的⾏为,以及诈骗的⾏为。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有关的相关合同诈骗内容。

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最⾼院:合同诈骗罪三⼤疑难问题解析本⽂欲从刑法的性质、犯罪的特征及合同诈骗的实质等⽅⾯就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作⼀初步的探讨。

第⼀个问题:“借鸡⽣蛋”的⾏为是否构成犯罪?案例1:被告⼈徐某申请成⽴⼀公司,公司⽆任何资⾦,却虚报注册100万元。

其为筹划开办超市,即与他⼈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为购买超市设备⼜与他⼈签订购销合同,并收取供货⽅的“⼊店费”等。

所购设备及收取的“⼊店费”⼤部投⼊超市建设。

⾄合同履⾏期届满,当对⽅向其索要有关场地租赁费、设备货款时,徐某给以空头⽀票,并同时告诉对⽅帐上暂时⽆钱,需要等⼀定时间。

但对⽅到其允诺的时间去银⾏兑换时,仍⽆钱到帐,此后徐某便再三推诿拖延时间,拒不偿还有关款项,并以部分款物⽤于还债,最终案发。

就在徐某被羁押⼀天后,开办超市的营业执照即下发。

对被告⼈⾏为性质的认定,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种意见认为,被告⼈⼀⽆资⾦、⼆⽆资产,根本⽆实际履约能⼒,其通过与他⼈签订合同获取并实际控制对⽅财物,直⾄案发时,也未能实际履⾏协议,造成对⽅当事⼈巨⼤的经济损失。

其虚构履约能⼒,骗取对⽅财物,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另⼀种意见认为,被告⼈是在“借鸡⽣蛋”,主观上⾮法占有的⽬的不明显,且其将所获取的财物确实⽤于超市建设,被抓获时,⼤部分财物仍放在其正筹办的超市中,被告⼈也未虚构事实,在给付⽀票时,已告知对⽅帐上⽆钱。

因此,其⾏为不构成犯罪。

本案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告⼈是否具有⾮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上。

在合同诈骗罪中,认定“以⾮法占有为⽬的”⼀直是实践中的⼀个难点,不少⽂章已就认定标准作了有益探讨并确⽴了⼀些界定的原则,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个⽅⾯:1.⽆履约能⼒;2.卷款潜逃;3.挥霍对⽅当事⼈财物;4.使⽤对⽅当事⼈财物进⾏违法犯罪活动;5.拒不返还对⽅当事⼈财物;6、订⽴或履⾏合同时有欺诈⾏为。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主观认定难问题探究

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主观认定难问题探究

2018年5 月 辽 宁 警 察 学 院 学 报 May 2018 第3期(总第109期) JOURNAL OF LIAONING POLICE COLLEGE No.3(Ser. No. 109)办理合同诈骗案件主观认定难问题探究迟 旭, 张童影(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经济犯罪侦查系, 辽宁 沈阳 110035)摘 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大多数经济犯罪罪名中所具备的主观要件。

从办案实践来看,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关键和难题。

文章通过分析现有文献,阐述了实践中办理该种案件时主观认定主要面临着标准把握难、证明难的“两难”困境,这是由现阶段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诉讼协作机制、国际警务合作机制以及社会信用体系等不完善所造成的。

对此,从侦查层面以及宏观治理的层面,提出对策以提高打击和预防该类犯罪并促进经济犯罪治理的发展。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合同诈骗;主观认定;原因;对策中图分类号: D63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727(2018)03 -0007-04收稿日期:2018-01-28作者简介:迟 旭(1994-),男,辽宁大连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张童影(1993-),女,内蒙古通辽人,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经济犯罪侦查。

“刑民交叉”和“行刑交叉”一直是经济犯罪侦查中两个突出的难点问题,而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则是侦办经侦案件中“刑民交叉”问题的突出体现之一。

究竟是民事合同纠纷还是涉及刑事的合同诈骗?证明犯罪嫌疑人构罪应达到何种证据标准?这些问题常使得办案机关颇感棘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是造成现阶段办理该种案件困难的主要原因。

一、合同诈骗犯罪中主观认定的难点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办理合同诈骗案件的关键,也是整个经侦工作的难题。

司法实践中经常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案件办理失败,焦点问题几乎都集中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故意难以认定。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以S省检察机关公诉

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以S省检察机关公诉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同诈骗罪等经济领域犯罪日益增多,严重损害市场经济主体利益,破坏国家经济发展秩序。

S 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高度重视合同诈骗案件的办理工作,切实履行职责,起诉了一批有较大影响的跨区域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有效地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合同诈骗案件办理工作,我们以问题为导向,对S 省三年来合同诈骗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研分析,结合典型案例,查找出这类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一、基本情况(一)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016年至2018年,S 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受理合同诈骗案件1119件1570人,审查后,依法提起公诉795件1106人。

其中,案件受理数从2016年的327件524人上升到2018年的393件556人,案件起诉数从2016年的243件333人上升到2018年的289件392人,案件数量基本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退回补充侦查率较高在提起公诉的795件案件中,一次退回补充侦查504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345件,分别占该类案件总数的63.4%和43.4%。

如S 省L 市办理的18件合同诈骗案中,有9起在审查起诉期限内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原因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率达50%。

在收集的130件典型案例中,李某某合同诈骗案、程某某合同诈骗案等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三)撤回起诉率、不诉率较高2016年至2018年,S 省各类刑事案件撤回起诉325件512人,其中合同诈骗案件撤回起诉12件14人,撤回起诉率为12.7‰,高于普通案件撤回起诉率9个千分点。

三年间,S 省检察机关办理各类不起诉案件7865件12554人,其中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件127件193人,不诉率为合同诈骗犯罪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对策——以S 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所办案件为样本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本文系2017年度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合同诈骗类犯罪法律适用相关问题研究”(编号:CJ2017C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难点问题

合同诈骗罪认定的几个难点问题

如何 理 解合 同诈 骗 罪 中“ 合 同" 的含 义


合同诈骗罪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那 么如何界定“ 同” 合 的内涵与外延呢?对这一点学
术界鲜有论及 ,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许多 因为对 “ 合同” 含义的理解不 同, 从而对案件定性产 生争 议的情况。
同” 必须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秩序 。在具体案件中, 必须将行为人的行为及行为人利用的“ 同” 合 放到
我国刑法第 2 4 2 条规定 的合同诈骗罪是指 以 非法 占有为 目的 在签订 、 履行合 同过程中 , 骗取
对方 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犯罪 以 合同这种“ 法方 式” 合 为掩护 , 手段 隐蔽 , 况复 情 杂, 在司法实践 中认定合 同诈骗罪存在诸多难点
问题 , 笔者试就此作些探析 , 以期对公正执法有所
宗 旨就在于维护正常 的市场秩序 , 因而合 同法中
关于“ 合同” 定义的规定就应当作为合 同诈骗罪中
三、 如何理 解合 同诈 骗 罪 与民事 欺诈 的界限
如何准确划清利用合同诈骗与 民事欺诈行为
“ 合同” 含义的重要参考。合同法第二 条规定 :本 “
法所称合 同是指平等主体的 自然人 、 法人、 其他组 之间的界限, 一直以来都 是司法实践 中颇 为棘手
有人认为合 同诈骗罪中的“ 合同” 仅指经济合 合同诈骗罪的客体 中去考察。有的案件 中, 行为 同, 有人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 同” 合 包括 民法理 人虽然利用了可 以体现市场秩序的合 同形式 , 但
论上 的所有“ 同” 合 。笔者认 为 , 上述两种观点均
有失偏颇 , 不能体现合 同诈骗罪 的立法宗旨, 也影 该合同在当时的条件、 环境下并不具有规范市场 行为的性质, 对行为人也不应 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论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对策

论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对策

论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及对策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日益猖獗,给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带来了严重威胁。

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具有手段多样、技术含量高、隐蔽性强等特点,给侦查工作带来了诸多难点。

本文旨在探讨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侦查难点(一)犯罪手段智能化、多样化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复杂的作案手法,不断翻新诈骗方式。

例如,通过伪基站发送虚假短信、利用网络漏洞窃取个人信息、制作高仿网站进行钓鱼诈骗等。

这些手段使得诈骗行为更加难以察觉和防范,也增加了侦查的难度。

(二)犯罪主体跨国化、组织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往往呈现出跨国作案的特点,犯罪分子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立窝点,通过网络远程实施诈骗。

同时,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包括策划、技术支持、话务、洗钱等多个环节,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

这使得侦查工作需要跨越国界和地区,涉及多个司法管辖区,协调难度大。

(三)电子证据获取与固定困难在新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大量的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如网络聊天记录、转账记录、IP 地址等。

这些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或销毁,而且获取和固定需要专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

此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开放性,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难以认定,给案件的侦破带来了挑战。

(四)资金流向复杂,追赃挽损难度大犯罪分子通常会通过多个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快速转移诈骗资金,使得资金流向错综复杂。

而且,他们还会利用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方式进行洗钱,进一步增加了资金追查的难度。

很多时候,即使案件侦破,被骗资金也难以全部追回,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五)受害人防范意识薄弱部分受害人对电信网络诈骗缺乏足够的认识和警惕性,容易轻信犯罪分子的谎言,在未核实对方身份和信息的情况下就轻易转账汇款。

还有一些受害人在遭遇诈骗后,不能及时报案或提供准确的信息,导致侦查工作失去最佳时机。

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侦查及预防对策

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侦查及预防对策

当前合同诈骗犯罪的认定、侦查及预防对策作者:刘婷来源:山东省潍坊市公安局寒亭分局经侦大队添加日期:12年04月23日合同诈骗犯罪是与商品经济发展相联系的新的诈骗犯罪形式。

它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在经济活动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其他单位、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虚假、无效的合同,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危害经济秩序的行为。

由于近年来合同诈骗犯罪越演愈烈,且作案方法、手段不断翻新,案值也呈上升趋势,这必将对经济发展产生强烈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更好地预防和打击合同诈骗犯罪,对其作案的手段、特点及时进行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减少犯罪尤为重要。

一、当前合同诈骗的主要手段特点合同诈骗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主要有以下特点:(一)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财物显示自己有履约能力达到骗取对方的信任。

在生意场上,生意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往往都比较谨慎,一般不见货物(钱)是不会轻易发货的,但尽管如此,犯罪分子还是挖空心思,投其所好,以借他人的财物来显示自己的实力,达到骗取对方的信任。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证件,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

虚假的证件,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的证件,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伪造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私刻公章伪造介绍信等。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往往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虚假的证件作担保,以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订立合同,从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相骗,或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行为人并无实际履行能力而与他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后,为了取得对方当事人信任,先主动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从而使对方当事人确信其肯定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诈骗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诈骗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

诈骗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有哪些合同诈骗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段骗取对⽅财产的⾏为。

根据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段,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为。

合同诈骗罪是⼀种以合同为掩护、⼿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的⽐例,已成为⽬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本⽂就办案中遇到的⼏个问题作⼀探讨。

⼀、合同诈骗罪中“合同”认定问题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的性质认定,原则上应当掌握在适⽤我国现⾏《合同法》的合同范围。

合同法第⼆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所以常见的有债权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地使⽤转让合同等民事合同。

⼀些不直接发⽣债权关系的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承包合同等也应当在内,因为该类合同侵害的客体应当是市场经济秩序。

⼆、合同诈骗罪“⾮法占有⽬的”的认定问题“⾮法占有⽬的”属于主观⽅⾯问题。

这⼀问题的焦点是:“⾮法占有的⽬的”是在什么时候产⽣,是否必须在合同签订的当时就有?还是可以在合同签订后产⽣?常见的“借鸡下蛋”和“拆东墙堵西墙”的⾏为如何认定?从理论上讲,犯罪⾏为实施的当时,必须是明知⾃⼰是在利⽤经济合同,以欺骗⼿段,实施骗取公私财物的⾏为。

应当是直接故意,过失和间接故意不能构成本罪。

我们的社会正处在经济转型时期,⼀些合同当事⼈在没有资⾦情况下,依靠以虚构事实骗得的资⾦进⾏经营,盈利了可以履⾏合同,亏损了则⽆法返还骗取的资⾦。

⼀般被称为“拆东墙补西墙”或“借鸡下蛋”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般都属于事实不好确定的情况,在审判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的事实都没有确定为“借鸡下蛋”,特别是对“成功胜算机会很少,毫⽆希望”的情况,很难确认是“借鸡下蛋”的主观⼼理还是合同诈骗的⼼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专业:经济犯罪侦查姓名:余俊楠指导老师:沙莉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合同的作用和影响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普遍、越来越重要,准确把握合同诈骗犯罪侦查安难点对合同诈骗犯罪的定罪非常的重要。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以合同为掩护、手段隐蔽、情况复杂的诈骗犯罪。

在所有的诈骗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

本文将综合我国侦查学与刑法学基本原理对此作系统阐述和探讨,以期有助于侦查活动中准确把握本罪的认定。

关键词:合同诈骗犯罪侦查难点认定Abstract: with the order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the effect and influence of the contract in our life more and more common,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an accurate grasp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of contract fraud crime, difficulty of conviction is very important. The contract fraud is a contract for cover, concealed, complicated cases of means of fraud crime. In all cases, the contract fraud crime of fraud involving possess high proportion, has become the hot current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the difficulty. This will be our investigation science and comprehensive concept for basic principle and system, in order to grasp this investigation.Keywords: contract fraud crime ;investigation ;difficult;decision目录一、绪论(一)由具体案例引出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31、从不罪的客观方面分析.....................................................32、从本罪的主观方面分析.....................................................3(二)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3(三)提出论点: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4二、本论.....................................................4(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概念........................................4(二)由案例引出当今合同诈骗罪的侦查难点........................4 (三)如何把握具体的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51、认定是否为合同诈骗犯罪(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52、认定主体为单位还是自然人................................................73、收集行为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74、本罪的犯罪对象..........................................................75、一罪与数罪的正确处理....................................................7三、结论....................................................7四、致谢.....................................................8五、参考文献.................................................9一、绪论合同诈骗罪主体在我国刑法中有一个发展过程,利用合同进行诈骗活动构成诈骗罪的只能是自然人。

但随着形势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法人或单位利用合同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这使在认定犯罪存在较大难度。

我们要通过实践总结出一系列的方式方法来应对变化中的合同诈骗犯罪。

(一)由具体案例引出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

2004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某驾驶“豫A一52203”号货车在海南经浙江台州货运部驻海口办事处李航介绍,与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板桥镇供销社的徐某签订了柚子货运协议,约定卸货地点为上海。

运输途中,被告人黄某为了偿还个人欠帐,改道将柚子运至郑州。

次日,又租车将柚子拉到浙江嘉兴水果市场销售,售价70000元,后携款逃匿。

夏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将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销售后逃匿,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3年。

该案例引出了合同诈骗犯罪在我国的现状,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经济合同领域,经常发生有的当事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一些夸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或虚构、隐瞒某些情况等手段,从而取得对方当事人的信任,继而签订、履行合同的现象。

部分合同虽然采用此手段签订,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顺利履行,不存在经济纠纷或刑事犯罪。

而有部分合同,在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的主观控制下,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通过经济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致使对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二)分析案例中存在的问题关于本案如何定性,一开始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1、从合同诈骗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本案的被告人黄某系个体司机,通过他人介绍与对方签订柚子运输合同,其在柚子运输途中不按事先约定把柚子送到上海而是改道郑州,又租车把柚子运往其他处销售得款后逃匿。

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

黄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

2、从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本案中,黄某骗取对方的货物后,为偿还个人债务,将其非法处置,占为已有,黄某对自己诈骗对方的行为,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已经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特征。

(三)提出论点:实践中合同诈骗犯罪的侦查难点。

当今的合同犯罪侦查中,合同诈骗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加强经侦协作,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已成为经侦工作宏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

二、本论(一)合同诈骗犯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单从概念来看,认定合同诈骗犯罪是比较容易的,但是在实际侦查中有许多困难。

(二)由案例引出当今合同诈骗罪的侦查难点被告人冉某,男,1966年3月16日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从业。

1995年5月因犯盗窃罪、销销赃罪被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七个月。

2007年6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东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文登市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31日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2007年初,冉某在山东省东明县与王某、李某等人合伙开办了隆鑫羊毛衫厂。

同年3月,冉某得知文登蒙特利彩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特利公司)有一批设备需对外合作,冉某遂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并与该公司于2007年3月22日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约定:隆鑫羊毛衫厂以优惠的价格为蒙特利公司加工毛衫,蒙特利公司提供价值126600元的设备。

协议到期后,隆鑫羊毛衫厂用加工费抵顶蒙特利公司的设备款,抵清后,设备归隆鑫羊毛衫厂。

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同日,冉某与蒙特利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冉某提供虚假的苍字第2005030042号冉某私有房权证作抵押,并书面保证在4月20日前将该房屋的土地证交给蒙特利公司。

2007年3月至5月,冉某先后三次从该公司提走各种规格型号的机器设备107台,但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向蒙特利公司提供私有房权土地证。

合同履行中,冉某将从蒙特利公司提走的设备中的其中12台机器以替隆鑫羊毛衫厂购买之名卖给该厂;将其中的11台机器以其个人名义先借给娄某使用,后以抵顶欠款的方式送给娄某;将其中的27台机器以替牟某购买之名及抵顶欠款的方式卖给牟某;其余机器存放于隆鑫羊毛衫厂或借与他人;将蒙特利公司发往隆鑫羊毛衫厂的368.68公斤麻棉线、丝线私自运往浙江,后携货逃匿。

冉某共骗取蒙特利公司设备及货物折款共计人民币77012.98元。

被告人冉某辩称,以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做抵押,目的是为了能够与该公司合作,其无非法占有该机器设备及货物的故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冉某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与蒙特利公司签订加工合作协议。

在合同履行中,将蒙特利公司的50台机器设备私自处分,使蒙特利公司丧失对机器设备的所有权;将368.68公斤麻棉线、丝线私自运往浙江,后携货逃匿,主观非法占有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①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展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活跃,合同日益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越来越重要的组成部分。

但是,与此同时,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的行为也大量出现,合同欺诈以及与合同欺诈有关的行为越来越多,严重影响了人民的正常社会生活和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

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在签订经济合同的时候骗取他人财物。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司法实践中,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犯罪占全部诈骗犯罪的一半以上。

另外,再加上我国经济运行尚不规范,有关法律还不健全,我国人民法律意识淡薄等等,合同诈骗犯罪就更加猖狂。

从质上来看,合同诈骗犯罪的危害越来越大,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的损失日益巨大;从量上来看,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在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频率和密度越来越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