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8a34f199dd88d0d233d46ae9.png)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核动力厂系列∶包括3个规定和一个附件
HAF101《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103/01《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研究堆系列∶包括2个规定
HAF201《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202《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
(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
HAF301《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
(1993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包括了1个规定
HAF401《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99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核安全法规与核安全监管
核材料管制系列∶包括了1个条例和1个实施细则
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1987年国家核安全局发布)
HAF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他们的敬业精神、责任心如何,能否坚持按照规章、制度和确定的程序进行操作?、 在追求经济效益与确保核安全发生矛盾时,是否存在侥幸心理,能否始终坚持安全 第一的原则?, 这一群体的安全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核电厂的运行安全。 对此,IAEA国际核安全咨询组在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后提出了“安全文化 (Safety Culture)”这一概念,并于1991年以INSAG-4文件的方式公布。在这一 重要的文件中对人的素养这一看似抽象的概念以“安全文化”给出了确切的定义, 并讨论了确认它的方法。 “安全文化是组织和个人具有的特性和态度的总和,它确立一种最优的考虑,即核 电厂的安全问题以其重要性而保证得到重视”,从另一个角度也可理解为:核能行 业全体从业人员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总和。具有良好的“安全文化”是对核能 行业全体从业人员素质的最基本要求。
【2019年整理】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
![【2019年整理】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d5b2ca3402020740be1e9bc3.png)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条例: 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是法律法规的第二层次,
是国家法律在某一方面的细化,规定了该方面的 法律要求。
在核领域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 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电厂 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 料管制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条 进口核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放射性 污染防治标准;没有相应的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 标准的,采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 的国外有关标准。
第二十三条 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 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一.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是法律法规的第三层,包括大量的各个层次的
规章制度。 核安全部门的包括国务院条例的实施细则和核
安全技术要求的行政管理规定等两种。这些要求 是强制性的,必须执行。
其内容不能与国务院的条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 相矛盾。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制定核设施退役 计划。 核设施的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应 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生产成本。核设施的 退役费用和放射性废物处置费用的提取和管理办 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设施主管部门规定。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1)
![核安全法规简介之一体系(1)](https://img.taocdn.com/s3/m/4238e45a27284b73f242503d.png)
第三十九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应 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和设备,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 第四十条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必须 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二.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 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 气、废液,应当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 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一.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的核安全法律、法规和导则体系由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指导性文件和参考性文件组成。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制定并发布,具有高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效 力;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并公布,具 有法律约束力;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 法规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发布,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四章 核材料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第五章 核材料帐务管理 第六章 核材料衡算 第七章 核材料实物保护 第八章 附则
五.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控制 和减少核事故危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可能或者已经引起放射性物质 释放、造成重大辐射后果的核电厂核事故(以下简 称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核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常备不懈,积极兼 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的方针。
第四十二条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 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三. 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核安全法律体系
![核安全法律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2c2a4db4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d3.png)
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外部人为事件
HAD102/06-1990
核电厂反应堆安全壳系统的设计
HAD102/07-1989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
HAD102/08-1989
核电厂反应堆冷却剂系统及其有关系统
HAD102/09-1987
核电厂最终热阱及其直接有关输热系统
HAD102/10-1988
核电厂保护系统及有关设施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干预原则和水平
HAD002/04-1991
核事故辐射应急时对公众防护的导出干预水平
HAD002/05-1992
核事故医学应急准备和响应
HAD002/06-1991
研究堆应急计划和准备
HAD002/07-1993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营运单位的应急计划
(2)质量保证导则
现行导则
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和安全运行管理
HAD103/07-1988
核电厂在役检查
HAD103/08-1993
核电厂维修
HAD103/09-1993
核电厂安全重要物项的监督
HAD103/10-2004
核动力厂运行中的防火安全
HAD103/11-2006
核动力厂定期安全审查
第 2 部分、研究堆系列导则
现行导则
第 1 部分、核动力厂系列规章
现行部门规章
HAF101-199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
HAF102-2004
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HAF103-2004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HAF103/01-1994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
第 2 部分、研究堆系列规章
核安全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bcd291a6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9a.png)
23.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 (HAD101/06) (1991年4月26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24. 核电厂厂址查勘 (HAD101/07) (1989年1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5.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08) (1986年10月30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6. 核电厂调试和运行期间的质量保证 (HAD003/09) (1988年1月28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17. 核燃料组件采购、设计和制造中的质量保证 (HAD003/10) (1989年4月13日 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
(9)核承压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
第三页,共103页。
我国核安全(ānquán)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的核安全法规体系由以下组成: 国家法律(环保法、放射性污染(wūrǎn)防治法) 国务院行政法规(核安全管理条例) 部门规章(核安全规定、行政法规实施细则) 指导性文件(核安全导则) 参考性文件(技术报告)
第十四页,共103页。
部门规章
27. 并网核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1997年4月28日 电力工业部发布) 28. 核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格式和内容(NEPA RG-1) (1997年 国家环保局发布) 29. 核电站环境放射卫生监测及公众健康调查规范 (1985年 卫生部发布) 30. 核设施正常运行和事故(shìgù)期间公众剂量监测与评价规范 (1992年 卫生部发布) 31. 核事故(shìgù)或辐射应急时公众防护的干预和导出干预水平 (1995年 卫生部发布) 32. 核电厂安全级电力系统准则(GB12788-91) 33.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
HAF核安全法规培训教材
![HAF核安全法规培训教材](https://img.taocdn.com/s3/m/1da245a1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44.png)
HAF核安全法规培训教材第一篇:HAF核安全法规培训教材核安全法规培训国家核安全法规体系结构包括法律、国务院条例、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技术规范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
2.国务院条例:《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3.核安全规定和导则(部门规章):⑴《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91及其导则);⑵《民用核安全设备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⑶《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⑷《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⑸《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HAF60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43号令,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⑹ 关于执行《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有关要求的通知,国核安函(2008)89号。
一、《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00号令,2008年1月1日起执行1.本条例所称民用核安全设备,是指在民用核设施中使用的执行核安全功能的设备,包括机械设备和电气设备。
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2.申请许可证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有与拟从事活动相关或者相近的工作业绩,并且满5年以上;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从事民用核安全设备焊接和无损检验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有与拟从事活动相适应的工作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管规定的质量保证大纲。
申请单位还应当制作有代表性的模拟件。
3.许可证内容包括: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准予从事的活动种类和范围;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核安全与核安全法规
![核安全与核安全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6db4aa1355270722192ef7b3.png)
一、法规体系 核安全法规体系分为三级 第一级: 第一级:法律 第二级: 第二级:行政法规 第三级: 第三级:工业技术标准
无损检测有关的法规
1.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HAF003) 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测人员培训、 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 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2) 3.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1) 核电厂在役检查(HAD103/1)
核工业无损检测人员 资格鉴定管理办法
检测方法 人员资格要1. 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 保障核设施的安全运行, 2. 保障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不致遭到 保障工作人员、 超过国家规定限值的辐射照射和污染
三道屏障
第一道屏障为燃料包壳 第二道屏障为压力壳及主回路管道组 成的一回路系统 第三道屏障为安全壳
地震分级和质保分级
纵深防御原则
第一道防线是采用保守的工程规范 和标准 第二道防线是对各种故障有一套安 全保护设施 第三道是附加安全设施
设备安全分级
安全1 安全1级部件指执行防止裂变产物逸出 功能的设备 安全2 安全2级部件指具备减轻事故后果的功 能设备 安全3 安全3级部件是指对上述两级设备安全 功能执行支持功能的设备 安全4 安全4级部件是除 1、2、3级外的核岛 内的所谓非核系统部件
美国核安全法规
![美国核安全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7075679db9d528ea81c7795d.png)
美国核安全法规标准介绍一、美国核电法规体系的五个层次:二、美国核电法规和标准简介2.1 原子能法(第一层次)(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原子能法,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1954年批准并公布,共有303条,分成20章。
原子能法是美国对原子能的和平利用和军事用途管理的根本依据。
2.2 联邦法规(第二层次)(HAF)联邦法规,美国联邦法规由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发布;第10部分是“能源”,它规定了和平利用原子能通用的和特殊的原则和准则,它在美国具有法律效力。
第10部分“能源”与核电厂设计有关的部分主要有:10CFR50“生产和应用设施的执照发放”的附录(15个)2.3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第三层次)(HAD)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管理导则,美国核管理委员会制定了一整套的管理导则(RG)它提供了符合法规要求的指导和可行的解决办法。
按照不同内容,将这些导则分为10个部分,涉及核电厂的内容编为第一部分,即RG.1。
如:RG.1.28《质量保证大纲要求(设计和建造)》;RG.1.38《轻水堆核电厂各物项的包装、运输、接受、贮存和装卸的质量保证要求》;RG.1.64《核电厂设计的质量保证要求》;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等。
管理导则的其它部分为研究和试验反应堆、核燃料和物料设备、环境和厂址以及职业保健等。
2.4 美国核管理委员会的技术文件(NUREG)(第四层次)(HAF·J)▲NUREG文件:美国核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反应堆管理局负责编制的技术文件;▲NUREG/CR文件:委托各种研究机构完成的技术文件。
NUREG文件和NUREG/CR文件属于建议性的参考文件;有时NUREG文件与R.G具有同样的作用:如“NUREG-0800”是《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审查大纲》,这是NRC 对申请者按照“R.G.1.70”《核电厂安全分析报告的标准格式和内容》要求编写的“初步/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进行审查的指导性文件。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
![(完整版)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ef0acafa561252d381eb6e76.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6cdc01e5011ca300a7c3907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3个;第二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三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HAF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1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承压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HAF601/01 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细则HAF602 民用核承压设备无损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HAF603 民用核承压设备焊工及焊接操作工培训、考核和取证管理办法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制订过程中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https://img.taocdn.com/s3/m/58b911f5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94.png)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新版haf《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
![新版haf《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https://img.taocdn.com/s3/m/013788a18762caaedd33d4e3.png)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学习体会2002年8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已于2004年4月18日正式颁布了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与原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91)相比,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在设计安全要求上体现了一定的变化,在某些方面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变化,因而正确理解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我国新建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核电厂的改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是参照IAEA于2000年颁布的核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编制的。
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文件,即安全基础(Safety Fundamentals)、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和安全导则(Safety Guides)。
安全基础描述了基本的安全目标、安全概念和安全原则,例如INSAG-12“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就属于此类文件;安全要求建立了为保证核安全所必须满足的原则要求,No.NS-R-1“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属于此类文件;而安全导则推荐了为满足安全要求所应采取的行动、条件和程序,在实施中可采取安全导则推荐的方法或者满足安全要求的等效替代措施(equivalent alternative measures)。
因而要正确理解安全要求,把握其技术内涵,必须有安全导则做支持,对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也同样如此。
鉴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下层导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因而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参考了IAEA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的下层安全导则。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doc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doc](https://img.taocdn.com/s3/m/6b5303d5284ac850ac02420d.png)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学习体会2002年8月8日国家核安全局已于2004年4月18日正式颁布了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与原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91)相比,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在设计安全要求上体现了一定的变化,在某些方面甚至产生了强烈的变化,因而正确理解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各项要求,对我国新建核动力厂的设计和运行核电厂的改进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是参照IAEA于2000年颁布的核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编制的。
IAEA的安全标准系列包含了三个层次的文件,即安全基础(Safety Fundamentals)、安全要求(Safety Requirements)和安全导则(Safety Guides)。
安全基础描述了基本的安全目标、安全概念和安全原则,例如INSAG-12“Basic Safety Principl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s”就属于此类文件;安全要求建立了为保证核安全所必须满足的原则要求,No.NS-R-1“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属于此类文件;而安全导则推荐了为满足安全要求所应采取的行动、条件和程序,在实施中可采取安全导则推荐的方法或者满足安全要求的等效替代措施(equivalent alternative measures)。
因而要正确理解安全要求,把握其技术内涵,必须有安全导则做支持,对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也同样如此。
鉴于新版HAF102《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的下层导则尚在制订过程中,因而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参考了IAEA安全标准No. NS-R-1 “Safety of Nuclear Power Plants:Design”的下层安全导则。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3页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3页](https://img.taocdn.com/s3/m/a85f3112cc7931b765ce152c.png)
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一、法规体系法规体系表核安全领域的法规体系各部委批准发布的政法规的术要求的全技术管的技术实施细则行政管理理规定的提出指规定技术要求导的技制定的核术文件安全导则二、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制条例》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4.《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5.《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6.《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7.《放射环境管理办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三、与核安全有关的法律和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修正案四、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1.核安全公约(1994)2.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1997)3.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6)4.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6)5.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80)6.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使用手册五、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辐射防护委员会(ICRP)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联合国原子能辐射效应科学委员会(UNSCEAR)。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https://img.taocdn.com/s3/m/83788d42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cf.png)
核安全法规体系介绍核安全法规体系是指国际和国内针对核能和核材料安全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和国际公约等文件。
核安全法规体系通常包括核安全立法、核安全监管和核安全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下面是对核安全法规体系的详细介绍:一、核安全立法核安全立法是各国为确保核能和核材料的安全性而制定的相关法律。
各国在核能利用和核材料管理方面都有自己的立法,这些法律涵盖了核能利用、核材料管理、辐射管理、核事故应急等内容。
核安全立法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核能和核材料的安全运行,预防核辐射和核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和环境的安全。
国际上,有一些核安全方面的国际公约,如《核不扩散条约》和《核事故应急公约》等。
这些公约通过制定国际法律框架,为各国间的核安全合作提供了基础,并要求各国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来执行公约内容。
在中国,核安全立法主要由《核安全法》和相关的行政法规组成。
《核安全法》于2024年1月施行,是中国关于核能和核材料安全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核安全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安全措施和责任义务等内容,为中国核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核安全监管核安全监管是指国家对核能和核材料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行为。
核安全监管的目标是确保核能和核材料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防止未经授权的核活动、核泄漏和核事故的发生。
国际上,核安全监管机构主要由各国核能监管机构和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组成。
IAEA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全球的核安全合作和监督,通过核检查、技术支持和信息共享等方式来推动国际核安全。
在中国,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是国家原子能机构(NNSA)。
NNSA负责制定核能和核材料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监管核能和核材料活动的安全性,组织核安全培训和技术支持等。
此外,各省级政府也设有自己的核安全监管机构,负责协助国家核安全监管工作以确保地方核能和核材料活动的安全。
三、核安全标准核安全标准是为核能和核材料活动中的安全性要求所制定的规范文件。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
![中外核安全法规体系](https://img.taocdn.com/s3/m/bf4a85fd4b35eefdc9d33376.png)
整理课件
1
目录
1. 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2. 我国主要的法律法规 3. 美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4. 法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5. 俄罗斯核安全法规体系 6. IAEA法规体系 7. 各国家核安全法规体系比较
整理课件
2
1、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核安全局开始对 核安全与辐射安全进行监管。基本建立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监 督管理体制和相关法规体系。
整理课件
6
1 中国核安全法规体系
• 核安全法规层次
整理课件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子能法(核安全法)
中华人民
民用核安全 设备监督管
理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 与射线装置安 全和防护条例
核电厂核事故 应急管理条例
共和国核 材料管制
条例
放射性废物管 理条例
研
民
核
核
核
核
动
方
究
用
事
事
事
事
力
政
堆
核
故
故
故
故
厂
府
应
燃
辐
辐
医
的
营
对
急
料
射
射
学
分
运
核
计
循
应
应
应
级
单
动
划
环
急
急
急
导
位
力
和
设
时
时
准
则
的
厂
准
施
对
对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
![(完整版)HAF核安全法规目录体系简介(新)](https://img.taocdn.com/s3/m/27a5f2a8bcd126fff7050bb1.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二○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体系简介一、核安全法规文件体系包括:第一层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层次:由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共7个;第三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共21个;第四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核安全导则”,共约70个;第五层次:由国家核安全局发布的“技术文件”,近百个。
其中第一、第二、第三层次的文件通称为“核安全法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法规是必须遵循的1995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法规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5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和修订,重新进行了编号。
目前的核安全法规共分8个系列:HAF系列HAF 0xx/yy/zz——通用系列HAF 1xx/yy/zz——核动力厂系列HAF 2xx/yy/zz——研究堆系列HAF 3xx/yy/zz——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 4xx/yy/zz——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 5xx/yy/zz——核材料管制系列HAF 6xx/yy/zz——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 7xx/yy/zz——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目前我国共有五个行政法规(核安全法规)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HAF002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1993)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87)HAF400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1)HAF600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2007)HAF700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HAF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每个核安全行政法规下又有若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附件等部门规章,目前共有24个部门规章通用系列: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附件——核电厂操纵人员执照颁布发和管理程序HAF0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核设施的安全监督HAF001/02/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一——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度HAF001/0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二附件二三——核燃料循环设施的报告制度HAF001/0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三——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2/01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核动力厂系列: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01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附件一——核电厂换料、修改和事故停堆管理研究堆系列HAF201 研究堆设计安全规定HAF202 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核燃料循环设施系列HAF301 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放射性废物管理系列HAF401 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核材料管制系列HAF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规定HAF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系列HAF601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监督管理规定HAF602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管理规定HAF603 民用核安全设备焊工焊接操作工资格管理规定HAF604 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规定放射性物质运输管理系列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1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管理系列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1号)关于修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部令第3号)三、核安全导则——指导性的文件、推荐的实践,以便满足法规的要求1992年国家核安全局出版过“核安全导则汇编”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对1992年版汇编进行了补充、修订并重新进行了编号核安全导则也是按8个系列分类的HAD系列约70个导则其中:核动力厂系列中对应于HAF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有:HAD101/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地震问题HAD101/06 核电厂厂址选择与水文地质的关系HAD101/12 核电厂地基安全问题等12个安全导则对应于HAF102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有HAD102/01 核电厂设计总的安全原则HAD102/02 核电厂的抗震设计与鉴定HAD102/07 核电厂堆芯的安全设计HAD102/13 核电厂应急动力系统等15个导则对应于HAF103 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有HAD103/01 核电厂运行限值和条件HAD103/02 核电厂调试程序HAD103/06 核电厂安全运行管理HAD103/08 核电厂维修等9个导则在通用系列中,对应于HAF003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有:HAD003/01 核电厂质量保证大纲的制定HAD003/06 核电厂设计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8 核电厂物项制造中的质量保证HAD003/03 核电厂物项和服务采购中的质量保证等10个导则四、核安全技术文件、技术报告这类文件是专家们的技术见解、推荐的建议,甚至有一些是方法探讨,不是必须遵循的,可以参考使用,这类技术报告往往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技术报告的翻译稿。
编号为:HAF·J,HAB等。
如:HAF·J0001 核电厂厂址选择中的剂量评价HAF·J0002 含有有限量放射性物质核设施的抗震设计HAF·J0007 核电厂应急电力系统的安全评价HAF·J0043 核事件分级手册HAF·J0045 质量保证分级手册HAF·J0053 核设备抗震鉴定试验指南HAF·J0080 核电厂在役检查指南HAB·J0086—1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安全设计准则HAB·J0086—2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运行及事故工况分类HAB·J0086—4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核设计准则HAB·J0086—5 常压堆海水淡化厂反应堆热工水力设计准则五、相关核安全法规简单(一)HAF0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86年10月29日国务院发布,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1. 适用范围:核动力厂、其他反应堆、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及其他需要严格监管的设施适用的阶段: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全寿命过程2. 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核安全局——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管理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核设施的安全3. 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安全许可证:《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设施运行许可证》、《核设施操纵员执照》及其他在核设施建造前向核安全局提交:核设施建造申请书、初步安全分析报告,经审核批准获得建造许可证后才能开工建造。
在核设施运行前应提交运行申请书、最终安全分析报告,获得装料、调试的批准文件,方可装料、调试;获得运行许可证后,才可运行。
4.核安全监督:国家核安全局派出监督员执行安全监督,有权采取强制性措施、停工令,营运单位必须执行。
(二)HAF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之一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1993年12月31日国家核安全局发布,共7章34条主要内容包括: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许可事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颁发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评审工作、申请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操纵员执照、在选址、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五个阶段都有相应的安全许可证。
厂址选定前6个月,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厂址选定后,基础混凝土浇注前12个月,交建造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堆芯首次装料前12个月,交首次装料申请书及13个文件资料首次达到满功率运行之日起经12个月试运行后,交运行许可证申请书及4个文件资料退役活动前两年交退役申请书及3个文件资料。
(三)HAF102 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新版设计安全规定,新版设计安全规定包括:1.引言2.安全目标和纵深防御概念3.安全管理要求4.主要技术要求5.核动力厂设计要求6.核动力厂系统设计要求有2个附件,1个附录附件Ⅰ、附件Ⅱ分别为“假设始发事件”和“多重性、多样性和独立性”,与规定本身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附录1为规定的补充和说明“沸水堆、压水堆和压力管式反应堆的安全功能”(四)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国家核安全局曾发布过,后于2004年4月发布了修改的运行安全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引言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3.人员的资格和培训4.核动力厂调试5.核动力厂运行6.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部件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7.核动力厂修改8.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管理9.记录和报告10.定期安全审查11.退役未完,待续。