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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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7章,86条。
第一章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房地产开发企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房地产开发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房地产经营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经纪人员和机构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经纪行为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房地产估价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估价人员和机构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估价行为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房地产行业组织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法律责任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附则ﻩ错误!未定义书签。
深圳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房地产行业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经纪和估价活动,实施房地产行业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释义)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是指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及配套设施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租赁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人员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或者居间等专业服务并收取报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